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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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也
日益激增,劳动争议能否合理妥善处理,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及广大
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本文从分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入手,探
究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劳动立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9-0118(2011)-12-00-01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社会
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日益增强,当前我国社会劳动
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致使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激增态势。当前劳
动争议己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
判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
工作,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一)群体性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纠纷类型
主要集中在福利待遇、拖欠工资、克扣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开除、
除名,辞退)、工伤事故赔偿等方面。职工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
普遍认为靠单个人的力量难以胜诉,主观上更愿意进行群体诉讼,
以此给政府、法院施加压力,达到”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
目的。即使是一些个别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在其背后往往
也隐藏着大规模、群体性的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率低。调解率低的原因,首先是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缺乏协商解决的条件;其次,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很多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己经消化掉,导致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通常较难做调解工作;再次,群体诉讼案件所占比重较大,让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互让,显然要比单个当事人的难度要大得多。
(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还不完善,导致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极不规范,特别是劳动者的就业压力和市场供求关系又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市场的无序
状态。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间题。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长期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又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一定的内容或双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履行停薪留职者在期满后未付出实际
劳动,将有关档案存放在新的用人单位者未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又未实际付出劳动报酬,他们之间没有实际的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双方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没有实体上的劳动权利义务。
(二)劳动争议案件举证问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关乎到双
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利益。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规定的应遵从规定,没有规定的应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出、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各查。依据上述规定工资支付的举证责任一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体系。确立以《劳动法》为母法,配套以相关子法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重要的子法诸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社会保险法、就业法、工资法、劳动监察法等。劳动行政部门要配套出台相应规章和政策,清理和废止陈旧的、与实际操作不符的规定,并保持规章、政策的科学性和延续性,避免与劳动法律冲突或矛盾,造成执法混乱。
(二)进一步拓宽劳动争议的纠纷解决途径。当前条件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多渠道、多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具体而言要强化以下方面工作:第一,要充分发挥工会维护和代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比如让工会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
的审理,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又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第二,要大力加强劳动监察,从源头入手处理劳动纠纷;第三,要完善企业内部的调解制度,利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第四,要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信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在调处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调解工作,实行庭前强制调解制度,并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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