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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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

∙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历史沿革

∙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二

∙我国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纵向平衡的积累式

∙纵横交叉的部分积累式

∙横向平衡的现收现支式

退休制度

许多国家对企业雇员实行退休、退职制度,以保证雇员在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建国以后,我国一直在城镇企业职工中实行退休养老制度,并通过立法形式给予保证。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退休条件

雇员退休一般是由于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而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待遇。为保证雇员的基本退休权益

和退休制度的严肃性,各国对法定退休年龄都有严格规定,身体条件则由企业和有关部门掌握。法定退休年龄在各国不甚统一,最低为50岁,最高为67岁,通常在60~65岁之间,且男女雇员的退休年龄有差异,女性一般小于男性5岁左右。

根据我国《劳动法》对企业雇员的退休、退职条件规定,下列雇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二)退休待遇

国外企业雇员分为退休和退职两种,我国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三种,待遇有所不同。退休待遇包括: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享受与现职雇员等同的医疗

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业雇员福利等。退职人员的退职金低于退休金,医疗待遇与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业雇员福利。离休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高于前两种。(三)退休金的确定与给付

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部分。退休金的确定一般以雇员在职时的收入水平为基础,辅之以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或工龄)的退休年龄。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精神,退休金确定时必须考虑满足退休雇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并且还应体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我国在立法中,对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如下原则:其一,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用,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以在职实得工资为基础,因连续工龄、工伤和职业病、特殊贡献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时,也要兼顾退休金的调整。(四)工龄及其计算

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日历年计算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工龄长短与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工龄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一般工龄又称为总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按日历年计算的全部工作时间。一般工龄的计算是把劳动者全部工作时间,不分企业按年累计起来。连续工龄又称本企业工龄,

是指劳动者在一个企业内的连续不间断的全部工作时间。连续工龄的计算以劳动者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为准,如曾离职,应从最后一次回本单位工作之日计算,离职前后一般不连续计算,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对一些特殊工种的工龄可以进行折算,例如:从事低温或高温工作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一些化学、兵工即有毒作业的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寒地区工作的职务,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流动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寒地区的职工,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

(一)本公司为提倡职工储蓄及谋求职工福利,并安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依照人事管理规则第13章及第14章规定,特订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凡本公司正式任雇用并按月领有固定薪津的职工始得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本办法的职工,每月应提存职工储存金,其储存金额按该职工每月固定薪津(不包括特勤津贴、外勤津贴及其他临时津贴)总额2%提存,并以10元为单位,其尾数舍去不计。对前项个别职工储存金本公司配合另按月提存其相等金额的储存金,作为该

职工的退休福利储存金。

(四)本公司以第三条所提存的储存金额总额作为职工退休福利基金,并以本公司为委托人委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为受托人,依本公司与受托人签订的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职工停职期间可免提存,但保留其领受退休福利金的资格,复职时即恢复提存。对该职工已提存的退休福利金的收益,由受托人按月复利计算滚入本金。但停职期间经本公司认为必要者得继续提存,其停职期间的固定薪津总额以停当月份的固定薪津额为准。

(六)凡职工自加入本办法之日起至依下列规定奉准退休之日止继续提存储存金者,悉依本办法本条及第八条规定,计算给付退休福利金。

1.任职满26年以上者。

2.任职满16年以上现龄已达下列规定年龄者。

(1)办事员、助理员、雇员及工友、司机年满46岁的。

(2)专员及科员年满51岁者。

(3)专门委员及高级专员年满56岁者。但前列职工依人事管理规则第117条、第118条、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

132条、第133条、第135条规定同时享有领取退职(休)金的权益的,仅能享有退职(休)金领取权,唯公司为该职工提存的退休福利储存金的本金应予扣除,但收益全归该职工领受。

七、第6条所称职工任职年数,自正式任雇用之日起算,而其最后任职期间的奇零数逾6个月者以1年计算,未满6个月者不予计算。

八、职工退休福利金额以第3条规定实际所储存的合计金额为本金及依团体职工退休福利基金信托契约所定收益金的合计额计算。

九、员工如有违反法令或本公司规章或其他一切情弊,致本公司蒙受损失时,除依法追诉外,其职工退休福利金应悉数充为赔偿金。

十、职工符合第6条申领退休福利金给付规定者,须离职3个月后始得向公司办理申请,经审查并无不清事项时,由本公司向受托人办理申请给付手续,将其所应得金额一次给与退休职工。

十一、职工中途退职者退还其本人已提存的储存金的本金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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