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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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因派出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派出人员因工作调 动,或到退休年龄,或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或其违反《 派 出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等原因中止任期的,按 照 委派时履行的程序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的决议,由公司董事 会办第公十室五负条责变及更时派向出其人任员职的程派序驻:公司出具要求变更的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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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派出人员受本公司委派或推荐,对派驻公司和本公 司负责。派出人员参与派驻公司的决策时,代表本公司立场,执 行本公司意志,在维护派驻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本公司 的 利益。
第四条 为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统一管理,本公司经营班子有 权在其每一届就任后提出对全体派出人员的集中调整方案,经 本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董事会认为不宜担任派出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兼任派出董事、监事原则上应低于四家公司,最高 不超过五家,但已经兼任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 不得在超过三家公司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原 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本公司董事会决 议 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 派出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向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人
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管理、法律、财务等专业技 术知识;
三、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遭受重大内部纪律处 分,亦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在本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人员职责; 六、董事会认为担任派出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程序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上款所 列 除第四项以外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派出人员: 一、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二、有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派出人员情形; 三、与派驻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 情形;
第七条 除非本公司董事会授权且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指 导,派出人员不得代表本公司或派驻公司对外披露信息。
第二章 派出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从本公司内部选拔产生的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 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派驻公司章程,勤 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派驻公司利益; 二、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本2
第十二条 除了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人员外,还可以采用公 开竞聘招聘、选聘方式产生。公开招聘派出人员的规则由公 司 经营班子拟制,报董事会批准,公司人力资源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派出人员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代表公司与派 出人员签订《派出人员承诺书》,明确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 理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委 派文 件,由董事长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公司,派 驻公司 依据《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推荐 委派的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选举、聘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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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派出人员提出辞职的,其书面辞职报告应递交公司董事 长,董事长根据其辞职理由的充分与否,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二、派出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到退休年龄的,由董事长根据
其身体及任职状况决定是否准许其卸任外派职务; 三、派出人员经公司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的,按本
办 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的决议 ;
第十七条 派出董事的职责 一、监督公司董事会涉及派驻公司的各项决议和重大规章制 度的贯彻实施; 二、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派驻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各 项 职权,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事会,代表公司行使出资人权力。对派驻公司的重大议案进行表 ;
四、派出人员违反《派出人员承诺书》并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 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建议,由董事会做出撤销委派其职务或劝辞 的 决议; 五、变更派出人员时,按本办法第十至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重新推荐派出人员。
第十六条 派出人员的任免结果,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知 公司股权管理部门。
派出人员的任免流程参见附件1:《派出董监高任免流程》。 第四章 派出人员的职责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明确公司全资、 控股子公司及 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派驻公司”)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工作职责及薪酬与考核,切实保障本公 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派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派出人员”),是指由本公司以股东身份向全资子公司委 派或向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推荐并经派驻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 或董事会聘任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及 委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向控股子公司推荐,经该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 监事及经该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向参股公司推荐,经该公司股东会选举就任的董事、监 事。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可以兼任派出人员,本公司中层 以上管理人员原则上可以兼任派出董事或监事,但上级主管部门 或监管机构有明确规定禁止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公司派出人员的管理权归公司经营班子。根据经营 管理需要,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公司经营班子可以将其对派出 人员的管理权授予本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或管理部门行使,授权书 或授权决定在公司股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董事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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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公司经营班子讨论 提名,报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向派驻公司正式提 名或推荐。向投资金额不足2000万人民币的参股公司派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新任、连任、继任、改任),由公司 经营班子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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