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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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对“权威”与“⾃由”关系的界定和确认,其理论和现
实意义如下:
1、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共权⼒有效⾏使的保证。
2、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3、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能防⽌“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4、对“公权”和“私权”进⾏划分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公共利益和个⼈利益之间既有协调⼀致的时候,也有⽭盾冲突的时候。
在⼆者⼀致的时候,个⼈利益的最⼤化也就意味着公共利益的最⼤化,反之亦然。
当⼆者不相⼀致、甚⾄发⽣冲突的时候,划分⼆者的界限就显得⾮常必要。
这种划分在理论和实践上就体现为法律对公共权⼒的限制和对个⼈⾃由范围的确认。
【精】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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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宣言》
一、权利及权利观念的变迁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和利益: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三是不同性质的社会政治力量在社会中有同的利益。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需求:马斯洛及其“需要层次理论”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3、民主权:主要体现在公民的参政权上。
果。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
(三)多元精英模式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三、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机制
政治是掌握在多元利益集团的精英手中。 “社会经济关系是政治权力来源的基础”
❖ 政治权力:强调的是权力的政治特征,是权力现象在政治生活中的应用和体现。
❖ 是公共权力有效行使的保证。
❖ 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保障。
❖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 是公民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 二、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界定
❖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公
权”和“私权”的关系,其本源是对“公共 第一节 公利共权力益与公民”权利和的关系“个人利益”的界定。
四、政治权力的分配模式
(一)精英主义模式
第 左三右❖节的“政社精 分治会权平利英为等的”意主 政之义争及义 治保障 认 精为 英整 和个 行社政会精权英力。掌握在精英手中,精英
能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二)多元主义模式 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1 “公权”与“私权”的定义
多元主义世界是多元的,不是一元的。国家只是一 所谓权利:是指某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正当性。
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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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界限及其意义刘凯湘*一、民法典颁布的重大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其中之一是:“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在新中国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颁布的全部257项立法中,除了宪法以外,作为部门法,这是第一部其立法意义被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由此足以见得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是除宪法以外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所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 要】【关键词】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民法典不仅是民事领域与民事生活的行为指引与民事纠纷的裁判规则,而且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基本法,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在民法典中规定宪法已经宣示性规定的民事权利,体现了公法(宪法)与民法对待私权利的一致性,即均把私权利作为宪法与民法保护的对象,并且成为立法的终极目标。
架设民法与宪法、行政法之间的桥梁,确立公权力行使应当以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为终极目标的治国理念,才能有效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民法典 公权力 私权利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能及的。
不仅如此,民法典也是新中国第一部被冠以“法典”名称的立法。
民法典尽管只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是民法典不同于任何其他的单行立法,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法律都只是就某一相对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作出规范,仅涉及到相对特定与单一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民法典却是不仅仅关乎民事权利,是一部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而且关乎整个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紧密相关,是一部立法意义与立法价值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界限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界限](https://img.taocdn.com/s3/m/1f5c7117a216147917112862.png)
法治环境下公权力的界限0930******* 周超在现今的法治环境下,一切行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
整个社会的“公权力”依照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这本无可厚非。
而当公权力的行为干涉到它的来源——私权利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究竟在何处这一问题就出现了。
一、四川省征用财产的草案2010年9月29日,四川省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其中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该条文还包括: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对此,公众充满疑虑。
有关方面解释称,征用不等于白用,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然而,人们的担忧并未就此消除。
因为,这种征用,早在城市8月22日,面对《法治周末》记者,曾被媒体曝光的“看守所内被检察长劝逼低价转让股权”事件当事人许荣华,尽管年过半百又是当地知名的企业家,仍然难以自控,泪流满面。
二、区委介入江苏牧羊集团许荣华股权转让江苏牧羊集团,是中国饲料机械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老大,原大股东许荣华作为牧羊集团分管科研开发的负责人,对牧羊集团成为行业龙头老大功不可没。
但当地区政府却试图干预该集团的股权转让事宜。
在董事会法定例会的前一天,董事徐有辉突然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就是十天。
十天之后,也就是6月23日,徐斌也被邗江区纪委找去“谈话”,一谈也是十天。
徐有辉、徐斌两人虽然都是党员,但均早已不在党政机关或国企任职。
徐有辉说,邗江区纪委要他们回忆在企业改制之前有无违纪行为,但“谈话”后,并没有作出任何结论。
他说:“我身体有病,每天要打胰岛素,胰岛素要冷藏,但在那里根本做不到这点,打了根本不起作用,很难受。
但被纪委找去谈话,却给李敏悦不开董事会找了借口。
”副董事长徐斌执意要开董事会。
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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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讲权力中公权与私权的区别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
相互之间相互制衡。
以正向运作。
公权就是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军事权。
笼统的讲就是国家管理权。
在民主国家,这些权力都是分开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权归政府、军事权由国家,这些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制约。
而专制国家则不同,政府包揽了这些所有的权力。
(以上出自百科)百科所只给我们解释了,公权分为四种:立法权(制定法律,我国唯一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就是人大代表逐级选举至最高机构实现立法)、司法权(监督并以强制手段维护法律得以实现,我国广义上的司法机关是法院(对违反法律者按照现行法律采取强制措施)和检察院(监督法院、公安机关,确保这两个机关依法行事),有一点要注意,公安机关并不属于司法机关而是属于行政机关)、行政权(政府部门颁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权不等同于法律,政务部门包括政府及下辖的各个职能部门如税务、城建、教育等等机关,他们的行政命令就是行政权)、军事权(这点很好理解)。
那么私权又是什么呢?私权,也叫私权利,与公权相对应。
是指公民、企业以及社会组织甚至国家,在自主、平等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
在公权和私权之中,有一句非常核心的话: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
这句话的来源是一句法谚,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
是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相关表述与延伸。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
法不禁止即自由,指公民的行为无法律禁止皆不违法。
用通俗的语言来解释这一句话,就是如果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个事情该怎么做?能不能做?对于公权来说,那就是不准做,除非立法,里面讲清楚了该如何做,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样子去做,不可越界;对于私权来说,同样的一件事情,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那就是可以做,除非法律规定这个事情不能做,才不能做。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
![私权公权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cc21fda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1d.png)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私权与公权是两种基本的权利形态,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
私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公权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私权与公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私权公权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加深对这两种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二、私权法律规定1. 私权的概念与特征私权,又称私人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人身、名誉等权益的支配权。
私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私权的主体为个人或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利内容多样:私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内容丰富。
(3)权利范围有限:私权的行使受法律、道德、社会公德等因素的制约。
(4)权利义务相对应:私权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 私权法律规定(1)宪法规定: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等。
(2)民法规定: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并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3)刑法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侵犯他人私权的行为,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公权法律规定1. 公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权,又称国家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公权的特征主要包括:(1)主体特定:公权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权力内容多样:公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内容丰富。
(3)权力范围广泛:公权的行使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
(4)权力与责任相对应:公权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权与私权
![公权与私权](https://img.taocdn.com/s3/m/d74c7dd64028915f804dc28e.png)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173ed9de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90.png)
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和私权的区别公权就是公权力,就是权力,权力是社会授予的,是公民让渡的。
私权就是私权利,就是个人的权利,权利是天生的,不可剥夺的。
比如人身自由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是别人不可剥夺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有时,私权利不仅是指个人,企业和公司也是私权利。
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就是对于私权利列明不可以做的事情,其他都可以做,叫做法无禁止即可行。
随着负面清单的升级版的出台,私权利在扩大,公权力在缩小,这就是改革的意义。
如果改革的进程是公权力一天天增加,那就是改革的失败。
如果私权利事事都要批准,那人们就无法生活,走路时我该先迈出那条腿?但公权力就不同,它实行正面清单式管理,只有清单上规定的事情才可以做,否则就是违法。
以为公权力可以创新,变化新花样,那是创设权力,也是违法。
因为公权力背后是强制力,私权利无法与之对抗。
有一日,网上发帖说,广东惠州警方对嫌犯胶带封嘴,称防止串供。
让大家评论。
我发帖说,“对于私权来说,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
但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
所以用胶带封嘴是违法行为。
因为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可以用胶带封嘴作为戒具”。
有网友回帖说:“站在法律的角度赞同你的观点,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站在刑事侦查的角度,有时稍微便宜行事,掌控在一定的限度内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理论与实践的距离是无法回避的”。
有支持我的帖子:“是的。
公权利需要监督,私权利需要不违法”。
有不同意的帖子:“对于惯偷就应该这样,要是让他们窜了供案子就难审了。
他们身上平时都有凶器,你说说怎样用文明的方式审他们”。
好像是警察的帖子:“好像对警察该用什么动作、招式来抓捕犯罪嫌疑人,法律也没有您理解的所谓明文规定!法律有没有规定和法律有没有细化规定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立法是否需要细化某类行为规则也要视情况而定,否则公职人员基本不用干活了”。
有威胁的帖子:“去火星吧!大哥!地球是很危险地”!反驳的帖子:“也没有法律是明确规定不可以用胶带”。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b4741e3d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f1.png)
“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政治学原理〗重点辅导一、“公权”与“私权”划分的意义1、“公权”与“私权”的定义及其性质“公权”即指公共权力,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力。
政治权力是“政治主体对一定政治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公共权力指的是公共行为主体对公共性为客体的制约能力和力量。
“私权”即指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首先表现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公民权利的外延大于政治权利的外延,指的是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参与公共社会生活的权利。
其中,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利益的存在形成了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的根本理由,利益的内在矛盾特性决定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特性,形成了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存在的基础。
(1)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和至高无上性,公民权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
公共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个人或机构)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公民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是现代政治的基本信念。
因此,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完全一致的时候,二者可以并行不悖,个人利益和权利将得到保护。
但是,一旦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公民权利就会受到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权力部门和个人的威胁和侵害。
此外,社会成员出于个人私利,也可能会违背公共权力意志,增加公共权力运行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公权”与“私权”之间就存在着严重的界限不清的问题。
如果从理论上对“公权”和“私权”进行的界限进行清晰的划分,从法律上对“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进行明晰的规定,就能保证公共权力有效行使,并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2)公共权力表现为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公民权利表现为公民在私人领域的自主和自由。
公共权力因为得到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得到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共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章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
![第三章 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63e6b20b6c85ec3a87c2c5d8.png)
五、政治权力的分配模式 1.精英主义模式 2.多元主义模式 3.多元精英模式 4.马克思主义模式
马克思主义模式
(1)不同社会政治力量之间的权力分配模式(阶级分权) (2)不同政党之间的权力分配模式(政党分权) (3)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配(政府横向分权) (4)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模式(政府纵向分权)
六、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政治权利 有不同的内容。就当今世界来看,具有典型意义的主要国 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自由权
一般来说,公民自由权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公民不受随意性逮捕、拘留和其他非法人身侵 犯。同时,公民被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受到审查或审讯。 (2)言论自由。其中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发表自己言 论的自由,如言论、出版、著作、新闻等自由。 (3)通信自由。一般指公民的通信秘密不受侵犯,不受当局随 意检查。 (4)集会自由。指公民以一定形式进行临时性集会而表达自己 的意志、意愿或商讨特定问题的自由,其中包括各种地点、各种形式 的集会。 (5)结社自由。主要指公民结合成某种确定的组织以实现特定 目的的自由。 (6)此外,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还包括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等 等。
(2)对“公权”和“私权”进行划分是公民权利充分 实现的保障。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常常 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公共权力机构或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 的目的,或者出于机构工作人员的私利目的却往往打着保 护公共利益的旗号,对公民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如果对 “公权”和“私权”进行明确划分,就能从法律上对公民 权利实行有效保护,防止公共权力机构对公民权利的损害。
第三章
公共权力与公民 权利
一、划分“公权”与“私权”界限的意义
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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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作者:王娟来源:《青年文学家》2011年第20期摘要:公权力和私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对范畴,二者共存于法律之中。
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有其行使的界限,在社会处于“常态”与“非常态”的状态下其各自的范围呈现出伸缩性。
而“公共利益”则构成了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
关键词:法律公权力私权利界限[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0-0223-02一、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公权力与私权利共存于法律之中,但这里的“法律”究竟何指,是指实在法还是自然法?这关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问题。
如果认为“法律”仅指实在法而不包括自然法,那么无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都是实然权利,不存在法外的权利。
其界限也就被限定在实在法的框架内,我们要做的只是将二者的界限进行明晰即可。
相反,如果认为“法律”不仅仅指实在法,还包含了自然法,那么我们就得首先探究公权力与私权利是否皆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然后再明晰其二者的界限。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应该包含了自然法。
对于公权力而言,其应严格遵循实在法的规定,将其限定在实在法的领域内。
若将其纳入自然法的范围内,则必然会衍生出自然权力,而这则不利于实现限制和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目的。
但是,依良法之治的要求,公权力在行使时也要遵循自然法,否则,会导致公权力强权或政治化的一面。
对于私权利而言,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包含在自然法的领域内,并衍生出公民的自然权利(应然权利)。
对于私权利来说“法不禁止即权利”。
在自然法的概念下,我们从保障私权利的角度出发,实现私权利的完美状态应是:应然权利:实然权利:实有权利=1:1:1。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界限(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权力来源于权利。
即无权利就无权力。
权力的产生,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运转,皆是源于权利的让与及需要。
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b16c874e0740be1e650e9abf.png)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力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概念。
公权力是相对于统治者、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而言的,私权利则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二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公权力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是国家权力或公共权力的总括。
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具有“私人”(个人)性质,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辅相成,相互联系。
私权利是目的,而公权力是手段,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的授权,是私权利的保障。
私权利是公权力的基础,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公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私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由于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私权利。
由此看来,个人权利离开了国家强制力的保障难以实现。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依共生,互相牵制。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
事实上,一方面二者相依共生,比如个人的受教育权、环境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的实现,就离不开相关公权力的扩张与行使。
另一方面,二者又相互对立。
在市民社会生活领域仍然残存着大量的公权力,使得弱小的私权利时时受到强大的公权力的威胁。
因此,只有公民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权利观念,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公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
公权力与私权利在使用原则上也有一定的界限。
公权力行使的原则是:对于公权力,法不授权不得行,法有授权必须为。
这条原则意味着:第一,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
具体指权力来源合法化,权力运作合法化,权力制约合法化,自由裁量也要符合合法性的法治要求,权力的一切行为必须由法律确定。
第二,法律对权力明文禁止的更不得行使。
法律对权力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行使。
论依法行政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利用为视角
![论依法行政中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以违法建筑的归属及其利用为视角](https://img.taocdn.com/s3/m/60142c0279563c1ec5da71bd.png)
第2 8卷 第 3期 21 0 1年 3月
人是生而 自由平等的, 人人都有 天赋 的不可转 在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今天 , 以及土地 日 想是 : 益成为稀缺资源 、 城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的现实环 让和不可剥夺 的权利 , 即生命权 、 财产权 和追求幸 福
以宪 法为 根本 境下 , 违法建筑 日 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尤其是 , 权等 。这 是一 种 以 自然 法为 理论基 础 、 首先面对这一挑 战的执法部 门如何在现有法制环境 法所确认的 自然权利 ,它迥异于其所继承 的罗马法 法定权利” 系。直到当前 , 体 私有财产权也一直作为 下妥善处理这一难题 , 可以说是对依法行政 、 建设有 “
限政府 和服务型政府理念 的当务之急 。本文以对违
一
项基本权利被西方社会看成是个人权利的基础 , 把
法建筑所有权的法理分析为着眼点 , 论述尊重私有财 建立完善 的私有财产权制度看作是市场经济的前提 , 并一方面从观念层面一直把私有财产权与人 的自由、 产权原则是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
依法行政的制度约束 : 以私有财产权 予以制 资源配置的效率和个性 的发展联系起来 , 认为个人积 聚财产的 自由度越大 , 人们的个人 自由选择程度就越 衡 大; 另一方面从制度层面完善有限政府及其依法行政 在资本 主义萌芽时期欧洲启蒙思想家们 的社会
一
、
以更加将其功能限定为确认人民权利尤其是财 契约理论 中, 财产权就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 一切权 机制 , 并保护这些权利而不是损害权利 。 利最后都被归结为财产权 。美 国宪法起草人之一莫 产权 , 二 、 法 行政 的理 论前 提 : 有 财产 权 的 自然 权 依 私 里斯曾明确表达了财产权 的这一地位 , 并声称“ 只有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109e5c4eb307e87101f696ce.png)
论公权力和私权利•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概念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参考文献:袁祖社.权利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4.)个人理解:公权力是国家有关机构所掌握的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权力。
而私人权利是针对人民个人的,天赋人权中所提到的人权,应该就有指的是私权利。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特点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公权力行使的原则必须要遵从法律规定,仅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执行的效力。
与此同时,还要必须完成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课堂笔记)个人理解:对于个人私权利的范围,相较于公权力,范围更大。
法律条文中没有提到的权力不代表人们不享有。
例如,采光权,这是一项,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居住高层的人越来越多的社会现状而新纳入到法律中的权利,在n年前可能人们从来没有提起过,但是不代表现在的人们没有这项权利。
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理方法,那么就不用定罪,接受处罚。
所以所谓遵纪守法,其实是指你没有做法律中禁止你做的事,只要在法律中没有明令禁止,你有一切自由去做。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联系1、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本源,即无权利便无权力。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础,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权利不是来自于国家的恩赐,而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权利应当是权力的本源,权力是巩固、捍卫权利而存在的,没有了权利,权力也就失去了存在之必要。
2、国家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即无权力的保障便无从享受权利。
权利虽然是权力的源泉和基础,但是,作为人们相互之间的认可和承诺,又是非常脆弱的,最易受到来自外界的侵害。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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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阮传胜2012-11-14 15:51:21 来源:学习时报2012-11-14公权力与私权利是相对应的。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被模糊,甚至被执法机关与许多公民个体所混淆。
公权力行使的边界所谓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
现代社会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同时,由于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另一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他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写道:“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两位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思想涉及的核心是区分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在我们这个崇尚法治但法治土壤仍需要继续培植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与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行使的边界,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公权力肆意扩大化。
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对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公权力的边界的认识不甚清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公权力践踏私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是与法律的价值走向背道而驰的,是跨越了国家公权力行使的边界。
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谓私权利,意指个人权利,其与“公权力”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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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创1901 王雨妍
公权力的产生
■ 主权
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享有的绝对的、至高的政治权利,是 对宪法,政府机构和政府管理框架的最重要的控制。一个国 家的主权包含对外的和对内的行政权力。主权是政治权利
的源泉。
政政府府 主主权权
公共权 力机构
公权力正是基于主权产生,是指主权中的 对内的那一部分行政权力
私
权
公权
公权力作为私权利实现的后盾,以保障自己的自 由、生命和财富。这就为什么说公权的产生是为 了保护私权。
冲突与矛盾
■ 关于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一个可能的解释为冲 突的权利边界的定义含糊不清。我国宪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比较概括和笼统,世界各国立法规定的 基本权利亦然。这就导致在实践之中,各主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使没有发生 滥用权利的情形,由于权利本身定义产生的歧义由 此产生了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严重违背法定程序。 ■ 某些地方政府滥用职权,不顾被拆迁方的人身财产利益,违
背法定义务,强行拆迁。
危害公民私人权利,加剧公 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
解决办法
(一)完善拆迁立法规定,严格规范拆迁程序 (二)准确定位政府职能 (三)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四)做好对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
公权力的来源
■ 私权利:人民未让渡給政府的自然权利,也就是法律所不 禁止的人们的行为。每个公民都同等的享有自由支配这些 权利的自由。
“政府的权利来自于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 人民达成契约,同意让渡一部分自己的自然 权利给政府,以组成-一个政治社会。”—
——洛克《政府论下篇》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的让渡
公权与私的关系
案例
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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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延安黄碟案的当事人是一对新婚夫妻,案发在深夜的家中,看“黄碟”的可能性有很多,借鉴或者干脆就是喜欢看,但无论是哪种并不重要,因为难道因为某种原因,警察就可以强行入室搜查,并且以种种名义对其进行干预吗?黄碟案中,警察权力滥用,这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而是一个典型事件,这是警察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警察权力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它总有一种走向自发膨胀和自我扩张的倾向和危险。
权力,也就是公权力,是公共关系中的影响力、控制力,其属性是控制与扩张,是一种可以延伸的支配力量;权利,通常称为私权利,是社会主体行为的可能性与资格。
个人权利是公共权力正当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以扩展个人权利为目的。
公共权力应当是在私人权利的扩张和实现过程中遭遇到障碍时才应运而生的,但公共权力总会在不同程度上被少数人所垄断并被用来优先谋取和扩展这些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人类进步的方向之一就是尽力克服这种异化倾向,是公共权力褪去它的虚幻色彩而成为真正的公权力。
公权力对个人权利在必要的范围内的限制才是正当和合理的,公权力的行使要为公民保留必要的生存空间或生存自由。
政府公共权力干预公民个人私生活权利的正当性在于其干预的方式和程度,而不是政府直接的控制能力本身。
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超越法律的授权就是违法。
法律之外的道德理由和政治理由只可以赋予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或权威性,但并不能构成法治社会中政府行动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私生活的不道德并不是它受到法律惩罚的理由。
当代社会对于私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就是对其给予最大的尊重,所以,如果公民的某些私人行为于他人无关, 于自己也无害, 国家便没有干涉的理由。
而夫妻两人看“黄碟”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四条、三百六十五条、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等涉及淫秽物品或表演的犯罪。
浅议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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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权力与私权利白玉博2004-09-23 15:07:25“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法治秩序的建立并不仅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最重要的是看人民是否能真正去运用这些条件。
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对公权力和私权利进行合理的定位是推进法治进程,构建政治文明的重要环节。
一、什么是私权利长期以来,在我们这个高度强调和推崇“公益政治”的国度里,私权领域一直备受冷落甚至一度被视为法学研究的禁区,直到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公私法”的划分得到确认以来,私权利才逐渐为法学界所认同和重视。
理解私权利首先应了解权利的概念,对于权利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1)自由说:权利是法律保障的自由。
(2)意志说:权利是意志自由或个人意志支配的范围。
这是注重从心理学上界定权利,康德、哈特等许多学者持此说。
(3)利益说:权利为法律保护的利益。
(4)法律上之力说:权利为法律保障的行为的能力。
(5)尺度说:权利是一个人得到法律保障的可能行为的尺度,它保证在既定生产和交换关系的基础上人的自主性、选择自由和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享有。
上述几种学说各有其合理性。
笔者赞同:权利是为社会或法律所承认和支持的自主行为和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1] 权利属于社会全体成员及国家公民,是他们生活中时时依赖、不可随意剥夺的生存活动基础。
因此权利所涉及的首要范围是个人及私人的生活领域,是由个人所结合成的社会生活层面。
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国家史有“私权利”之称。
什么是私权利?其英文为Private right,意指个人权利,因与“公权”或“公权力”(public power or state power)相对应,具有“私人”(个人)性质,故常被称为“私权”或“私权利”,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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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阮传胜
一、问题之缘起
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
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
”(南方都市报6月17日)
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
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法理解析
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
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
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
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基础。
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具体到行政执法活动中,按法治的要求,任何违法的行为须同时具备四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二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三是做出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四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上述两起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来看,该网友与那对延安的新婚夫妻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并且出于故意,这两点毫无疑问。
那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重点就要看后两个要素是否符合了。
首先,我们先看网友在家下载黄片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媒体公布的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来看,该网友仅仅是“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这就恰如那起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行为,均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因而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也正是这个原因,立法没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就已有的明文规定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中规定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刑法第363条、364条中规定禁止“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其中均没有包括在家中观看黄色影碟属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条文。
法律的立法的真实本意是惩处与打击传播这些淫秽物品的行为,因为其扰乱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还需要分析的是,上述行为的发生场所—“家”的法律涵义。
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如发生在公共环境下,公权力是可以介入与干预的。
因为在公共环境下实施上述行为属于传播行为。
对于违反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公权力有介入与干预的理由。
根据媒体的报道,上述行为均没有发生在公共环境中,而是在私人的家中。
“家”本不是法律概念,家的法律用语是住宅。
住宅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即在住宅中看不看黄碟都是个人的合法权利。
公安机关在实施公权的过程中明显地侵犯了上述案件中相对人的“私权”。
设置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有个特定的界限。
公权力施行的领域不能肆意扩张,不能以触犯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对并未触犯公共利益的私权利进行压制。
公共权力不仅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合法的个人权益。
如果发生在私人空间里的某些个人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德,并未触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不可以干涉的,因为私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
三、延伸话语
网上下载“黄片”与在家中看“黄碟”,似乎不是一个值得肯定与赞美的行为。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禁止,该两种行为当是公民可以为的行为。
此两个案例与其他类似案例的背后,涉及的核心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否则,谁都有可能成为公权力肆意扩大化的下一个受害者。
对此两起案件的反思还可以延伸:如何给公权力划出界限,让其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遵守规则;如何让公权力拥有信仰,让公民权利免于被侵犯,且拥有尊严;如何让公权力的运行变得文明,遵守权力的底线。
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治理工具和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贻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个别公务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和权力观念,用手中的特权为所欲为,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
法律不仅可以引导纠正每个公民行为,也可以约束与规范公权力的执法行为,正因为法律具有权力与权利涉及范围的“双向性”,法律才能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民权利需要法律给予必要的保护,而公权机关的权力亦需要法律给与必要的限定。
但是,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与公民个人私权利界限不甚明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权力践踏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模式与法律的价值走向是背道而驰的,是混淆了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