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2020等级评审-物品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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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损坏赔偿制度

1.凡在本院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各类学生及临时工,对公共财产均有爱护、使用和保养的责任,如有丢失、损坏,除赔偿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及当事人平常表现及对问题的认识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

2.偶因工作不慎,致使仪器丢失或损坏,如当事人平常工作细心、谨慎、爱护公物确系表现好者,可酌情减少赔偿费,但要进行教育。

3.因工作不慎而丢失或损坏仪器、器材、耗材,可根据情况赔偿,价值在100元以内,赔偿50%,价值100元以上者,酌情处理,但最低不能少于50元。

4.对使用仪器、器械时,毫不爱护、漫不经心或保管不善,工作粗心大意,违反操作规程致使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者,价值100元以下的应全部赔偿,超过100元的酌情赔偿,但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5.凡因使用年久和已有破痕者或因质量太差确实不耐用之物品,虽精心爱护、小心使用,但仍免不了破损者,可免予赔偿。

6.损坏仪器、器材经修理尚能正常使用者,当事人要负责修理费的全部或部分,原则同上。

7.凡丢失或损坏仪器、器材,当事人均应主动报告科室负责人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如隐瞒不报,一经查出,除应全部赔偿外,山坡下的书屋带你翱翔知识的海洋构建强大的知识库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8.不论赔偿价值的全部或部分,均按新旧程度折价计算。赔偿费由主管部门开条交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出。

9.患者及非本院工作人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仪器、器材造成损坏,一律照价赔偿,赔偿费交门诊收费处或住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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