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础系列一:我国信托设立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托基础系列一:我国信托设立方式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按照该条规定,设立信托通常需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人也可以通过立遗嘱将其个人合法财产设立信托,信托法对信托设立形式的书面要求,排除了现实生活中的口头信托合同与口头信托遗嘱的采用,这样严格限制信托设立的形式,既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信托纠纷,也有利于培养和维护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

一、信托合同

(一)信托合同的定义

信托合同(fiduciary contract,contract of trust)是信托因民事行为而设立的典型形式。具体而言,信托合同是指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关系为内容的书面协议。作为信托设立最常见的方式,信托合同具体体现着信托当事人的信托意思,是信托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在信托中,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不是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当事人。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通过签订合同设定信托,与受益人是否同意该合同内容并无直接关系。信托合同既受我国信托法特殊规则的调整,同时也受我国合同法一般规则的调整。

(二)信托合同的特征

信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民事主体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信托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一种合意,具有民事合同的一般特点:(1)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表意行为;(2)它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是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产物;(3)它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信托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其中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均属于民事性质,表明了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

2.信托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必要手续而订立的合同,它是与非要式合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通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或履行必要的手续才能订立合同,如采用书面形式、批准、登记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其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信托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我国信托法的这一要求使信托合同当然归入要式合同范畴。

3.信托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不同于单务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故无权

要求对方作出履行。相比之下,在单务合同中则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在信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互负一定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的设定对信托目的的实现具直接的保护作用。

4.信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信托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在国内外法律界认识并不统一。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应,其成立不依赖于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并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从我国信托法规定看,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可见,信托合同的成立并不要求信托财产的必然转移,委托人移转信托财产给受托人是信托成立后的一项合同义务,换言之,是否移转信托财产并不影响信托合同的成立。因此,在我国,信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认为信托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这种观点其实并不正确。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并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是通过代理人订立合同。从其特征看,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能给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自合同成立时起,第三人即独立享有合同授予的受益权,且在合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对合同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信托有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之分,自益信托中固然有受益人,但受益人就是委托人本人,因此自益信托的信托合同显然不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在他益信托中,虽然受益人与委托人不是同一人,信托合同在形式上完全具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征,但事实上,在一般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与他益信托的信托合同之间仍存在着重大差异,信托受益人不仅享有信托合同赋予的信托受益权,还享有信托法赋予的信托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请求权、受托人解任权等,而且信托合同当事人不能像一般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那样,不经受益人同意即合意解除信托。在这些方面,信托合同表现出了明显的特殊性。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

信托合同是信托设立的外在表现,作为信托当事人意思的载体,其所固定下来的是信托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内容。根据我国《信托法》第9条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载明的事项分为应当载明的事项和可以载明的事项两类。就信托合同而言,其内容虽由信托当事人自由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两类条款:

1.应当载明的事项条款。应当载明的事项是信托合同不可缺少的必备条款,如果缺少其中任一条款,则信托不能有效成立。

概括起来,信托合同中应当载明的事项共有下列五项:(1)信托目的。信托的设立必须有委托人所意欲达到的信托目的。委托人可以为各种目的设立信托,包括私益目的和公益目的,信托文件必须载明信托目的,而且信托目的必须合法,否则信托无效。(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中的重要主体,前者是创设信托的人,后者是承受信托的人。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而且受托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当委托人和受托人为自然人时,信托合同中应载明其姓名和住所;当其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则应载明其名称和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受益人和委托人、受托人一样,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所不同的是,受益人只享受信托利益,在自益信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