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 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三、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 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 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 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 《继承法》第 10 ~ 12 条的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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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移动网络的飞速发展对移动电子商务发展 的促进作用以及新零售发展的具体内容 2. 掌握移动电子商务与新零售的具体应用场景。
二.目录
4.1 没有移动网就没有电子商务 4.2移动用户渗透率改变了电子商务 竞争规则 4.3从网店到 APP 再到公众号微商城 4.4移动电子商务造就新零售最后一 块拼图 4.5东盟电子商务之窗 4.6电子商务学术进展
(1 )网络广告规模达 4844 亿,市场生命力依然旺盛,“价值要素”的科学 化是第一驱动力。广告带来的销售增长要求被细化和量化,企业试图将 包含广告、数据、销售在内的营销融入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和运营当 中去,并真正使营销成为企业市场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这意味营销价值要素 在技术和人力的配合下也会愈发科学和成熟。 (2 )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顺着技术发展轨迹,以网络媒体为核心的融合程 度不断加深 (3 )电子商务企业广告生命力顽强 4.3.2APP 提高购物体验 ·定义:APP 应用自身变现,主要模式有:如游戏类 APP 的付费下载, APP 中的付费模块(Free+Premium )及基于内容的知识变现等 ·特点(1 )移动 APP 核心资源
第二,规定遗嘱继承人不仅可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且也可以是法
人、国家;
第三,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公民。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 指
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因此,我国现行继承法上是采取第
三
3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 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 (一)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二)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
第八章 继承法
• 甲乙无子女,甲有母亲和兄弟姐妹,甲去 世,有房屋二套,系夫妻共有财产,如何 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 (一)分配原则 • 1、原则均等 • 2、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不均等 • (1)照顾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 (2)鼓励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 • (3)依约定 •
• 问题:区分继承权回复之诉、所有物返还 之诉、共有物分割之诉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依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遗嘱分配原则
继承 • (二)特征 • 1、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2、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3、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 • 4、属于强制行性规范 • (三)范围: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 (二)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符合法定条件的丧偶儿媳丧偶
•
女婿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的含义与条件
•甲
2005年去世(被继承人)
• 乙(甲之子)1996年去世 • (被代位人) • 丙(乙之子) • (代位继承人)
•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 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
的份额
• 6、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 (二)转继承 • 1、含义 •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 2、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
• 解释第14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 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第十二章 遗嘱继承
第十二章遗嘱继承一.教学目的与要求: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转移的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遗嘱继承发源于罗马法。
我国一直承认、保护遗嘱继承,允许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
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优先于前者而适用,因为它充分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意志。
另外,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前提是法律事实构成。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一致的。
在我国,任何公民都享有遗嘱自由权,但该自由权又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立遗嘱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它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学习本章应着重掌握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要件、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重点: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要件、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2、难点:遗嘱的概念和有效条件、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三.教学方法:1、课堂讲解与学生自学相结合,做到重点难点多讲、讲透,一般问题少讲或者不讲,可以让学生自己看书即可。
2、利用多媒体教学,制作美观的电子课件。
3、采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课时安排:1课时五.教学过程: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遗产转移的法律制度。
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而在遗嘱继承,由哪些人来继承,每个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多少,则均由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加以确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一起,构成我国遗产转移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依照合法有效的遗嘱而取得财产。
民法教材目录中英对照
民法Civil Law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责任,共六编四十三章。
The book integrates theory with practice,and makes a systematic demonstration of basic theories,institutions and knowledges of civil law.It grounds on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uch as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Jus in Rem Law,Contract Law,Law of Succession,combining closely with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It uses legislative and a judicative experiences on civil law in other countries and Taiwan District for reference,absorbs recent theoretical findings by both 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a in civil law.The six parts of the book one Pandect,Jus in rem,Jus ad rem(creditor’s rights),rights of inheritance,personal rights,torts.第一编总论PANDECT第一分编绪论Introduction第一章民法概述Outline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the concept of civil law第二节民法的沿革the evolution of civil law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civil relations covered by civil law第四节民法的性质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aw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the system of civil law &the science of civil law第六节民法的渊源sources of civil law第七节民法的效力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平等原则principles of equality第三节自愿原则principles of voluntariness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s of good faith第五节禁止权力滥用原则principles of p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第六节公平原则principles of fairness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principles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tics&significance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the key elements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creation,alternation&termination of civil juristic relationship and their causes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civil rights,duties&liabilities第二分编民事权利主体civil subjects第四章自然人nature person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三节监护Guardianship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Domicile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declarations of missing persons and death第五章法人legal persons第一节法人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法人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legal persons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legal persons’capacity for civil rights,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and capacity to bear civil liabilities第四节法人的机关legal persons’organ第五节法人的分支机构branches of legal person第六节法人的住所legal persons’ domicile第七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the establishment,alteration&termination of legal person 第八节法人的登记the registration of legal person第六章非法人组织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合伙partnerships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othe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 status第三分编民事权利客体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categories of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一节民事权利客体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物things第三节有价证券securities第四节智力成果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第五节其他客体other objects of civil right第四分编民事权利的变动alternation of civil rights第八章民事行为civil acts第一节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述introduction of civil acts&civil juristic acts第二节意思表示expression of intention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formation of civil act ing into effect of civil act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civil acts subjuct to conditions&to stipulation of time limit第五节无效的民事行为null and void civil acts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hangeable and revocable civil acts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civil act whose validity is uncertain第九章代理Agency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gency第二节代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agency第三节代理权authorities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unauthorized agency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limitation of action,prescription&time periods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introduction of time limitation第二节诉讼时效limitation of action第三节除斥期间prescription第四节期限time periods第二编物权jus in rem第十一章物权总论introduction to jus in rem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us in rem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the definition and scope of jus in rem law第三节物权的效力the effect of jus in rem第四节物权的类型categories of jus in rem第五节物权的变动the alteration of jus in rem第六节物权的保护the protection of jus in rem第十二章所有权ownership第一节所有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state ownership,collective ownership,private ownership and others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condominium第四节相邻关系neighborhood rights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acquisition of ownership第十三章共有Joint ownership第一章共有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joint ownership第二章按份共有co-ownership by shares第三章共同共有common ownership第四章准共有quasi-co-ownership第十四章用益物权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usufruct on immovabies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right to contract for management of land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 for construction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homesteads第五节地役权easements第十五章担保物权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s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抵押权mortgage第三节质权plege第四节留置权lien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relationship between co-existed jus in rem for security purpose第十六章占有possession第一节占有的概念definition第二节占有的效力与保护the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possession第三节占有的取得与消灭the acquisition and elimination of possession第三编债权jus ad rem (creditors’ rights)第一分编债券总论pandect第十七章债的概述introduction of jus ad rem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the definition,characterisctics&key elements of adebt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causes of debts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the position of debt law in civil law and the structure of debt law第十八章债的类型the classification of debt第一节种类之债obligatio generis第二节货币之债pecuniary debts第三节利息之债interests debts第四节选择之债obligatio alternative第五节连带之债joint and seneral liabilites第十九章债的履行performance of debt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the definition and principles of performance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appropriate performance of debt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preservation of loan and 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loan第二节债的担保guarantee of obligation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transference and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一节债的转移the transference of obligation第二节债的消灭the termination of obligation第二分编债权分论debts specific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introduction to contract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contract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conclusion of a contract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procedures for formating a contract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contract contents and their interpretation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defenst system in the performance of bilateral contracts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counterargument right for security第四节不安抗辩权right of plea against the advanced performance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the concept and condition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和法律后果the procedure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modification and rescission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contract law liabilities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 in concluding a contract第二节违约责任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specific contracts第一节买卖合同contracts for sale第二节互易合同contracts of barter第三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s for supply and use ofelectricity,water,gas or heating第四节赠与合同contracts for donation第五节借款合同contracts for loans第六节租赁合同contracts for lease第七节借用合同contracts of loan for usage第八节融资租赁合同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s第九节承揽合同contracts for work第十节建设工程合同contracts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ion第十一节运输合同contracts for transportation第十二节保管合同contracts for storage第十三节仓储合同contracts for warehousing第十四节委托合同contracts for commission第十五节行纪合同contracts for brokerage第十六节居间合同contracts for intermediation第十七节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第十八节隐名合伙合同contracts for partnership with dormant partners第十九节技术合同technological contract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management of othe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management of other people’s affairs without mandate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obligations arising from unjust enrichment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categories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legal consequences of unjust enrichment第四编继承权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the principles of law of succession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the acceptance,disclaimer,disinheritance and protection of rights of inheritance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the concept and scope application of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the range of heirs at law and the order of sussession第三节代位继承inheritance in subrogation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distribution of the estate in statutory succession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testamentary succession,legacy and 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estamentarysuccession第二节遗嘱的设立making a will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the alteration,revocation and execution of a will 第四节遗赠legacy第五节遗赠抚养协议legacy-support agreements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the disposition of estate第一节继承的开始opening of succession第二节遗产estate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the partition of the eatate and repayment of the debts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the estate without successors or legatees第五编人身权personal rights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s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和意义the function and significance第三十五章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第一节人格权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生命权right of life第三节健康权right of health第四节身体权bodily right第五节姓名权与名誉权right of name第六节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第七节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第八节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第九节信用权right of credit第十节人身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第十一节贞操权right of chastity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general personality第三十六章身份权rights of personal status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第二节荣誉权right to honor第三节其他身份权others第六编侵权责任torts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一节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the concept and juristic characteristics of torts and tort liabilities第二节侵权行为的分类categories of tort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归责原则imputation principles of tort liability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the concept and system of the principles 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liability for fault第三节无过错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orts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行为violations of legal duty第三节损害事实actual losses or damages第四节因果关系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ious conducts and damages第五节过错fault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property rights or person rights of other peopl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life,right of health or bodily right anf corresponging liabilities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nam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ortra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reputation or right of credit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六节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privac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七节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freedom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八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chastity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九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upon other people’s right of general personality or right to honor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四十一章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joint tort第一节共同加害行为与责任joint injurious act第二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joint dangerous act第三节无意思联络的熟人侵权行为与责任several concurrent tortfeasors第四十二章各类侵权责任particular tortious activities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introduction第二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of state organs or its personnel第三节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efective products第四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greatly hazardous operations第五节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pollution第六节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constructions 第七节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working objects第八节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责任encroachment caused by domesticated animals第九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encroachment by persons without or with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conduct第十节医疗侵权行为与责任medical malpractice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与责任road-traffic accidents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与责任breach of security-and-protection-duty and corresponding tort liabilities第十三节校园中侵权行为与责任torts on campus and corresponding liabilities 第十四节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employor第十五节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ies of independent contractor第十六节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与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arising out of master&servant relationship第四十三章侵权责任的承担remedies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形式及其适用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ort liabilities and application of remedy methods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the most important remedy method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property,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damages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emotional damages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reasons for counterarguments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coincidence of tortious liabilities and other civil liabilitiesCredit by 秋爽。
第3章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实际还有胎儿)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案 例3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 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 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 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 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 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 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 成立?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 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 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 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 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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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男)与李情(女)于1985年结婚,生有一 子张川。1987年张明病死。1989年李情经人介 绍与王亮相识。王亮将全部家产交给己经成年 的儿子王江,自己只身一人到张明家与李情成 婚。但与其子王江仍有往来。王亮与李情结婚 后生有二个女儿,名叫王芬和王芳。但后来王 亮与李情二人感情破裂,于1995年6月1日离婚, 1995年6月8日,王亮突发心脏病死亡。李情为 了生活,带着张川、王芬、王芳改嫁到陈保家, 陈同意抚养王芬和王芳,但不同意抚养张川。 李情与陈保又生了两个子女分别叫陈和、陈平。 1999年,李情、王芬和王若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分割王亮生前交给王江的财产。问 题: (1)本案中谁对张明的财产有继承权? (2) 谁对王亮的财产有继承权? (3)人民法院是否 支持李情、王芬和王芳的请求?(4)如果陈保死 亡,谁对他的财产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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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991 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 1995 年其 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 1996 年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 妻乙和其子丙继承。 1997 年,妻乙带产改 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申离家出走后, 南下深圳, 1998 年因福利彩票中奖 20 万。 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 200 万。1998 年 12 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 查,甲于 1997 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戍。现间甲 的 200 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99年 多选) 返回 J A .乙 B .丙 C .丁 D .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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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转继承的概念: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 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 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
司考例题
目录
继承法
法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的范围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 公民的私有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
第四节 遗产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 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婚姻 家庭 继承
法
第五节 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受到不法侵害时, 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一般诉讼时效2 一般诉讼时效2年
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 应当在2 起,应当在2年之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 法定继承是强制性规范,除死者生前依法以遗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嘱方式改变外,其他人都无权改变。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婚姻 家庭 继承
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 继承权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 继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 嘱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取决于继承人的主观意志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H.第八章 国际法上的继承
2、可继承的条约是领土性的、处置性 dispositive条约 。 所谓处置性条约是指从 条约。 条约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条约,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条约 , 如边界划分的条约; 河流的共同使用、 如边界划分的条约 ; 河流的共同使用 、 铁 航运、 灌溉等方面的条约; 路 、 航运 、 灌溉等方面的条约 ; 还有关于 非军事区、 中立区条约等。 非军事区 、 中立区条约等 。 处置性条约一 般都是继承的, 般都是继承的 , 但不排除继承后提出对条 约的修改。 约的修改。 3、条约继承不应影响第三方的权利。由于 、条约继承不应影响第三方的权利。 领土转移的情况不同, 领土转移的情况不同,条约继承也有不同
3、国家财产继承的方式: 、国家财产继承的方式: 财产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财产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 不动产原则上 随领土转移而转移。 随领土转移而转移 。 但如果影响另一部分 领土实际生存的, 应给予公平补偿。 领土实际生存的 , 应给予公平补偿 。 动产 不以它所在的位置决定其归属, 不以它所在的位置决定其归属 , 而应当公 平地分配给所有的国家, 平地分配给所有的国家 , 除非与某一部分 的领土生存有关而应归属有关领土。 的领土生存有关而应归属有关领土 。 在国 外的不动产, 应归一国继承, 外的不动产 , 应归一国继承 , 而由继承国 给其它国以公平补偿。 给其它国以公平补偿。
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一个国家或民族 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 , 的政治、 经济、 的政治 、 经济 、 文化的发展提供了历史证 据 。 档案的特殊性在于它不能按比例地分 分割,但档案可以复制。 配、分割,但档案可以复制。 国家档案如何继承,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 国家档案如何继承 , 国际法没有统一规定 , 一般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 一般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协议解决 。 从殖民 地独立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一定的特殊性。 地独立的国家的档案继承有一定的特殊性 。 因为一般它们都被收藏在宗主国国内。 因。 是一个严重问题 。 联合国有文件要求宗主 国把属于前殖民地的国家档案交还新独立 国家继承。 国家继承 。 双方签订条约时不得剥夺新独 立国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权。 立国对国家档案的继承权。
第十一章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
•
第一,在遗产分配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第二,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 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权继承公、婆或岳父、岳 母的遗产。而没有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 岳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
•
第三,在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扶养人按 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履 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 利。 第四,对被继承人生前不负有任何法定的扶养义 务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有权取得适当的 遗产。相反,法定继承人虐待、遗弃、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则丧失继承权。
(四)养老育幼,特别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的利益的原则
第一,在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确定上,以 继承 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 出发点。
第二,在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 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 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有 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遗产;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适当的份额甚至可 以多于继承人分得的份额。
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继承的种类
第三节 继承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四节 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五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二、继承的起源
三、继承的本质和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在民法学上,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于死 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他人所有的法律现象 或法律制度。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法定继承的概念用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有关要求。 【教学重点及难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三十章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遗嘱继承概念
第三十一章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二)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九章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章
第三编 继承
第三编继承第一节继承权一、继承权(一)继承权概述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3.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00.10)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
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
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B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三)继承权的丧失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继承权;(2)仅丧失其所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其他人的继承权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2
1、财产继承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公民死 亡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必须是一 定亲属范围内的自然人 3、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个人 合法财产 4、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的变更性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1)必须以争夺遗产为目 的;(2)继承人不论顺序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1)构成遗弃的条件: • 被遗弃的对象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 继承人有能力尽抚养义务而拒不履行 (2)有上述行为的继承人,如果以后确有悔 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宽 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 • • •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一)遗嘱变更撤销的基本要件 (二)遗嘱变更、撤销的形式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书、代书、 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遗嘱变更撤销的方式。 1、明示方式 2、推定方式 (1)如果有数份内容互相抵触的遗嘱, 首先看有无公证遗嘱,如果有就以最后所 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 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就案时间顺序,以最 后所立遗嘱为准 • • • • •
• • • • • •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三、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基本条件有二: (一)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必须与遗嘱所涉及的事项不存在利 害关系
• 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续人、受遗赠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 1、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配偶、晚 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直系姻亲等 • 2、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 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第八章 继承法
4.录音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以此形式设立 的遗嘱,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当遗嘱制作完毕以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 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它是指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以口头形式 设立的遗嘱。所谓紧急情况指的是病危、天 灾、战争等情况。由于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 和伪造,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 所以继承法作了限制性规定,一是必须是 在危急情况下才能才用;二是设立时必须有 两个见证人在场;三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 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设立遗嘱时,所立 口头遗嘱无效。
4.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 ——被继承人死亡
我的继承人
第二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 称。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遗产分配原则等项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未立有遗嘱;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 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案例1]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 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 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 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 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 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 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 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 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 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 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 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 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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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
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
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
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
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公民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
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
在遗嘱继承时,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
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明确地写在条文上,但始终贯彻着这一基本精神,切实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
具体表现为: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我国《继承法》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出发点。
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而且,为鼓励赡养老人和有利于抚育后代,《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照顾病残。
《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3.遗产分割应保护胎儿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第28条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即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求,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的方式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
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定继承时由共同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二是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来源:考试大_政法干警第三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一、遗产的概念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
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虽有自然人的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若无遗产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继承法律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3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这一定义,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被继承人自己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得依法处分,继承人不享有主观意义继承权,无所谓遗产。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
第二,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
在现代法上,继承人所继承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权益。
作为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因而凡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只要在其死亡时存在,就属于遗产。
第三,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
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须依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
被继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虽于继承开始时未返还,也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只有其应有的部分才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财产,也不能列人遗产。
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依法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一)遗产包括的财产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
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
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
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
(二)遗产中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为这些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
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都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国有资源使用权,虽然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遗产。
4.承包经营权。
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依该条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但这一规定已有所松动,如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质上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来源第四节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的权利。
因为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
因此,在我国,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有着一致性。
(二)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在继承法中,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例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
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