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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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优惠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 城市维护建设税。
2.由于“两税”减免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 的城建税。
3.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 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对“两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两税” 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5.“两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上述 车辆 船舶 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 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 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 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 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 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2、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 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 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 或者免征车船税。
3、我省对公共交通车船和校车暂免征车船税(《 辽宁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五条五款 )
4、对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 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报国务院批准。
四、特殊事项处理
对于被 盗被抢 、报废 、灭失 车船的 处理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 、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 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 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2、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 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 计算缴纳车船税。
3、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
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 应纳税月份数。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
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五、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
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义务,就要在同样 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期限 由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在申
报缴纳“两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所 以,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分别与“两税”的纳税期 限一致。
三、税收优惠
(一)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
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而发
教育费附加在全国范围内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
(三)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 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比率为3% 。
二、教育费附加的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环节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
0
28.8亿元
2015年
31.3亿元
2016年
34.3亿元
2017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建税税 收优惠
一、城建税 概述
二、城建税的
基本内容
三、城建税申 报和缴纳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行为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 (1)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 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两税”税额,本身没有类似于 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 税 (2)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 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专款专用 一般纳入国家 预算 (3)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根据城镇规模不同, 差别 设置税率的办法,较好地照顾了城市建设的不同需要。 (4)征收范围较广 比其他任何税种的征税范围都要广
5、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 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 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 船税。但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 案。
辽宁省车船税收入情况
400,000 350,000 300,000 250,000 200,000 150,000 100,000 50,000
辽宁省城建税收入情况
1600000 1400000 1200000 1000000 800000 600000 400000 200000
0
139亿
2015
源自文库
140.3亿
2016
144.2亿
2017
归纳总结
“两税”(增值税、消费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关系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 也要对 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 税 的计税依据。 ◇“两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城建税出口不退,进口不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 设 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免征车船的概念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 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 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 的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 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 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征收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 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 “两税”的其他地区。城 市、 县城、镇的范围,应以行政区划为标准,不能随意扩大 或缩小各自行政区域的管辖范围。
生退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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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9人 以上20人以下
半挂牵引车、三轮 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三、纳税事项
重点注意事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 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 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 日至12月31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 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车船税
一、车船税概述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事项 四、特殊事项处理 五、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概述
车船税定义: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 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 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 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 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 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4)中国铁路总公司:税率统一为5%;
(5)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 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 1%税率;
(6)撤县建市后,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
(四)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 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为计税依据, 指的是“两税”实际缴纳税额,不包 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和缴纳
(一)纳税环节 城建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 纳税环节。 (二)纳税地点 (1)纳税人直接缴纳“两税”的,在缴纳“两税”地缴 纳城市
维护建设税。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 消费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 设税。 (三)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
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 7% ,5%、 1%三个档次。不同地区的纳税人适用不同档次的税 率。具体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 5% ;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 镇的,税率为1% ;
第二节、教育费附加
一、教育费 附加概述
二、教育费附 加的基本内 容
三、教育费附
加的申报和缴 纳
一、教育费附加概述
教育费附加是以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 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一)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
个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个体经营者、外国企业、机关、团体、部队等一切单位和 个人。 (二)征税范围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4.0升以上的
商用车
客车
大型
中型
货车
每辆
整备质量每 吨
年基准税额 300元 420元 480元
备注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 )以下
900元
1800元
3000元
4500元 1200元 960元 96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 (含)以上,包括电车
4、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 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 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 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
税目 1.0升(含)以下的
计税单位 每辆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 (排气量)分档]
扣缴义务人具体义务
1、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 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 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 款凭证。
2、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 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具体义务
3、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 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 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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