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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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市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指城市规划区,包括江北城区、德山城区、江南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章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坐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任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宿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标准安排住宿。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另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到省内出差的,按每人每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其余人员33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优先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宾馆、酒店。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到省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0元。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费报销单据中如实申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后,回单位在补助标准限额内报销。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定额包干标准补助,不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开去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短期培训,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且不收取食宿费用的,参会人员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培训)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主办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人员会议(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在途期间的差旅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

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工作期间出差的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凡经组织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常德市区)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各类非学历培训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在培训学习期间,举办单位不免费安排用餐的,按实际培训学习天数,每人每天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举办单位免费提供餐饮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向举办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也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期间不发给市内交通费。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只报销在途期间差旅费,学习期间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自理。

第二十七条援藏援疆人员休假及配偶探亲差旅费的报销,按照省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规定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市直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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