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速公路打击偷逃通行费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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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速公路打击偷逃通行费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打击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违法行为,充分调动高速公路执法部门、收费所站职工和社会各界举报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高速公路收费秩序,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发现及参与处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
对举报、发现及参与处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定义:
(一)举报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是指举报人通过打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全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部门举报车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
(二)发现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是指车辆在未接到举报或不属于冲岗车的情况下被首次发现此车有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此行为亦指第一提供偷逃通行费车辆线索的人;
(三)参与处理行为是指逃费车辆被发现后,参与处理追缴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第三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是指采用欺骗、冲岗等手段不交或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偷逃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一)直接或通过中间人相互交换通行卡或车辆号牌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二)以换挂、甩挂、中途驳货、垫磅垫物、特殊行驶、电子干扰等其它非法手段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三)不符合“绿色通道”运输政策规定,但利用伪装、欺骗手段不交或少交车辆通行费的;
(四)假冒、盗用军警等特种车辆号牌不交车辆通行费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卡,少交或不交车辆通行费的;
(六)收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帮助他人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七)以强行冲岗的方式不交车辆通行费的;
(八)采取其它方法偷逃车辆通行费的。
第四条对举报、发现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人员,经查证属实,按照最终追缴通行费的5%予以奖励;对参与处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的人员,按照最终追缴通行费的10%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发现逃费车辆不进行处理的行为各单位应对相应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设立的专项奖励基金,打击偷逃通行费奖励从奖励基金中列支,在结案15日内兑现。属经营性高速公路奖励基金由本公司设立;属厅管还贷高速公路奖励基金由省厅承担,各路段暂为垫付,采取实付实报制,每半年结算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此奖励基金。具体奖金的发放程序和办法由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制定。
第七条为了有效的、及时的对逃费车辆进行全网打击,应在收费系统上建立举报、发现等逃费车辆灰名单数据库,待逃费车辆下次行驶高速公路时,系统将自动发现提醒,方便收费站及
时对逃费车辆进行打击,具体的报送流程由省联网中心制定。
第八条各单位在处理逃费车时,对偷逃通行费车辆追缴的金额,全省高速公路统一在车道程序中通过使用“补票”键,输入逃费车车牌号及追缴金额后打印票据。
第九条打击偷逃通行费奖励标准采取全省高速公路统一,各单位不再制定。打击偷逃奖励应按时足额发放至相应的被奖励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否则将对相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对逃费车处理,并指定专人做好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工作,处理完毕后应书面报省交通厅和省联网中心核实与备案,并按月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备案数据作为发放奖金的基数,同时省厅将在每年的年初对上一年度各单位处理逃费车的情况在全省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逃费车处理的核实工作,不得出现车辆正常通行费按逃费车辆处理的情况发现,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联系方式统一确定后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