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意见(2004年2月13日)为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原国家经贸委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研究确定了在170个大中城市(直辖市、沿海地区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省份的城市),要求 2003年6月底前,完成在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的目标。
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有关情况和意见如下:一、“禁实”工作进展情况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全国170个城市中有140个城市完成了“禁实”任务,占82%,其中,山东省列入“禁实”计划的34个城市,全部按期实现;浙江、江苏、湖南等省在按要求实现“禁实”目标的同时,还有89个县(市区)也同期实现了“禁实”目标;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在实现“禁实”目标后,还继续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分别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由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向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以及粘土制品推进。
目前,全国累计实现“禁实”的城市(区)已达229个,占“禁实”目标170个城市的135%。
“禁实”工作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促进了住宅建设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是推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迅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170个城市实心粘土砖产量为86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 1228亿块下降了30%;新型墙材产量达950亿块标准砖,比1999年的815亿块标准砖增长了16%。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3.02•【字号】鲁建发[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建委等七部门关于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建发[1999]20号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各市地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墙改办,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节能建筑,对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建筑功能,促进建筑业、建材工业技术进步,将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为此,国家和省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这些政策,推动我省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优惠政策及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新型墙体材料和新型屋面材料投资项目(国家禁止发展的除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二、新型墙体材料、保温材料、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等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等,符合国家鼓励投资目录和重点引进技术导向目录的,可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申请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新型墙体材料投资项目和节能建筑,按国家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划分目录可列入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政策性贷款项目,并享受政策性贷款。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基建、技改和科研开发项目,可申请使用“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
五、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新建、扩建、改造的节能住宅,经认定,凡符合标准规定的北方节能住宅,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定,可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
六、九五期间,大中城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和节能建筑,可根据当地情况,经当地政府批准适当减免城市设施配套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浙政办发[2005]89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7号和第171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不断推进,应用范围逐步扩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但是,目前我省建筑应用的墙体材料仍以粘土砖为主,全省粘土砖瓦企业占地达8万多亩,年生产能力300亿块标砖,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186万吨标煤;一些地方违规新建粘土砖瓦窑、毁田烧砖、破坏林地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建筑工程仍未落实禁止或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规定。
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仅可以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还可以利用大量的各类工业和城市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在当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资源趋紧、环境承载压力日趋加大的新形势下,其意义尤其重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意见的通知
巩固成果 ,向逐步淘汰粘土制 品推进,并向郊 区城 镇延伸 。列入国家第二批 限期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的 l 城市 和各县 政府 所在 地城镇 、各 经济 开发 区 4个 和高新技术园区,要在 20 年底前完成禁止使用实 08 心粘土砖任务 ,并逐步 向小城镇 和农村延伸。各建
制 镇规 划 区范 围 内 的建筑 工 程 逐 步禁 止 使 用实 心 粘
上 ,其中大中城市达到 9 %以上。 0
二 、积极推 进技 术进步
( 一)有关部门要适 时发布和调整鼓励 、限制、 淘汰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 、设备及产品 目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 能建
撤销、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等手续 ,注销土地使用 证 ,收 回土地使 用权 。
( )对 实 心粘 土 砖 及 其 他 墙 材 生 产 企 业 无 照 二
( 三)认真落实 国家鼓 励新型墙体材 料发展 和 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 的税收政策。经有关部门组织 认 定 ,原 料 中掺 有 煤矸 石 、石 煤 、粉 煤 灰 、烧 煤 锅 炉的炉底渣 ( 不包括高炉水渣 )及其他废渣达到规 定 标准 的墙 体材 料 ,享 受 资 源综 合 利 用 的税 收 优 惠 政策。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 目录的 产品 ,享受增 值 税 减半 征 收 的政 策 。对 增 值 税 一 般
五 、大力支 持 、鼓 励开 发应 用新 型墙体 材 料
专院校的产学研合作 ,加快新型墙体材料成套技术 研发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 范生 产线 ,培 育 品 牌 产 品 。积极 推 动 绿 色建 筑 、低 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 的研究、开发和试点 ,加快示 范推广工作 ,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 体材料的应用范围。 三 、严 格对 粘 土砖 生 产 用 地和 墙 体 材料 生产 企
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主体结构指标差异
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主体结构指标差异发布时间:2021-01-27T09:24:11.623Z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10月第30期作者:强壮[导读]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常州市装配式住宅的政策发展背景以及常州地区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施工工艺的异同强壮江苏城建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常州 213004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常州市装配式住宅的政策发展背景以及常州地区装配式住宅和全现浇住宅施工工艺的异同,并通过理论分析和实际的数据分析,来阐明两者在指标上的差异。
关键词:装配式;全现浇;工程量指标;造价指标1 绪论近几年,常州地区的住宅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受此影响,装配式住宅的工程造价方式和全现浇住宅相比也发生了变化。
本文从砌体、混凝土和钢筋三个方面展开,对于装配式结构的住宅和传统的全现浇结构的住宅进行分析比较,探讨工程量指标和造价指标的变化及原因。
2 常州市装配式住宅的政策背景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4日印发了《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195号)。
文件中明确了推广应用多类建筑产业现代化构件部品。
重点推广“预制三板”,即推广应用混凝土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板、鼓励采用预制内外墙板。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新立项的政府投资的办公楼、宿舍楼,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武进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住宅建筑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出让土地的住宅建筑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自2018年1月1日起,金坛区和溧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出让土地的住宅建筑全部采用“预制三板”设计建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0]344号)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施工质量监督站、各墙材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省各类墙体材料迅猛发展,消纳了大量的工业废弃物,对于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我省相继出现了一些较为严重的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所使用墙体材料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城镇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规定申请产品认定。
二、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生产工艺,强化产品生产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
生产产品应分类、分级和分批堆放,不得混堆,并在明显处标注生产日期和强度等级,严禁将养护龄期未到的产品投放市场。
三、为确保出厂产品放射性指标控制在标准范围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配置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
特别是已经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最迟于 2010年12月 31 日前必须配置放射性检测设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苏府办[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6〕5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多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和《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00号)等国家、部、省及市有关政策精神,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不断推进,实心粘土砖一统天下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全市城区和大部分乡镇已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目标,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快速发展,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生产和应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市人多地少,资源能源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04669公顷(0.7亩),低于联合国0.053336公顷(0.8亩)的警戒线,但是,全市粘土类墙材仍占主导地位,粘土砖瓦企业占地666.7余公顷(1万余亩),年生产能力30亿块,每年需耗用粘土资源660万立方米,消耗能源近30万吨标煤,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粘土制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市应用粘土类墙材和建造的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乡镇和农村的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7•【字号】苏政办发[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经贸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快速推进,2004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已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71.5%,新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88%,分别比2000年提高35.3和35.4个百分点。
节能建筑竣工面积不断增加,2004年全省节能建筑设计量为2180万平方米,并建成了一批节能住宅示范小区。
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城区和部分乡镇基本实现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但是,全省粘土类制品和非节能建筑仍占较大比例,面广量大的乡镇及农村墙改和建筑节能工作尚处起步阶段,部分地区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回潮;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或降低设计标准的现象时有发生。
河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陕西省 建立 建筑 节 能长效 机制
近 几 年 ,陕 西 省 住房 和 城 乡建 设厅 以提 高资 源 利 用 率 为 核心 , 建筑节能纳入 陕西省节能工作 总体安排 , 类指 导, 将 分 因地 制 宜 , 立 建 筑 节 能 的 长 效 机 制 , 得 显 著 成 效 。 建 取 运 用 行 政 手 段 , 强 新 建 工 程 的 节 能监 管 。 建 筑 节 能 纳 加 将 入 建 设 项 目规 划 、 计 、 工 、 理 、 行 管 理 等 各 环 节 , 化 设 施 监 运 强 全 过 程 监 管 。特 别是 2 0 、0 9年 积 极 推 广 应 用 外 墙 外 保温 0 8 20 系 统 , 行 了 在 建 商 品房 项 目节 能措 施 及指 标 公 示 制 度 ; 建 实 把 筑 节 能 工作 不断 向县 ( 延 伸 。 区) 目前 , 区 市 建筑 节 能 设计 合 设 格 率 10 施 工 阶段 执 行 建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率 9 % ; ( ) 0 %、 0 县 区
墙 体 材料 总 需 求量 达 10多亿 块 标 砖 , 列 入 2 0 农 房 改 5 仅 0 9年
大力促进 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 ,将进一步加快墙体材料结
构 调 整 , 提 出 如 下 原 则 : 1 坚 持 淘 汰 落 后产 能 与 发 展 新 型 并 () 墙 材 相 结 合 , 断提 升 产 业 层 次 , 进 科 技 含 量 高 、 会 效 益 不 促 社
广西 投 入 5 0多 万 元新 墙 材专 项 基 金 支持 农村 5 危 房 改造推 广 应用 新墙 材
广 西 自治 区 规 划 在 2 0 ~ 0 1年 , 利 用 3年 时 间 , 0 9年 2 1 集
中人力 、 物力和财 力, 组织 实施贫 困地 区农村危房 改造试 点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宁政文[2007]366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07〕3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07〕2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将《宁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我市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跨越式发展时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工作是我市在新时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海西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的宏伟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具有宁德市特色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全面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认识和工作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生态立市的发展战略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015年修订版共97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1招标方案核准省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管理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01003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办公室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企业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一般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20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经委主任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01004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经济贸易处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企业45个工作日不收费行政许可01005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核准及备案、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十二条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企业核准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备案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文件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7•【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0号•【施行日期】2002.08.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0号)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钮茂生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废止文件目录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冀革[1979]98号1979年6月7日)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印发《国务院批转外经部关于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革[1979]143号1979年8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0]9号1980年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0]48号1980年4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56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95号1980年7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69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121号1980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89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126号1980年8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41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127号1980年8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8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129号1980年8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99号、200号、201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140号1980年9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冀政[1980]153号1980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7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156号1980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0]201号1980年12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9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206号1980年12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86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0]221号1980年12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政[1981]37号1981年3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40号1981年3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冀政[1981]62号1981年4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1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69号1981年4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的通知(冀政[1981]78号1981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2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91号1981年5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7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108号1981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1]109号1981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冀政[1981]117号1981年6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9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126号1981年6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4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130号1981年6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156号1981年8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9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164号1981年8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71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176号1981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冀政[1981]178号1981年9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15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1]220号1981年11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东海冬汛带鱼议购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冀政[1981]228号1981年1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发展我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事业的意见的报告(冀政[1981]278号1981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洋淀水产资源的布告(1981年6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办发[1981]2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办[1981]28号1981年4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冀政[1982]9号1982年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17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30号1982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2]61号1982年3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交通战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82]68号1982年4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39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71号1982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3]3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72号1982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86号1982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89号1982年5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124号1982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127号1982年6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冀政[1982]130号1982年6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冀政[1982]144号1982年7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6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154号1982年7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9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171号1982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6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207号1982年10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4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254号1982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13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2]256号1982年12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28号1983年2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2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36号198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农牧渔业部、中国农业银行(82)农(企)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48号1983年3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冀政[1983]90号1983年6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8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93号1983年6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新能源工作会议纪要(冀政[1983]97号1983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98号1983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6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114号1983年8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115号1983年8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2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126号1983年8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0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139号1983年9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36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156号1983年9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财政税收工作的通知(冀政[1983]159号1983年10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1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3]182号1983年11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冀政[1983]189号1983年1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200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4]10号1984年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建设厅、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报告(河北省政府批复[1984]16号1984年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9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4]34号1984年3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4]4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4]53号1984年4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通知(冀政[1984]96号1984年8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4]92号文件深入进行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1984]108号1984年9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24号、125号两个文件的通知(冀政[1984)114号1984年9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冀政[1984]126号1984年10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4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冀政[1984]132号1984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20号1985年1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6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47号1985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51号1985年4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财政厅关于加速实现农村电气化的报告(冀政[1985]69号1985年5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75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85]89号1985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房屋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85]16号1985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冀政[1986]92号1986年9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冀政[1986]107号1986年10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冀政[1987]126号1987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88]41号1988年3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砖窑生产占用耕地问题的通知(冀政[1988]97号1988年8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冀政[1988]135号1988年10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安排意见(冀政[1988]164号1988年12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1988]181号198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电局关于筹措资金加快我省邮电通信建设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8]11号1988年3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稻象甲一1疫区的通知(冀政办函字[1988]243号1988年10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京津等外省、市、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通知(冀政[1989]6号1989年1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苯萘实行专营的通知(冀政[1989]30号1989年3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八项重要经济指标的通知(冀政办[1989]2号1989年1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89]7号1989年3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建设工程欠款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1989]42号1989年11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整体方案及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审批权限的通知(冀政办函字[1989]80号1989年6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冀政[1990]8号1990年1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越权批地工作的通知(冀政[1990]25号1990年3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90]28号文件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1990]79号1990年7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安委会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0]39号1990年7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冀政办[1990]52号1990年1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冀政[1991]4号1991年1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知(冀政[1991]21号1991年3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通知(冀政[1991]46号1991年6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1991]56号1991年7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建帐建制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字[1991]72号1991年5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冀政[1992]7号1992年1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起步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27号1992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1992]114号1992年11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通知(河北省政府通知[1992]67号1992年7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工作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2]39号1992年9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2]47号1992年10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的通知(冀政[1993]14号1993年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生产的决定(冀政[1993]16号1993年3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7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93]83号1993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1号文件的通知(冀政[1993]84号1993年9月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冀政[1993]95号1993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比例的通知(冀政函[1993]17号1993年3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1993]8号1993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村镇建设助理员工资来源问题的通知(冀政办[1993]169号1993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建设加强管理的通知(冀政[1994]2号1994年1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会绿化工程的决定(冀政[1994]21号1994年3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调查工作的决定(冀政[1994]47号1994年5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口主要统计数据求实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1994]194号1994年12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冀政[1995]23号1995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冀政[1995]44号1995年4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园丁康居工程”的通知(冀政办[1995]35号1995年5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武警部队生产用地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68号1995年5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函[1995]114号1995年9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73号1996年10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九五”时期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培育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函[1996]34号1996年5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1996]20号1996年6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7号1996年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省产烟酒饮料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56号1996年6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78号1996年8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84号1996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92号1996年10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计委等10部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意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通知(冀政办函[1996]103号1996年11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冀政[1997]19号1997年3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冀政[1997]88号1997年12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1997]94号1997年12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冀政办函[1997]2号1997年1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支持全省国有工业经济正常运行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1997]43号1997年9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对特需人群补服碘制剂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1997]80号1997年6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20号1998年4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1998]29号1998年6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冀政[1998]56号1998年1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煤炭市场调控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58号1998年10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用粮问题的通知(冀政函[1999]16号1999年3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政办[1999]2号1999年3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冀政办[1999]11号1999年8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冀政办函[1999]19号1999年4月8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第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要求,现就全省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治理整顿砖瓦窑厂的重要意义我省是人口、农业大省,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保护耕地的任务十分艰巨。
当前随着我省城镇化步伐加快,建筑材料需求量不断增加,各地粘土砖瓦窑厂取土烧砖,不仅大量浪费能源,而且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
同时全省可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粉煤灰、煤矸石又大量堆集,占用了大片土地,严重污染水源和环境。
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加快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每年可以消耗280万吨以上的工业固体废物,减少粉煤灰和煤矸石占地 7200亩左右,有效降低环境污染,而且还可以减少粘土砖瓦窑厂占用耕地5—10万亩。
因此,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禁止占用耕地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以粉煤灰、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是有效保护耕地的重要举措,是节约资源、建立循环经济的需要,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效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关于《安徽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2007年6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波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组成人员认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节约能源和改善建筑功能,有利于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我省构建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尽快制定我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组成人员还认为,新型墙体材料在我省不同地区发展的情况不尽一致,这种发展差异既有资源的因素,也有认识上的原因,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同时,组成人员对《草案》的修改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
会后,财经预算工委邀请法工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同志组成修改小组,制定修改方案,认真开展了修改工作。
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和部分建材、建筑企业的意见,召开了专家学者论证会,并赴省内外进行了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章,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充分吸收组成人员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
经财经委会议审议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后,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建议稿》)。
《草案修改建议稿》共五章、三十二条。
现将主要建议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草案修改建议稿》的体例有的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在发展进程上,重点已不是开发生产,而是推广应用,应当强化鼓励与扶持的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使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在推广上得到更大的发展,在生产、流通和应用中的行为得到更好地规范,建议增加鼓励与扶持和监督与管理的内容。
墙壁重新粉刷申请报告与墙改工作情况汇报汇编
墙壁重新粉刷申请报告与墙改工作情况汇报汇编墙壁重新粉刷申请报告关于我公司内墙墙面粉刷的申请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公司厂区和办公区内墙自20**年建厂以来由于时间太长,导致很多墙体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返潮印痕、起皮、脱落、发黄、裂缝,致使墙面斑驳不堪,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整体厂容厂貌和形象。
为尽早落实总公司董事长楚建华下达的统一厂容厂貌精神,我公司提出对厂区所有办公室墙体进行粉刷。
以下墙体粉刷方案建议:一、墙体施工工艺流程清理基层→填补缝隙→磨砂纸→满刮腻子两遍→磨光→刷第一遍涂料→复补腻子→磨光→刷第二遍涂料二、施工要点基层处理:将混凝土或水泥混合砂浆抹灰表面上的灰尘、污垢、溅沫和砂浆流痕等清除干净。
同时将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水泥砂浆修补好;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聚醋酸乙烯液1,水泥5,水1调和成的腻子填补齐平,并用同样配合比的腻子进行局部刮腻子待腻子干后,用砂纸磨平。
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10%。
刮腻子:腻子随用随调,一次调配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d,在找补腻子时,对孔缝深的应分二次或三次补平,待腻子干透后,用砂纸打磨光滑即可涂刷涂料。
刷涂料:涂刷前,先将涂料搅拌均匀,如感太稠,可以加水稀释,但加水量不应超过20%,涂刷涂料用排笔涂刷,从一头开始,顺着逐渐刷向另一头,每个刷面应一次完成,以避免出现接头。
第一遍涂料刷过之后,遇有局部透底,厚薄不均,不能用补点方法处理,必须满刷一遍才能保证色泽一致。
最后一遍涂料要一笔一笔挨着刷直,不得成弧形,做到刷纹顺直、厚薄均匀、不显接砂、无流坠(墙壁重新粉刷申请报告)、溅沫、透底等质量问题。
三、涂料材质及优缺点一类是低档水溶性涂料,是聚乙烯醇溶解在水中,再在其中加入颜料等其他助剂而成。
这涂料的缺点是不耐水、不耐碱,涂层受潮后容易剥落,属低档内墙涂料。
该类涂料具有价格便宜、无毒、无臭、施工方便等优点。
干擦不掉粉,由于其成膜物是水溶性的,所以用湿布擦洗后总要留下些痕迹,耐久性也不好,易泛黄变色。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鄂建文〔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4〕3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9月25日湖北省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11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1000万平方米,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省级绿色建材供应链平台建成投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绿色建材得到广泛应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二、重点任务(一)提升城镇新建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鼓励试行更高建筑节能标准。
提升建筑节能降碳设计水平,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因地制宜增设遮阳设施,规范选用节能门窗,严格选用外墙保温系统,重点推广高效节能低碳设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辽政办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建材、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促进优胜劣汰。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府引导。
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
突破并推广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新产品研发与应用进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绿色发展。
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开发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材工业向低碳绿色产业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其中,压减水泥产能20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40%。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75%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5家企业、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4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
新型建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新型建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型建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7)1.1项目建设概况 (7)1.2研究工作的主要依据与范围 (8)1.3实施本项目的目的意义 (10)1.4研究结论 (11)1.5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2)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 (13)2.1项目建设是节约能源的需要 (13)2.2项目建设是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 (16)第三章墙体材料发展概况及市场分析 (19)3.1市场供需量的调查和预测 (19)3.2项目竞争优势 (20)第四章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 (22)4.1用能标准和规范 (22)4.2节能设计原则 (22)4.3节能措施 (22)4.4节水、节约原料 (23)第五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25)5.1发展规划分析 (25)5.2产业政策分析 (25)第六章建设条件与地址 (27)6.1现有的建设条件 (27)6.2自然条件 (28)6.3交通及配套条件 (30)6.4、附属设施条件 (30)第七章工程技术方案 (32)7.1总图运输 (32)7.2工程项目组成 (32)7.3产品方案 (33)7.4生产流程 (33)7.5主要原材料、动力年消耗指标 (35)7.6主要设备 (36)7.7总平面布置 (37)7.8土建工程项目 (38)7.9道路运输设计及运输量指标 (39)7.10公用辅助设施 (39)第八章环境保护 (43)8.1环境保护的原则 (43)8.2采用的环境保护法规及标准 (43)8.2主要污染来源及污染物 (44)8.3主要污染治理方案 (45)8.4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分析 (47)第九章职业安全卫生与消防 (48)9.1设计的主要依据 (48)9.2劳动安全与卫生防护原则 (49)9.3劳动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49)9.4消防安全设计 (51)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54)10.1项目建设期 (54)10.2施工进度计划 (54)第十一章企业组织与劳动定员 (55)11.1公司组织架构及工作制度 (55)11.2本项目完成后的劳动定员 (55)11.3人员培训及水平要求 (56)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8)12.1编制依据 (58)12.2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范围 (58)12.3项目投资估算表 (59)12.4资金筹措 (60)第十三章财务评价 (61)13.1财务评价计算依据 (61)13.2成本及成本总费用估算 (61)13.3单位产品制造成本 (62)13.4项目年总成本费用 (63)13.5项目年效益 (63)13.6利润指标 (64)13.7项目内部收益率 (64)13.8投资回收期 (65)13.9盈亏平衡点分析 (65)13.10敏感性分析 (65)第十四章社会效益评价 (67)14.1环境效益 (67)14.2节能效益 (67)14.3社会效益 (67)第十五章结论与建议 (69)15.1结论 (69)15.2建议 (70)第一章总论1.1项目建设概况1.1.1项目名称:新型建材项目1.1.2项目承办单位: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1.3建设地点:百善镇徐楼村1.1.4项目性质:新建1.1.5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1.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占地面积40亩,年生产墙砖、地面彩砖、透水砖等各种型号砖1500万块。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4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厅、工商局等部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限时禁用粘土实心砖,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利废,保护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砖瓦窑业综合整治,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和加快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
我省于1996年开展过砖瓦窑业用地的专项整治,全省的砖瓦窑厂从当时的27000多家压缩到目前11000多家,对非法设立砖瓦厂、违法占地和非法取土等违法用地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近年来,砖瓦窑厂毁田取土等违法用地的行为有所抬头,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
随着我省人口不断增加、耕地不断减少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地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而砖瓦窑业是耗土毁地的大户,只有加强砖瓦窑业治理整顿才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
进一步开展砖瓦窑业整治,是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内容。
砖瓦窑厂主要生产原料是粘土,它既是土地资源,又是矿产资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发改环资[2011]2437号•【施行日期】2011.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墙体材料革新主管部门: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深入开展“十二五”时期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有效保护耕地和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委组织编制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研究提出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工作以及政策措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固体废弃物大量排放和堆存占用宝贵土地,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城乡建设发展对建材产品需求急剧增加,资源环境的约束矛盾日益突出。
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十一五”墙体材料革新取得显著成效(一)城市城区“禁实”任务基本完成。
截至2010年底,全国600多个城市已基本实现城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
部分地区在完成城市“禁实”的基础上,开始向县城推进,已有16省(区、市)的487个县城实现“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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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09年12月30日,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意见》明确了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主要内容,提出了两大类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即淘汰、限制类和鼓励发展类,为确保结构调整意见的落实,还提出了五项保障措施,其中分别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和各级墙改办在落实结构调整意见中的职责,对新建项目、淘汰类项目以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扶持新型墙材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意见》(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意见
冀发改环资[2009]1686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发改委(局),墙材革新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墙材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墙材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的升级换代,大力促进墙材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约能源、综合利废、保护土地、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目标,坚决淘汰落后的墙材产品、技术和装备,大力推广具有节能、节地、利废效果的墙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着力培育规范化、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模式,全面促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原则
坚持淘汰落后产能与发展新型墙材相结合,不断提升产业层次,促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应用广的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发展与逐步调整相结合,引导和支持各地发展适合本地资源条件、建筑体系和建筑功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主导产品,逐步推进墙体材料结构的优化升级。
坚持新型墙材开发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类再生资源、工业废弃物开发生产新型墙材,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
坚持发展新型墙材与推进建筑体系节能相结合,注重功能化、系列化、配套化新型墙材的发展,不断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
二、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我省当前墙材结构调整目录,包括淘汰、限制和鼓励发展三类。
列入淘汰类的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的落后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和装备。
列入限制类的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严重,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项目所涉及的产品及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列入鼓励发展类的为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较好节能减排效果,需要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产品及其工艺技术和装备。
我省墙材结构调整目录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把好新建项目准入关,提升墙材产业层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建和改扩建的新型墙材生产项目要严格实行准入标准,其产品、工艺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河北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体材料导向目录要求,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办理有关项目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相关手续。
(二)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品、工艺和装备。
禁止新建含有淘汰类的产品、技术和装备的项目。
对涉及淘汰类产品、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墙材企业,墙材革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限期淘汰时间表,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按期淘汰;未按规定要求淘汰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
禁止新建列入限制类的项目,对涉及限制类产品以及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墙材企业,允许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产或改造,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尽快规范达标。
各级墙材革新办公室要根据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
(四)大力扶持新型墙材发展。
属于我省鼓励发展的新型墙材导向目录,且对当地新型墙材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
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加大新型墙材专项基金扶持力度等措施,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新型墙材健康和快速发展。
(五)进一步规范墙材企业生产。
严格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备案制管理。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的,不得为其发放新型墙材生产备案证,不得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使用其产品的,不予返退新型墙材专项基金。
要通过强有力的引导和规范措施,进一步提高新型墙材产品质量,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确保结构调整落实到位。
(六)加强宣传。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加强墙材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宣传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产业政策,使社会各界了解新型墙材发展方向、质量技术标准、工艺技术和装备要求,引导社会理性投资新型墙材。
同时,要做好应用新型墙材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为新型墙材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1、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Ⅰ(淘汰、限制类)
2、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Ⅱ(鼓励发展类)
附件1:
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Ⅰ(淘汰、限制类)
一、淘汰类
1.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烧结实心砖;
2.粘土陶粒;
3.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4.菱镁墙材制品(或镁质胶凝材料制品);
5.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砖窑;
6. 45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7. 1000型普通切条机;
8. 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9. SJ1580-3000双轴、单轴搅拌机;
10. 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11.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12.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3.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4.非蒸压养护、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5.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16. 4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二、限制类
1.烧结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
2.粉煤灰蒸养砖;
3.简易烧砖轮窑;
4.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5.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2.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
6.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立方米的人造轻集料生产线;
7.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立方米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8.200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附件2:河北省墙体材料结构调整目录Ⅱ(鼓励发展类)
注:目录中产品技术标准以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