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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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继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学习和掌握继承法各
项具体制度的突破口,通过讲授,让学生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原理理解继承法律关系,并把握其特殊性,深刻理解继承权的动态与静态关系,为学习继承法中的具体制度打下基础。
教学重点与难点: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遗产的范围
教学方法:讲授
开课学期:春季
学时:4学时(第12周)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继承法律关系是指有继承法规范调整的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含义:
1.继承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其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不须义务主体履行某种积极的行为,义务主体仅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而不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积极义务。
3.是以公民为主体一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人、国家不能成为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4.是一种与亲属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律关系。可以作为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的都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权利主体,继承人
义务主体,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
(二)客体
只能是遗产,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
(三)内容
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不得妨害、干涉继承人
继承权的行使的义务。
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含义:
1.是由继承法规定的
2.是得以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的人
3.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二)分类
古代,分为遗产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
遗产继承人,是指继承宗祧而又继承遗产的人
遗产承受人,是指仅继承遗产的人
我国一般分为:
1.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顺序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法律规定。
2.遗嘱继承人,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直接承受遗产的继承人。即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其继承权来自依法所立的遗嘱。
在我国遗嘱继承人只能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三)继承能力
又称为继承权利能力,是能够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资格。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当事人自己不能放弃。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继承开始时起必然转移与继承人,那么,只有于继承开始时生存的公民才有继承能力。
即继续存在或者同时存在原则,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后都存在,才具有继承权利能力,从而可以实际享有继承权
那么,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或者已经死亡的人,也就没有继承能力。但对于胎儿有争议。作者认为,不应确定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继承法规定在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只是法律为保护继承开始后出生的被继承人子女的利益的特别措施。
继承能力是一种权利能力,所以继承能力与继承人的年龄、智力等情况无关,不因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是指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1.与非继承人之间,为继承法律关系
2.与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一种共同继承关系
权利是遗产的共有权,遗产分割的请求权,个人应得份额的处分权
义务是管理和保管好财产。
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中的债权、债务和基于遗产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发生连带关系。
3.与受遗赠人之间的关系
遗赠在遗嘱执行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果遗嘱继承人为执行人,则遗赠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发生效力。
4.与被继承人债权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继承人为债务人,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有请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含义:
1.是公民享有的权利。只有公民才可以享有继承权,并且基于继承权取得遗产。
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2.有两种发生的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和法律的直接规定
3.具有财产性。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根据。
继承权在继承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含义:
(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
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其特征:
1.一种期待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主体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只是继承人将来可能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
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有可能实际参与继承,但是要真正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
2.是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的
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所以,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份而赋予公民的。但决不是身份权。
3.具有专属性
是一种权利能力。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只能由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4.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法律所以规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