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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深社保发[1997]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1997.10.1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医疗保险住院结帐单下放管理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2日)重新发布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深圳市人事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的通知
(深社保发[1997]32号1997年10月15日)
各区从事局,社保分局,市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市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6]123号)和《批转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7]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丧葬费暂行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其去世后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发给;未参加的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1996年6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