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合集下载

国际会计师考试题目及答案

国际会计师考试题目及答案

国际会计师考试题目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国际会计准则(IAS)规定,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采用哪种计量基础?A. 历史成本B. 公允价值C. 净现值D. 现值答案:A2.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主要目标?A. 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B. 促进国际资本市场的效率C. 确保所有企业使用相同的会计政策D. 促进全球财务报告的一致性答案:C3.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IAS 16),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如何确定?A. 直线法B. 双倍余额递减法C. 任何合理的方法D. 只有当资产价值下降时答案:C4.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 36)规定,当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如何处理?A. 继续持有资产B. 立即出售资产C. 计提减值准备D. 增加资产账面价值答案:C5.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IAS 18)规定,收入的确认应基于什么原则?A. 成本加成原则B. 风险和报酬转移原则C. 现金收付实现制D. 权责发生制答案:D6.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财务报表的呈现应遵循什么原则?A. 重要性原则B. 一致性原则C. 可比性原则D. 所有上述原则答案:D7.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IAS 38)涉及的是什么类型的资产?A. 固定资产B. 无形资产C. 存货D. 投资性房地产答案:B8. 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IAS 21)主要涉及哪种货币的会计处理?A. 企业本位货币B. 外币C. 任何货币D. 法定货币答案:B9.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IAS 32)规定,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基于什么?A. 金融工具的类型B. 金融工具的用途C. 企业持有金融工具的意图D.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答案:C10.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主要涉及的是什么?A.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B.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C.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披露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1.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IAS 8),以下哪些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A. 会计政策B. 会计估计的变更C.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D. 所有上述项目答案:D12.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IAS 12)涉及的税种包括以下哪些?A. 所得税B. 增值税C. 消费税D. 营业税答案:A13.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IAS 23),在进行资本化时,以下哪些成本可以计入资产成本?A. 借款费用B. 管理费用C. 销售费用D. 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成本答案:A, D14.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要求对联营企业的投资采用哪种会计政策?A. 成本法B. 权益法C. 公允价值法D. 历史成本法答案:B15. 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IAS 37)规定,以下哪些情况需要计提预计负债?A. 法律诉讼B. 环境清理义务C. 产品质量保证D. 所有上述情况答案:D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6. 简述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IAS 41)。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概述 (2)目的 (2)范围 (2)定义 (3)披露 (20)过渡性规定 (22)生效日期 (22)概述•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编辑]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

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编辑]范围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

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以下简称“IAS28”)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关于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规范了如何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会计处理,并提供了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本文将从定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分类、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者共同经营和控制的企业。

根据IAS28的定义,联营企业通常是通过协议建立的,并且在经济利益和影响力方面,各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权益。

根据联营企业的控制方式,IAS28将联营企业分为两种类型:合营制和共同控制企业。

合营制是指各投资者通过建立合营企业来共同经营实体。

共同控制企业是指投资者通过共同控制协议来共同决策和对联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其次,根据IAS28,联营企业投资可以按照两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和成本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其持股比例对联营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合并报表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中,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并将其作为投资资产记录在负债表上。

在利润表中,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联营企业的净利润,并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记录。

成本法是指投资者将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购买时的成本计量,并按照利润、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同时,投资者根据联营企业宣告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

再次,IAS28对联营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根据IAS28,投资者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对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使用的会计方法和核算基准。

此外,投资者还应当披露联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描述和所处行业的描述,并提供关于联营企业财务信息的详细披露。

投资者在财务报告中还应当披露联营企业投资的总额、报表日期计量的联营企业净资产、联营企业净利润和分配给其他投资者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

此外,投资者还应披露对联营企业投资进行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处理的原因和依据。

关于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案

关于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案

关于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案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公布于1989年4月,主要说明联营企业的含义,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核算方法,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揭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等事项。

联营企业通常是企业集团中的另一类相关连的企业。

联营企业是投资者在该企业有投资,或持有该企业的股份,能对该企业施加重要影响,但该企业既不是子公司,又不是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联营企业一般是由投资者直接拥有或者通过所属子公司间接拥有其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个别情况下,投资者虽然拥有不足20%的被投资者股份,也能明显地发挥重要影响时,也属于联营企业。

或者相反,投资者虽然拥有20%或更多一点的被投资者的股份,也不一定能发挥重要影响,不便划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一定要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管理发挥重要影响才能成立。

投资者发挥重要影响可以表现为下列某种方式:①参加联营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有自己的代表;②参加联营企业的各项重要决策,其投票表决权具有重要影响;③与被投资者之间发生重要交易;④派驻重要管理人员;⑤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投资者在自己的帐簿和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核算与列报方法分别有权益法和成本法。

权益法是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最初按实际成本入帐,联营企业以后获得了净收益,股东权益增加,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实际价值必然增加,应按联营企业净收益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相应增加投资帐户。

联营企业发放股息,减少股东权益,投资者的投资帐户,也相应减少一部分价值。

因此,权益法是要使投资者的投资帐户能反映出联营企业权益中属于投资者的实有份额。

成本法则是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以后不随联营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减变动而调整帐面价值。

联营企业发放的股利,投资者收到时作为投资收益入帐。

投资者只在下列情况下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①联营企业分配的利润,这部分不是投资收益,而是投资成本的回收,应冲减投资帐房。

学ACCA就要懂IAS国际会计准则

学ACCA就要懂IAS国际会计准则

学ACCA就要懂IAS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简称IAS),会计准则是各国的“准法律”,对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具有强制约束力。

通常所说的国际会计准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概念,其含义是指在主要发达国家采用的、对其他国家影响较大的会计概念、方法、程序、做法等,其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FAS)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会计准则(IAS)最具影响力。

会计原则国际统一化运动自1904年的第一次国际会计师大会召开之后就开始了。

1962年在纽约召开的题为“会计、审计、财务报告和世界经济”的第八次国际会计师大会上,克雷安霍夫(第七次大会会长,荷兰会计师协会会长)以“会计方面的国际挑战”为题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其演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会计统一化的意义和可能性以及为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各个国家会计原则研究的现状等。

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会计国际化的运动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

1966年,由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长H·边逊爵士发起,联合美国和加拿大的会计师协会共同组成会计师国际研讨组。

该研讨组主要是对美、英、加三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并发表研究报告。

1968年研讨组发表了第一份研究报告,题为《三国对存货的会计和审计方法》。

国际研讨组的活动虽不是以直接制定国际会计准则为目的,但它却是朝着制定国际会计准则这个方向迈出了第一步。

1972年在悉尼召开的国际会计师大会上,成立了会计职业国际协调委员会。

经过该国际组织的主要成员国的有关人员的协商,提出了设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方案,后经准备委员会的筹备,终于在1973年6月由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墨西哥、荷兰、英国和爱尔兰以及美国的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的建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英文简称IASC)。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个国际民间组织,其宗旨是要制定和发布为各国、各地区所承认并遵守的国际会计准则,促进国际会计的协调。

2.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2.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国际会计准则2003年9月19日国际会计准则(IAS)目录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3)Preface (24)Procedure and Objective of IASB (27)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33)IAS 2: Inventories (55)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62)IAS 8: Net Profit or Loss for the Period, Fundamental Errors and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s (73)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82)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93)IAS 12: Income Taxes (101)IAS 14: Segment Reporting (134)IAS 15: 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 (150)IAS 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155)IAS 17: Leases (169)IAS 18: Revenue (180)IAS 19: Employee Benefits (188)IAS 20: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227)IAS 21: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 (233)IAS 22: Business Combinations (244)IAS 23: Borrowing Costs (270)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275)IAS 26: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280)IAS 27: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288)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294)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301)IAS 30: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and Simila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308)IAS 31: Financial Reporting of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319)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 and Presentation (328)IAS 33: Earnings per Share (351)IAS 34: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 (365)IAS 35: Discontinuing Operations (376)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385)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410)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426)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452)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504)IAS 41: Agriculture (520)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基本框架The IASB Framework is a conceptual accounting framework that sets out the concepts that underlie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external users. It was approved in 1989. The IASB Framework assists the IASB:l in 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 its review of existing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l in promoting the harmonisation of regulations,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procedures relating to the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by providing a basis for reducing the number of alternative accounting treatments permitted by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In addition, the Framework may assist:l preparer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applying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in dealing with topics that have yet to form the subject of an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l auditors in forming an opinion as to whethe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nform with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l users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n interpreting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financial statements prepared in conformity with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l those who are interested in the work of IASB, providing them with information about its approach to the formulation of accounting standards.The Framework is not an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and does not define standards for any particular measurement or disclosure issue.In a limited number of cases there may be a conflict between the Framework and a requirement within an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In those cases where there is a conflic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prevail over those of the Framework.世界上许多企业都编制并且向外部使用者呈报财务报表。

论会计和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_王宇明

论会计和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_王宇明

论会计和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王宇明1,潘欣虹2(1.黑龙江省国律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86;2.黑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局,黑龙江哈尔滨150001)[摘要]会计和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是会计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对会计信息的披露和审计意见的形成,有着重要作用。

政府与企业,都要加强对会计和审计的重要性原则的认识,正确掌握重要性判断标准,做出合理的判断或决策,以保证会计与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关键词]会计和审计;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08-04-28第2008年第7期(总第305期)商业经济SHANGYEJINGJINo.7,2008TotalNo.305一、重要性原则的概念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重要性原则(Materiality)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对重要性概念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就是重要的。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ALSC)认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遗漏或错报的特定环境下所判断的项目或错误的大小。

”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1987年10月公布的《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指出:”重要性涉及财务资料误报(包括遗漏)的数量或性质,不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根据周围的环境,作为这种误报的结果将会对人们依据这些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或决策产生影响。

”二、重要性原则的阐述(一)会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1.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亦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作重点说明;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核算、合并反映。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国际会计准那么〔中文版〕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hinese Edition目录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号--存货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号--已失效1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号--折旧会计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5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6号--已失效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7号--现金流量表2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8号--本期净损益、根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2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3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以后发生的事项3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1号--建筑合同4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2号--所得税会计5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3号--已失效5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5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7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7号--租赁会计8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8号--收入89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9号--退休金费用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10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1号--外汇汇率变动的影响11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2号--企业合并124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3号--借款费用12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13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5号--投资会计140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6号--退休金方案的会计和报告14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15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5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29号--在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16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0号--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应揭示的信息171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17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和呈报197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3号--每股收益208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216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5号--中止经营22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6号--资产减值242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25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8号--无形资产27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313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325国际会计准那么第41号--农业国际会计准那么第1号--会计政策的揭示〔1975年1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3>.在揭示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所采用的所有重要会计政策时,应该应用本号准那么。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1993年12月修订)目的在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收益被定义为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因资产的流入或增加、负债的减少而导致的权益的增加,但不包括由于投资者出资而引起的权益的增加。

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

收入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业务中所产生的收益,可以有各种名称,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费、利息、股利和使用费。

本号准则旨在阐明对于一定类型的交易和事项形成的收入所作的会计处理。

对收入的会计处理,主要问题在于确认收入的时间。

收入应在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本号准则将明确何时适用以上标准对收入进行确认。

此外,本号准则还将提供运用这些标准的实务指南。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以下交易和事项所形成的收入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以及(3)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而产生的利息、使用费和股利。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2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的确认.3.商品包括企业为出售而生产和外购的商品,如零售商购进的商品,或持有的待售土地以及其他不动产。

4.提供劳务,其典型方式是企业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劳务。

该劳务可仅限于一个会计期间,也可跨越多个会计期间。

某些劳务合同与建筑合同直接相关,如项目经理和建筑师所提供的劳务。

由这些合同所产生的收入不在本号准则中涉及,而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所规定的对建筑合同的要求来处理。

5.他人使用企业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有以下形式:(1)利息,是指因使用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而支付或应付给企业的费用;(2)使用费,是指因使用企业的长期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等而支付给企业的费用;以及(3)股利,是指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资本份额而分得的利润。

6.本号准则不涉及到由以下方式产生的收入:(1)租赁协议(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由投资产生的股利(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动或变现(在金融工具的准则中涉及);(5)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变动;(6)牲畜、农林产品的自然增长;以及(7)矿产的开采。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号——第25号

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1号——第25号
二、结论
4.为恢复或维持企业预期从现用软件系统的原定业绩标准中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例如,为使它们在世纪之交或引进欧元后能按原来预期的方式运转而发生的费用),只应在实施恢复或维持工作时确认为费用。
5.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11段要求,在满足所有特定条件时,借款费用资本化作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下唯一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通过将这种处理方法的使用范围限定在相关资产,并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第4段对其予以定义,一旦企业选择对这些资产采用这种会计政策,《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便不让企业有随意性。因此,企业将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运用于某些相关资产而不运用于其他资产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解释公告 第3号
剔除与联营企业交易中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一、问题
1.虽然《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第16段提到《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规定的合并程序,但它并没有对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与联营企业之间的“逆流”或“顺流”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的剔除,给予明确的指南。“逆流” 交易指诸如将资产从联营企业销往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而“顺流”交易则指诸如将资产从投资者(或其合并子公司)销往联营企业。
7.《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第39段和第40段要求,合营方与合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失,表明流动资产的可实现净值减少或长期资产的账面金额非暂时性下跌时,该未实现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同样的原理也适用于投资者和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
结论达成日期:1997年7月
2.问题是,投资者应剔除多少由其(或其合并子公司)与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和损失。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86年3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企业应根据第 8-44段的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除非它们是专业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根据第45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本号准则不涉及:(1)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2)对附属公司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4)对合营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5)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6)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所述及的融资租赁;(7)对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

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资、胜利和租金等)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通过贸易关系所能获得的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投资物业,是指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投资,对它们的占用实际上不是为了供投资企业或与投资企业相同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买卖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交换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活跃的市场上出售一项投资所能获得的金额。

可在市场出售的,是指在在着一个活跃的市场,从中可以获得市价(或某些可以计算市价的指标)。

(财务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会计

(财务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1979年7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财务报表中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包括对一个会计期内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减免金额的确定以及这项金额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

2.本号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金或投资税款抵免的会计处理方法。

下列税款也未考虑包括在本号准则的范围之内:(l)退还给企业的所得税款(仅限于当据以计税的收益金额以股利形式分配时);(2)企业在分配股利时缴纳的、可抵减企业应交所得税的税款。

告的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系,可能不能代表税率的当前水平。

定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会计收益,是指在扣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非常项目在内的本期损益总额。

本期税款费用或税款减免,是指在损益表中借记或贷记的税款金额,不包括与本期损益表未涉及的那些项目有关的以及分配到那些项目中的税款金额。

应税所得(应税亏损),是指根据税务当局制定的法规确定的、据以确定应付(应退)税款准备的本期损益额。

应付税款准备,是指根据本期的应税所得确定的在当前应付的税款金额。

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一些收人和费用项目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期间和包括在会计收益中的期间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发生在某一期间,但在以后的一个或若干期间内可以转回。

永久性差异,是指发生在当期且在以后的期间内不能转回的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的差异。

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的差异4.应付税款准备是根据税务当局制定的关于确定应税所得的法规来计算的。

在许多情况下,这些法规与用于确定会计收益的会计政策不同。

这种差别的影响是,应付税款准备和财务报表所报告的会计收益之间的关系,可能不能代表税率的当前水平。

5.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产生差异的一个原因是,某些项目包括在一种计算中被认为是适合的,却被要求不包括在另一种计算中。

例如,在许多税务制度中,一些捐赠项目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不允许被扣除,但这种金额在确定会计收益时却可能可以被扣除。

国际会计准则之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之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之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对于联营企业的投资,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IFRS)提供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和指导,以确保投资人能够正确地记录和披露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

首先,IFRS要求投资人按照两种方法中的较高者确认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

这两种方法分别是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指按照投资人购买联营企业所支付的成本确认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

按照成本法,投资人将其投资作为一项资产,列示在相关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并根据其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核算。

投资人将投资收益或亏损计入利润表。

如果联营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人需要承担与其所持有的股权有关的亏损。

权益法是指投资人按照其在联营企业中所持有的股权比例确认其投资。

按照权益法,投资人将与其持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投资项目中,同时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计提其在联营企业中的利润或亏损。

投资人将计提的投资收益或分摊的亏损计入利润表,并调整其在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反映投资时的净资产的变化。

在权益法中,投资人需要关注一些重要的会计政策。

例如,联营企业的成立和解散等事件,会对投资人的股权比例产生影响。

投资人需要根据这些事件及时更新其在联营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相应地调整其投资的价值。

此外,投资人还需要根据IFRS的要求披露与联营企业投资有关的信息。

投资人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键的会计政策,并提供关于其在联营企业中投资的重要信息,例如投资金额、投资收益和亏损、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需按照IFRS的要求进行。

此外,不同国家可能会对会计处理有所不同,投资人还需要遵守所在国家的会计准则和法规。

总之,国际会计准则为投资人提供了关于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投资人需要根据这些规定和指导,准确记录和披露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4)交换管理人员;(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详解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详解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详解目录• 1 概述• 2 目的• 3 范围• 4 定义• 5 过渡性规定• 6 生效日期概述《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1984年7月公布,1993年12月修订)IAS 23–Borrowing Costs首次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最新修订时间1993年12月修订历史•1984年7月公布,1993年12月修订同时废止•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本法规当前有效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目的本号准则旨在说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本号准则通常要求将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然而,作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本号准则也允许将那些可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8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3.本号准则不涉及权益(包括不属于负债的优先股资本)的实际成本或估算成本。

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借入资金有关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相关资产,是指须经过较长准备期才能达到可以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资产。

5.借款费用可以包括:(1)银行透支、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利息;(2)与借款有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3)安排借款所发生的附加费用的摊销;(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确认的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财务费用;(5)作为利息费用调整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部分。

6.相关资产的例子,有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制造车间、电力设备和物业投资。

其他的投资,以及常规性生产或生产周期较短且重复大量生产的存货,则不是相关资产。

那些在购置时就已有预定用途或准备销售的资产也不是相关资产。

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确认7.借款费用应于它们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8.在基准处理方法下,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管借款是如何运用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目的本准则的目的是,为在工商企业财务报农中确认、计量和披露金融工具制定原则。

范围1.本准则应运用于所有企业中除以下之外的各项金融工具:(1)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报表和在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核算的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中的权益;(2)《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适用的租赁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出租人资产负债表上确认的租赁应收款,应遵循本准则的终止确认规定(见第35至65段和第169段(7)),而且本准则应运用于嵌在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见第22至26段);(3)《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适用的雇员福利计划下的雇主资产和负债;(4)《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定义的保险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准则应运用于嵌在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见第22至26段);(5)报告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包括划为报告企业股东权益的期权、认股权证和其他金融工具(但是,这些金融工具的持有者应将本准则运用于这些金融工具);(6)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款项时代行支付的金融担保合同,包括信用证(《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为确认和计量金融担保、保证义务和其他类似工具提供了指南)。

但是,须按特定利率、证券价格、商品价格、信用等级、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或其他变量的变动进行支付的金融担保合同,应遵循本准则的规定。

而且,本准则要求确认由于第35至65段设立的终止确认准则而发生或保留的金融担保。

(7)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合同(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第65至76段)(8)要求根据气候、地理或其他实物变量进行支付的合同(见第2段),但本准则应运用于嵌在这类合同中的其他类型的衍生工具(见第22至26段)。

2.要求根据气候、地理或其他实物变量进行支付的合同、通常用作保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
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
(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
(4)交换管理人员;
(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
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

对于没有列入损益表中的被投资者权益的变动,所引起的投资者占被投资者权益中比例的变化,也可能必须调整投资的帐面金额。

该类变动包括由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投资的价值重估、外币换算差额以及企业合并差额调整所引起的变动。

成本法
7.在成本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

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冲减投资的成本。

合并财务报表
8.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是,如果取得和持有投资只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的,则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9.在收到利润分配额的基础上确认收益,对于投资者从联营企业投资中获得的收益,也许不是适当的计量尺度。

因为收到的利润分配额和联营企业的业绩可能没有什么联系。

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业绩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其投资收益也有一定的责任。

投资者通过扩大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计入在这类联营企业的业绩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反映这种责任,并由此提供关于收益与投资的分析资料,这种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比率。

因此,采用权益法可以提供投资者关于净资产和净收益的资料更丰富的报告。

10.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1.从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1)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投资;
(2)由于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从而不宜再使用权益法。

在该日期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投资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12.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根据在投资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采用的方法,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或
(2)根据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丞估价全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1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身并不排除投资者提供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的需要。

14.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在投资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假定情况下,按联营企业所适用的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或
(2)根据长现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重估价金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假如投资者在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对联营企业本应采用权益法的,则投资者应这揭示如果采用权益法将会发生的影响。

15.拥有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可能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这类投资者应与那些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一样,提供有关对该联营企业投资的相同资料。

权益法的应用
16.权益法适合采用的许多程序,都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规定的合并程序。

而且,收购附属公司所采用的合并程序所依据的一般性概念,对购买联营企业的投资也适用。

17.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自其符合联营企业的定义之日起,按照权益法予以核算。

在购买一项投资时,对于购买成本与投资者占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论是正数或负数),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


于购买日以后投资者占损益中的份额应作适当调整,以便对以下内容进行核算:
(l)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性资产的折旧;
(2)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

18.投资者在应用权益法时,应采用联营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通常按与投资者的财务报表相同的日期编制。

如果投资者的报告日期与联营企业的报告日期不同,为了供投资者使用,联营企业通常应编制与投资者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

在不能这样做时,可以采用按不同报告日期编制的财务报表。

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与报告日期的差别,各期应该相同。

19.在采用具有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在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日期和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日期之间,由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应当予以调整。

20.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通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加以编制。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联营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是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对同样的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用权益法时采用这种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作出适当的调整。

如果这类调整不便于计算,就应当揭示这一情况。

21.如果联营企业具有发行在外的可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则不管股利是否已经宣布发放,投资者均应在调整优先股股利后。

计算它在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

22.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亏损中的份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帐面金额,投资者一般应中止登记更多的亏损份额,投资应按价值为零予以列报。

登记更多的亏损,仅限于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

如果联营企业此后报告利润,投资者只有在其应占利润的份额与未确认的净亏损的份额相等以后,才能重新确认其应占利润的份额。

23.当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冲减投资的帐面全额以确认这种贬值,这种冲减应按各项投资分别确定。

24.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减少帐面价值来确认这种贬值。

由于对联营企业的许多投资对于投资者各具重要性,投资的帐面金额应按每个联营企业分别确定。

所得税
25.由于对联营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所得税,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或有事项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投资者应揭示。

(1)投资者可能也要负责的它在联营企业的或有事项和资本承诺中占有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揭示
27.除第14段所要求的揭示以外,以下事项应予以揭示:
(1)重要联营企业的名单和适当的说明,包括所有权的比例。

如果所有权的比例与表决权的比例不同,还应揭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
(2)对该项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28.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归类为长期资产,并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

投资者占该类投资损益中的份额在损益表中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


资者在非常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份额也应单独予以揭示。

生效日期
2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