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继承法律关系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会计财务税务师考试要点复习资料继承法律制度
第03讲继承法律制度单元二继承法律制度知识点继承法基础(一)继承人1.继承人可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特征:(1)继承人是自然人。
(2)继承人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
任何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取得遗产的人都不是继承人,如受遗赠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等。
(3)继承人必须是没有丧失继承权的自然人。
【相关链接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相关链接2】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解释】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以及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二)继承权1.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3.继承权的放弃(1)继承权可以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
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3)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提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解释】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4.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Hale Waihona Puke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 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 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 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 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1)刘某遗产有哪些? (2)刑某可否继承刘某的财产?
被继承人杨某系杨某某、田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折产, 杨某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产权。因 当时杨某未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6月,杨某与徐某结婚, 婚后仍与杨某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11月,徐某病故,遗留有个人 财产:被、褥各四床、毛毯一床、木箱四口、沙发一对等;夫妻共同财 产有:录音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由于徐某父母双亡,无其他继承人, 故杨某未分割遗产。1988年2月,杨某与张某结婚。次月,杨某夫妇 与其父母分居生活,当时杨某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带走:14英寸彩电一 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及家具一套。1988 年6月,杨某在矿洞里突然 被砸死亡,9月其妻张某产一女儿。杨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洗衣 机一台,煤气罐一套,计款1912元,夫妻共同债务483.20 元,共同 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1428.80元。杨某遗留的个 人财产有:房屋二间、14 英寸彩电一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债权 1148元。此外,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尚有合伙财产及采矿设备一套、 存款8000元,矿石款6万元,黄金十余两。杨某死亡前,曾在保险公 司投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元,受益人是其妻子张某。
继承法的概述
5、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 月、日,署名) (3)、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 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 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 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5)、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1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根据不同 转继承-----被继承人先死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转继承----法定继承人; 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适用的继承方式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4)、时间条件不同 代位继承----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被转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 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 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 ) 母亲(15) 姐姐( ) 姐姐(15) 妻子 子女( ) 子女(15) 张三( 张三(15/0) ) 哥哥( ) 哥哥(15)
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 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万 遗产,如何分配?
6、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 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不均分。
继承公证要提供关系证明(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关系、遗产状况等进行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继承公证是继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能够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继承公证过程中,关系证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关系证明的重要性、所需提供的材料、证明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关系证明的重要性1. 确保继承人的身份真实在继承过程中,证明继承人身份的真实性至关重要。
关系证明作为一项重要证据,能够证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婚姻等关系,确保继承人的身份真实可靠。
2. 明确继承份额通过关系证明,可以明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这对于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3. 保障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机构在出具继承公证文书时,需要依据相关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关系等。
关系证明作为一项重要证据,有助于提高公证文书的公信力。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继承过程中,关系证明有助于明确继承人的权益,避免因继承纠纷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1. 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是证明继承人之间血缘、婚姻等关系的重要材料。
主要包括:(1)户口簿:户口簿可以证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是继承公证过程中必备的材料。
(2)出生证明:出生证明可以证明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证明亲属关系的重要依据。
(3)结婚证:结婚证可以证明继承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证明亲属关系的重要材料。
2. 继承人身份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是证明继承人身份真实、合法的重要材料。
主要包括:(1)身份证:身份证是证明继承人身份的真实、合法的重要依据。
(2)户口簿:户口簿可以证明继承人身份的真实性。
3. 遗嘱或法定继承证明遗嘱或法定继承证明是证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重要材料。
主要包括:(1)遗嘱:遗嘱是证明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重要依据。
(2)法定继承证明:法定继承证明是证明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重要材料。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规范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重要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的顺序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继承遗产的人。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的继承人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他们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1)配偶:配偶是法定继承人的核心,无论婚姻关系长短,配偶均有权继承遗产。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1)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1. 继承权的丧失在以下情况下,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将被剥夺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将被剥夺继承权。
2. 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权。
放弃继承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继承开始前或者遗产处理前作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 代位继承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父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 转继承当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的效力及于被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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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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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关系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继承关系的专门法律,对继承权的取得、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继承权的主要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继承法的相关内容。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性和相对性。
2. 特征(1)财产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其内容主要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相对性:继承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有权行使继承权。
(3)法定性: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受法律约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继承权的法律规定1. 继承权的取得(1)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 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如前所述,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
(2)遗嘱继承顺序:遗嘱继承的顺序由遗嘱人自行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遗产分配(1)平均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不均等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的;有抚养被继承人的能力,但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但有特殊原因的。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第3章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实际还有胎儿)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案 例3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 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 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 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 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 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 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 成立?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 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 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 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 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民法总论习题&答案系列 = 第三、七章习题
第三、七章习题(一)判断题1、国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它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财产关系。
3、民事责任最主要的特征是补偿性。
4、继承法律关系属于人身法律关系。
5、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6、合同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
7、所有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8、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
9、物权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
10、债权关系都是相对法律关系。
11、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12、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
13、人的死亡是行为,而非事件。
14、事实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
15、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公民。
(二)单项选择题1、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2、以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A.甲因故意把乙打伤而被拘留B.甲公司因没能及时纳税而被罚款C.甲借乙一笔钱,乙在还款期到来后要求甲还款D.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甲对乙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3、下面各项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B.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C.民事法律关系保障措施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惩罚性D.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的是()。
A.人的死亡B.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C.甲与乙订立合同D.甲把乙打伤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A.物B.行为C.物质利益D.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6、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家属2万元。
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
A.事件、行为B.行为、事件C.事件、事件D.行为、行为(三)不定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继承法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 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 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 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 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此案如何处理?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
张三之父 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 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 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所留下的60 万遗产,如何分配?
父亲 母亲(15+5) 姐姐(15) 张三(15/0) 哥哥(15)
妻子(5) 子女(5)
(二)遗嘱继承
1、概念
(1)遗嘱 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 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 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 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 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继承开始的时间 ——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 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 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 得再提起诉讼。
案例:
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 遇雪崩,三人全部遇难。闻听此讯,甲 的妻子当即悲痛而死。甲的母亲和甲的 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得甲父的12万 元遗产和甲与妻子共有的18万元财产发 生了争执,请问法院将如何判?
继承法课件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婚 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自 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全 部取出据为己有 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遗产,
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芳是出 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了她 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产。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 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的 工人 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是解 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的生 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 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 所有。
∨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第二,李国民 李国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的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其父应继承的遗 产份额。
第三,王丽作为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可以是公婆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李乙有权继承张芳的遗产。因为,李 乙是张芳的儿子,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 人,其依法有权继承母亲张芳的遗产。
示范案例四:法律上有不孝子女 不得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规定吗
: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 在分割共有财产 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遗 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都 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 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房 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中共安康市委党校于兴江在法学专业教学的过程中,法学专业的函授学员提的最多的问题是法学理论如何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问题,即工作或生活中如果遇到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有效地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的问题。
而要回答此类问题,仅从某一门课程的角度来阐释,显然难以服众,必须结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加以系统地阐释。
那么,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具体有那些呢?一、案件事实分析法案件事实分析法是法律案件分析的第一步。
但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不同于案件事实。
例如,王某向柳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并向柳某打了一个借条。
3个月后,柳某由于疏忽,将借条遗失。
柳某要求王某补写欠条时,王某借故故意拖延。
一年后,柳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还款时,王某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遂以双方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
柳某虽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但法院因为柳某没有提供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只有驳回其的起诉。
在这个事例当中,客观事实是王某确实向柳某借款了1万元,而案件事实却是借款事实不成立。
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
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法定的条件是:(一)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有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二)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
证据力,也就是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例如,证人证言中的证人资格条件,还有各种证据来源的程序和运用的主体是否合法,等等。
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力的基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凡是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就有证据力,反之,则无证据力。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继承案件的法律风险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指因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主要包括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纠纷、遗产分配纠纷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然而,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常常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继承案件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二、继承案件的法律风险概述1. 主体资格风险继承案件的法律风险首先体现在主体资格上。
主体资格风险主要包括:(1)继承人身份认定不清:在继承案件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因身份认定不清而无法继承遗产。
例如,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在继承时可能面临身份认定问题。
(2)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两种特殊继承方式。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若继承人不符合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将面临法律风险。
2. 遗产范围风险遗产范围风险主要表现为:(1)遗产界定不清:在继承案件中,部分遗产可能因界定不清而引发纠纷。
例如,遗产是否包括财产性权利、知识产权、股权等。
(2)遗产赠与纠纷:部分继承人可能因赠与行为而引发遗产范围纠纷。
例如,赠与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3. 遗嘱效力风险遗嘱效力风险主要包括:(1)遗嘱形式瑕疵: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未按照法定程序制作、未签名盖章等。
(2)遗嘱内容违法: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如剥夺特定继承人继承权、违反公序良俗等。
4. 遗产分配风险遗产分配风险主要包括:(1)遗产分配方案不合理:在遗产分配过程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因分配方案不合理而引发纠纷。
(2)遗产分配程序违法:遗产分配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将面临法律风险。
三、继承案件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1. 主体资格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1)充分调查继承人身份: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充分调查继承人身份,确保继承人身份认定准确。
(2)明确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条件:在处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条件。
继承法讲义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理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 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中扣回。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 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胎儿出生后死 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 律规定继承”。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三、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范围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 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继承法法律案例的启示(3篇)
第1篇在我国,继承法是调整公民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继承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通过对继承法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启示,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谐。
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生前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大女儿李红、次子李明和小女儿李芳。
李某去世后,其妻子赵某因患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在处理遗产时,李红、李明和李芳三兄妹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李红认为,自己作为长子,应享有更多的继承份额;李明则认为,自己在外地工作,照顾母亲较多,应多分一些;李芳则认为,自己和父母感情较好,应平均分配遗产。
由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三兄妹将母亲赵某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案例启示一:明确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李某去世后,其妻子赵某作为配偶,应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随后,李某的子女李红、李明和李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2. 案例启示二:公平分配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在本案中,由于三兄妹对母亲赵某的照顾程度不同,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这一因素。
李明因在外地工作,照顾母亲较少,故判决其继承份额略高于其他兄妹。
这体现了继承法中关于公平分配遗产的原则。
3. 案例启示三:尊重被继承人意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继承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
在本案中,李某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法院在判决时尊重了被继承人李某的意愿,即由其配偶和子女继承遗产。
4. 案例启示四:重视家庭和谐继承纠纷往往源于家庭矛盾。
在本案中,三兄妹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矛盾,最终诉诸法院。
这提示我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注重家庭和谐,避免因财产问题影响亲情。
三、启示总结通过对继承法法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1. 熟悉继承法规定,明确遗产继承顺序和份额。
继承公证真实性(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在我国,继承公证的真实性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继承纠纷日益增多,继承公证的真实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继承公证真实性的概念、意义、影响因素以及实践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继承公证真实性的概念与意义1. 概念继承公证真实性,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确保继承法律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以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 意义(1)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继承公证真实性的确保,有助于防止继承纠纷的发生,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继承公证真实性的确保,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公证机构的公信力。
继承公证真实性的确保,有助于提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
三、影响继承公证真实性的因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模糊地带,为继承公证真实性的确保带来一定难度。
2. 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公证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继承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容易导致继承公证出现失误。
3. 继承人诚信度不高部分继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隐瞒、篡改继承事实,给继承公证真实性带来挑战。
4. 社会风气不正部分人受不良风气影响,追求不正当利益,导致继承公证真实性难以保证。
四、继承公证真实性的实践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1)修订继承法律制度,明确继承公证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2)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细化继承公证的具体操作流程。
2. 提高公证人员素质(1)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其继承法律知识水平。
(2)建立公证人员考核机制,确保公证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3. 加强诚信教育(1)加强对继承人的诚信教育,提高其诚信意识。
(2)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对不诚信行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机制(1)建立健全公证机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继承公证真实性的实现。
法定继承公证事项(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定继承公证事项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法定继承关系发生的财产继承事项进行公证的行为。
在我国,法定继承公证是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规范继承行为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定继承公证的概念、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法定继承公证的概念法定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法定继承关系发生的财产继承事项进行公证的行为。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继承公证旨在确认继承人的身份、财产继承关系,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法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公证程序、公证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其中涉及到继承法律关系的部分。
四、法定继承公证的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公证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财产继承关系。
4.公证机构制作公证文书,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和财产继承关系。
5.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送达申请人。
五、法定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篡改。
2.申请人应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如有多位继承人,应明确各自的份额。
3.申请人应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4.申请人应了解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放弃继承权、分割遗产等。
5.申请人应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缴纳公证费等。
六、法定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1.法定继承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继承权确认的依据。
2.法定继承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3.法定继承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作为执行依据。
七、结论法定继承公证是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规范继承行为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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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继承权放弃的含义
• 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 1.放弃的时间只能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 前。限制:《意见》第46条 • 2.放弃的方式。 • ⑴明示。 • ⑵默示。继承法第25条规定 • 3、注意事项: • ⑴继承权的放弃可否附加条件 • 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可否将其所得的遗产让于他人。
二、(二)丧失的情形
• 1、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严重罪行
• 故意致被继承人死亡 • 诬告被继承人犯死罪者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他近亲属者
• 2、知悉被继承人被谋杀而不告发者 • 3、妨害被继承人自由行使遗嘱处分权
• 妨害被继承人立遗嘱、 • 妨碍被继承人以遗嘱所表示的最后意志的实现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
• ⑴放弃继承权溯及至自继承开始时起, 放弃继承权的人退出继承法律关系,不 得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利,也不 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 ⑵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对晚辈直系血亲的 效力 • ⑶是否可以撤回《意见》第50条
继承权的放弃
• 张海坤与其妻杨丽共生育3人,大儿 子张金宝,二女儿张金花和三儿子张金胜. 平素老三与兄姐因性情不和交往不多,相 互不满.05年4月张海坤因病去世,遗留三 间房屋和存款3万元,个人债务1万元.在 分割遗产时老三考虑到遗产分割本来是 个极难办的事情,自己一兄姐本来就不和, 害怕因为分割遗产又与兄姐结怨,于是提 出自己放弃继承,但同时也不负责对母亲 的赡养.兄姐认为老三不能放弃继承权. • 如何办?
第四节 遗产
• 一、遗产的概念 • 二、遗产的范围 遗产包括的财产 遗产不包括的权利和义务
• 李建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 李钢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 • 本案应如何处理? • 若李力在,是否丧失继承权?李力有一个 私生子,能否继承李铁山的财产? 能否继 承李力的财产?
(三)确认方式
• 分为自然丧失和经过司法程序确认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继 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要采用 何种方式表示。 • 但因此而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法 裁决,任何人或组织无权作出此项决定。
继承权图示
亲属身份 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 死亡 主观意义上 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 的继承权
死亡时
同时存在 未丧失继承权
二、(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具有继承资格的人, 因犯有某些罪行或者因不道德行为,依 法丧失继承人资格或者由被继承人剥夺 其继承人资格。 • 立法上有的称为丧失继承权,有的称为 继承人欠格、无继承资格或者不配作继 承人。 • *民事制裁 *相对的效力 *适用场合
• 陈有志于82年7月退休.陈玉良嫌弃养父年老多 病,经常打骂养父.陈玉佳得知次情况后,将养父 接到自己家里住了一段时间.陈玉良似乎良心有 所发现,又让养父回家居住。陈有志也原谅了养 子以前 的行为.陈有志于92年患肝癌去世,留有 两居室楼房一套,存款5万元.陈玉良为了独吞遗 产,于2月的一天趁陈玉佳一人在家时,对陈玉佳 行凶被同事发现,陈玉佳被救活. • 陈玉佳提出陈玉良蓄意谋杀,对遗产无继承权. 陈玉良之妻提出陈玉良已经受到刑罚处罚,应有 继承养父遗产.
继承法律关系图示
继承人 共同 继承人
一定条件下的请求权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
非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
继承人 限定清偿债务
新的债权人
被继承人 的债权人、 债务人
继承人
• 法律直接规定 • 分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 具有继承能力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生存
被继承人 生存
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
胎儿 先死
第二节 继承权
• • • • 一、继承权的概念 二、继承权的丧失 三、继承权的行使、放弃 四、继承权的保护
二、(四)丧失的效力
• 1、是否需要法院的宣告?意见9条 • 2、时间效力。 溯及到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对其他被继承人 对善意第三人 • 4、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效力 • 根据《意见》第28条的规定,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 赖树兴(兄) (妻) • • (妻) • • 赖树宪(弟) ----杨小芬
• 4、严重违反亲属间的法定义务
•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 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 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 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丧失
• 陈有志是某银行员工,56年娶妻工新梅,次 年离异,未生有儿女.陈有志于58年3月收养一 名孤儿(女)取名陈玉佳,又于次年5月收养一名 孤儿(男)取名陈玉良.陈玉佳懂事善良,而陈玉 良从小就沾染了不良习气,打架、赌博.陈玉佳 于76年9月自护士学校毕业,分配到某医院工 作,次年7月与医生郭明亮结婚,婚后搬出去住, 但仍经常回家看望养父.陈玉良长大成人后,在 某机械厂做临时工,于79年2月结婚,娶妻张小 芳,婚后继续在养父家居住.
第十章 继承法律关系
本章主要内容
• • • • • 继承法律关系的含义以及要素 继承人 继承权的丧失行使与放弃 继承权恢复请求权 遗产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无具有法律意 义的亲属关系
法定的亲 属关系 继承人
被继承人 非继承人 遗产(包括财产权 利和财产义务) 继承参与人 受遗赠人
继承人
继承法律关系图示
• 本案如何判?
• 在杀害陈玉佳前,陈玉良是否有丧失继承 权的行为?当时他能否继承养父的遗产?
• 陈玉良的杀害陈玉佳的行为是否构成继 承权的丧失? • 若陈玉良有一儿子, 儿子可否能代位继承?
我国的规定
• • • • 继承法第7条,需要注意: 1、对于杀害的理解 意见11条 12条 2、情节严重的理解 意见10条 14条 3、宥恕的情况 意见13条
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 (1)在同一顺序数个法定继承人遗产分割中, 一部分人排斥另一部分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 (2)在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先于 第一顺序继承人得到遗产。 • (3)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依法被确认 其丧失继承权而不返还所得遗产的。 • (4)非继承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情况下, 占有了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拒不返还。
赖新生 -----刘雪梅
儿子
• 赖新生的行为是否导致其继承权的绝对 丧失?
三、(一)继承权的行使
• 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 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形 式,其内容是取得遗产,包括占有、管 理遗产、遗产的分割请求权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 的行使 • 法第6条规定
继承权的丧失(综合)
• 李铁山早年丧偶,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 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事区,生意相当红火, 几年下来赚了不少钱.小儿子李力因吸毒经常 到商店拿钱,不给就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 李力因毒瘾又犯来要钱,李铁山没给,李力拿 刀将李铁山砍死.二儿子李钢看见父亲残死, 当即将李力打死,并因此被判12年徒刑.大儿 子李建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父亲的遗嘱, 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地改 了遗嘱为自己增加了1万元的应继份.
5、继承权放弃与丧失的区别
放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自愿作出 丧失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法定剥夺
权利的处分
开始后发生
违法行为的制裁
开始前后都有发生
(三)继承权的保护
• • • • • • • •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以及性质 P85—86 内容: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 恢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2.行使 可以亲自行使,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3.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