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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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健全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减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预防、化解和降低潜在的灾害风险,增强市民防灾抗灾能力,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常熟市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险内容及保险模式我市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由自然灾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自然灾害房屋保险两部分组成。按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单位确定承保单位,实行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方式,市民政局作为常熟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为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投保人单位。自然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险费及风险责任由双方按5:5分摊。
二、保障对象
(一)自然灾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员,户籍名单以公安局提供为准。
(二)自然灾害房屋保险保障对象为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的本市行政区域居民实际居住的1处房屋。
三、保费标准及资金来源自然灾害团体人身意
。
││
│的人身伤亡;(&)溺水造成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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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死亡│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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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按《伤亡赔付比例表》确│
│││定,最高人民币i0万元│
│├────┼───────────┤
││医疗费用│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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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1.自然灾害由市气象部门认定。
2.地震、海啸以国家认定并发布。
3.涉及伤残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伤残鉴定证明。
4.火灾、爆炸事故经市公安、消防部门认定。
5.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市民政局认定。
(二)自然灾害房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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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内容│责任范围│赔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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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自然灾害(特指暴风、暴雨、崖崩、宙击、洪水、龙卷风、胞线、│人民币3万元│
││台风(热带风暴)、地震、海啸、冰雹、雪灾、严重冰冻、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