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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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xx总发〔xx〕95号附件4,xx年4月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消费,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我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社会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综合消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费贷款可用于购买个人商业用房、住房装修、购置汽车、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等其他个人综合消费支出。禁止用于购买个人住房消费性及投资性支出。

第四条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发放和收回各个环节,本行各级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开展业务,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可以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对象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稳定经济收入,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自然人。

第七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贷款行所在地地级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及户籍证明);

(二)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拥有符合我行规定的消费协议或合同;

(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具有不少于消费总额30%的自有资金,并在使用贷款前投入使用;

(六)愿意按照我行、保险公司和抵押登记各部门关于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七)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八)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调查、风险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我行在开展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各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尽职调查、贷审分离、分级审批原则。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我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时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且必须向我行提供以下的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

(二)我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三)综合消费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其中:

1、用于房屋装修支出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同时具有与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装饰装修企业签定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

2、用于购置汽车的须提供购车合同;

3、用于购置商业用房的须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

4、用于购置耐用消费品、旅游消费等其他用途的须提供相关的合同、买卖协议;

(四)抵押物产权证明、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文件和抵押物估价报告;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并按总行统一格式要求做好面谈记录工作(附件1)。通过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借款人收入情况;

(四)借款用途;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和调查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初审意见,并报风险审查人(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全面风险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个贷有权审批人(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严禁化整为零、超权限发放。

第十四条个贷审批部门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申请,经办行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其中保证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如特殊需要,由经办分支行(部)报总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贷款期限:

(一)采取以个人自有房地产抵押或有价单证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二)采取保证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贷款期限:要求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55(含)周岁,且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不超过60周岁;

(四)贷款不办理展期。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综合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及我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担保及偿还方式

第十九条贷款担保。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应当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发放,借款人可以采用足

额有价证券、存单质押担保或其它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和其它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的一种或数种组合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采取抵押担保形式的,其抵押担保物须严格按《担保法》规定进行抵押登记,抵(质)押物比例参照本行贷款抵(质)押物折扣率执行。

第二十条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按月并自使用贷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偿付贷款本息。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可选择以下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变更: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每月还款额=-------------------------------------------

(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三)按月结息,按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金额等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事先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xx银行个人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2),经有权审批人(部)审批同意后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可选择一次及多次(最多不超过3次)的还款形式。首次申请需按期偿付贷款本息满六个月,且单次还款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其中采取多次提前还款形式的,部分提前还款每年最多为一次,对已还的贷款利息将不再调整。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批准后,经办行信贷部门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尽快通知借款人办理担保、抵押、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

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担保贷款,在借款期内均需在我行指定保险机构办理相应的财产保险手续;以保证形式担保的担保贷款,在借款期内要求借款人在我行指定保险机构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手续。投保期限不得短于相应借款期限,同时必须在保险单中明确我行为保险期内第一受益人。

投保后财产保险清单、抵(质)押后物权或者质权证明交由我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与借款人当面签订正式借款合同。贷款经办行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资金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双方权利与义务、贷款承诺、违约责任及其补救措施等条款,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第七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放款岗位,负责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支付审核和发放。

第二十五条贷款经办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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