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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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阮传胜
一、问题之缘起
近日一起行政执法案件引起媒体的广泛报道:“一位吉林省前郭县的普通网友在家下载黄片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3000,电脑被没收。

该网友向前郭县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

昨日,前郭县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复议结果,认为前郭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处罚失当,决定于2012年6月16日予以撤销。

”(南方都市报6月17日)
这起案件让笔者联想起2002年曾轰动一时的陕西延安黄碟案。

两起案例有一定的类似性:都是公民个人在家中的个体行为被公权力机关所干预;后续结果都是公安机关后来纠正了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社会舆论也都先后对这两起案件给予了较高的关注并加以热议。

这两起案件与其他一些类似的案件之所以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因为作为公权力象征的警察权介入其中,并追究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其中,引起关注与争议的焦点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对于个人在家里下载黄片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同理,夫妻在家中看黄碟的行为,公权力是否可以干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二、法理解析
行政机关纠正其曾作出的错误的执法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上述两起案件的执法主体与执法人员的动机是不需要加以质疑与讨论的,但其执法行为本身却是错误的。

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存在认识误区。

现代社会确实需要强大的公权力来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之冲突,也需要政府的公权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目前还只是一种憧憬。

然而,我们同样也需要认识到,政府在现代社会中如此不可替代的地位绝对不能成为其可以“行者无疆”的理由。

公权力具有天生的强烈的自我扩张性,其行使的空间必须有边界。

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

”卢梭则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进一步界定了公权力的源泉来自何处。

他认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

”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划分的基本法理基础。

概括言之: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

具体到行政执法活动中,按法治的要求,任何违法的行为须同时具备四要素:一是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二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三是做出了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四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上述两起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来看,该网友与那对延安的新婚夫妻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并且出于故意,这两点毫无疑问。

那要看其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重点就要看后两个要素是否符合了。

首先,我们先看网友在家下载黄片的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

从媒体公布的处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来看,该网友仅仅是“使用计算机在互联网复制淫秽影片到自己电脑上供本人观看”,这就恰如那起延安“夫妻在家看黄碟”行为,均对社会和他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因而是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也正是这个原因,立法没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就已有的明文规定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中规定禁止“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刑法第363条、364条中规定禁止“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其中均没有包括在家中观看黄色影碟属于行政违法与犯罪的条文。

法律的立法的真实本意是惩处与打击传播这些淫秽物品的行为,因为其扰乱了社会的良好道德风尚,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还需要分析的是,上述行为的发生场所—“家”的法律涵义。

根据法律的规定,上述行为如发生在公共环境下,公权力是可以介入与干预的。

因为在公共环境下实施上述行为属于传播行为。

对于违反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公权力有介入与干预的理由。

根据媒体的报道,上述行为均没有发生在公共环境中,而是在私人的家中。

“家”本不是法律概念,家的法律用语是住宅。

住宅则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各国宪法一般都规定了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如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中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在私法领域,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即在住宅中看不看黄碟都是个人的合法权利。

公安机关在实施公权的过程中明显地侵犯了上述案件中相对人的“私权”。

设置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但维护公共利益应该有个特定的界限。

公权力施行的领域不能肆意扩张,不能以触犯公共利益的名义对对并未触犯公共利益的私权利进行压制。

公共权力不仅要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要维护合法的个人权益。

如果发生在私人空间里的某些个人行为并未违反社会公德,并未触犯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不可以干涉的,因为私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保护。

三、延伸话语
网上下载“黄片”与在家中看“黄碟”,似乎不是一个值得肯定与赞美的行为。

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禁止,该两种行为当是公民可以为的行为。

此两个案例与其他类似案例的背后,涉及的核心是界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的划分。

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中,尤其需要深思反省。

只有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并杜绝肆意扩大公权力的施行领域,才能避免类似事情再发生。

否则,谁都有可能成为公权力肆意扩大化的下一个受害者。

对此两起案件的反思还可以延伸:如何给公权力划出界限,让其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遵守规则;如何让公权力拥有信仰,让公民权利免于被侵犯,且拥有尊严;如何让公权力的运行变得文明,遵守权力的底线。

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法律是至关重要的治理工具和手段。

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贻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个别公务人员还存在特权思想和权力观念,用手中的特权为所欲为,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

法律不仅可以引导纠正每个公民行为,也可以约束与规范公权力的执法行为,正因为法律具有权力与权利涉及范围的“双向性”,法律才能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公民权利需要法律给予必要的保护,而公权机关的权力亦需要法律给与必要的限定。

但是,由于部分公权机关工作人员存在认识的误区,对法律赋予的权力与公民个人私权利界限不甚明晰,频频超越法律给其划定的“一亩三分地”而为所欲为。

从深层次来说,权力践踏权利是在公然挑衅法律的底线,毫无顾忌、肆无忌惮的执法模式与法律的价值走向是背道而驰的,是混淆了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

(作者单位:上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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