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筹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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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筹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保持资本结构合理,有效筹集所需资金,控制资金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集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母公司及具有控制关系的下属公司(以下称“各单位”)。集团母公司及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管理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筹资,是指通过一定渠道、采取适当方式筹措资金的财务活动。具体分为资本市场融资、直接权益融资和其他负债融资三类。资本市场融资是指需要经过证监会、银保监会、发改委、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或备案的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活动,分为发行股票和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其他资本市场融资包括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保险资金债权(股权)计划、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权益筹资是指通过吸收直接投资的方式筹措资金的活动。其他负债融资是指除了上述两类筹资活动以外的其他负债筹资活动。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借款、信托借款、融资租赁等。

第四条集团母公司对各单位的资金筹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为加强统筹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运营效益,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或发行债券后,可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贷款给各单位,可以进行统借统还。

第二章筹资准则

第六条筹资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 集团化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3.综合权衡,控制成本原则;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原则。

第三章筹资计划及筹资方案

第七条在筹资前应结合资金使用方向(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等)、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等制订筹资计划,设计筹资方案。

第八条筹资计划应全面考虑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诉求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战略发展要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筹资计划应结合年度预算,确定年度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做出安排和说明。

第九条开展筹资活动时,应当预先拟订筹资方案,综

合考虑筹资方式、筹资成本、筹资风险等因素的影响,并形成专项报告。

第十条为优化资本市场融资流程,加强集团与优质券商和银行的粘合度,建立长期稳定合作,集团可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设立合作伙伴库,并且在全集团内运用。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筹资方案应上报集团母公司进行审批。重大筹资方案指:

1.发行额度受公司净资产40%比例限制的融资产品,包括经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审批发行的公司债券,经国家发改委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短期(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要求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融资品种,未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新推出的发行额度与集团净资产相匹配的相关产品也包括在内。

2.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发行规模不受净资产40%的限制,包括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的筹资方案。

3.单笔筹资金额超过公司单体报表净资产10%的筹资方案。

第四章资金筹集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筹资方案中涉及资本市场融资、直接权益融资事项的,除完成各单位决策审批外,须将决议成果报集团母公司审批后实施。其他负债融资按照各单位相关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单位筹资方案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本条款中,如有涉及到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约定(如限制股东分红权等),应报集团母公司审批,不得擅自签署。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九条明确的重大筹资方案实行集团母公司审批制。对于已发行的该类融资到期后重新发行也需要报经集团母公司审批。集团母公司对发行额度进行平衡,经审批通过后可实施相关筹资工作。上报集团母公司审批的重大融资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品种,额度,选择承销商,发行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及还款来源等。

第十五条筹资方案需经省国资委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及时报请批准。

第五章筹集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筹集资金由各公司指定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应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部门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筹资业务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筹资业务不相容职务至少应包括:

1.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

2.筹资合同或协议的订立与审批;

3.与筹资有关的款项的支付审批与执行;

4.筹资业务的执行与会计记录。

第十七条办理筹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筹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

例及金融业务。

第十八条基本管理要求

1.建立筹资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等。在借款到位3个工作日内,按照借款类别进行登记,主要要素包括贷款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期限、用途、资金成本、本息兑付时间、重要义务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等。

2.合法依规使用资金。筹资资金按照借款计划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如有变动须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3.还本付息管理。应及时计提和支付借款利息,按期归还本金。

第十九条筹资的资金,应按借款合同、债券契约和相关合同、协议的既定用途使用;未明确用途的补充流动资金,应视经营计划合理安排。对于无明确用途的暂闲置资金,可按照《XX集团理财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集团资金中心理财。

第二十条筹资活动涉及资产抵质押的情况,必须在办理抵质押手续前向集团母公司报送资产抵质押备案表。

第二十一条集团母公司负责组织对各单位的筹资活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将上报集团对相关责任人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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