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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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供电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矿井安全供电在满足电力用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同时,又照顾供电的经济性,这是合理的供电原则之一。无论在国民经济中还是煤矿企业中,不同的用电户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不完全相同,因此通常将它们分为三类:一类负荷、二类负荷、三类负荷。

由于煤矿生产是井下作业,生产场所空间狭小,空气潮湿,顶板有压力,井下有涌水而且还有瓦斯和煤尘。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电气设备移动频繁,负荷变化大;大型采掘设备直接启动,强大的电流冲击着电网,因此,矿井供电必须保证安全、可靠、经济,且有良好的供电质量和供电能力。

一、矿井供电的基本要求

1、供电可靠。即要求供电不中断。对煤矿的供电一旦中断,不仅会造成全矿停产,而且会导致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的一些重要设备(如水泵、通风机)停止运转,危及矿井及井下工人的安全。因此,为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要求煤矿实行连续供电。

2、供电安全。电能有它的特殊性,使用中稍有疏忽,就会导致人身触电、电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煤矿主要是地下作业,工作环境和地面有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存在有爆炸危险的瓦斯和煤尘,因而不仅发生人身触电和电火灾的可能性比地面大,而且会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严重后果。因此,煤矿供电必须保证安全,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有良好的供电质量。这主要是指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偏离额定值的幅度不超过允许的范围。否则,电气设备的远行情况将会显着恶化,甚至损坏电气设备。

我国规定一般电力设备使用的交流供电标准频率为50赫兹。偏差不超过±0.2~±0.5。电压不超过±7%。

4、有足够的供电能力。这不仅要求电力系统或发电厂能供给煤矿充足的电量,而且要求矿井供电系统的各项供电设施,具有足够的供电能力。

5、供电经济。在以上四项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做到供电系统简单、操作方便、基本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低。

二、矿井供电系统的分类和等级划分

1、供电系统的分类。一类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损坏重要设备且难以修复,或给国民经济带来很大损失者,均属于这一类。显然煤矿属于一类负荷。煤矿中的通风、排水、升降人员、抽放瓦斯、医院等也都属于一类负荷,又称保安负荷。因此是煤矿中最重要的用户,要求供电绝对可靠。为此,对这类用户的供电,必须设有备用电源和备用供电线路。二类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造成大量减产者。如煤矿中专门用于提升煤和物料的提升设备、压风机、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等。三类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者。

2、供电电压等级的划分。目前,煤矿井下采用交流电电压等级有:6000V、1140V、660V、380V、127V、36V。

6000V—为矿区内高压配电电压或动力电压。

660V—为井下低压配电电压或动力电压。

1140V—为采煤机的专用电压。

127V—为井下照明、手持式电钻的电压。

36V—为控制电压,也叫安全电压。

直流电压有:250V或550V为井下架线电机车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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