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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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

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时:4学时(第12周)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含义:

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具有财产性。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

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其特征:

1.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

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但决不是身份权。

3.具有专属性

是一种权利能力。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法律所以规定继承

权,从法律原因上说,就是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实质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实际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特征:

1.是一种既得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实际权利。因此,它是既得权。

2.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

继承权只可由继承人享有,排斥他人享有。

3.一种财产权。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是一种财产权。继承权是与民法上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财产权。

4.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当然继承,自继承开始,继承人就取得承受遗产的权利。

对继承权标的物的权利,是继承权的结果,而不属于继承权的内容;承认和抛弃继承,以及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效力。而不必列入继承权的内容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含义: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的丧失,仅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

2.它是依法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要法定事由发生,是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3.是指发生法定事由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在发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某种犯罪行为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会被依法取消,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由某继承人全部继承而使其他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的或者在遗嘱中指明某人不得继承的,都不为继承权的丧失。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事由。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杀害被继承人的。这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应注意三点:

⑴因正当防卫而杀害被继承人的,不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实施的防卫过当而构成杀人罪时,继承人应当丧失继承权。

⑵未成年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是否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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