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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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公民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时,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明确地写在条文上,但始终贯彻着这一基本精神,切实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具体表现为:

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我国《继承法》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出发点。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为鼓励赡养老人和有利于抚育后代,《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3.遗产分割应保护胎儿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第28条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即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求,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的方式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定继承时由共同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二是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来源:考试大_政法干警第三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虽有自然人的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若无遗产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继承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第3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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