放射性污染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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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环境放射性有两类,即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环境放射性监测的对象主要是人工放射性,其监测核素的类型取决于核设施运行中可能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核素。天然放射性核素与核设施并不相关,但在监测过程中或在评价监测数据时天然放射性核素的干扰与贡献则是应该考虑的。特别是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开采、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会使天然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并改变环境的状态。在全国污染源的普查中,对伴生矿开发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调查,其调查对象主要是天然放射性核素。

调研

对我市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开采、冶炼和加工企业的加工产品类型、规模、污染源地理条件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确定放射性污染监测的具体对象。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其中伴生矿原料包括伴生矿原矿、精矿。调研所涉及到的企业、行业信息,可以申请我市环保部门提供数据。

标准

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依据标准

大气氡子体α潜能值两端计数法《空气中氡及其子体测量方法》

废水铀液体激光荧光法

GB6768-86《水中微量铀分

析法》

钍树脂萃取分光光度法

GB11224-89《水中钍的分析

方法》

废水

镭-226

硫酸钡共沉淀射气闪烁

GB11214-89《水中钍的分析

方法

总放比活度

蒸发、饱和厚层相对比较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

β活度测量》

废水流量

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

法、量水槽法、容积法、

溢流堰法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

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监测技术规范》

固体废物放射性核素γ谱分析

GB11743-89《土壤中放射性

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

总放比活度饱和厚层相对比较法

《水质量-非盐分总α、总

β活度测量》

废气(气溶胶)总放比活度

直接测量法;

厚源法、蒸发法

α、β测量装置;

EJ/T1045-1998《水中总α放

射性测定—厚源法》;EJ/T

900-1994《水中总β放射性

测定—蒸发法》

环境辐射水平环境γ辐射空气吸收剂

量率

直接测量法

GB/T14583-93《环境地表γ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测定规

范》

方法

监测布点与采样

1、废水、废气、废石、废渣、原料和产品、大气的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和样品处理应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2、所有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放射性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3、废水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采样。

监测的内容及取样原则详见表2。

普查对象取样原则

原料和产品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

取样数不少于5个

废石、废渣每个企业取样数不少于3个;产生量大于1000t/a的企业,

取样数不少于5个

废水排放口、受纳水体排放口上、下游取样

废气

(气溶胶)

排放口取样

大气不少于5个

执行

各监测单位根据《电离辐射质量保证一般规定(GB8999)》和《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一般程序实施。

1、建立监测质量保证机构;

2、辐射监测人员应掌握辐射防护知识,正确熟练地掌握监测中的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程序,掌握数理统计方法,获得辐射环境监测合格证,持证上岗;

3、监测仪器检定和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法的要求执行;

4、监测方法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表3的要求进行分析测量;

5、采样的质量保证,应严格按照《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第六章和本规定表2的取样原则要求进行布点、采样和对样品的管理;

6、妥善保存监测采样、分析的原始记录,确保能够复原再现采样监测过程。

7、实验室内、实验室间的质量控制和数据处理、填报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八、分析结果的上报

省辐射站附表2格式填报监测结果,负责于监测当月底前,2007

年12月15日前统一将经审核、盖章有效的监测数据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九、任务分工与要求

1、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工作任务。

(1)负责调查与初测结果的汇总和核查,根据汇总情况筛选出重点污染源名单并下发各省辖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污染源采样工作。

(2)承担各省辖市的样品分析、数据汇总并上报省普查办。

(3)负责监测过程中的技术指导与支持。

2、各省辖市环保局工作任务。

(1)按表1中11个行业进行调查与初测,将结果上报省辐射站。

(2)根据下达的污染源监测名单,按技术要求做好采样工作并送省辐射站分析。

3、省普查办负责监测工作协调和建立省级放射性污染源监测数据库。

4、各地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协作联运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应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放射性污染源监测人员应认真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放射性污染源监测可与工业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同时开展,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和监测工作。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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