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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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 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
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安监部门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进行审核,并组织竣工 验收。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出具评审意见,向安 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申请。 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专篇。 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 计审查申请及相关资料。 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 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 安监部门组织验收。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作业场所的 职业危害,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 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共分 八类:防尘、防毒、防振、防噪、防高温、防低温、防电 离辐射和防非电离辐射。企业应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责 任到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 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 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 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 况;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 人数;3.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流程 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职 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chinasafety.ac.cn)。用人单位应通过该申报 系统进行申报,工作流程为: 1. 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2. 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3.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4. 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 方安全监管部门。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原则 我国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 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 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 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 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 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且不得收取任何 费用。
3、职业危害与健康告知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 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 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有关部 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 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 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证 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建设单位对控制效果评价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 设施自验收,向安监部门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及 相关资料。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出具评审意见,向安全监管 部门提交审核申请。 安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职业病危害申报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示设置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管理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 职业卫生监护管理 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管理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 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 体”, “所有存Fra Baidu bibliotek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该办法开展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 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 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二)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警示标识分类 (1)图形标识 图形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和提示标识,共25种。 (2)警示线 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按照需要,警示线可喷涂在地面或制成色带设置。 (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的词语,共56种。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见下图) 是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而成的。《告知卡》 是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职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 卡。《告知卡》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修改,出具评审意 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对符合要求的安监部门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 书。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一)职业危害告知 1、合同告知 合同告知的形式和内容 职业危害的合同告知材料既可以列 入合同的正文部分,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合 同内容大致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 度; (2)职业危害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3)针对职业危害所采取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4)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6)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7)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和操作规程。
(五)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法律责任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 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 置
职业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及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行为,告知的形式包括合同 告知、培训告知和公告栏告知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 作场所、设备、原辅料上设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警 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以 及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 识。职业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设置对保障劳动者职业卫生 权益,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行为,丰富劳动者职业 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职业病危害因数防护意识以及提高 劳动者职业病防护能力均有重要作用。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 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 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等法律 法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 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其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 且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四)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 项目实施分类管理,类别不同,要求不同。建设项目按可 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分为一般、较重和严重三类。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 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 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 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 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 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 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
由安全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地,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 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职业病危害申报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 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 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警示标识内容 (1)禁止标识
(2)警告标识
(3)指令标识
(4)提示标识
(5)警示线
(三)违反工作场所警示标示的法律责任 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未 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关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 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告知 (1)职业危害公告栏告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 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警示告知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严重职业病危害作 业具体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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