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原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较法的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 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开始( 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王利明)
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6-13 (原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7年)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
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
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
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
〔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
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
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1-26内容提要: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合同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确认标准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模糊的认识和作法。
论文结合审判实践和立法规定,深入地探讨了确认无效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更加清晰地划清相关问题之间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词:无效合同、确认、违法性无效合同是相对干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实践中类型较多,情况比较复杂。
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因此有必要就无效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拟对无效合同的确认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如何理解违法性的概念呢?《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法》第52条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为无效合同的确认确定了一项明确的标准,但在具体适用中,还应当注意如下几点: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其中,“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
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才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这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是否无效的参考,法院不得直接援引这些文件为依据判断合同无效。
但是在考虑地方性法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无效的参考时,第一,应当考虑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有上位法存在。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
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个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名称(个人):联系人:地址: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作为出借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资金合法来源,并将资金提供给乙方使用。
2.乙方:作为借款人,应确保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借款合同。
3.履行方式:甲方与乙方应在合同执行前达成一致,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的方式、利率、还款方式、期限等具体条款。
4.期限: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为______,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5.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提供贷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义务:(1)甲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乙方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项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提前还款的,应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乙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利率、还款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提供贷款。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若一方违约,对方有权依法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约定补充。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2007级经济法学孙保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和责任。
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一种修正理论,即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产生效力,此即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本文在对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进行重点阐述之后,并且对合同相对性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初步探讨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关键词:理论基础,合同相对性,理论运用,例外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contract in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law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lativity of contract, the contract only emphasized in particular is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and produced legally binding between the third party kept out of contract effectiveness besides, a third party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claim the rights, also should not be burden contract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However, the practice showed that in certain situations, if cherish keep strict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will inevitably harm contract party especially the interests of a third person. It is for this reason that countrie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actice in succession contract to develop a fixed theories, namely admitted in specific cases, the contract to a third person can also produce effectiveness, this is the so-called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of the exception.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contract theory of relativity demonstrated, expounds the contract after apply the theory of relativity principle, discussed on the contract the relativity exception phenomenon.Keywords:theoretical basis, contract relativity, theory, exceptions一、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理论运用所谓合同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
一、合同相对性的历史演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目前比较权威的解释是以王利明先生给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源至罗马法的“债的相对性”理论,认为债是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为给付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请求权。
这种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特性,就是“债的相对性”。
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范围上,这种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含义是: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这一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很大影响,理论上,都将其视为债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一种当然原则。
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表现:合同相对性确立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立法对合同相对性规则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对性理论也同时得到发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侵害债权的情况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活动日益密切,民事行为之间的关联性不断增大,各种权利相互冲突、相互影响的机率也随之增多,如果债权受到第三人的侵害,仅仅因为债权是相对权而不赋予债权人基于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债权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明显违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济的法理。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效力的扩张作者:游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体、效力、责任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涉他合同的出现使得合同效力等不仅仅局限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本文分析了合同相对性效力的扩张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策略。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效力第三人作者简介:游弋,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会计师,博士,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24-02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限于缔结合同的双方,但在实际情况中,如果严格按照这一原则操作,将对合同当事人或者是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产生影响。
因此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的情况屡见不鲜。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简述(一)合同相对性原则来源罗马法中债的相对性被认为是该原则的起源,有学者认为“在罗马法上,债权是一种对人的权利,并被法国法及德国法继承,形成了债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的基本格局以及关于债权和物权法的重要法则。
在大陆法系中合同相对性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合同关系仅限于合同项下的当事人。
英美法系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将不能被赋予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同时所产生的债务也不能施加于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虽然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均确认了该规则的基础性功能。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一种产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关系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负有义务。
这在法律层面上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
王利明教授将合同相对性的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即只有合同的权利义务人才享有在该合同上相应的权利。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即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必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义务。
浅析法律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样态
浅析法律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样态根据罗马法规定,合同作为法锁,能够并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合同相对性规则自此确立,并被后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立法所继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合同具有约束特定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其主体、内容和责任均具有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作为合同法一般规定成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同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现代大多数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对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进一步有所突破,我国立法机关本着面向本土、注重实践和放眼国际进行法律引进、吸收、同化和整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合同相对性规则突破的样态,下文笔者将结合法律规范对合同相对性突破的样态进行类型化叙述和规范性分析,以期寻求知识和思维的体系化认识。
一、《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相对性突破样态(一)为第三人利益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样态1、规范依据《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理论分析该条是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的规范表述。
利益第三人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即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种的产物,利益第三人合同订立需要有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既不需要合同所牵涉的第三人具有行为能力,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债权人直接通过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向第三人提供某种利益,直接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作出履行,而不是与债务人、第三人分别订立合同或者分别作出履行的方式来完成,这样既可以减少交易费用,又可以很好地实现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
鉴于民商分立模式缺乏现实基础和理论给养,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更受到学界推崇和立法亲睐,在合同法总则中对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进行规范表述,为保险合同的规制和发展提供了规范基础。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作者:聂晶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11期【摘要】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法确立的合同基本规则之一。
该规则为合同实现“法锁”的作用,维护合同法本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实践的深化,合同相对性的固有弊端逐渐显现。
为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设立了合同相对性突破制度。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该制度有充分内在法理机理,且在维护法的价值如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规则;合同相对性突破;法的价值一、合同相对性概述罗马法中将诉讼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其中“对人之诉”是指债权人为了维护其债权而针对特定的债务人所提起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诉讼。
该规则是相对性规则的历史滥觞。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
合同之债作为债的一个重要渊源,其理所当然的应当具备债的相对性之特性,法律上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原则上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相对性原则实乃债的相对性的下位概念,是我国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甚至有学者将其称为“合同法体系的基石”。
合同相对性的内涵主要包括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
二、合同相对性的现实困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形式呈现多样化,交易关系也日趋复杂,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处理新形势下各种交易活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
合同相对性原则面临着“捉襟见肘”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合同债权的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而不能向该合同外第三人主张,这无疑将给债权人债权之实现造成巨大的风险,不利于对债权的保护。
标准合同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标准合同的若干问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5-9-17标准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二十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由于标准合同的适用面日益普遍,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极为突出,因此对标准合同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以为我国有关标准合同的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提供参考,是十分必要的。
一、标准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对标准合同的概念,学者之间历来有着不同看法。
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标准合同究竟是指由一方制订的合同文件,还是应指双方订立的合同,迄今仍无统一意见。
我们认为,虽然在标准合同订立中,要约方都具有强有力的经济实力,甚至居于垄断地位,其提出的要约,有的可能得到政府部门或立法机构的认可,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承诺方只能对其表示完全附合或断然拒绝,而不能讨价还价。
但是,由于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合意,即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故单纯由一方制订的合同文件,若未经另一方的接受或同意,不能视为合同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这是合同的基本特点,标准合同也不例外。
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标准合同必须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在合意的基础上产生的合同。
在标准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方向要约方作出的附合,也是合意,假如不承认另一方的附合形成合意,把标准合同视为由一方制订的合同文件,那么,它就不是原来意义的合同了,而只是一种单方的行为。
由此,标准合同应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
标准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标准合同文件是由一方预先制订的,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制订标准合同文件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标准合同文件是由政府部门机构制订的,如常见的邮政合同(电报纸、包裹单)。
标准合同文件虽由一方预先制订,但制订方必须在承诺方承诺以前明确呈示其条款,若明确呈示其书面文件有困难,则应将合同条款悬挂于订约所在的清晰可见之处,并且向承诺人指明,从而使承诺人能明确了解合同条款内容。
浅论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浅论代位权制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摘要:代位权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我国代位权制度设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对代位权诉讼的具体运作作出了司法解释。
合同相对性原则源自债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大陆法系合同法一大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指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以外,任何其他人不得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次制度逐渐受到了挑战,本文就合同相对性及其突破做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代位权;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
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
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方式。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of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①。
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并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特许经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你一定可以
特许经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你一定可以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核心原则,历来被看作合同法的基石,合同法的很多规则都是以合同相对性规则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那么,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概念呢?目前在学理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解释,比较权威的解释是王利明教授的定义: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地位,同时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主要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所谓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为不特定,即不为合同关系,就不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因而,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此种义务条款,此义务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征得第三人同意之后,该义务方可生效。
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法律可以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第三人意愿的。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合同分则)【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九章合同分则一、概念题1.权利瑕疵担保(北科2011年研)答:权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负担该项义务。
另外,买受人能够依据保护交易安全的规定,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也无须承担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
2.所有权保留(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答: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先行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就动产而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但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该制度以微观上的利益均衡、交易安全为宗旨,以权利拥有和利益享用相分离的权利分化理论为构思主题,以设定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前提条件为特征,精巧地实现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提前享用,有效消除了出卖人滞后收取价金的交易风险。
3.赠与合同(人大2012年研)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①赠与属于合同的一种;②在赠与合同中,必须存在给予行为,在减少赠与人财产的同时,使受赠人的财产因赠与而有所增加;③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④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4.消费借贷(浙大1998年研)答:消费借贷,是指消费者向银行和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借贷,用于购买房屋、汽车、医疗、旅游等消费型支出的一种消费形式。
贷款消费的特点包括:①贷款消费以信用为基础,消费者与贷款的机构构成了借贷关系,按照约定按时还付利息;②贷款消费主要用于购买大件消费品以及大额服务。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摘要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源于债的相对性,一直以来为英美、大陆两大法系所认可,并在合同法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曾被认为是合同制度和规则的奠基石。
但随着近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交易程度的日益频繁,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多处突破并且遇到诸多的挑战。
因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问题的探讨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实践状况而言,我国《合同法》在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问题上的相关规定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等相关制度上还需进行进一步完善。
本文尝试着在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法中应当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突破的地方进行阐述,进而分析指出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相关立法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推动。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comes from the relative nature of debt, and it has been approved in the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is very important in the field of contract law , and it was considered to be the rules of the contract system as the foundation . However, with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ety , as well as increasing levels of trading, the contract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has been experiencing a lot of breakthroughs and a number of challenges. Thus, the issue of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very important . In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judicial practice, the situation in the principle of breakthrough especially on the issu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s not very perfect, especially in hurts from third parties, and revocation of the right and the related systems still needs to be further improved. This paper attempts to talk about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n the basis of contract law, and ask for a breakthrough in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ccording to the deficiencies in legislation,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sound proposal. I hope this article will explore the principle of relativity of contracts and be a breakthrough to promot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contract law.Key words: Contract;The relativity principle of the contract;Breakthrough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引言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基石,是各国合同法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有关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构成了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合同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什么是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对合同各方产生法律效力,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一种原则。
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其他第三人对于其利益关系限制或产生效力,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
王利明论合同相对性的观点王利明是中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律教育家。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意义十分重要,因为它是现代经济秩序的基础。
他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性:维护当事人自主权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维护当事人自主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针对着合同双方,因此只有当事人自主决定达成合同才能称之为合同。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那么当事人的自主权就会受到侵犯。
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合同相对性原则还可以促进经济交易的进行。
现代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各种形式的经济交易频繁出现,如果合同存在对第三人的效力,必然会使交易的进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赋予合同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约束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据法律的规定,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合同具有对第三方的效力,就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造成混乱和纷争。
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的关系虽然合同相对性原则表明,合同只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第三人也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虽然合同不能直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是在一定条件下,第三人受到合同的制约也是有可能的。
异议权和撤销权在合同的订立中,如果合同一方明知合同违法或者严重违反公共利益,而与相对方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惩罚违法行为。
另外,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
原则例外在特定情况下,合同也可以对第三人产生部分效力。
比如,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债权人有从属关系,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和抵押人可以代替借款人承担清偿责任。
此时,第三人就承担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王利明民法学教材名词释义
王利明法学名词释义第一编 民法原理1. 市民法与万民法在罗马法中,市民法(ius civile)是罗马市民适用的法律总称,是与万民法相对应的概念。
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而万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但在查士丁尼制订《国法大全》时,由于罗马帝国对其境内的所有居民皆赋予市民权,导致市民法与万民法的融合。
2. 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3.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式民法典与罗马式民法典罗马式民法典由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提出,查士丁尼在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法国民法典》沿用了这一形式,除去诉讼法,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权得法三编,但没有设立总则。
德国式是罗马法大全中《学说编纂》所采用的体制,该体系是潘德克顿学派在注释罗马法特别是在对《学说编纂》进行解释的基础上形成的。
该体系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接受了此民法典体系。
但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
4.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00年】民商合一是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而民商分立是严格区分民法和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
民商分立体制最早起源于法国。
我国民事立法实际上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体例,由民法典统一调整社会商品经济关系。
商事法规本身不可能组成部门法体系,而只能适用民法总则。
5. 溯及既往6. 公法与私法【03年】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被《学说编纂》所采纳。
20世纪以来,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一是利益说,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二是隶属说,也称“意思说”,为德国学者拉邦德倡导,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三是主体说,由德耶律内克所倡导,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
民法的相对性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发展[摘要]:合同制度作为古老的法律制度诞生于古罗马的法律,合同的产生基于商品交易下的契约自由原则,在契约自由原则的奠定下产生了合同的原则中的核心———相对性原则。
相对性既是合同法的原则,也是合同法的特点,其背后有着重要的思想理念的支撑。
作为合同法的核心精神,相对性一直是合同运行过程中的准则,并被世界各国广泛的接受和认定。
在合同所依附的社会情形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相对性原则在多种程度上被各种行为和理念所突破,导致其在矛盾中批判性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相对性;演进和突破;表现形式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券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在于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一、合同相对性概述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理论中的一般规则,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立。
在罗马法中,该原则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原则,具体规则阐述如下:“(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之间到达”;“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等等”。
合同相对性理论认为,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债在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另一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这也决定了他不能像物权那样具有对世的效力,只能对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且一开始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二、合同相对性的演进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是指在现代经济的背景下,合同对于当事双方纯粹的相对性是以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介入逐渐被打破,而在相对关系之外产生了另一种社会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是整个合同理论的核心所在,合同相对性是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私法精神的必然体现。
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
爱考机构-人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王利明王利明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新闻'>1981年12月,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0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美国密执安大学进修;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1994年7月至1994年8月,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院讲学;1996年11月至1996年12月,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讲学;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987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所有权问题的探讨》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吴玉章奖学金优秀教学奖1992年专著《民法新论(上、下)》获北京市高等学校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中青年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出版社优秀学术专著优秀奖1992年主编教材《民法教程》获司法部部级优秀教材奖1995年获中国法学会“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1995年获北京市先进工作者称号1995年主编教材《民法•侵权行为法》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三届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1995年主编《人格权法新论》获第九届中国图书评论奖1995年《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获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获第一届中韩青年学术奖1996年论文《关于我国物权法制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的探讨》获“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二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一书,获吴玉章科研基金三等奖2002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一书,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2002年,《违约责任论》一书,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等奖2003年,《民法》一书,获教育部优秀教材二等奖2003年,《司法改革研究》(修订版)获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合同相对性例外专题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A、连续出版物:1、王惠兵,幸黄华著.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J].法学研究,2007,1。
2、李永军.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J].比较法研究,2002,1。
3、王利明.论合同的相对性[J].中国法学,1996,4。
4、谢瑾.从比较法角度看合同相对性原则[J].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5、佟强.侵害债权制度法律性质考察[J].现代法学,2005,2。
6、张卓玉.债的相对性与不可侵犯性的冲突与平衡[J].产业与科技论坛,7。
2005,12。
7、尹田.论涉他契约[J].法学研究.2001,1。
8、姚秋英.论债的相对性的突破[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7。
9、朱晓哲.债之相对性的突破——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中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5。
10、汪虹希.略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 2003,2。
B、专著: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0。
4、徐继敏.合同法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5、李政辉.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6、陈静娴.合同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7、何柏生.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8、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9、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刘星.法律是什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1、[美]戈德雷.现代合同理论的哲学起源[M].张家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2、徐国栋.认真对待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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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的相对性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1-6-13 (原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作者在文中分析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性;研究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认为它是由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三方面构成的;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探讨了合同相对性规则的正确运用及在合同立法上的完善问题。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所必须依据的一项重要规则。
鉴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合同法中的极端重要性,本文拟就此谈几点看法。
一、比较法的分析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称为"债的相对性",该规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 )被称为"法锁"(juris 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
"〔1〕换言之,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
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象物权那样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尤其是在对两种权利的侵犯和司法保护之上,债权和物权是不同的。
"物权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侵犯,但是人们不可能预先(ab inito)准确地知道谁可能侵犯它,也没有想到必须通过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相反,债权则可能受到同其发生关系的人的侵犯,而且一开始(ab origine)就知道将可能针对该人行使诉权。
"〔2〕在罗马法中,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维护物权的诉讼是绝对的,它可针对一切人提起诉讼,且是对物的诉讼(actio in rem);而债权的相对性决定了债权乃是对人权(jux in personem),并且维护债权的诉讼只能针对特定的并在原告请求中提到的人,这种诉讼叫作对人的诉讼(actio in personem)。
〔3〕为了体现债的相对性原理,在合同法领域,罗马法曾确立了"(缔约行为)应该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到(inter stipulantem 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等规则,因此第三人都不得介入合同关系。
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行使诉权也必须有直接的利益,而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不能对债务人提出请求。
此种限制也使当事人不能缔结利他合同。
然而,随着交易的发展,罗马法逐渐承认了一种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况,即当缔约人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更准确地说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该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时,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
〔4〕罗马法确立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对现代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德国民法典》第241 条规定:"债权人因债的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对于缔约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债的相对性,概括了债的本质特征,并且与物权关系的绝对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之给付义务及债权人之权利,乃同一法律上给付关系之两面。
此种仅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之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之为债权之相对性(Relativitat desForderungsrechts ),与物权所具有得对抗一切不特定人之绝对性(Absolutheit)不同"。
〔5〕由于债权是相对权,因此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种请求不能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即使第三人的行为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也仅得依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6 〕而由于物权乃是由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斥一切不特定人侵害的绝对权,因此除权利人以外,任何不特定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人对某项财产所享有的物权之义务,即不特定人都是义务主体。
任何人侵害物权人享有的物权,权利人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在大陆法中,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不仅确定了债权与物权的一项区分标准,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
例如,债权法中有关债的设立、变更、移转制度均应适用债的相对性规则,而物权法中的登记制度、物上请求权等制度是建立在物权的绝对性基础上的。
可见,不理解债权的相对性,也就不可能理解债权法与物权法的各自特点及内在体系。
尤其应当看到,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体系及与合同法的根本区别。
由于合同债权乃是相对权,而相对权仅发生在特定人之间,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Sozialoypisch offenkundig Keig),尤其是权利的实现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合同债权人只能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而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能够而且必须借助于侵权法的保护才能实现,所以物权乃是侵权法的保障对象。
侵权法正是在对物权等绝对权的保障基础上,形成了自身的内容和体系。
应当指出,现代大陆法国家,债权的相对性和物权的绝对性的区分只是相对的,随着债权的物权化、责任竞合等现象的发展,债权的相对性已有所突破。
例如在产品责任领域,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法国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
而德国法则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这些措施的使用,仍然只是合同相对性规则适用的例外。
在英美法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
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7〕这一规则最早起源于1860 年的一个案例。
在该案中,甲与乙订立一个合同,甲同意支付给丙200英磅,乙同意支付给丙100英磅,当时丙(乙的儿子)与甲的女儿有婚约。
合同有条款规定丙有权在普通法法院或衡平法法院向甲或乙提出诉讼,追讨承诺的款项。
后来丙控告甲,法院裁定丙败诉,认为"现代的案件推翻了旧的判例,约因必须由有权就合同提出诉讼的人提供"。
〔8 〕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规则包含几项重要内容:第一,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
由于合同通常被界定为"(对同一权利或财产)有合法利益的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合同权利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才有约束力,而且,只有他们才能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
"〔9〕例如在1915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作为车轮胎的制造商,将其轮胎出售给批发商。
合同中要求批发商不得低于某价格转售,并要求批发商以原告代理身份从买方取得书面承诺,同意维持原告的标价。
被告从其批发商购入一批货物,签署了承诺。
原告就被告违反承诺、以低于指定价格出售货物为由提出诉讼。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的行为没有提供约因,所以无权对被告提出请求。
〔10〕第二,合同当事人可以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但第三人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11〕。
在这一点上与大陆法的规则是不同的。
〔12〕形成此种规则的原因在于,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
当然,当事人一方可以为第三人利益而申请强制执行合同,但第三人只能通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而自己并不能够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向义务人提出请求,〔13〕1937年,英国的一个法律委员会曾建议:"假如合同明文声称直接授予第三者某些利益,第三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强制执行合同,但受制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可以援引的任何抗辩。
"但迄今为止,英国法对此并未作出改革。
〔14〕不过近几十年来,英国法发展了第三人引诱违约制度,允许第三人依据侵权行为法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从而可以避免使用第三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第三,如果订立合同的允诺是向多人作出的,则受允诺人或其中的任何一人都可以就许诺提起诉讼。
允诺人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允诺人订立合约,则任何一个受允诺人都可以就强制执行该允诺提起诉讼,尽管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允诺人可能必须以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身份参加诉讼。
〔15〕第四,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只能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而并不保护非合同当事人,换言之,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援引免责条款对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提出抗辩。
在1924 年Elder ,Dempster & co. V. Patersonzochonis & co.一案中,就免责条款是否保护第三人的问题,法院曾有不同意见,但是以后的一些案例中,英国法院仍然确认"第三者不可从与他无关的合同条款取得保障"。
〔16〕不过,自50年代以来,一系列案件表明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从而回避了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例如,客运票上虽载有免除承运人的旅客伤害责任条款,但旅客仍能凭过失侵权行为诉船方受雇人,即使免责条款涉及受雇人,结果一样,因为受雇人非合同当事人,他不能援引合同规定事项以保护自己。
〔17〕当然,在英美法中,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例外。
例如,合同相对性原则不适用于承诺付款给第三者的保险合同、信托合同。
再如,在委托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同意受托人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中,委托人受该合同所包含的免责条款的约束。
尤其应当看到,现代英美法在产品责任领域为了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发展了对利益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318条规定,"卖方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延及买方家庭中的任何自然人或买方家中的客人,只要可以合理设想上述任何人将使用或消费此种货物或受其影响,并且上述任何人因卖方违反担保而受到人身伤害。
"在美国,自1936年的一个判例确立以后,美国的一些州同意即使原被告之间无合同关系,但如果原告的损害是被告可以预见的,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原告产生影响等情况,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纯经济损失"。
〔18〕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原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