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意见 精品
2023年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方案(精选5篇)
2023年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方案(精选5篇)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方案1全县中学教学工作会议召开以后,我校马上向全校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分解落实工作措施,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明确目标,制定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我校紧紧围绕本次县教学工作会议精神,调整了教学过程目标。
本学年度,我校综合考核力争进入前10名,(20XX 年综合考核第14名),各学科在今年基础上必需提升2个名次。
为此,我校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1、结合县局考核机制,将过程考核变为教务处管理下的年级组责任制考评,充分调动全体老师的主动性、主动性和创建性。
2、加大业务专业理论的学习,主动推动课改活动。
组内同学科老师主动沟通,抓实过关检测等各个教学环节。
3、强化课前2分钟学习及打算措施,着力提高课堂效益,实行课堂教学一票推翻制。
4、加大对薄弱学科的指导,努力促进各学科均衡发展,实现双赢局面。
5、对全体初三老师设立满勤奖惩考核,加大对老师的办公时间的检查力度,努力提高办公效率。
6、将教务处、教科室以及各年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其中流生及低分率作为惩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大胆尝试教学改革,为提升教学质量保驾护航县教学工作会议结束后,我们遵循初中教学规律,通过长期的教学实践,在一年探究探讨的基础上,摸索出“1、3、5”课堂教学模式:“1”即揭示目标,“3”即检查预习质量,驾驭基础学问,分类整理学生自主学习的怀疑,“5”即“情趣导学——自主感知——合作研讨——拓展延长——巩固提升”。
打造切合二中校情的课堂教学模式。
领导推门听课及其他素养竞赛,实行一票推翻权,即课堂教学没有突出导学提纲、自主学习、合作研讨,特殊是巩固检测,则定为差课。
该老师要在年级组或学校大会上作反思。
另外,阶段性检测中出现离差较大的,实行黄牌警告。
任课老师不仅要反思,教务外还要解剖分析,跟踪推动。
同时,我们主动提倡校本教研及教学反思。
以课题探讨为载体,探讨解决课程改革中的困惑与问题。
2024年集中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总结
2024年集中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市教育领域集中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关键年份。
为了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市教育部门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整顿工作,对存在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和整治。
经过一年的努力,不规范办学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现将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一些不规范办学行为逐渐暴露出来,包括办学资质不齐全、违规招生、虚假宣传、超负荷教学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教育的质量和公平,亟待整治。
在2024年,我市教育部门根据党中央和教育部门的要求,下发了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部署,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整顿整个教育领域的不规范办学行为。
二、工作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和具体的实施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大监督力度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查违规问题。
加强对办学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办学行为规范合法。
3.严格资质审核对全市各类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机构进行整改或撤销资质。
同时,加强对新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杜绝不合法办学行为的出现。
4.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关注虚假宣传和夸大招生规模的问题。
严厉打击涉及利益输送、招生舞弊等不法行为,坚决维护招生公平。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加强师资培训、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
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及时进行整改或淘汰,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6.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和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布局,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同质化竞争,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7.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整顿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教育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国办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
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
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规范办学行为方案及措施3篇
规范办学行为方案及措施3篇一、明确办学目标办学目标是学校发展的根本方向,我们要明确提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新时代青少年。
我们将通过设定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以及定期的评估和调整,确保办学目标与学校发展实际紧密结合。
二、加强师资建设优秀的师资队伍是学校办学质量的关键。
我们将加大师资引进力度,优化教师结构,加强教师培训,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完善教师激励机制,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三、完善教学设施良好的教学设施是提升办学水平的物质基础。
我们将加大对教学设施的投入,改善教学条件,更新教学设备,确保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同时,加强对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四、优化课程设置课程设置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内容和质量。
我们将依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发展规律,优化课程设置,丰富课程内容,提升课程质量。
同时,注重课程的实践性和创新性,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强化教学管理教学管理是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管理体系,加强教学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同时,加强对教学质量的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六、推进素质教育素质教育是学校办学的重要任务。
我们将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同时,加强体育、艺术、科技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七、保障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权益是学校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我们将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需求,建立健全心理辅导和援助机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八、加强家校合作家校合作是提升办学效果的重要途径。
我们将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定期举办家长会、座谈会等活动,让家长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学生学习状况。
同时,鼓励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自2024年以来,为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的办学行为,我校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现将2024年的相关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为了让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清楚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我们组织了一系列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
我们邀请了专家学者为教职工开展培训课程,以提升大家对政策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二、加强管理体制建设我们建立了一个完善的教育管理体系,提升了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水平。
制定并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教职工的行为准则。
同时,引进了先进的教育管理软件,提高了学前教育机构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秀的教师是学前教育的核心,我们注重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鼓励教师参与各类学术研讨和教学交流活动,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
四、落实幼儿安全管理措施幼儿的安全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加强了对幼儿安全管理的重视,建立了健全的幼儿安全管理机制。
制定了幼儿安全管理细则,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确保幼儿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家长是幼儿教育的重要参与者,我们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和合作。
建立了家园共育的机制,定期组织家长参加教育活动、家庭讲座和亲子活动,提高家长的教育参与度,促进家校合作。
六、推进评估和监督工作为了加强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评估和监督,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评估和监督体系。
坚持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整改,并加强监督力度,对不符合规范的机构进行惩处和整顿。
总的来说,2024年我们在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优化工作措施,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各校外培训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教育多元化需求的增加,校外培训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规范,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困扰,也影响了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保障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对各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进行提醒告诫。
一、依法依规办学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对象。
要严格落实有关办学标准和规范,确保场地、设施、师资等条件符合要求。
二、规范收费行为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培训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信息,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严禁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 个月的费用。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课程,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费。
三、保证教学质量要配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不得超纲教学、提前教学。
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保障学生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等方面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学生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规范宣传推广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夸大培训效果、误导消费者。
不得对升学、考试通过率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不得利用名校、名师、考试成绩等进行宣传炒作。
六、诚实守信经营要树立诚信意识,履行服务承诺,不得违背诚信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
要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积极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东教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一)严格民办学校设置审批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符合当地相关政策要求和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
设置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当地教育发展状况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致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的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环境影响评估等应符合当地教育规划和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符合相应的办学条件,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应当达到《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Ⅰ基本标准要求(附件1)。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2)。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Ⅱ较高标准要求(附件3)。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应达到《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要求(附件4)。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及管理权限。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幼儿园、义务教育段学校和各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相关程序由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总结_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总结
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总结_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总结自2021年1月起,我校积极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
通过此次工作,我校进一步提高了“四个认识”,始终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作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强化校园管理的重要抓手,全面检视、深刻反思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工作举措,有效提升我校规范办学行为水平和办学质量。
一、工作开展情况1、成立领导小组为推进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根据校领导的部署,成立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汇报、引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开展调研并及时跟踪学生异动及违纪情况,及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校普及率和办学质量。
2、制定工作方案为确保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正常运转,我校制定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方案》。
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及工作时间表等具体内容,对工作开展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
3、开展调研为全面了解我校办学行为状态,我校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调研,调查方向主要包括学生违纪情况、师生关系、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调查数据反映实际情况,为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准确的数据参考。
二、取得的成效1、规范办学行为取得效果经过调研和工作,我校规范办学行为取得了初步成效。
违纪现象得以有效遏制,师生关系变得更加和谐,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师生关系得到改善我校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不仅推动了学校纪律规矩的执行,更为师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尊重、信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学生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教育教学内容的学习认识进一步加深,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更加紧密,校风更加浓厚。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对学生惩戒措施不够严格虽然我校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学生惩戒措施不够严格等。
为此,我校将加强惩戒措施,增加惩戒力度,建立更加严密的制度框架,确保工作不断迭代和持续推进。
2、校外培训机构缺乏规范另外,我校发现校外培训机构缺乏规范,成为影响学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2篇)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办学前幼儿教育也随之迅速发展。
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行业乱象,如学费过高、招生与宣传不实、教师素质不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形象。
为了促进民办学前幼儿教育行业的良性发展,我单位积极推进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工作内容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今年,我单位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针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的政策措施。
例如,规定了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要求、教学计划和教育教学评估标准等,为民办学前教育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了确保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合法经营,我单位加大了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我单位组织了多次专项执法行动,对涉嫌违法经营的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了查处和处理。
并加强了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了合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3.加强宣传和培训为了提高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素质和教育水平,我单位加强了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我单位积极组织了培训班,邀请了相关专家和学者进行讲座和授课,提高了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水平。
同时,我单位还加强了与相关学校和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了学校间的共享和优势互补。
4.建立健全评估机制为了确保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质量和效果,我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评估机制。
我单位组织了专家评估团队,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了定期的评估和监测,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公示和通报。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我单位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确保其能够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成效通过一年来的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取得了以下成效:1.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得到了明显改善。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教政法〔2017〕641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教政法〔2017〕64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要求,结合当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办学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地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兴办教育,民办教育获得快速发展。
截至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达17718所,在校生566.27万人,分别占全省学校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30.98%和21.77%。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丰富教育资源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动教育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民办教育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对民办学校管理松弛、服务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个别民办学校法治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发,乱办学、乱宣传、乱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学生的合法利益,也败坏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影响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模版(2篇)
2024年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工作总结模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家长对于幼儿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逐渐兴起。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违规招生、低水平的教学质量、安全问题等,给幼儿教育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保障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安全,我们开展了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
二、工作展开1.制定规范针对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存在的问题和需求,我们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文件,明确了幼儿教育机构的办学标准和办学要求。
这些规范文件包括了幼儿教育机构的注册条件、教学质量标准、师资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
2.宣传推广为了让更多的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了解这些规范文件,并主动遵守其中的规定,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了宣传推广。
我们在行业峰会上组织了专题报告,向幼儿教育机构介绍了新的规范要求。
同时,我们还利用网络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了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普及相关知识。
3.监督检查为了确保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规范运营,我们对其进行了监督检查。
我们制定了监督检查方案,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目标和内容,并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组。
我们采取了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不同地区的幼儿教育机构进行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培训指导为了提升民办学前幼儿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和师资水平,我们组织了一系列培训活动。
我们邀请了行业专家,给幼儿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和教师进行了培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教育理念。
我们还组织了教学经验交流活动,让幼儿教育机构之间进行互动和学习。
三、工作成效经过一年的努力,规范民办学前幼儿教育办学行为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在规范方面,我们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文件得到了广大幼儿教育机构的认可和遵守。
越来越多的幼儿教育机构注册在相关部门,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办学。
其次,在宣传推广方面,我们的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2024年民办培训学校工作计划(3篇)
2024年民办培训学校工作计划今年是学校执行三年规划的第二个年头,是关键之年。
本学期的工作需要精心谋划,认真落实,争取迈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立足学校实际,以市、区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为指导,以安全工作为基础,以进一步落实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标,全面提升学校各项工作的水平。
二、工作目标1、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有效改善薄弱环节,争取在年检中有好的表现。
2、抓实学校的各项管理,让学生的行为规范、学业成绩等方面有整体性的提高。
三、重点工作1、牢牢抓住学校的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制和日常安全管理。
2、加强学校行政干部的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管理水平。
3、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教研,促进教学“五环节”的较好落实,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4、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强化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和训练,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
四、具体措施(一)学校管理1、重新调整学校三年发展规划,明晰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以及分年度、分部门的目标、措施等,增强规划的执行意识。
2、调整、充实行政干部队伍,明确分工,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来提高分管工作的管理效能。
落实过程管理,学期计划的制定要有针对性、可执行性;计划通过后就要照此执行;执行中要进一步细化,有的工作要做好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反馈,有资料积累。
3、建立行政干部的学习制度和工作交流制度,拓宽干部的眼见,提高干部的思考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评价机制。
4、梳理和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符合学校实际的、可以执行的德育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我评估机制,以此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5、明确学校各类岗位的工作职责,优化检查、评估履行岗位职责的机制;组织学习岗位职责,期末对照岗位职责进行履责交流,进行履责评价。
(二)师资队伍1、分管领导要制定适合学校实际的校本培训计划,计划要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对教师参加培训的评价等。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行动方案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行动方案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日益火爆,市场竞争激烈,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和问题。
为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权益,制定一个行动方案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明确划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范围和权限,并明确限制其办学行为。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教师资质认证、课程设置及教材审定等制度,确保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
其次,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诚信档案系统。
校外培训机构应主动配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自己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数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对于违规办学、欺诈消费、虚假宣传等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对违规机构进行警示和惩罚。
第三,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应确保招聘的教师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资格,同时也要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教学水平。
教师的任课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超过法定的最高课时限制,以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要严格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问题。
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应该合理透明,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相关部门应建立价格监管机制,加大对收费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价格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同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与家长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收费标准等,以保障家长和学生的利益。
第五,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与学校的沟通与合作。
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学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与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相符合。
学校应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工作,共同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
最后,要建立校际交流与协调机制。
校外培训机构之间应加强交流与合作,分享教学资源和经验,共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相关部门也应组织定期的研讨交流活动,分享最新的教育政策和管理经验,加强培训机构间的互动和交流。
通过以上行动方案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保障学生权益。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
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 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
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
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
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1.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及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邯郸市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民办学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
第四条民办学校存在以下违规办学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1. 存在无办学许可证或一证多址、一址多校的;2. 擅自分立、合并、变更办学地址、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3.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4. 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违规使用印章或财务凭证的;5. 办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6. 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7. 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8. 未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随意增加、减少、挪用有关课程课时,或实施“非零起点”教学的;9. 学校(幼儿园)或教师随意违规停课的;10.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内存在以各种形式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兴趣班的;11.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午上课时间早于8:00,非寄宿制小学、初中存在统一组织早、晚自习的,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超过6小时,初中超过7小时的,高中超过8小时的;12. 违反作业管理规定,向小学一二年级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九年级家庭作业超出规定时限,作业难度水平超过课标要求,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存在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戒学生行为的;13. 利用节假日、课余时间、午休时间等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补课的,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动员、组织或变相引导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类形式辅导班的;14. 在职教师在中介机构、补习场所等进行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的;15. 教材教辅未按照“一科一辅”要求征订使用,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幼儿)推荐或推销其它教辅材料的;16. 学校以升学率给教师排队,以考试成绩对班级、教师和学生(幼儿)进行排名和奖惩的;17. 向学生(幼儿)或家长推荐使用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学习类APP的;18.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随意组织学生(幼儿)参加各类机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的;19. 以校企合作名义将学生全程委托合作企业或其它机构进行培养和管理的;20.以收取管理费或比例分成等形式将学生培养任务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的;21.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22.幼儿园存在未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未按照保教结合、游戏为主落实一日常规活动,存在各种形式“小学化”倾向的;23. 认定为其他违规办学行为的。
2024年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整治实施方案
2024年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的迅速增长给教育行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规办学、虚假宣传、过度竞争等问题,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教育公平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特制定2024年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整治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加强监管,整顿校外培训市场,推动校外培训机构合规经营,保护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二、整治内容和重点1.法规政策落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清理规范。
全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评估监管体系。
2.严查违规办学:加大力度打击和处理违规办学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关注校外培训机构的宣传、招生和课程内容,对虚假宣传、无资质办学、超纲授课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予以吊销执照、取缔关闭等严厉处罚。
3.强化资质准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资质准入进行严格控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备案审核和审批流程,对资质不到位、缺乏教学实力的机构一律不予备案或撤销备案。
4.规范学科设置:减少重复竞争,避免学科设置的泛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生需求,科学规划校外培训机构的学科设置,防止同质化和铺张浪费。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的资质审核和培训,并建立教师绩效考核机制,激励优秀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6.监管协作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和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
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打击校外培训机构的违规行为。
三、实施措施1.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明确监管主体、责任和措施,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能。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进⼀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秩序的通知⽂号:教电[2002]350号颁布⽇期:2002-10-17执⾏⽇期:2002-10-1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近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在国家“积极⿎励、⼤⼒⽀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针的指导下,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持下,得到了较快发展。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对于满⾜⼈民群众⽇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
但近期也出现了⼀些⽐较突出的问题,⼀些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办学⾏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告宣传、证书发放等⽅⾯存在着虚假许诺甚⾄欺诈⾏为。
这些问题影响了民办教育的声誉,引起了社会各⽅⾯的关注,且已诱发了⼀些事端。
为确保民办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进⼀步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要严格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各地在审批民办教育机构时,要严格执⾏设置标准,尤其要严格审查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资格、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使⽤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
各级教育⾏政部门要认真执⾏社会⼒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经审批⽆证办学的,教育⾏政部门要依法责令停办。
??⼆、进⼀步改进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管理各级教育⾏政部门要⾼度重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作,认真审定民办教育机构的招⽣资格,严格审核招⽣⼴告(简章)。
要利⽤⽹络或其他媒体及印制宣传⼿册等多种⼿段,开展民办教育招⽣咨询服务活动。
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名单及其他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的变动情况。
民办教育机构要依法治校,诚信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告(简章)向社会公布前,须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经核准的招⽣⼴告(简章)的内容不得擅⾃更改;招⽣⼴告(简章)要明确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类别、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及收费标准等事宜,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效,不得含糊其辞、弄虚作假,不得作不负责的许诺。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九)《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X〕8号)(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十一)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X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5号)(十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十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xx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xx〕5号)(十四)《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xx〕3号)(十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xx〕13号)(十六)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十七)《X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十八)X林省教育厅X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的通知》(X教联字〔X〕15号)(十九)xx市教育局关于印发《xx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长教民字〔X〕4号)(二十)《食品安全法》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一)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教育局、发改局、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食药监分局、英俊镇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区教育局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学前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础教育科、德体卫艺科、安全科、督导室、人事科及纪检办公室负责人、中小学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
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
档案中应包括: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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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体)局,市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针对近期少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出现的问题,结合暑期将至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切实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未经审批不准擅自扩大办学范围,不准与学历教育性质的高职校、中职校联合办学。
未经省厅批准,任何教育培训机构不准以任何形式举办卫生、幼教专业学历教育。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可以举办卫生类自考助考的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招收在职医护人员或国民教育护理类在籍学生。
二、切实规范招生宣传和招生广告,坚决治理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
任何单位在宣传和广告中不准诋毁同行,不准违背《广告法》规定宣称行业第一,不准搞虚假承诺,不准没有依据、不负责的签订所谓就业协议,不准举办与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挂勾的相关活动。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的卫生类自考助考单位,在招生、广告宣传和就学协议上必须注明自考助学性质。
三、必须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点设点办学,不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确需增设教学点的,在符合安全、消防规定的前提下,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配备专职保
安和兼职安全员,定期组织参加培训和考核,配齐配足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切实做到制度、人员、设备“三落实”,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积极、妥善处理一般意外安全事件,维护教育培训系统良好形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各地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暑期乱办学、乱办班、乱招生的联合执法力度。
各教育培训机构要结合自身存在问题,对办学范围、招生宣传、网站内容等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
我局将于近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问题突出、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在教育网和招生网上给予曝光,年检定为不合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