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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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含义

1.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

城市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共和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共和国的农村和城郊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依据。应该正是依据这一宪法规定,共和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

2.1所有人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2.2享有权利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国家对国有土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享有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一切财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农村集体对集体土地只享有部分的处分权,国家对集体土地掌握最终的处分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享有与集体土地联系在一起的财产(例如地下矿产)。

2.3土地使用权出让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只能是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未经国家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之前不能成为这里所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在房地产开发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由国家依法征用、变土地的集体性质为国有性质,然后才能进行使用权的出让。

2.4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国有土地按建设性质,可分为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只能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生产、经营用途和建设农民住房,以及按规定面积修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

3、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联系

土地所有制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下,由国家确认的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制度。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新型合作经济是一种与公共土地生产关系相适应的生产力组织形式及运作形态,新型合作经济作为一种具体的运作模式,将与土地的公共所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基础。主要是与实行公共土地所有制相关的一些运作机制,而各种机制显然都有可以利用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国家政策需要的情况下也会由

国家统一征收转为全民所有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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