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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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介绍

民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介绍

民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介绍民法主要是指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涉及到人的权力和义务、财产权益的法律关系。

在民法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下面将对其中的主要法律关系进行介绍。

一、合同关系合同是指自愿订立协议、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合同关系由卖买、租赁、借款、劳务、承揽等各种类型的合同构成。

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二、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是指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后,侵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行为。

侵权责任关系的产生需要满足主体、客体和过错三要素。

三、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与财产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权的产生、转让和消灭等方面。

在财产关系中,人们的财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财产权的限制条件和保护措施。

四、家庭关系家庭关系是指围绕婚姻、亲属、抚养等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法中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家庭关系的维护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础。

五、继承关系继承关系是指个人死亡后,其财产权利和负债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继承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继承关系涉及到遗嘱继承和合法继承两种情况,其中合法继承是默认的继承方式。

六、债权关系和债务关系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债款的法律关系。

债务关系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债款的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和债务关系的产生和转让在民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七、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基于劳动并依法受保护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涉及到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中,以上法律关系是最为重要、常见和具有普遍性的。

它们在保护个人和社会群体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些法律关系也是社会经济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基础和保障。

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理解和适应这些法律关系是十分重要的。

第十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章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 • • • • • •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1、同一制 2、区别制 (二)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属人法 2、遗产所在地法 3、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 二、我国的规定 • (一)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 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 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 立。
第三节 无人继承的财产法律适用
• 二、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 吴某之妻周某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 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议, 周某获得以下赔偿:(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 某健在,从死亡时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 收入。(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 母、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此外,吴某 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保险的受益人为其妻 子周某。为此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 保险金。周某与吴某的大哥带着赔偿金和保险金 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 三、我国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 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案例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王某系已取得美国国籍且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 年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 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 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美国纽约遗有 套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 有1栋别墅和 栋别墅和 万元人民币的存款 在美国纽约遗有1套 公寓房、 家商店 家商店、 辆汽车 若干存款。 辆汽车、 公寓房、2家商店、3辆汽车、若干存款。王某在纽约没有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 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因继承王某遗产发生争议,诉至上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 海某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私法规则,我国法院应适用下列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哪些法律审理这一案件? A.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在纽约州的财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B.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在上海的财产适用中国法律 C.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遗产中的动产适用纽约州法律 D.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产中的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产继承与亲属关系的法律辨识

遗产继承与亲属关系的法律辨识

遗产继承与亲属关系的法律辨识遗产继承是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对财产的分配。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法律需要准确辨识亲属关系,以保证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一、血缘关系的法律辨识血缘关系是指通过直系血统进行继承的亲属关系。

在遗产继承中,血缘关系的法律辨识主要包括确定继承人的合法身份和继承顺序。

举例来说,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继承人的身份主要通过身份证明来确定,合法子女具备优先继承的权利。

同时,在确定继承顺序时,法律还考虑了配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的继承权。

二、婚姻关系的法律辨识婚姻关系是指通过结婚法律关系进行继承的亲属关系。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婚姻关系的法律辨识主要涉及到配偶的继承权和离婚后的继承问题。

例如,在中国的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且夫妻离婚后仍然保留继承权。

然而,对于婚外子女或未经法定程序的婚姻,其继承权可能存在限制。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辨识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继承的亲属关系。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收养关系的法律辨识主要涉及到收养人的继承权和收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在中国的收养法中,合法收养可使被收养人享受与亲生子女相同的继承权,并且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四、遗嘱的法律辨识遗嘱是指遗留人在生前通过法律手段对财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遗嘱的法律辨识主要涉及到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口头遗嘱、手写遗嘱或公证遗嘱等形式。

遗嘱中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明确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综上所述,遗产继承与亲属关系的法律辨识是确保遗产继承权利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环节。

通过准确辨识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和遗嘱等,可以确保遗产的公正分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进行遗产继承时,个人和社会都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律的原则,以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专升本《民法》知识点民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是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律。

下面,我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民法》的知识点。

一、《民法》的概述《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中心法律,包括了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一系列规定。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权利的主体《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的内容《民法》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关于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关于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四、民事法律行为《民法》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要使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律禁止或限制等。

五、合同法律关系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后,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的方式。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违约责任等。

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七、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规定了继承的种类、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继承和分割等一系列规定。

继承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等方式进行的。

总结起来,《民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宣告死亡后法律后果(3篇)

宣告死亡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失踪人作出死亡判决,以解决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法律对失踪人的一种终结性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概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法律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遗产发生继承。

首先,失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其次,失踪人的遗嘱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最后,对于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其他继承人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遗产继承。

2. 人身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子女抚养权问题得到解决。

同时,失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得到确定。

3. 义务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赔偿等义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受遗赠人承担。

4. 权利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债权、股权等权利得到确定,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行使相关权利。

三、宣告死亡的具体法律后果1. 继承法律关系(1)法定继承: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遗嘱继承:如果失踪人留有遗嘱,则按照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3)遗产分割:宣告死亡后,遗产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依法分割遗产。

2. 人身关系(1)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子女抚养权: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子女未成年,抚养权一般归母亲;如果子女成年,抚养权由子女自行协商确定。

3. 义务关系(1)债务承担: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应当承担的债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受遗赠人承担。

(2)赔偿义务:宣告死亡后,失踪人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由其遗产继承人或者遗产受遗赠人承担。

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与法律地位

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与法律地位

财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与法律地位财产继承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以及其在法律中的地位。

了解亲属关系与法律地位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继承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亲属关系与法律地位的解析,探讨财产继承中亲属地位的影响因素。

一、亲属关系与财产继承在财产继承中,亲属关系是决定继承权益的重要因素之一。

亲属关系通常指的是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

血缘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直系亲属主要指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旁系亲属则是父母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婚姻关系指的是配偶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了有婚姻关系的继承人。

在继承人的身份确认中,亲属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比如,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决定了其在继承中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一般来说,直系亲属拥有更多的继承权益,而旁系亲属和婚姻关系的继承人则相对较少。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没有直系亲属或者直系亲属全部放弃继承权等情况下,旁系亲属或者婚姻关系的继承人也可享有较多的继承权益。

二、亲属关系与法律地位亲属关系不仅仅决定了继承人在财产继承中所享有的权益,同时也影响着其在其他法律事务中的地位。

亲属关系常常是法律中的重要诉讼主体。

例如,在离婚纠纷中,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判断离婚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

在子女抚养与抚养费分配的案件中,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也是判决的关键。

同时,亲属关系还涉及到重大法律事务中的权益保护。

比如,在医疗照顾和财产管理方面,亲属关系的法律地位是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权益的基础。

法律授予血缘亲属和配偶一定的法定权力,以代表弱势群体行使权益。

三、亲属关系与继承人的义务与继承权益相对应的是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的义务。

亲属关系决定了继承人在财产继承中应尽的义务。

例如,父母与子女的亲属关系决定了父母对子女的赡养义务;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决定了共同生活所应承担的义务。

在财产继承中,继承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用心管理和维护被继承财产。

法律关系继承案例(3篇)

法律关系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1945年出生,原籍山东省济南市。

李某生前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李甲、李乙、李丙。

李某于2022年2月1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

李某去世后,其遗产包括一套位于济南市市中心的房产、一辆轿车、银行存款若干以及李某生前经营的一家小型企业。

李某去世后,其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

李甲认为,作为长子,自己应享有对遗产的优先继承权;李乙认为,自己与母亲关系亲密,应适当多分遗产;李丙则认为,自己作为女儿,享有与儿子同等的继承权。

由于对遗产分配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李甲、李乙、李丙将李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甲、李乙、李丙三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如何确定;2. 遗产的分配比例如何确定;3. 李某生前经营的小型企业如何处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1. 查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轿车、银行存款以及一家小型企业。

李某去世后,其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本案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3. 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李甲、李乙、李丙均为李某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关于遗产的分配比例,法院考虑到李甲、李乙、李丙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贡献程度,判决如下:(1)李某的房产归李甲继承;(2)李某的轿车归李乙继承;(3)李某的银行存款由李甲、李乙、李丙平均分配;(4)李某生前经营的小型企业由李丙继承。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关系分类

法律关系分类

法律关系分类法律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互动关系,它们之间具有双向的影响力、相互联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

它在社会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法律关系有多种不同的形式,可以根据其特征的不同大致分为四类:婚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一、婚姻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就是男女双方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男女双方在结婚时,便可形成婚姻法律关系。

此类法律关系显而易见,一般都受到国家的保护。

婚姻关系是贯穿于夫妻双方始终的,它们双方会共同承担各自的义务和权利,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的婚姻财产权利义务,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权利义务等等。

二、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可以称为遗产关系。

当遗产人去世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人和其他拥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如不受遗产人指定的人,将可以继承遗产人的财产。

继承法律关系可以是血缘关系,也可以是非血缘关系,它们可以是具体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普通的继承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此类法律关系受到公司的规范,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管制,雇主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该具备必要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劳务的质量。

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也会受到劳动协议的管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各自的利益,以及形成一份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劳动合同。

四、其他法律关系除上述三种类型外,还有其他法律关系,比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法律关系、财产管理人与被管理人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等等,它们也受到法律保护,并且有着特定的义务和权利。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婚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都受到法律保护,在社会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双方都有义务遵守法律约定,遵守规定并保护双方的权利。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8.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潘相南:论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律师世界》2000年第3期
10.玲木初代:应尽照顾被保护人的私人义务《民商法学》200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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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樊凡:论亲权的性质,《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12.尹海文: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民商法学》2000年第9期
13.于晶:构造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14.袁俊:试论事实婚姻的认定与处理,《现代法学》2000年第3期
第四章离婚制度
1.夏吟兰等主编:《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薛宁兰:共同关切的话题——《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综述《民商法学》2001年第6期102~108
5.杨大文:《亲属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杨大文、曹诗权主编:《婚姻家庭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黄进:《区际冲突法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
3.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版
第十一章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1.陈智慧、李学兰:《婚姻、收养、监护与继承——亲属法原理与实务》,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概述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概述

04
遗产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依法 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遗产的特征是: 1.时间上: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2.内容上:遗产内容具有财产性,不涉及人身关系的 部分。 3.性质上:合法财产才可以成为遗产。
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的范围。 在我国法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主要包括 如下几类:①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②与被继承人的人身 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③自然资源利用权;④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⑤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
(三)遗产的确定 被继承人基于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的客观实际,其财产可 能与其他主体的财产产生共有关系。确立“先析产后继承”的 原则,有利于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保证遗产继承的合法 性,切实保护被继承人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财产。
遗产 (四)遗产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负责处理涉及 遗产有关事务的人。其要妥善保管遗产,还要在不同主体之间 妥善分配好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 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 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继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3.
继承的开始
4.
遗产
0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死者死亡时,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 种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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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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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
法律能力
是基于不法事实 承担法律制裁的 责任能力 资格。法人的代表
有行为能力,但没 有责任能力,法人 对其代表的行为负 责。
10-16-1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公民行为能力在 年龄方面的限制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上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 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 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 轻处罚等都体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要求 。
二、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
问:本案包含哪些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萨维尼第一次阐述了法律关 系概念,包括事实和规范两 个因素。是因特定事实产 一依 古 定法 罗 给要 马 付求 法 的人 : 法们 债 锁为 是 。
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 的条件
事实
主体
法律关系对哪些人发生 效力
客体 内容
特定权利义务
客体种类二:行为
主要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 于我们取得某物 的所有权,而在 于其他人必须给
对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法律 关系客体从行为转化为物。
我们某物或做或 履行某事”

继承案件法律关系梳理(3篇)

继承案件法律关系梳理(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准确梳理法律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继承案件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以及法律关系内容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继承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继承案件的基本概念1. 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2. 继承案件:继承案件是指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包括继承权确认、遗产分配、遗产管理等。

三、继承案件法律关系主体1. 继承人:继承人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1)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2)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依照遗嘱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人。

2.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是指已经死亡的自然人,其遗产将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3. 继承纠纷当事人:继承纠纷当事人是指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包括继承人、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等。

四、继承案件法律关系客体1. 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债权等。

2. 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遗产的权利。

3. 继承义务:继承义务是指继承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如支付被继承人债务、维护遗产权益等。

五、继承案件法律关系内容1. 继承权确认法律关系:继承权确认法律关系是指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而产生的关系。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权确认法律关系;(2)遗嘱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权确认法律关系;(3)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之间的继承权确认法律关系。

2. 遗产分配法律关系:遗产分配法律关系是指继承人之间因遗产分配而产生的关系。

主要包括:(1)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法律关系;(2)遗嘱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法律关系;(3)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法律关系。

3. 遗产管理法律关系:遗产管理法律关系是指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管理而产生的关系。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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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教学方法:讲授开课学期:春季学时:4学时(第12周)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其含义: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

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

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

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含义: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

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

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3.具有财产性。

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其特征:1.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

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

但决不是身份权。

3.具有专属性是一种权利能力。

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

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法律所以规定继承权,从法律原因上说,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

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特征:1.是一种既得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

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实际权利。

因此,它是既得权。

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其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

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

继承权只可由继承人享有,排斥他人享有。

3.一种财产权。

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是与民法上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

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当然继承,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承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权标的物的权利,是继承权的结果,而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承认和抛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效力。

而不必列入继承权的内容二、继承权的丧失(一)概念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含义: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它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3.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为继承权的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杀害被继承人的。

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应注意三点:⑴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⑵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凡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成年,都应丧失继承权。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因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民事责任能力,其杀害也就不构成故意,不为故意杀害,因而其也就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⑶对“杀害”的理解杀害,意思是剥夺生命。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犯有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行为的,也不能一故意杀害为理由而剥夺其继承权。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一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两个要件:⑴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且为杀害;⑵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如果因其他原因而杀害则不构成丧失的原因;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遗弃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它不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的行为也可以构成。

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如经常打骂,迫使其从事不能从事的劳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

只有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

如何来衡量?一般来说,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虐待具有长期性、经常性,并且手段比较恶劣,社会影响很坏,则可以认定为虐待情节严重。

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和虐待行为,但是以后又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称为“宥恕”。

4.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作出的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决定,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

伪造遗嘱,是继承人一被继承人的名义制作假的遗嘱。

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的内容。

限制了被继承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处分。

销毁遗嘱,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完全破坏、毁灭。

这是一种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生前意愿的行为。

是对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处分权的一种剥夺。

以上三种行为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往往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会侵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情节严重的则丧失继承权。

情节严重的标准:《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继承权丧失的分类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包括前述的1、2、4三种。

2.承权的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以最终不丧失,所以又称为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

如宥恕。

(四)确认方式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何种方式表示。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五)继承权丧失的效力1.时间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不论出于何时,均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继承权的丧失是于继承开始后由人民法院确认的,则人民法院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确认有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人的效力对其他被继承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非继承能力的丧失,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来说无继承资格,这并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两种做法:一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发生效力,其晚辈直系血亲仍得代位继承;二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根据《意见》第28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第二种做法。

三、继承权的行使和抛弃(一)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

(二)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含义: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处分,因而只能是放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发生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这是社会法律进步的表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通过放弃继承权来拒绝承受被继承人债务,即“利害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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