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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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的婚姻基本上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虽然不提倡离婚,但是也存在离婚制度,但是这种离婚制度是剥夺妇女离婚权的专权离婚主义。
古代的社会是男权社会,以男子为尊,所以古代把离婚称之为“弃妻”、“出妻”、“休妻”、“黜妻”、“休妻”等。古代的离异分为三种:一是弃妻,即有七出而无三不去时的弃妻,二是义绝,即强制夫妻离异,三是和离,或说两愿离。
七出之说始于汉代,七出是对妇女而言的,七出的在汉朝内容是: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这七出的内容没变但是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侧重也有所不同,所以在唐朝的七出顺序改变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公婆)、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在清朝,清律改为:“无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七出”次序的变化反映不同时代对妇女要求的标准不同。
这“七出”是弃妻成立的要件,是男子休妻的合法合理的借口,妇女只要触犯“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不必要官府的同意,只要丈夫写成休书,有见证人,即可弃去。“七出”让丈夫有很大的休妻的随意性。
“七出”在古代的用意(1)在于巩固父权—夫权家庭(族)秩序——如以“不孝”出妻为了维护家长尊严和转移养老责任给妇女,以“淫僻”、“嫉妒”、“多言”出妻为了保持尊卑有序、血缘纯正和人际和睦;(2)为维护父权—夫权家庭(族)的利益,包括世系延续及其象征意义、社会声誉和物质利益,以“无子”、“恶疾”、“盗窃”等不近情理的条规出妻。在现在来看,“七出”就是对妇女地位的贬低,对妇女权利的剥夺。
除去休妻的“七出”,古代还有一个与之制约的“三不去”。“三不去”包括:一、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二、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三、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后来发达富贵了。这“三不去”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但是虽然说有这“三不去”但是相比与“七出”来说,它的范围总是小的,丈夫的弃妻还是有很强的随意性的。
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如若不离,还会有法律进行处罚。唐律中对义绝的情况规定的是: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到了明清,义绝的内容增多了不少,如“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典雇其妻”等,但是这类的情形,是要夫或妻告官请求强制离婚才会受理的。但是义绝仍旧是男权主义倾向很重的一种离婚制度,它的条件对于夫妻之间是不平等的,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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