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析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孙金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160422042)
【摘要】市民社会与民法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不仅表现在两者历史进程的相互交融性以及两者的价值相通性,更表现在两者的互动发展。本文通过对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概念,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历史进程,以及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进行一般介绍,以此来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关系走向
一、民法和市民社会的概念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或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认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
而当代美国社会学家克雷格▪卡尔霍恩认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被用来指称在国家直接的控制之外的各种资源,其对集体生活提供了不同于国家组织的另一种可能性选择。”
私以为,现代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代表的是特殊的个人利益。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进步从国家的吞并状态中解放出来,并对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内容彼此进行了区分,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一种组织形态。
(二)什么是民法
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上的民法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市民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这里的民法指的是狭义的民法,亦是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的性质
论民法的性质
从词源上说,性质是指事物区别他事物的根本属性。相应的,谈论民法的性质也应当是在讲,民法与他法律相区别的根本属性。之所以民法的性质至今尚无普遍性的定论,在于民法历史悠久、体系庞大、内容纷繁而复杂。在总结各方观点的基础上,我认为民法的性质在本质上反映为: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法、民法是市场经济法、民法是权利法。
一、民法是私法。民法作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私法关系。
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自罗马法以来西方法律史上源远流长的分类。根据民法现阶段的理论,可以国家为公,则人民为私;以政府为公,则社会为私;以行政为公,则民法为私;以团体为公,则个体为私;大致将法律分为公与私两条主线。
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私法自治,这也是市民社会本质特征在法律上的反映。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范下,民事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所以,意思自治原则构建了民事主体和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正确关系。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都是以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对人的行为调整,以达规制人的行为之目的。但当出现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后,人在群体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就不同了,这也就产生了法律对人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要求。为此,我们将使命定位于确定和保护合理人性的法律,称为市民社会法。
民法调整的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人,民法所确认的法律人格是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故与自然人格相接近。确认当事人地位平等并尽力让其独立意志得以充分体现是市民社会独有现象,而民法又恰是以此为己任因为主体平等正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性质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3、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即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平等主体平等性的主要表现: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另一方的法律地位;2、适用规则的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使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基本规则,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时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时的基本准则。包括意思自制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表见代理行为有效可约束本人,但是如果相对人愿意撤销,可以撤销。而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本人享有追认权和否认权,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所有第三人都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如果代理人具有合法的代理权,或者本人曾经向第三人表示其已向代理人授权,无论本人的授权是否明确,都应认为是有权代理。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一是特定的场所,如在本人的场所。而是与本人的特殊关系,如夫妻关系,子女关系,雇佣关系。三是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四是本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本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授权委托书。五是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持有代理证书等享有代理权的依据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我国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浅议
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民法的夯实需要我国每 个公 民的努力, 为民法的基础建设贡 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 号 : 9 3 D 1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的建 立和 完善 , 离不 开 民法 的支持 , 因此
主 义这 个 基本 的社会 基础 。
在法 律 占有 重要 地位 的我 国 古代文 明 史中 , “ 如 分争 辩讼 ,
从 民法 的社 会属 性来看 , 区分 公法和 私法 也有助 于 明确 民法 非礼 不 决” 就在 《 记》 礼 的记载 中, 明当 时就 已经 有 了关 于土 地 证
规 范 的基 本属 性 。 明确 民法为 私法 , 就是 要 在 民法中尤 其是 在合 属奴 隶制 国家所 有和 不得 买卖 的交易 的简 单 明文规 定 , 明 当时 说
为所 施加 的限制 等等 。这 些 规则 应 由经 济法 等公 法而 不 是 由民 并委 托加 工 、 划订 货 、 购包 销等 多种 合同 形式 , 计 统 把资本 主 义工 法 予 以规 定 的范畴 。 二、 民法 的社 会基 础
Fra Baidu bibliotek
商 业 的经济 活动 纳入 国家 计划 经 济的 轨道 。15 96年 生产 资料 所 有 制 的社 会主 义 改造 基本 完 成 以后 , 中国奠 定 了全 民所有 制和 在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从民法与市民社会演进的视角来看
李华玲2100070213
[内容摘要] 民法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演进而产生和发展的,市民社会的运动和民法的发展呈现出对应的三阶段历史。本文从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和民法的发展史出发,宏观解析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并从微观的视角深入剖析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本质联系——私法自治,全面阐述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相生相伴的关系。
[关键词] 民法市民社会私法自治
前言
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它是市民社会在自身深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缺乏市民社会这一基础民法便不可能存在,市民社会的精神引领着民法的制定与发展,与此同时,民法也不断推动着市民社会的发达。研究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市民社会的完善都有着相当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市民社会的演进与民法的发展史
民法的进步是伴随着市民社会的演进而进行的,市民社会的运动和民法的发展呈现出对应的三阶段历史。探究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就必须理清楚市民社会理论的演进和民法发展的历史。
(一)市民社会理论的沿革
“市民社会”一词是civil society翻译而来,亚里士多德是“市民社会”这个概念的鼻祖,但他所指的市民社会与今天的市民社会含义大相径庭。首先他说的是城邦Polis,直到西塞罗才将其翻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到了14世纪才被翻译成civil society。亚里士多德的Polis仅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而言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
同体,他认为人本质上是政治的动物,城邦是政治的城邦,是某些人类以某种联系方式连接起来的共同体。这种市民社会观念实质上是一种按照正义原则建立的、以财产和商品交换关系为物质基础的具有国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相对于自然状态而言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论民法法典化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路径
摘要: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直接影响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改革开放使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制定民法典应尽量防止公法色彩;积极促成民法典制定的广泛参与;正确认识改革的渐进性与民法典的开放性;认真思考民法典制定的本土化与本土资源。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民法典
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二元对立存在的,这种对立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是防止公共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任意侵犯的法。本文就是通过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路径分析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制定,正确认识我国市民社会现状,检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civile)。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regt”译为“民法”。日本虽译为“民法”,但民法理论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通的公共利益的总和。因此,社会中每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是政治国家的成员。规范市民社会的法律就发展成为市民法,它以保护市民社会中人的权利即私权为己任;而规范政治国家的法律就是公法,它以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为目的。所以说,民法是关于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的对立物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建立市场经济,说明我国依然没有超越对“物的依赖关系”。仍有阶级利益和政治国家的存在。因此,客观上存在着社会与国家的一对二元关系。即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市民社会。需要强调的是,在市民社会中,政治国家中的权力从根本上说不是为国家而存在的,而是为市民即为民众而存在的,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市民社会的权利,市民社会权利与政治国家权力的关系是本与末的关系,万不可颠倒。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谈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摘要】
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对市民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
作用。它不仅为市民社会提供了基础规范,还规范着市民社会的行为
准则,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市民社会对民法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民法也在不断与市民社会互动,不断完善和发展。民法与市民社会
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和密切联系的关系,二者密不可分,
相互依存。只有民法与市民社会共同发展,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关键词】
民法,市民社会,定义,重要性,基础,规范,行为,健康发展,需求,互动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密切联系。
1. 引言
1.1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定义
民法是指以维护人民合法权益、调整人民关系为目的,规范市民
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社会
是指在政府与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即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相互
交往、相互合作的社会形态。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定义在于,民法是规
范市民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市民社会是市民自发组织起来、相互交往、相互合作的社会形态。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紧密,民法的规范作用
和市民社会的自律作用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秩序。在这个过程中,民法不仅是市民社会的基石,更是市民社会发
展的保障和推动力量。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民法对于市民社会的发展
至关重要。
1.2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重要性
民法与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解读。民法是一种社
会规范,它规定了市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和责任义务,为市民
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的存在和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市
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民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也承担着规范市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民法复习要点
一、基本概念
民法:
以民事的方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
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其他应由民法
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
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私法的典型形
态,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
准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制
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基本准
则,是民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民法调
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地位、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自己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
当事人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3.诚实信用原则(善意)
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利益平衡、权利义务平衡、承
担民事责任平衡、负担与风险平衡)
6.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
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
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
民事活动不得违反。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
法规范调整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
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
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
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引
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
事实或现象。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件)
两类。
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也称民事法律事实的结合,它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源自文库
、
从事商品生产交换 的个人 ,组织与他人 的交 往形 式以及交往 过程中形成的私人领域 。综上所述 ,现代 的市 民社会 的必须
万 民法之区分 。早期 的罗马人认 为市 民法 的适 用对象仅 限定 于罗马市 民,罗马城邦之外 的异邦人或 外国人不能享有罗马 市民法上的权利 。随着罗马市 民与异邦人 或外国人之间的商 品交换 日益发达 ,在经济交往 过程 中 ,产生诸多纠纷 。基于 此类纠纷争端之解决 ,罗 马裁判 官以告 示的形式积累 了一整 套规范即万 民法 。今 日之 民法 可以理所 当然地追溯至罗马法 当 中的市 民法 。现代 民法是指 以规 范 自由人之问人身关系 与 财产关系而成为使命 的法律规 范的总和 ,民法同时又是市 民 法 、权利法 、人格法 、私法。 二 、简 述市民社 会
束的市 民社会 。市民社会 为民法的产生 、发展提供 了土壤 ,民法的发 达又促进 了市民社 会的发展 ,二 者是 互动关 系。民法是 市 民社 会 的 基 本 法 .确 立 民法 是 市 民社 会 基 本 法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 关键词 】 民法;市民社会 ;关系
关 于 民 法 的概 念 界 定 “ 民法 ”一词源 于罗马法 。在 古罗马 ,民法有市 民法 和
( 一 )市 民社 会 概 念 演 变
包含 自由 、平 等 、独立这三方面的精 神内涵。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摘要】
本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首先分析了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作用,指出民法在维护市民社会秩序和规范市民行为方面的重要性。接着讨论了市民社会对民法的影响和制约,强调市民社会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然后探讨了民法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强调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再者分析了法律意识与市民社会的发展,指出法律意识对市民社会的建设至关重要。最后探讨了法治建设与市民社会的建设,强调了法治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性。本文对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指出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相互影响,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关键词:民法、市民社会、规范作用、影响、制约、互动关系、法律意识、发展、法治建设、重要性、发展趋势、社会进步。
1. 引言
1.1 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民法是规范市民行为的法律体系,而市民社会是由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和个体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民法规范市民社会的行为,维护了市
民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市民社会对民法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支持。民法与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体现在法律文本和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上,更体现在法律意识和市民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中。法治建设和市民社会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浅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助于深入理解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促进法治和市民社会建设的融合发展。。
2. 正文
2.1 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作用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摘要:梳理和探究作为民法理论源泉的市民社会理论与民法的关系,对于理解民法的价值与精神有巨⼤的作⽤。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致可归结如此:市民社会孕育了民法,更是民法能够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强⼤动⼒; 民法作为⼀种秩序规范, 既保障了市民社会免受国家的侵扰, ⾃由独⽴地发展, ⼜通过规范主体的⾏为保障了市民社会有秩序地发展; 同时,在政治国家的影响之下,民法和市民社会⼆者呈现⼀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微妙关系,或是因为政治国家的⼲预⽽良性互动,或是因为政治国家的⼲涉⽽彼此剧烈冲突。
关键词:市民社会;民法;权利本位
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这⼀话题,近年来吸引了国内外学者的热切关注,学者们也有着各种不同的说法。在本⼈看来,市民社会与民法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市民社会对民法的产⽣有巨⼤的促进作⽤;(⼆)民法对市民社会有重要的保障功能;(三)民法与市民社会在政治国家的⼲预之下相互关联,紧密相关。
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年间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股“市民社会思潮”。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下的复兴,可以说是“对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的强烈回应,是对国家和社会间极度的紧张所做出的检讨,批判和调整,其⽬的乃在于透过对市民社会
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和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①在我国,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余年的时间内,市民社会这⼀学术“矿藏”吸引了不少学者的探索热情,已经成为⼀个跨学科的研究热点。“市民社会”这⼀课题在国内之所以有如此⼤的魅⼒吸引众多学者的学术热情,就中国本⾝特殊时代背景⽽⾔,实际上与近年来中国社会的总体结构的变动有着密切的联系。简⾔之,随着改⾰开放的逐步深⼊⽽急剧变化的中国社会⼟壤催⽣了中国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热情。
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调了市民社会在意识形态控制上的重要作用。而当代最伟大的市民
社会 理 论家 要 数 哈 贝马 斯 了 。他 把 市 民 社 会 分 为 私 人 领 域 和 公 共 领 域两个组成部分。 为社会文化生活领域的公共领域 , 作 由于 商 业 化 的
本法这一 定性落 实到现实 中去 。 对这些 问题 , 钊‘ 笔者拟作一下粗浅的
市 民社 会 的基 木 理 论 。 黑格 尔 在 其 名 著 《 哲 学 原 理》 提 出 了现 代 领域的私人性质逐渐模糊, 法 中 但是市民社会家们一直把市民社会作为一 意 义 上 的市 民社 会 概 念 , 即 由私 人 生 活 领 域 及 其 外 部 保 障构 成 的 整 个私人领域来看待 , 于是就把经济从中分离了出去。所 以, 我们应该 体。 何增 科 先 生对 黑格 尔 的这 个 概 念 进 行 了较 为 细 致 的 分 析 , 这一 在 概 念 l , 民社 会 的主 体足 具 体的 、 殊 的个 人 和 自治 性 团 体 。 个人 f市 1 特 是 权 利 主 体 和 道德 意 识 的 : 体 , 自治 性 团体 则 是 联 结个 人 利 益 与 同 l 而 三 客 观 地 说 , 同历 史 时 期 , 民社 会 的特 征 是 不 同的 ,H 地理 论也 会 不 市 丰应 有 所 差 别 , 同学 者 在 不 同 时期 的 观 察 都 有其 正 确 性 , 有 可取 之 处 。 不 都 在 对 市 民 社会 的历 史进 行 了考 察 之后 , 们 何 必 要 下 一个 现 代 的 我
我国民法适用制度的嬗变及法理思考
如 果我们 要 制定 一部 既 紧密贴 近现 实生 活 ,又面 向未来 的 民法 典 ,就不 能仅 仅局 限于 对 民法具 体 制度和 规
则 的设 计 ,更 需要关 注 的是 民法 的价值 与 理念 。正 如王利 明教授 所指 出的, “ 民法 的研 究 ,不 能仅 仅 局 限 于 外在体 系 或逻 辑关 联 ,而应 从其 价值 理念 着手 ,历 史地 考察 其变 迁 ,准确 地把 握其 趋 势 ,将 民法 建 立在 更 为科学 、完善 的价值 体 系基础之 上 。”O 长期 以来 ,我 国民法学 界对 民法 的研 究 ,较多地 囿于 民法 的传统 理 论和 实定 法律 ,而 对 民法适 用 的研 究不甚 理想 。当前 ,我 国学者 对 “民法 适用 的研 究 多局 限于个 案或 个 别 制度 , 缺 乏从 方法 ( 形式 )与 目标 (内容 )两方面 结合 的综合 审视 。 ”② 从静 态 意义上 讲 ,民法 由民事法 律 规范 群构 成 ,而 民法适 用乃 是 活 的民法 ,是静 态 民法 向动态 民法 的转化 ,它 维系着 民法生命 之 所在 。本
作 者 简介 : 肖少启 ( 1 9 7 0 一 ) , 男 ,湖 南衡 阳人 ,韶 关学 院 法 学 院讲 师 , 重庆 大学 法 学 院 博 士研 究 生 。
民法 是 市 民社会 的基本 法 ,亦是私权 保障 的重要规 则 。当前 ,我 国正在 如火如 荼地进 行 民法 典 的制 定 。
市民社会
论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一种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
阅读次数:1758 [摘要]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民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对整个中国法治具有重要的影响。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的理念凸显了民法的价值追求;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与以调整市民社会关系为己任的民法具有的联系。民法与市民社会在结构功能中具有许多相同点,同时两者具有某些共同基础性价值。这样一些内在基础价值和理念追求,对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编纂理念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同时,未来中国应建构出一种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对抗均衡结构,这样一种结构的建立是中国法治实现的真正基础;最后它对整个中国法治追求目标的确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 民法;市民社会;法治国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必修对我们的法律体系加以完善。而当前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已经成为了我国民法学界所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问题。而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所涉及理论问题繁多,不仅编纂体例和编纂理念的确立需要仔细加以研究,同时这样一种"政治国家"对民事生活规范民法典的编纂也隐含着确立
社会生活中的"人"的民事权利范围和界定政治国家权力的行使边界,以及对人类基本价值和幸福生活追求等一系列的问题。而编纂这样一部关于"人"的基本生活规范的法典,所要加以解决的这些深层次问题,显然对于我国民法和法理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需要理论界将理论研究转移和深化。在我国对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已经取得基本共识的情况下,学界对于市民社会与民法关系的理论研究却大多还停留一种历史起源性叙说的表层经验性共识的重复描述阶段,而对两者内在价值和理念关系的深层理论问题的研究仍显得不足。在笔者看来,这显然成了制约我国民法典编纂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由于时代和其他诸因素的制约,对法治的基础架构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学界只形成了一种"模糊性共识",这样一种模糊性共识在没有形成"显性共识"的前提下中国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论市民社会和民法之间的关系
摘要:作为经济基础的市民社会和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总是相伴而生的,没有无市民社会的民法,也没有无民法约束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产生、发展提供了土壤,民法的发达又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展,二者是互动关系。因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中,学界很有必要对市民社会进行考察和探索。只有在对市民社会演进及其与政治国家关系变迁的历史理顺之后,才能明确民法在市民社会的基础地位,从而准确定位中国民法发展的目标取向。
关键词:市民社会理念民法市民法
近些年来,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已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也展开了多方面的论证。但是,市民社会这一理论本身具有非常悠久的历史,其本身含义也非常广泛和复杂。所以本文首先回顾了市民社会的演进历史,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民法与市民社会关系展开分析,以立求为中国民法典的构建和完善抛砖引玉。
一、市民社会概述及民法溯源
(一)市民社会的理论沿革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历时性的概念,其经历了同政治社会一体的古代一元论、同国家分野的二元论以及同经济、国家三分几个不同时期。
1.古典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PolitikeKoinonia”的概念,意指一种“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城邦是由享有自由和平等的公民构成的共同体,公民享有参加政治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基本权利。而之后的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将市民社会的内涵定义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将市民社会作为一种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区别于野蛮状态,即不同于自然状态的文明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现代含义有着根本的区别。此种定义同政治社会、公民社会、文明社会的内涵一致,都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17 至18 世纪,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一些契约思想家则把市民社会理解为:是从自然状态经过订立契约而形成的政治社会,是人类发展中一个有政治的阶段。由此而论,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政治国家”或“政治社会”的代名词,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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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社会不断发展,市民社会的含义也不断的演变,从政治共同体到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再到制订和传播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或民间的机构的总称,至今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论。但是
市民社会以私人利益为目标,以交换为纽带,以意志上的自由为追求,强调平等独立,注重对个
人权益的保障和私法自治的特点,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也是民法得以产生的根基。在市民社
会全球化的浪潮下,深入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民法的关系,有利于了解民法的性质、定位,有
利于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热点话题。
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从重合到分离,一直在不断变化。马克思提出的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
国家的观点,揭示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真实关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出发点,但究竟如何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还未有定论。笔者认为,在两者的关系上,应当建立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要建立这种关系必须把握住这样一个标准,即坚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互独立、相互制衡
的原则。相互独立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都相互独立存在,市民社会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有其独立的活动范围,国家公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国家也独立与市民社会,不受特殊利益集
团的干扰,以便于其功能的履行。相互制约是指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约束、相互影响:市民社会
成员可以通过正当途径参与政治事务,把个人的或者集团的特殊利益上升为普遍的公共利益;而
政治国家要维护普遍的公共利益,维护其政治统治,控制市民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斗争,就必须
适当干预市民社会的内部事务,解决市民社会自身不能解决的缺陷,促进两者的协调和平衡,这
样才能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长期以来,由于受集中性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封建等级特权观念的影响,我国民法学理论一
直否认市民社会的概念,使市民社会的观念缺乏,民事权利缺位,影响了市民社会的建立,阻碍
了与国家的良性互动的形成。要使二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必须发展和完善市民社会。市民社
会建立的重要条件就是对诸如人格权、财产权、身份权等市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这一任务主
要是由民法来承担的。民法是政治国家的产物,为了达到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良性互动,市民社会
的基本法只能是民法而不能是其他的法。
1.从词源上来看。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市民法乃市民社会之法。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将荷兰语burgerlyk regt译为民法。在明治初,学者箕田麟详翻译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时采用民法一词。德国民法典叫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罗马法jus civil,法国code civil直译都是市民法,荷兰语burgerlyk与德语
bürgerlich都是市民的的意思,相关法律都可译为市民法。民法在清末时传入我国,
由于新中国的民法理论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更不承认市场经济,不承认市民社会,在
计划经济体制下民法公法化,因此不讲民法是市民法,也不使用市民一词,但现代的民法理论界
均承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即市民法的主张,认为市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最主要的法。
2.从性质上来看。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早在罗马法中就有了体现。公法就是关于政治权力的结构、行使、效力等的法;私法就是关于市民权利的取得、行使、效力、保护等的法。虽然目前有
所谓的法律社会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只意味着公、私法之间相互渗透与交叉,彼此之间的
界限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而决不意味着相互取代。公法是政治国家的法律,私法则是市民社会
的法律。市民社会的全部内容就是有关私权和私人利益的内容,私法是关于私权利与私人利益的法,市民社会只有用私法来调整才能促进其全面发展,保证其各项特点的充分张扬。民法是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涉及纯私人间的关系,注重的是
权利的平等保护,关注的是个人权益的安全。民法是私法的半壁江山,产生于市民社会,服务于
市民社会,没有了市民社会就失去了民法赖以存在的根基。没有了民法,市民社会的发展就失去
了保障,就有回归政治共同体的可能。
3.从调整对象上看。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这里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市民社会中,自然人是最小和最基本的
单位,自然人是其他一切机构的主体和利益的基础,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最关心的事。市民社会
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人文基础,以市民社会为出发点,能够涵盖民法的调整对象,并使之有别于
公法。固然市民社会的具体构成形式纷繁复杂,其利益主体与需求层次也多种多样,但它仍是按
照物质资源配置市场化,市民人格独立,财产自主分配,以及相互之间平等、尊重、意思自治等
原则运转的。今天意义上的市民已不再单指在城市中居住的人,而是指市场环境下的私人,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自治团体。而以市场规律为指针,保障市民对其利益追求的法域就是民法。
4.从原则上看。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在市民社会,自由是市民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获得私人利益的条件,也是市民社会的本质所在,它通过对私有财产
的占有和自由支配及契约制度体现出来。民法正是保障自由的主要法律,其最首要的、最核心的
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贯彻意思自治,规定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等等。这些为市民提供了一个自由、公平竞争的舞台和
规则。民法提倡私法自治,契约自由、诚实信用,能够充分保障其赋予市民的各项民事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