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听证公开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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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听证公开细则
(试行)
为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强化审判监督,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司法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保全异议案件、执行异议案件和信访复查等案件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合理地实施司法权,在作出司法决定前,通过公开形式组织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
第二条人民法院适用听证程序审理的案件要做到认定事实公开,法律适用公开,审理程序公开,保证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宜公开进
。
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应该列明追加或变更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在裁定书末部写明被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不服裁定有15日的异议期限。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的,应进行听证;
(二)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需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应当进行听证;
(三)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债务人,应当通知所有要求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到庭听证;(四)变更执行措施等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十三条认定无理访案件应按照省委政法委相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十四条对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多次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或提供新证据的信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启动听证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十六条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阅卷,熟悉案情,核对有关证据和材料,确定听证的重点和提纲;
(二)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听证参加人;
(三)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的地点原则上应在法庭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方便原则就地进行;
(四)在听证三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告知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五)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据以听证的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对方当事人。第十七条经人民法院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有义务出庭参加听证。异议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请求。听证相对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不影响法院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八条听证程序:
(一)书记员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庭(场),并核对到庭当事人的身份;
(二)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
(三)书记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工作情况及听证当事人到庭情况;
(四)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会召开的原因、程序等事项,并宣布听证开始;
(五)听证主持人告知听证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审理法官及书记员名单,并征询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听证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听证人或异议人陈述异议(申请)理由、事实和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二)相对人、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申辩,对异议人或申请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听证主持人归纳争议的焦点及听证的重点,并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四)各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后,听证主持人要求听证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质证和辩论。焦点问题多于一个的,可分别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先由异议人就争议焦点问题发表意见,随后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表意见,出示或宣读各自提供的证据,并与其他各方进行质证;
(六)听证参加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可就对方出示的证据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