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关系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遗产继承关系证明
夫妻遗产继承关系证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证明,是指夫妻双方在另一方去世后,继承其遗产的法律手续。
对于有共同财产的夫妇,合理规划遗产继承关系,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在夫妻之间,遗产继承可以通过遗嘱进行规划。
如果夫妇双方确立了遗嘱,那么遗嘱中所列明的分配比例便是法律有效的。
然而,在夫妻之间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关系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的分配。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的继承关系将很难得到遗产分配上的特殊关注。
补充相关证明文件也是证明夫妻遗产继承关系的方法之一。
夫妻之间应该将婚姻证明和房产、银行存折等财产上的登记权引入注册机构办理公证。
如果夫妻之间开立了共同账户或拥有共同房产,那么办理公证是一种好的证明方式。
此外,还需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公证机构,以确保证明材料和证书的真实性。
另外,夫妇之间应该在彼此当面写下一份遗嘱。
只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双方便可以在遗嘱上签名。
即使没有容易损坏的纸张,也可以使用手机或电脑来生成遗嘱,最好在私人云存储空间里备份。
这样可以确保在双方去世后,子女可以在无需进行繁琐法律原件的情况下,达成继承的协议。
在规划遗产时,夫妻之间需要考虑到税收问题。
如果遗产继承人设有遗嘱,那么应该清楚哪些财产需要进行打包遗产申报(其中可能会涉及遗产税),哪些财产可以被直接转移。
如果没有合理考虑,可能会导致财产的损失和税收的增加。
遗产继承关系证明在夫妻中应该备齐各种相关文件,以减少继承过程中的麻烦。
无论是夫妻之间有无遗嘱,都应该在处理遗产问题时尽可能地与前期规划。
保护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利益,对于共存一生的伴侣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任务。
继承法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遗产
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Hale Waihona Puke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 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 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 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 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1)刘某遗产有哪些? (2)刑某可否继承刘某的财产?
被继承人杨某系杨某某、田某之子。1985年10月,父子分家折产, 杨某分得房屋一处3.5间。但约定,其父母享有其中的1.5间产权。因 当时杨某未婚,仍与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6月,杨某与徐某结婚, 婚后仍与杨某父母共同生活。1987年11月,徐某病故,遗留有个人 财产:被、褥各四床、毛毯一床、木箱四口、沙发一对等;夫妻共同财 产有:录音机一台、缝纫机一台。由于徐某父母双亡,无其他继承人, 故杨某未分割遗产。1988年2月,杨某与张某结婚。次月,杨某夫妇 与其父母分居生活,当时杨某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带走:14英寸彩电一 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及家具一套。1988 年6月,杨某在矿洞里突然 被砸死亡,9月其妻张某产一女儿。杨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购买洗衣 机一台,煤气罐一套,计款1912元,夫妻共同债务483.20 元,共同 财产扣除共同债务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1428.80元。杨某遗留的个 人财产有:房屋二间、14 英寸彩电一台、100型摩托车一辆,债权 1148元。此外,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尚有合伙财产及采矿设备一套、 存款8000元,矿石款6万元,黄金十余两。杨某死亡前,曾在保险公 司投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000元,受益人是其妻子张某。
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二、主旨:
本条规定了负责通知被继承人死亡的公民、单位或者组织。
三、条文释义:
继承法律关系是由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一定都在继承地点,因此,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应当负责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由于继承人无行为能力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通知时,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公民、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继承人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应以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论处。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财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继承的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
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
第五章 继承法概述
肯定说:胎儿具有继承能力 《瑞士民法典》: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有生存,出生前即具 有权利能力的条件。 《德国民法典》:在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 视为在继承开始前出生。 否定说:不具备继承能力,但法律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胎儿出 生后的合法利益 我国《继承法》第28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司法解释第45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 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 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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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继承权的丧失意味着继 承人失去继承资格,不论其发生在何时,均自继承 开始之时发生效力。如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开始之 后由法院确认的,该确认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 效力。 2、继承权丧失对人的效力: (1)仅是对于特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的丧失, 对其他被继承人不发生效力。 (2)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 位继承。(司解第28条) (3)继承权的丧失不得对抗取得遗产的善意第三人。
失踪人只是被宣告失踪,被继承人死亡时仍生存, 具有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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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 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在立法和研究中,继承权一词有两种含义: 继承期待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享有的是继承期待权。 继承期待权是不确定的权利,可能因继承人的死亡或继 承权被取消或有法定丧失继承权事由的出现,或有顺位 更优先的继承人出现而全部落空,或因有同顺位的其他 继承人出现而缩减等。 继承既得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享有的是继承既得 权。继承既得权作为现实可行使的权利,继承人可以接 受,也可以放弃。对于已经接受的继承权,继承人可以 有偿或无偿地转让他人。继承既得权受到侵害时,得请 求回复。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
Only those who are constantly looking for opportunities will seize opportunities in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在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留下一些遗产,这些遗产可能是房子、可能是车子、也可能是金钱。
为了防止死者的亲人为了这些遗产争论不休,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文献规定了继承权。
那么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到底有哪些?下面的为您详细解答。
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第3章 继承法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关系的继子女,实际还有胎儿) (3)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 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案 例3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 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 一子赵小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 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 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 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 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 成立?
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 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 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 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 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 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 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 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 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基本知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继承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规范继承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继承人的权益保护和遗产的合理处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制度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
法定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法定继承在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公平性。
而遗嘱继承则是指遗嘱的制定者根据个人意愿对遗产进行安排和分配,为继承人提供了更大的自由与灵活性。
二、平等继承与差别继承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二是平等继承与差别继承并存。
平等继承是指不论继承人的性别、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等身份与地位,所有合法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
平等继承体现了法律上对于个体平等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而差别继承则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特殊制度安排,例如对无婚生子女、养父母等群体进行特殊继承安排。
三、退位继承与追溯继承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三是退位继承与追溯继承并存。
退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时拒绝继承或者放弃继承权,其继承份额将依法分割给其他具有继承权利的人。
退位继承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尊重个体意愿,保护个体自由权利。
追溯继承则是指对于未出生的继承人,在其出生后即可享有继承权。
追溯继承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对于未成年继承人权益的保护。
四、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主要涵盖配偶、直系卑属和旁系卑属。
顺序上,配偶和子女享有首位继承权,依次为父母、祖父母等。
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具体规定既考虑了家庭关系的亲密度,也兼顾了合法继承人的实际需要。
五、署名继承人与无署名继承人继承法中还存在署名继承人与无署名继承人的区分。
署名继承人是指在继承人未进行公证、登记等形式手续前,可以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
无署名继承人则是指在继承人未指定的情况下,由法律进行统一规定的继承人身份。
继承制度概述—继承概述
04
遗产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依法 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遗产的特征是: 1.时间上: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 2.内容上:遗产内容具有财产性,不涉及人身关系的 部分。 3.性质上:合法财产才可以成为遗产。
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以 及其他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的范围。 在我国法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主要包括 如下几类:①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财产;②与被继承人的人身 有关的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利和义务;③自然资源利用权;④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权;⑤土地承包经营权。
遗产
(三)遗产的确定 被继承人基于社会活动和家庭生活的客观实际,其财产可 能与其他主体的财产产生共有关系。确立“先析产后继承”的 原则,有利于确定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保证遗产继承的合法 性,切实保护被继承人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共有财产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合伙共有等财产。
遗产 (四)遗产的管理 遗产管理人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负责处理涉及 遗产有关事务的人。其要妥善保管遗产,还要在不同主体之间 妥善分配好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 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 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继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述
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2.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3.
继承的开始
4.
遗产
01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是死者死亡时,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 种法律制度。继承法律关系有以下特征:
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条文】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
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
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 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
《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
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继承法
三、以遗嘱继承(successio secundum tabulas) 为主,法定继承(successio ab intesta)为辅。
第一,法定继承不得和遗嘱继承并用。
第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三,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滥用,规定特留份制度。 四、两种法定继承长期并存,后来以血亲为基础。 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以宗亲为基 础的市民法的法定继承制度,不是宗亲即不得继承;一 种是以血亲为基础的大法官法的法定继承制度,只要是 血亲,不管是不是宗亲,一律享有继承权。后来优帝一 世于公元543年和548年以第118号和第127号新敕,把罗 马法的继承制度作了彻底修改,完全以血亲作为继承的 基础,宗亲继承制度从此废止。
案例分析
杨世泽与妻陈军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杨建国、次 女杨建业、三子杨建功。杨建功从小智力发育不健全, 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建国与杨建业相 继成家立业。1985年杨建功与张云芳结婚。1986年杨世 泽患肝病,1987年1月病故,留有遗产三居室房屋一套、 人民币3万余元、家具(估价5000元)。在分割遗产的 问题上,杨建国、杨建业提出三弟杨建功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没有能力继承父亲遗产,而杨建功之妻张云 芳提出其丈夫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并不影响 他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提出由自己代为行使,后诉至 人民法院。法院当如何处理? (继承法第6条)
(3)客体:遗产。
继承人 被继承人 受遗赠人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 合法有效遗嘱,无偿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法定继承人 享有的是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人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 1、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 2、是绝对权。 3、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它属于财产性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在遗产继承中,财产继承顺序应该是⼤家最关切的话题了。
现实中有很多因为财产分配意见不同⽽产⽣纠纷的案例。
财产按照什么顺序分配,这⾥涉及到第⼀顺序和第⼆顺序,具体内容有哪些?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在⽣活中出现这样⼦的法律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的时候,下⾯店铺⼩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希望能够解答你的疑问。
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是什么《民法典》第⼀千⼀百⼆⼗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继承,第⼆顺序继承⼈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继承的,由第⼆顺序继承⼈继承。
本编所称⼦⼥,包括婚⽣⼦⼥、⾮婚⽣⼦⼥、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
本编所称⽗母,包括⽣⽗母、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母的兄弟姐妹、同⽗异母或者同母异⽗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产继承的⽅式在我国,遗产继承的⽅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在⽣前订⽴遗嘱,指定继承⼈继承⾃⼰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前订⽴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与扶养⼈订⽴协议,由扶养⼈负担被继承⼈⽣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所有。
该⽅式主要出现在⽼⼈⽆⼈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式中,遗嘱扶养协议的效⼒最⾼,其次是遗赠,效⼒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我们由此可知,配偶、⼦⼥、⽗母作为被继承⼈最亲密的⼈,位列财产继承顺序中的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则为第⼆顺序继承⼈。
继承的时候,先从第⼀继承⼈开始,只要没有第⼀继承⼈时,第⼆继承⼈才能继承。
明确继承顺序是财产能够清晰分割的有⼒保障,⼤⼤减少了财产继承中的纠纷和问题。
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的法律适用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时,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承受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和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继承是一个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存在继承制度,包括对被继承人人格的继承和对其财产的继承。
不过,现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指财产继承,它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当然,无人继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即涉外继承关系。
它是指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继承关系。
第一节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制度。
它又叫无遗嘱继承,与遗嘱继承一起构成一国主要的财产继承制度。
由于各国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方面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而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是大量存在的。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就是采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涉外法定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的问题。
从各国继承立法来看,基本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立法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
(一)同一制同一制又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把遗产看成一个整体,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遗产分布在一国或数国,均适用同一准据法,一般是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本国法或住所地法)或者财产所在地法。
1.被继承人的属人法“继承依被继承人属人法”这一古老的冲突规范来源于古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制度。
罗马法认为,继承是对死者人格总体的继承,是死者人格的延长。
法定继承关系存在的前提,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人格延续关系,即一定的身份关系或亲属关系。
根据传统的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定继承关系理应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It is not difficult to make a decision, but the hard part is to put it into action and stick to it to the en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其中明确对于公民的相关继承情况进行了认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来处分遗产,也可以由法院继承处分财产。
一、继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继承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有关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民法典》对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中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中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也会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通过的民法典新增了不少内容。
也带来了很多变化,特别是继承这⽅⾯,继承⾃古以来都是家庭⾮常关⼼的问题,处理不好会导致家庭不和谐,那么民法典中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继承关系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母与⼦⼥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继承关系中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等。
相互继承关系中⼀⽅死亡的,按法定继承的第⼀顺序继承遗产。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六⼗⼀条【夫妻相互继承权】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零七⼗条【⽗母⼦⼥相互继承权】⽗母和⼦⼥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继承⼈包括什么包括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第⼆顺序: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
被继承⼈的⼦⼥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的直系晚辈⾎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被继承⼈的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
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如果被继承⼈去世留下的财产,在没有第⼀顺序继承⼈时,第⼆顺序继承⼈的兄弟姊妹在继承时,对不在⼈世的兄弟姊妹应得的份额由他的⼦⼥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兄弟姊妹五⼈,单⾝⼀⼈的⽼⼆去世了留下⼀⼤笔财产,但是⽼⼤先于⽼⼆去世,但⽼⼤有⼀个⼉⼦,现⾏的法律⽼⼆财产是⽼三、⽼四、⽼五来继承,⽼⼤⼉⼦没有份的,但是明年起这时候⽼⼆的财产就由⽼⼤⼉⼦、⽼三、⽼四、⽼五来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归属与亲属关系
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归属与亲属关系在遗产继承中,遗产归属是一个关键问题。
遗产的归属涉及到亲属间的关系和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遗产归属与亲属关系的问题。
一、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遗产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将其财产转移给其亲属或其他指定的继承者的过程。
在许多国家,遗产继承往往基于法律规定,并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血缘关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被继承人的亲属享有优先权继承遗产。
通常情况下,直系亲属如配偶和子女会优先于其他亲属继承遗产。
而在一些文化中,家族成员可能会享有更大的遗产份额。
其次,平等分配原则。
在某些国家,遗产将会被平均分配给所有合法继承人,无论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有多近。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和平等。
最后,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原则允许被继承人在其生前决定如何分配其遗产。
遗嘱可以覆盖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但是一些国家会对强制继承份额进行限制,以保护亲属的利益。
二、遗产继承中的亲属关系在确定遗产的归属时,亲属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常见的亲属关系及其在遗产继承中的影响。
1. 配偶在大多数国家中,配偶享有优先继承的权利。
无论是有无子女,配偶通常都会获得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
这是因为配偶在被继承人生前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需要被经济上保障。
2. 子女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通常享有较高的继承权。
在一些国家中,子女的遗产份额与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有关。
长子或长女可能会获得更高的遗产份额,以便更好地照顾其他亲属。
3. 父母和祖父母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和祖父母可能会在遗产继承中起到关键的角色。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配偶或子女,其父母和祖父母可能成为合法的继承人。
然而,在一些国家中,父母和祖父母的继承权被较远的亲属所替代。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通常在遗产继承中处于次要位置。
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直系亲属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才会成为继承人。
而在一些国家中,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可能会被限定在一定的条件下。
5. 其他亲属关系在一些国家,如中国,还存在着更加复杂的亲属关系和继承规定。
继承的意思
继承的意思
答:继承的意思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有可能是法律行为也有可能是事实行为。
法定继承顺序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继承什么意思呢?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选产的人为继承人。
在我国,继承分为选嘱继承与法定继承。
选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的分配。
二、继承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
继承有可能是法律行为也有可能是事实行为。
找法网提醒你,“继承”属于法律制度,而不能说其是法律行为还是事件。
“继承权的行使与放弃”是法律行为,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继承还是放弃继承。
“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事件,被继承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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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可以在什么范围内指定继承人,有二种不同的立法例。一 部分国家允许遗嘱人指定任何人作继承人,遗嘱人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 围以内指定,也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指定,甚至可以指定法人为 继承人。多数国家,如美国、德国、瑞士、法国、前苏联、前捷克斯洛 伐克等国,均属此种类型。另一种立法例以我国为代表。我国继承法规 定,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继承人。
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 产 第五节 继承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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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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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一、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调整,因被继承人死亡 而发生的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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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的区别表现在: (1)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
而引起遗赠扶养协议关系发生的是当事人之间的 意思表示。 (2)继承法律关系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人 与其他一切人之间的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 而遗赠扶养协议在被扶养人死亡以前就发生法律 效力,是扶养义务人与受扶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是相对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确定;而 遗赠扶养协议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自协议成 立时就已经确定。
根据继承的方式不同,继承法律关系可分为两 种:一种是法定继承法律关系,另一种是遗嘱继承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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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区别
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不仅包括继承法律关 系,还包括遗赠法律关系、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遗赠扶养 协议关系。 (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三)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扶养协议关系
本位继承人是相对于代位继承人而言的,它是指基于自 己的继承顺序和继承地位而继承的继承人,如父母继承子女 子女继承父母、妻子继承丈夫、兄弟继承姐妹等 。
代位继承人是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法定 血亲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依法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 承其应继份的一种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特点是代位继承人 按照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继承。在代位继承中得代 位继承之人叫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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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可以将继承人 分为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血亲继承人指的是基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 而成为继承人的人,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继承人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关系而成 为继承人的人,合法的夫妻关系是继承权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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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一)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二)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 (三)本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四)推定继承人和应召继承人 (五)前位继承人、后位继承人和补充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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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按照取得继承权的根据,可以将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 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依照法律关于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规定, 取得继承资格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都是由法 律直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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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酌情分得遗产法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 (1)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血缘和婚姻关系来确定;而酌情分得遗产
的当事人则主要是依照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来确定,不以当事人有血缘和 婚姻关系为必要。 (2)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以均等为原则,以不均等为例外;而酌情分得遗产 的份额可以高于、等于或者低于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主要考虑扶养的 情况和当事人的需要来确定。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当然承受遗产,遗产转归继承人共同共有;而酌 情分得遗产人则非遗产共有人,只能要求继承人给付可以酌情分得的遗 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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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继承人
一、继承人的概念 二、继承能力 三、继承人的分类 四、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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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人的概念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指的是依照继 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公民。 (一)继承人是在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中对被继承
人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 (二)继承人是有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 (三)继承人所承受的是死者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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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能力
继承能力是得为继承人之能力,就其法 律性质而言,继承能力属于民事权利能 力。
在我国,公民不分男女,不问婚生与非 婚生,自出生开始到死亡为止,都具有 继承能力,得为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是于继承开始时尚生存之人 胎儿的继承能力 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继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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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承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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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
继承法律关系与遗赠法律关系的区别表现在: (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而遗赠法律关
系发生在受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 (2)继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
并且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而遗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法律 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国家和 其他民事主体。 (3)继承人的确定依据是血缘和婚姻关系;而受遗赠人的确定 没有限制。 (4)继承人享有的是继承权,遗产自继承开始就转移给继承人; 而受遗赠人享有受遗赠权,只享有要求遗嘱执行人给付遗赠 财产的权利。 (5)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不以被继承人有遗嘱为要件;而遗赠 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有遗嘱存在。
2、继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继承法律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2)继承法律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 (3)继承法律关系为财产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 (4)继承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法律关系 (5)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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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二、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