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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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2.从性质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体现。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虽然目前有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只意味着公、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彼此之间的界限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则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就是有关私权和私人利益的内容,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会只有用私法来调整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保证其各项特点的充分张扬。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涉及纯私人间的关系,注重的是权利的平等保护,关注的是个人权益的安全。民法是私法的

半壁江山,产生于市民社会,服务于市民社会,没有了市民社会就失去了民法赖以存在的根基。没有了民法,市民社会的发展就失去了保障,就有回归政治共同体的可能。

3.从调整对象上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单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最关心的事。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人文基础,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之有别于公法。固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层次也多种多样,但它仍是按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原则运转的。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已不再单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场环境下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而以市场规律为指针,保障市民对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从原则上看。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在市民社会,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贯彻意思自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等等。这些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舞台和规则。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能够充分保障其赋予市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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