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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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
(试行)
为推进本市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取得实效,推动本市优质医疗资源进一步下沉、基层医疗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进一步提高,制定本建设规划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健康中国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紧紧围绕健康上海建设,构建本市医联体规划服务体系,推动三级医院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主动帮扶基层,推进本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水平、更加满意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二、工作目标
(一)在本市已有的区域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的基础上,全市各区统筹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加快落实本区医联体建设规划,推进本区医联体建设。
(二)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评估工作,推动医联体建设取得实效。
(三)2019年年底前,每个区至少建成一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
(四)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本
市所有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参与医联体,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联体。各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得到进一步落实,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共享,基层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推动落实家庭医生团队“管健康”“管费用”,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三、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布局。在本市已有的区域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的基础上,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强化各区域医联体的网格化分工。在本市市级医学中心无法覆盖、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根据区域人口规模、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区域医疗中心,通过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其医疗服务、教学和科研等综合实力,巩固其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结合本市家庭医生制度建设,为网格内居民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具备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纳入医联体网格化建设。
(二)进一步推进专科医联体建设。支持国家级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联合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同专科技术力量,形成本市若干特色专科医联体,提升专科重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技术水平,推进各级医疗机构专科整体服务同质化水平。重点推进肿瘤、心血管、脑血管、呼吸、感染性疾病、重大传染病等重大疾病,以及儿科、麻醉科、病理科、精神科等短缺医疗资源的专科医联体建设,以专科协作为纽带,强弱项、
补短板,促进专科整体能力提升。推进中医专科专病联盟建设,促进优质资源下沉,为居民提供中医特色鲜明、疗效确切,且更为优质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三)进一步推进远程医疗协作网建设。鼓励本市三、二级公立医院发展面向基层、对外合作帮扶欠发达地区的远程医疗协作网,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心电诊断服务。充分利用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信息化手段下沉优质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展直接面对患者的互联网诊疗服务。
(四)进一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通过完善医联体网格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家庭医生可配置利用的服务资源,提升居民签约服务获得感。医联体内畅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签约居民提供“优先预约、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等便利。通过市、区两级预约转诊平台,为签约居民提供双向转诊服务。进一步落实“1+1+1”签约居民双向转诊实施细则。
(五)进一步推进信息共享。推进上海健康信息网建设,完善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数据库。建立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的信息数据统一归口和共享机制,实现诊疗信息互联互通,开展预约诊疗、双向转诊、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等服务,方便患者看病就医。
(六)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联体医疗质量监管,逐步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同质
化水平。牵头医院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联体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模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七)探索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紧密型医联体是在医联体的运行机制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如财政投入、医保资金支付及使用、人员编制、薪酬分配等。有意向、有条件的区可开展紧密型医联体试点工作。由区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报送工作方案。市卫生健康委会各相关部门统筹考虑全市医疗资源情况,并根据区报送的工作情况予以批复。对成为紧密型医联体试点的区,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各相关部门予以指导,推进紧密型医联体试点建设工作。
(八)开展医联体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本市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要求,开展落实相关工作。重点考核医联体技术辐射带动情况等,综合考虑上级医院医疗资源下沉情况、基层服务能力提升情况、居民健康改善情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因素。规范考核程序、内容和标准,保证考核过程公开透明。加大信息化手段在绩效考核中的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本市医联体备案程序。凡今后成立的本市各医联体,均须填写《本市医联体建设备案表》(见附件),报各办医主体初步审核后,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联体实际运行情况予以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已经成立的本市各医联体,须补填《本市医联
体建设备案表》,经各办医主体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请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相关补报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本市医联体名称。今后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的区域医联体,原则上包括本区区属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康复、老年护理等延续型医疗机构,可与市级医学中心建立合作关系。各专科医联体的牵头医院需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医疗机构建立医联体应当向市卫生健康委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以“医联体”名义开展诊疗和宣传工作。社会办医牵头成立的医联体,由其牵头医院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
(三)进一步推进紧密型医联体试点工作。有意向、有条件开展紧密型医联体试点工作的区,可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并报送工作方案。市卫生健康委将会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研究推进。
附件:本市医联体建设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