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最新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资料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34 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党政正职、副职以及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和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外派高管”)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董事、监事和外派高管的推荐、调整、培训、考核等工作。
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公司系统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题,协调、指导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按要求参加会议。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履行对参股企业的归口管理职能,其中:煤炭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炭事业部,物流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物流事业部,煤化工(电源)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为煤化工事业部。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四条董事、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勤勉忠诚,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了解任职公司经营管理和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三)具有较强的参与意识和决策判断、风险防范、识人用人、开拓创新及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本职工作业绩优良;(五)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六)原则上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监事:(一)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公司或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宜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人员。
XX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委派董事、监事制度,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派出董事、监事包括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派驻企业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三)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派出董事、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三)因经济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四)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董事、监事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六条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名,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公司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等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签发委派或推荐文件。
派驻企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任期未满,派驻企业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向派驻企业变更派出董事、监事:(一)派出董事、监事本人提出辞呈;(二)派出董事、监事退休或工作调动;(三)派出董事、监事经考核确定为不能胜任的;(四)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需要变更派出董事、监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参股企业管理,完善外派人员工作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公司向所属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集团公司或派驻公司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董事监事职责;4.集团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1.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2.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3.任职期间,其主管或分管工作存在错误或失误,给所任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4.集团公司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外派人员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重要职位或与外派人员有其他重大利益关联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在与其本人、亲属发生或即将发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的企业任职。
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在外派人员任职前进行相关调查,外派人员应向集团公司说明情况;委派期间发生此类情况,应采取重新委派外派人员或亲属回避的方式解决。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第六条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委派外派人员,由集团公司根据派驻公司情况和人员资格条件,通过相应程序提名、审核、批准,确定候选人选。
同时,还可以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择优产生外派人员候选人,同时仍需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派出董事、监事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包含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主要指投资运营项目设立的公司)以及公司归口管理的控股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主要有与地方城投成立的参股公司以及作为联合体中标PPP 项目而设立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派出董事、监事”,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并经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事。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原则上从公司内部选派,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产生。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控股公司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利益;(二)熟悉本公司和所任职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术知识;(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或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董事、监事职责。
第六条各事业部归口管理的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一)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设执行董事以及一名监事,按以下方式产生: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
(二)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设立董事会及监事会,原则上按以下方式产生:董事由所属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其中,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或无对应区域管辖的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事业部总经理担任,非区域公司所在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所在区域公司总经理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公司审计法务部或计划财务部选派人员担任,其它监事由所属事业部或区域公司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担任。
RL-01-14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所投资的控股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参股公司”)推荐或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的相关规定以及《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推荐或派出到公司控、参股公司中的董事(含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含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召集人)(以下简称“推荐人员”或“派出人员”)。
公司推荐的担任控、参股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包括正副总经理、财务及人事主管等)的人员,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控、参股企业董事、监事委派和推荐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监事及“三会”业务管理由证券融资部负责。
第二章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应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事业心、责任心强,廉洁奉公,品行端正,诚信勤勉,个人信誉好。
(二)必须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坚持原则,严格依法依章办事,热爱公司事业,严守公司机密。
(三)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及公司整体的经营战略和方针,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和上市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制度,具备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经营管理素质,并具有以及一定的协调能力。
(四)公司在职正式职工,具有一定经营管理业务水平,至少五年实践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五条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出任董事、监事。
第六条公司推荐人员一般不同时兼任超过5个企业的董事或监事。
第七条凡属《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情形之一者,不得出任董事或监事职务。
第八条未经公司批准,任何人不得自行接受其他单位聘任的董事、监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集团章程以及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向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或“任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提名和委托,对任职公司股东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从集团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三)在集团公司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经集团公司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五)集团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列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年1月)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2016 年 1 月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一、目的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由杭州杭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子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适用范围本公司向所属控股或参股公司委派、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政工部、经济管理部、公司办公室、气体中心各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直勤勉、对公司忠实。
(二) 身体建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履行职责。
(三) 熟悉本公司和所派驻公司经营业务。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委派担任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二)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三) 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四) 董事会、监事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越来越多地将经营活动外派至海外,以求取更大的经济效益。
为了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
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二、定义1、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指企业派遣到海外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2、海外运营:是指企业在海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三、管理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合法性。
2、安全第一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安全是第一位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他们在海外的安全。
3、责任至上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企业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四、管理职责1、招聘职责企业应当根据海外运营的需要,确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岗位要求,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筛选,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2、培训职责企业应当为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完成企业在海外的经营活动。
3、监督职责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监督,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4、考核职责企业应当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以确定他们的工作状况,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顺利运营。
五、结束本办法旨在规范企业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以保证企业在海外运营的顺利进行。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以确保企业在海外的正常运营。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公司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是指公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企业等境外机构时,派遣公司董事或监事前往境外机构担任董事或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严格遵守国内和境外的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履行公司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所附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由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保护公司的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公司外派董事和监事应当与境外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的经营状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公司外派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充分了解境外机构的法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做到熟悉环境,融入团队。
第九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全面负责境外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工作,制定相应的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
第十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境外机构的重大事项,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预警等。
第十一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遵守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向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在境外机构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发挥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三条公司外派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境外机构的业务活动,提高公司在境外市场的竞争力。
第十四条公司外派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规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三章公司外派监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定期对境外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查验和核实,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公司外派监事应当监督境外机构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目标。
模板-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行管理办法**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省交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和集团章程以及省纪委《关于**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取酬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党委会研究,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由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提名,向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为“下属公司”或“任职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包括专职和兼职)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集团公司提名和委托,对任职公司股东会和集团公司负责。
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任职公司的决策时,代表集团公司立场,执行集团的意志,在维护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应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四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从集团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三)在集团公司担任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岗位职务;经集团公司特许批准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五)集团公司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列第(三)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3)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是指公司将部分核心管理人员派驻到外派单位或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管职位。
外派人员在外派单位或子公司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公司整体运营和管理的效果。
为了规范公司外派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协调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本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达到统一、规范和高效的水平,保证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顺利进行。
2. 原则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在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等方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灵活高效:根据不同外派任务和工作要求,采取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确保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能够发挥最佳水平。
•全面配套:提供完善的管理配套措施和服务,包括培训、薪酬、福利等,以激励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
•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外派人员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和团队协作能力。
三、选拔与任用1. 选拔程序公司将根据内部岗位需求和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工作。
选拔程序包括:1.岗位申请:外派人员根据公司发布的外派岗位需求进行申请。
2.资格审核:人力资源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3.面试评估:面试评估工作由由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综合考察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等。
4.综合评审:根据岗位要求和面试评估结果,由公司决策层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选拔人选。
2. 任用条件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任用需符合以下条件:•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具备相关管理经验和能力。
•业绩优异:在公司内部工作期间,表现出色,取得较好的业绩。
•学历背景:相应的学历背景和相关的专业资格。
四、考核与奖惩公司将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1. 考核内容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业绩:对外派单位或子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
人员的管理办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外派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公司应根据外派岗位的要求和
人员的能力、经验和背景等因素,通过招聘、内部选拔或
其他方式,确定外派人员。
对于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通常还需要审议和决定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来进行。
2. 外派人员的合同和薪酬:公司与外派人员应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合同中应包
括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合同期限
等内容。
3. 外派人员的权益保护:公司应保护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职业安全等。
对于涉及海外
外派的情况,还要考虑外派人员的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
等问题。
4. 外派人员的工作管理:公司应制定外派人员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外派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履行职责,保守公司商业机密,遵守公司的制度和规章制度。
5. 外派人员的培训与发展: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外派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此外,公司还可以为外派人员提供跨文化交流和沟通的培训,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工作环境和文化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公司而有所差异,还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外派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管理需求。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工作,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及所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人力资源及干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董监高”),是指由公司推荐并由法定程序产生的在所投资公司(工商注册的法人企业)任职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所投资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领导以外的外派董监高人员,在所投资公司担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党委书记岗位的一般情况下按照公司本部中层干部正职的职级管理,其余按照本部中层干部副职的职级管理。
为推动所投资公司业务发展等实际需要,可以将公司本部领导及中层干部“高职低配”派至下属公司任职,这类干部职级按照就高原则进行管理。
公司领导兼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由公司党委酝酿并做出决议,由集团公司管理;公司中层干部担任所投资公司董监高,按照本办法进行选拔任用及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党委负责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及管理的相关事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负责指导、监督所投资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外派董监高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并实施;负责外派董监高的选拔、派出、薪酬和考核协调等工作;负责有关外派董监高事项向上级主管机关的请示和备案工作;负责办理公司党委指示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董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根据法定程序落实外派董监高在所投资公司的任免职;负责外派董监高业务衔接工作,督促并监督外派董监高忠实尽责和依法履职,维护公司权益。
第七条所投资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派出董监高人选的任免职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doc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doc范本一: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doc1. 背景和目的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选拔、任职、权责和福利等相关事宜,确保集团的管理和运营更加高效和透明。
2. 定义和适用范围2.1 外派董事:指集团委派到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管理职务的董事人员。
2.2 外派监事:指集团委派到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监督职务的监事人员。
2.3 高管人员:指集团委派到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2.4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3.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选拔和任职3.1 外派董事和监事由集团根据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需要和候选人的背景和能力进行选拔。
3.2 外派董事和监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续聘一次,每次续聘期限为3年。
3.3 外派董事和监事应遵守集团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
4. 高管人员的选拔和任职4.1 高管人员由集团根据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需要和候选人的背景和能力进行选拔。
4.2 高管人员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续聘一次,每次续聘期限为3年。
4.3 高管人员应遵守集团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并履行其法定职责和义务。
5.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权责和福利5.1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享有与其职位相应的权力和责任,并应按照集团的相关规定履行其职责。
5.2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福利和待遇由集团统一制定和发放,根据其职位的重要性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6. 违规处理和纠纷解决6.1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如有违反集团的相关规定或履行职责不力的行为,集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6.2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附件:1.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选拔和任职程序2. 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和福利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外派:指将企业内部某一部门或职位派遣到其他地区或企业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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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第七条 除非本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指 导,派出人员不得代表本公司或派驻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章 派出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从本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 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派驻公司章程,勤 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 二、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2
第十二条 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人员外,还可以采用公 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产生。公开招聘派出人员的规则由公 司 经营班子拟制,报董事会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派 出人员签订《派出人员承诺书》,明确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 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委 派文 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 驻公司 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 委派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选举、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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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人员提出辞职的,其书面辞职报告应递交公司董事 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派出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
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职务; 三、派出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按本
办 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
第十七条 派出董事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董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和重大规章制 度的贯彻实施;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 项 职权,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力。对派驻公司的重大议案进行表 ;
四、派出人员违反《派出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 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 的 决议; 五、变更派出人员时,按本办法第十至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派出人员。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的任免结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知 公司股权管理部门。
派出人员的任免流程参见附件1:《派出董监高任免流程》。 第四章 派出人员的职责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明确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工作职责及薪酬与考核,切实保障本公 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派出人员”),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向全资子公司委 派或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推荐并经派驻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 或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及 委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向控股子公司推荐,经该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监事及经该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向参股公司推荐,经该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 事。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可以兼任派出人员,本公司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派出董事或监事,但上级主管部门 或监管机构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公司派出人员的管理权归公司经营班子。根据经营 管理需要,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公司经营班子可以将其对派出 人员的管理权授予本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或管理部门行使,授权书 或授权决定在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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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公司经营班子讨论 提名,报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派驻公司正式提 名或推荐。向投资金额不足2000万人民币的参股公司派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公司 经营班子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