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分析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物业管理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资金等,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共同制定,并报经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备案。

这意味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审核备案,保证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办法对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照面积比例收取,也可以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采取按套型、按户收取等方式。

这一规定体现了灵活性,允许业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合适的收费方式,更好地满足不同业主的需求。

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周期和结算办法。

物业服务费一般按年收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半年或其他方式收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就当年物业服务费用向全部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这一规定保证了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了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和收费情况。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还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

物业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收费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等问题进行纠正并处罚。

此外,物业服务管理部门还要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加强市场监管。

总体来说,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依据、收费项目与标准、收取方式、周期和结算办法,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这一办法的出台将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最终实现良好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效果。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1、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自2007年开始施行了《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广西地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重要内容和影响进行详细探讨。

2、背景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是中国南部的一个重要省级行政区,其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加快。

与此同时,物业管理这一行业也得以蓬勃发展。

然而,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部分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服务不规范、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

因此,广西地方政府采取了行动,制定了《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3、主要内容3.1 物业管理公司的准入条件根据《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行业经验,同时需要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登记手续。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公司才能在广西地区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3.2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益关系。

物业公司有义务向业主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物业公司也享有履行管理职责的权力,可以要求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物业费用。

3.3 物业费的计算和使用物业费是物业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费的计算方法和使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费的计算依据包括物业面积、使用性质、所在地区等因素,具体方式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4 管理服务的质量要求为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促进居民的安居乐业,广西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的一些基本要求。

例如,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

3.5 物业管理监督和投诉处理为了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广西地方政府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并规定了其职责和权限。

居民和业主可以通过这个机构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投诉。

物业公司被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时,监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广西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doc15

欢迎共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新建物业,应实行物业管理;其他物业,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行专业管理服务与政府、社会、业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物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管理组织第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应当邀请使用人代表列席。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规模较大的物业可以划分若干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物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关情况划定。

第九条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集和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管理行政主部门办理登记:(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办事规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安全、文明、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的资金、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费标准,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及时解决业主投诉问题。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各岗位职责和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和选拔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信息。

第三章物业费收费和使用第十四条物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收费,并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不合理收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业主对物业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能私自挪用或滥用物业费。

第十七条物业费使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公约的原则,用于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小区的出入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小区的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规范物业行业秩序,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权益,保障住户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市场运作、监管的原则,保证物业管理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资质。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实行合理选举和轮换,确保住户的参与和利益平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定期召开并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管理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物业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住户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和维修服务,及时解决住户的投诉和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与合理。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物业信息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及时向住户提供相关物业信息。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保护住户的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倡导和推广信息化技术,提升物业管理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七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纳。

第十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开展管理活动等方面。

立法亮点1

立法亮点1

亮点1:理顺体制,权力下放(第4条) 亮点2: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职责(第5条) 亮点3:明确界定了业主的范围(第6条)。 亮点4:着力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第10、11、 12条) 亮点5: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开展工作 筹集经费渠道(第16、18条)。 亮点6:新旧业主委员会移交问题(第20条) 亮点7: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交接 事宜的监督管理(第28、57条)。
第三条 【部门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 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为规 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 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 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 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 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 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 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 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
:物 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 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 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 法经营、诚信服和自治组织职责】
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 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 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 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 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 作。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doc广西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保障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物业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本市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登记,其主要职责是承接业主委员会授权,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有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或者具备与其相当的资质条件;(二)有完备的服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三)有足够的资金和经营能力,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细则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二)按照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对物业实施管理服务,并对业主提出合理的要求,如维修、保养等;(三)按照服务合同免责条款,对因不可抗力、业主责任等因素造成的物业损失免除赔偿责任;(四)保障业主集体利益和业主个人权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业主和社会的和谐关系。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出的代表业主行使业主集体权利的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组织选举或者推选产生,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公民道德素质和管理能力;(二)在业主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承担物业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职权行使职责;(三)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保障业主集体权利,协调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四)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公开公示物业管理情况,征求业主意见,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工作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合同等程序,对物业进行管理、维修、保养、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二)协助业主委员会组织、策划有关集体活动,建立基础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消防安全;(三)听取业主投诉、建议,及时解决业主问题;(四)及时报告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维护业主安全和合法权益。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文件]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说明]本文档为广西地区物业管理领域的最新法规,内容极为详细。

以下为全文正文。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地区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质量,推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地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定义和履行、纠纷解决、行业自律等事项。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公正、公平、公开的服务,遵守合同,履行职责,维护物业业主和客户的利益,保障物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业主和顾客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其经营活动纳入联合征信平台,并公示其信用评级和服务质量评价。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充分披露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期限等必要信息,业主应当认真审查并确认。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业主强制或者变相收取未约定的费用。

业主要求中介服务费支付的,应当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收费前明确告知业主。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合同管理制度,保证物业服务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捏造、篡改、隐瞒合同条款。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物业服务,不得存在拖延不办、推诿扯皮等不合理行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业主投诉,协调业主纠纷,维护物业服务行业形象。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必须按照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和物业服务市场化原则进行费用收取,并严格实行标准化收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标准合理制定日常服务、应急服务、维修服务的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以专业化、经营性为特征,通过代理或者协助行使业主权益,为业主提供管理、维修、保养、租赁等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业主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管理权限的业主,包括产权单位、共有人、用益物权人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人员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经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职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业主不应支付的费用,不得侵占、挪用业主资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守业主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利用业主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合同第九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及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的期限普通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或者解除合同,续签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证明和相应的票据。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和投诉,并妥善保管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物业设施设备,并做好相应的防护工作。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妥善管理公共场所,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正当行为。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共同参与物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建设和管理规划,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体制,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助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价格;(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或者按照议事规则约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现代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居民的安全、便利和舒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广西物业管理的影响。

一、基本原则《条例》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利和安全。

这些基本原则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保障了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 物业管理组织:要求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力,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包括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保养和管理,确保小区的环境和设施的正常运转。

3. 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要求物业公司定期清理小区环境,保持小区内的卫生与整洁。

4. 小区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小区内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内安全隐患的排查和处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 居民之间的关系管理:物业公司要做到公平公正,积极处理居民之间的纠纷,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6. 费用管理:物业公司要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标明费用的用途和金额,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三、居民的权利和义务《条例》明确了居民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 居民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公正、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2. 居民有权利监督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3. 居民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对小区环境的卫生和安全负责。

4. 居民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社区秩序。

四、监督与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机制,包括:1. 建立了物业管理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居民可以通过这些渠道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

2. 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物业公司依法履行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是指对住宅小区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全监控、公共秩序维护等一系列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供应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按照“一户一价、差异化收费”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收费和增值服务收费两部分。

基本收费主要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和相关规定收取。

增值服务收费包括清洁卫生服务费、保安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绿化养护费等,业主自愿选择支付,物业服务供应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由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提出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通过与业主协商一致的方式征收,在物业服务开始前提前通知业主,并告知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第九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提供的付费周期和付费方式,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供应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供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供应机构应当及时对物业服务费用支付情况进行登记、核对和入账,保障收费程序的透明和合法。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提供相关的财务和工作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供应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收费或者收费标准不合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部分。

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西施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近日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负责指导辖区业主委员会换届,物业擅自提价业主可拒交,物业不辞而别或赖着不走最高罚10万元。

基层政府指导业委会换届在物业管理实际中,一些新建小区三五年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常有的事,对物业的监督无法进行。

不少楼盘入住多年,也有一批热心的业主积极筹备,但由于种种原因业委会就是难以出炉,致使物业管理与服务中的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在处理住宅区物业管理与服务问题时,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往往要求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但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责并没有明确,使得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物业管理于法无据。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对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参与物业管理的职责予以明确。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还创新协调机制,提出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并提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物业不得擅自停止服务业主一致认同开发商找来的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时问题多多,就换了另外一家物业公司,我们现在的物业已经是第二家了。

前期物业由于达不到居民业主的要求而没有与其续约,但该物业公司撤走时拒不移交账本等相关资料。

业委会要求公开相关项目细目亦遭到拒绝。

近年来,上述因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或者始终赖着不走。

针对这一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全部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有哪些广西物业管理条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不断加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推动物业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下面将以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线,详细介绍广西物业管理条例。

一、目录和引言部分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先包括了目录和引言部分。

目录部分包括了全文的各个章节和条文的标题、序号,为读者提供了阅读指引。

引言部分包括了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和目的,对于读者理解本条例的背景和目的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物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物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包括了物业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经营范围、资质要求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物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运作。

其中,业主大会是业主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可以行使投票权,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决策。

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物业管理工作。

此外,还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会议程序等内容。

四、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进行了规定。

其中,明确了物业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规定了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此外,还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物业共用部位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包括了物业共用部位的界定、使用和维修等内容。

其中,重点强调了物业共用部位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对物业共用部位的巡查和维护,确保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广西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还对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市场竞争、依法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智能化、法治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以街道、乡镇党组织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创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本级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考核激励和综合协调机制,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的实施一方面维护了业务管理活动,改善了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另一方面保障了业主的权利不受侵害。

并且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是有些区别的,那么到底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就让为您解答。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5、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1、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1)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3)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

该《条例》分总则,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管理,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64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的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4-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