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排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排污系统信息公开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管理透明度,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公开范围排污系统信息公开范围包括: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主体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指污染物排放量较大或者环境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
第四条信息公开内容(一)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信息。
(二)排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排污设施的运行状态、处理能力、设施工艺等信息。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效果、污染物去除效率等信息。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公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等信息。
第五条信息公开方式(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定期填报和更新相关信息。
(二)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应通过甘肃省重点排污单位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三)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重点排污单位应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公告栏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公布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四)其他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闻发布、公众开放日等方式,主动向公众披露环境保护信息。
第六条信息公开时限(一)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季度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排污设施运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每月公布排污设施运行情况。
(三)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排污单位应每年公布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随时公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信息公开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谎报环境信息。
环保公示制度模板范文
环保公示制度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
第三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环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权限和联系方式;(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三)环保行政执法依据、程序、时限和投诉举报方式;(四)环保行政执法的结果,包括处罚决定、强制措施等;(五)环保行政执法的监督方式和渠道;(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五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六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模块,便于公众查询和了解;(二)利用政府信用中国”综合信息平台,按照信息公开管理的规定,实行全面公示;(三)通过新闻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广泛宣传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第四章公示程序第七条环保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如下:(一)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相关执法信息进行梳理,确保公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公示内容提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通过后,将公示内容予以公布;(四)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告知公示内容,便于当事人了解和查询。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示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示制度,不得泄露执法信息,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当事人对环保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篇一: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1、简述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答: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规定:所谓环境信息,包括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
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公正、公平、便民以及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情况;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环保部门申请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环保部门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环保部门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不公开环境信息或公开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环境行政责任,是指从事违反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的、受到相应行政制裁的法律后果。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追究违法者的环境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要件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危害结果;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行为人有过错及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危害结果及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化工企业运营过程中,通过公开化
工企业的环境信息,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并让社会公众
能够了解和监督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促进企业加强环境管理,
推动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
一、公开内容:
1.化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评批复文件和变更批复文件;
2.化工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治理
设施运行情况;
3.化工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环保监督检查记录;
4.化工企业的责任报告,包括环境违法情况、事故情况以及对环境违
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二、公开渠道:
2.化工企业应将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和相关文件发送给当地政府、环
保部门、社会组织、媒体等相关方,并确保其在信息公开渠道上及时发布;
三、公开原则:
1.公开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实事求是原则,不得隐瞒、篡改或编造数据;
2.公开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得拖延或隐瞒重要信息;
3.公开环境信息时应注重信息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采用直观的数据统计和图表呈现;
4.公开化工企业环境信息时应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涉及敏感性信息。
四、监督机制:
1.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自查;
2.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化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如果发现企业公开信息不实、不完整或违反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公开处理结果;。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务透明度,提升公众对本单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信息公开的管理、程序和要求等。
第三条信息公开是指本单位主动提供信息,接受公众申请并及时、便捷地提供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本单位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范围第六条本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和授权范围,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决策依据、重要政策、规划方案、质量安全信息、政府采购信息、重大工程建设信息、环境保护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等。
第七条信息公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配合,按照职责和权限提供有关信息。
第八条信息公开应当注重宣传和解读重要信息,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查询的格式和渠道。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程序第九条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要主动公开重要信息,又要接受公众的申请,并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条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信息:1. 书面申请:凡属公众申请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
2. 口头申请:凡属公众口头申请信息的,应当及时填写口头申请表,记录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的信息内容以及形式,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字。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信息公开的情况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提供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内容应当详细、准确。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要求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向公众宣传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渠道、范围和程序,并提供政府网站、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5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
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____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第六条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公司基本情况;(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年度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____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第三章操作程序第九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环保制度】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环保制度】阳山县环境保护局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第一条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使环境保护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阳山县人民政府有关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环境质量信息是指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按国家和省环境监测规范获得的监测数据信息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依本办法应公开发布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
第四条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环境质量信息的内容包括:1.阳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2.阳山县连江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环境质量;3.阳山县空气环境质量;4.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数据来源是:1.阳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2.阳山县连江流域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数据;3.阳山县空气质量周报;4..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
第七条应保证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第八条环境质量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环境质量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布:1. 阳山电视台、阳山电台;2.阳山县政府门户网站;3.在有关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信息公告亭、公告栏、等设施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
第十条阳山县环境保护局公布环境质量信息的工作流程:环境监测站按规范要求开展监测→环境监测站汇总、整理→领导逐级核定→环保局审核签发(重要环境质量信息必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一条阳山县环保局、监测站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环境质量通报工作,配备技术骨干,列支专项经费保证工作开展。
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本
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空气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将其空气环境质量状况、污染源排放情况、防治措施等信息,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给社会公众的行为。
第三条公开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内容1.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包括空气质量指数(AQI)、PM2.5、PM10、SO2、NO2等污染物浓度值及变化趋势。
2. 污染源排放信息: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设施等。
3. 空气质量预警信息:空气质量污染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措施等。
4. 空气质量改善措施:政府实施的空气质量改善项目、政策措施及效果评估。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内容1. 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排放设施等。
2. 防治措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治理效果等。
第四条公开方式(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1. 政府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空气环境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2. 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空气质量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等。
3. 政府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及时向公众解读空气质量状况和防治措施。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方式1.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厂区门口或者办公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开自身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措施。
2.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
第五条公开时限(一)政府信息公开时限1.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应当实时公开。
2. 空气质量报告应当及时发布,年度报告不应迟于次年3月底前发布。
(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信息公开时限1. 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当每季度公开一次。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1.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环境信息公开内容4.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4.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4.3 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4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4.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4.6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4.7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4.8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4.9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4.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4.11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5.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6.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总监工作内容成本会计工作内容感谢阅读,欢迎大家下载使用!。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透明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信息公开依法原则。
依法公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依法提供信息。
第三条及时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要及时,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条便民原则。
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和使用,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民服务,积极协助申请人查询和利用信息。
第五条维护合法权益原则。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信息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六条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府机关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则、业务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和便民措施;(三)政府机关行政决策的依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四)政府机关执法、监管、服务等具体工作情况和结果的信息;(五)政府机关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的信息;(六)政府机关依法行使的其他信息公开职责。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信息公开的途径和程序第八条政府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公开渠道,提供多种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信函、电话等。
第九条申请信息公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十条政府机关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自行查找相关信息并提供,对于无权提供的信息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的信息,政府机关应当明确标注发布日期、发布机关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单位信息公开_工作制度
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单位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名称、性质、宗旨、职责、内设机构等;(二)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决策规定等;(三)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四)单位的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工作总结等;(五)单位重大决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等信息;(六)单位人员招聘、干部人事变动等信息;(七)单位财务预算、决算、审计等信息;(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
三、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七条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单位网站;(二)单位公告栏或者其他宣传设施;(三)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四)公开出版物;(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八条信息公开程序如下:(一)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确定信息属性;(二)信息制作或者获取单位负责人审批;(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信息;(四)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定期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
四、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第九条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异议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上级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3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根据中央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注重信息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便民化。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各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四条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其他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公开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管理第五条单位应当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内容和方式。
未列入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不得公开。
第六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的归口管理单位,制定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向公众宣传和推广。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公开申请渠道和流程,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必要的信息公开咨询服务机构。
第八条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整理和更新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索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当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投诉渠道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自我监督,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设立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公开信息公开工作的报告,向公众展示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保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激励和引导工作人员履职尽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单位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工作,不得隐瞒、篡改、删除、销毁信息,不得阻碍公众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4篇)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化和社会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原则,实行信息主动公开和信息被动公开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公开水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研究、制定、修改本制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并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信息主动公开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其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信息主动公开。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公众关切程度,确定信息公开的优先顺序,并按照时间节点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公开环境状况、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治理、环境投诉处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环境状况报告;(二)环境质量指标、监测数据和评估结果;(三)环境项目建设和污染物排放的审批信息;(四)环境执法情况和处罚结果;(五)环境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六)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项目情况;(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信息以公告、通报、报告、新闻发布会、网站公开、微博微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准确。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组织机构、负责人、职责和权限,确保信息公开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信息被动公开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提供,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二条环境信息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环境信息进行审查,不得使用保密、不公开等理由拒绝提供信息,如有必要,可以要求申请人完善相关申请材料。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是指企业制定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环境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公开。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还有助于增加企业的透明度,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一、制度目的1.1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目的是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与公众之间的互信与交流。
1.2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增强公众对企业环境管理的知情权,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1.3促进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加强对环境管理的持续改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在言论自由和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管理工作。
2.2凡是与企业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公开。
三、工作内容及流程3.1环境信息收集:企业应设立专门的环境信息收集机构,负责搜集、整理、归档企业的环境信息。
3.3环境信息公开渠道的建设:企业应建立公开信息平台,包括官方网站、社交媒体账号等,确保公众可以方便地获知企业的环境信息。
3.4环境信息公开时间表:企业应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时间表,明确何时公开何种信息,如年度环境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
3.5环境信息公开方式:企业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如发布公告、召开公开听证会等。
3.6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企业应设立监督机构,接受外部的监督,并向公众反馈公开情况以及接受意见和建议。
四、保密事项和例外情况4.1企业在公开环境信息时,应注意保护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4.2存在以下情况的环境信息可以例外,不公开: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等。
五、惩处措施5.1对于故意隐瞒环境信息,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2对于未按时、未如实履行公开义务的行为,企业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其他规定6.1企业应定期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估,不断改进工作制度和流程。
企业环保公示管理制度
企业环保公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环保公示工作,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及相关部门,是企业环保公示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企业环保公示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向社会公开企业环保信息,倡导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等环保理念。
第四条企业环保公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真实、及时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环保公示工作。
第五条企业环保公示管理制度由企业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估,各部门及岗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环保公示内容第六条企业环保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环保政策和目标;(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三)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四)环保投入情况及环保费用支出;(五)环保监督检查及治理整改情况;(六)环保事件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理情况;(七)其他涉及环保的重要信息。
第七条企业环保公示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公示内容真实可靠,不得随意篡改或隐藏重要信息。
第八条对于环保公示中的关键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避免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环保公示方式第九条企业环保公示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一)在企业网站上公开环保信息;(二)通过媒体、报刊等渠道发布环保公告;(三)组织环保公开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建立环保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公示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公示信息的原始记录及电子文档,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环保公示监督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公示监督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监督职责,并定期进行环保公示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众提出的环保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并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对于环保公示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五章环保公示考核评估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环保公示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环保公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管理条例(2024)
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工作,提高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二章环境监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五条环境监测应覆盖重点污染区域、高风险区域及环境敏感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排污口、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区等。
第六条环境监测应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环境等相关指标的监测,并记录有关数据。
第七条环境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并形成环境监测报告。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环境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数据。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主动公开环境监测信息。
第十条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应当涵盖监测目的、监测地点、监测指标、监测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应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媒体等。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公众参与第十三条公众对环境监测结果有知情权,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环境监测信息。
第十四条公众对环境监测结果有参与权,可以参与环境监测评估、意见征求等环节。
第十五条公众对环境监测结果有监督权,可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的制度,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的职责,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故意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欺骗公众的行为,应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公众对环境监测结果的非法获取、利用或者传播,应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三篇)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行政机关的透明度,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应依法、科学、规范、高效进行,公开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民的信息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七条本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工作机制。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最高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方式第九条本单位的信息公开范围包括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政策解读、重要决策、办事指南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本单位可以以以下方式进行信息公开:(一)主动公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事项,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如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等。
(二)被动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三)依申请公开:根据公民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公民可以通过书面申请、电子申请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并根据不同的信息属性和依申请公开情况,确定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章信息申请和公开程序第十二条公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二)书面申请;(三)电子邮件申请。
第十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或要求;(三)申请公开的方式和范围。
第十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如下:(一)收到申请后,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三)对于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况,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原本决定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四)对于决定予以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申请人;(五)对于决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制度
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政务中心环保窗口的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1. 公开透明。
窗口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开相关政策、规定、工作流程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高效便捷。
窗口工作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质服务,方便申请人办理环保相关手续。
3. 专业负责。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负责地办理各项业务,确保环保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工作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负责对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2. 环保设施验收。
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
3. 环境监测管理。
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4. 环境污染治理。
负责对企业、单位的污染治理项目进行审批,确保污染得到有效治理。
5. 其他与环保相关的审批、审核、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工作流程1. 接收申请。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环保相关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2. 内部流转。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将申请材料流转至相关科室或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3. 审批决定。
相关科室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窗口工作人员。
4. 发放证书。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向申请人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证书、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5. 归档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对办理完毕的业务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
第五条工作时限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2. 环保设施验收。
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验收决定。
3. 环境监测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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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第四条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环境保护规划;(三)环境质量状况;(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工作。
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八条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
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
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
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
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便于监督原则。
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群众满意原则。
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
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
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章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第十五条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四)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第五章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第十九条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三条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
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三)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第二十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章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第三十条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三十三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十五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三十七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考核的基本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三)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