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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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客观事实,以全面真实的绩效管理信息为依据,确保绩效问责的客观公正。
(二)科学规范。要合理确定绩效问责事项,科学界定相关责任主体的责权,按照规范的问责程序实施问责。
(三)公开透明。绩效问责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利用多种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的主体资格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
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力资源等相关机构受政府委托,依照职能分工,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问责。
第七条省政府成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会议由主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主持召开,常务副省长不能主持召开时,委托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省财政厅厅长主持召开。
各市县比照省级设立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并开展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审核批准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提出的绩效问责建议,做出绩效问责决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九条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相关部门提出的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建议,提请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受理有关预算部门提出的绩效问责申诉,组织复核,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预算部门编制预算绩效内容,并对绩效内容编制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对不编制预算绩效内容或虽然编制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经督促仍不改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二)组织监控预算部门预算执行的绩效运行情况,对绩效运行未达到相关要求,经督促仍未纠正的,提出初步问责意见,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三)组织对预算部门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核预算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组织对下级政府、本级预算部门实施预算绩效整体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的,提出初步问责建议,提交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审核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预算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工作中的职责是:
组织本部门预算绩效内容的编制,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规定及时报送绩效评价报告。承担相关绩效管理责任,对所属单位或项目的绩效实现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实施问责。
第三章绩效问责情形、方式
第十二条预算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制预算绩效内容的;
(二)由于预算绩效内容编制问题造成预算决策失误的;
(三)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偏离的;
(四)财政支出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省政府通过、省人大批准的预定目标的;
(五)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六)不能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发生违反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或事项的;
(七)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八)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
(九)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十)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十三条对不能按要求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预定绩效目标的预算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取消该部门当年度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并相应减少下年度预算;
(三)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该部门实行效能问责;
(四)依法给予警告;
(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六)审计部门对该部门下年度预算实施绩效跟踪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对不能按规定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的责任人,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告诫或者责令做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组织处理:包括取消评优资格、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情节轻微的,可实施告诫、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问责方式;
情节较重的,可实施停职检查、调离岗位、警告、记过等问责方式;
情节严重的,可实施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问责方式;
情节非常严重的,可实施开除问责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下级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实行绩效问责:
(一)财政支出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达不到规定档次的;
(二)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
(三)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十六条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预算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