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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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

但是
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
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

在市民社
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
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

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

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
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

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的原则。

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
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

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
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
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
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
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
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
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

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

市民社
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
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

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
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

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

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

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
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

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
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
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2.从性质上来看。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体现。

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

虽然目前有
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只意味着公、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彼此之间的
界限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

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则是市民社会
的法律。

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就是有关私权和私人利益的内容,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会只有用私法来调整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保证其各项特点的充分张扬。

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涉及纯私人间的关系,注重的是
权利的平等保护,关注的是个人权益的安全。

民法是私法的半壁江山,产生于市民社会,服务于
市民社会,没有了市民社会就失去了民法赖以存在的根基。

没有了民法,市民社会的发展就失去
了保障,就有回归政治共同体的可能。

3.从调整对象上看。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市民社会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
单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最关心的事。

市民社会
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人文基础,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之有别于
公法。

固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层次也多种多样,但它仍是按
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
原则运转的。

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已不再单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场环境下的私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

而以市场规律为指针,保障市民对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从原则上看。

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

在市民社会,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
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

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
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贯彻意思自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等等。

这些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舞台和
规则。

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能够充分保障其赋予市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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