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办法
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我镇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到实处,扎实做好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工作,按照《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镇全面推行湖(渠、塘坝)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对各村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目标考核。
二、考核组织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镇长制办公室和镇级河长(湖长)联络员单位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实行自查、核查、考核得分初评、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
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票否决”的情形包括:弄虚作假的,对2条主要河流及重大水污染事件应对不力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省、市、县通报批评的,未按要求落实工作体系的,该村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建立、制度建设、工作推进、目标完成、创新成效等情况。
具体考核办时,将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开合内容和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重点及阶段性推进要求等,实时增补考核事项。
(一)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考核内容:建立镇、村河长组织体系,出台镇级河长制工作方案,成立镇河长制领导小组,设立总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落实河长制办公室人员、经费,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机制,确保河长制工作正常运转。
(二)制度建设情况考核内容:制定出台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督查方案,建立河长制巡查监管执法制度、河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验收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初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运转高效的河长制工作体系。
(三)工作推进情况考核内容:2020年四张年度工作清单的编制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完成情况,一河一策和一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编制情况、河湖日常巡查监管执行情况、宣传报道情况、信息共享和报送情况、社会监督情况等。
(四)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内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池州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
附件1池州市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考核办法(送审稿)为推进我市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客观评价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池办秘〔2017〕40号)和《池州市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以及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18个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发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
二、考核内容1、市级总河长会议、市级河长例会拟定的事项,市级河长专题会议重点督办的事项,市河长办成员会议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以及各类会议参会情况;2、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对下级部门开展工作督察情况;3、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处理情况;4、市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信息报送情况;5、河长协助单位履职尽责情况;6、各单位按照河长制、湖长制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助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履职情况。
三、考核方法(一)实施主体在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领导下,考核由市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组织实施。
(二)考核形式1、平时考核:根据河长办掌握的各单位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2、年终考核:考核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检查、验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三)评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占80分,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占2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时间安排考核按照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各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自评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
县级以上河长办负责对本级河长制组织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和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河长制各职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察督办。
(七)其他违反河长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二)负责办理河长会议的日常事务,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确定的事项,指导、协调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制工作;
(三)受理有关水域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下级河长处理;
(四)负责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水域沿岸人流密集等显要位置应当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及职务、联系方式、监督电话、水域名称、水域长度或者面积、河长职责、整治目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建立河长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长 孔晓宏
2018年7月18日
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推进河湖长制实施,促进水域环境综合整治,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湖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河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
被督促的有关河长或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乡级河长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应当向县级主管部门或该水域的县级河长、河长办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
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蚌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2•【字号】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诚2018年12月22日蚌埠市河湖长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河长制湖长制(以下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本市河湖、水库等水域设立河长湖长(以下简称河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等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的体制和机制。
第三条推行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坚持广泛发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
重点水域设立市级河湖长,各水域所在的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分级分段设立县、乡、村级河湖长。
市、县级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河长由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河长2—3名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人担任;行政区域内各主要河湖设立河湖长,由同级党政有关负责人担任。
乡、村级河湖长由同级党政负责人担任。
河湖长的具体设立和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总河长、副总河长主要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推行河湖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和工作经费落实等职责。
第六条市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协调、督促解决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河湖管理范围内突出问题进行依法整治,明晰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检查、监督、考核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以及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2018年度建设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2018年度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皖水农函〔2018〕439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2018年度建设方案》的通知各市水利(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农委、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的《安徽省“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皖水农〔2017〕93号文印发)和水利部等国家部委年度工作安排,为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工作,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2018年度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2018年度建设方案为持续推进安徽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顺利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任务,现制定全省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发展2018年度建设方案如下。
一、年度目标及任务分解2018年国家安排安徽省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5万亩。
在《安徽省“十三五”高效节水灌溉总体方案》确定的各部门分县区分年度建设任务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申报情况,全省共安排落实年度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38.23万亩,其中水利部门完成35.8万亩,涉及70个县(市、区);农发部门完成2.43万亩,涉及13个县(市、区)。
二、资金筹措(一)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为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发展,省水利厅协调省财政厅从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安排了4.75亿元,专项用于高效节水灌溉等农田水利建设,已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1713号),将上述资金分解落实到有建设任务的70个县(市、区)。
(二)结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水河湖〔2019〕421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2019年12月26日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湖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和河湖管理有关部门履职尽责,全面强化河湖管理,持续改善河湖面貌,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时参照执行。
第三条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坚持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实行分级负责,按照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督查计划依法依规开展。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本流域或指定范围内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每年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开展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设区市实现全覆盖,对除无人区、交通特别不便地区以外的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实现全覆盖。
河湖长制工作考核细则
题1次扣1分,扣完为止)
1、年召开联系会议不少于两次;(未召开扣1分) 2、将河湖长制纳入村级考核工作;(未考核扣2分) 3、建立河湖长制问题通报及反馈机制;(未建立扣2分)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1、对基层开展相关业务培训;(3分,每年至少1次,未开展
不得分) 2、河湖长制“六进”工作,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农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村、进社区、进校园;(2分,每年至少1次,未开展不得分)
15分 5分 5分
3 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 扣5分);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现场查看
”)
3、抽查河流(每个乡镇不少于2条),发现1处扣2分,扣完为
止。
1、出台实施方案;(未出台方案扣2分);
2、建立小微水体问题清单,形成“一村一台账”(5分,无台
4
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体系落实情况
账不得分); 3、按规定设置并公示小微水体河湖长名单及“一长两员”。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5分,合理设置但未公示得2分,未设置也未公示不得分)
4、小微水体日常管护情况。(5分,发现1处问题扣1分)
分值 15分 10分 20分
15分
5 落实河湖长述职制度
1、乡级河湖长年度工作述职报告;(少1人扣2分)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15分
6 河湖长制日常工作推进情况 7 河湖长制会议及考核 8 宣传培训情况
1、河湖长制工作按照文件等要求执行到位;(4分,未按要求
执行1次扣1分,如:河长办督办事项未回复未整改等);
2、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3分,未完成工作任务1
次扣1分); 3、及时上报各类河湖长制工作信息;(3分,未及时上报1次
查阅相关档案资料
河湖长综合评价考核办法
河湖长综合评价考核办法河湖长综合评价考核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河湖长制度的落实,推动河湖长履职尽责,促进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内容1. 河湖长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包括河湖长是否按时、定期进行河湖巡查、河湖管理情况、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开展情况。
2. 河湖长的工作成效:主要考核河湖长所负责管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情况、生态修复成效等工作成果。
3. 河湖长的队伍建设:考核河湖长是否合理配置专业人员,是否开展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三、考核方式1. 定期报告制度:河湖长每季度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年度总结。
2. 督查检查制度:上级政府定期对河湖长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确保其履职尽责。
3. 参与评估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第三方机构对河湖长工作进行评估,提供专业的评价意见。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1. 优秀表彰:对履职尽责、工作成果显著的河湖长进行表彰,给予荣誉称号或奖金等奖励。
2. 合格认定:对工作符合要求、能够完成基本任务的河湖长进行认定,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或其他激励措施。
3. 不合格整改:对工作不到位,影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河湖长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4. 严重失职处罚:对严重违反岗位职责、工作不力、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河湖长,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1. 上级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明确评分标准,以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3. 建立健全河湖长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联动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河湖长的选拔任用、晋升评级依据。
六、考核过程1. 定期报告制度:河湖长每季度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报告内容应包括巡查记录、问题发现和解决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水资源利用情况、生态修复工程进展等。
报告要求真实、准确,数据应可核查。
2. 督查检查制度:上级政府对河湖长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导。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1.20•【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水利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根据水利部、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的函》(水建管函〔2016〕449号)要求,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作为预算项目管理单位,将通过招标选取第三方评估单位具体实施。
为做好总结评估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做好总结评估准备工作,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照要求完成自评估工作,成果提交第三方评估单位。
2019年1-2月,由第三方评估单位开展抽样核查和总结评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河湖长制工作处李春明************2.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综合处郭瑾珑************3.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刘小勇************4.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姚瑞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根据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提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总结评估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结评估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12月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湖长制。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8年)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四章科学利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容积减少,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湖泊是指陆地表面积水形成的比较宽广的水域,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湖泊。
第三条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管理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维护湖泊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将湖泊管理和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渔业)、林业、电力管理、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加强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湖泊保护意识。
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水利局)
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水利局)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为全面落实河(湖)长制、防汛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根据《2019年度XX县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任务、要求和工作目标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主体XX县水利局成立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河长办、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进行评查考核。
三、考核对象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对象为总河长办各成员单位、各乡镇;防汛工作考核对象为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各乡镇。
四、考核方法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考核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即每季度末月由考核工作组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查看、走访相关人员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的考评,并按基础分100分分别进行评分。
五、评分依据按照年度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将河(湖)长制工作、防汛工作重点进行细化分解,基础分也明确到各工作细项,供考核组参照评分。
年度内各级党委、政府有新的工作要求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在加减分项内进行综合评定。
(工作任务分解表附后)六、考核档次按照《2019年度XX县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规定,在乡镇、部门分别按一、二、三等评定等次,各等次比例分别为30%、60%和10%。
七、考核结果应用根据四个季度得分综合评定全年得分,并根据目督办确定的考核占分折合计算相应分值,报目督办应用。
XX县水利局2019年7月22日2019年度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表(部门)2019年度防汛工作目标考核表(乡镇)2019年度河(湖)长制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表(部门)2019年度河(湖)长制工作目标绩效考核表(乡镇)。
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细则(水利局)
为全面落实河(湖)长制、防汛各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根据《2019年度XX县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任务、要求和工作目标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主体
XX县水利局成立河(湖)长制、防汛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河长办、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对考核对象的工作进行评查考核。
10.开展防汛演练。(逐点演练,每缺一个点扣1分)5分
11.制定防汛值班制度并公示,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加强对危险区监测员的履职管理。5分
12.开展防汛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实现闭环管理。20分
13.发生险情时,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并做好临时安置工作。20分
14.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准确报送防汛报表和资料,无虚报漏报与误报。5分(少报一次扣一分)
10.行业系统因汛灾致人员伤亡情况。10分(无人员伤亡得10分,有伤亡不得分)
自评总分
2019年度防汛工作目标考核表(乡镇)
考核
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防
汛
工
作
100分
1.将防汛工作纳入乡(镇)政府目标责任。5分
2.各乡(镇)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并以正式文件印发至所辖行政村。5分
3.编制预案;健全防汛工作各项制度。5分
4.防汛物资储备及管理,建立物资台账,防汛物资仓库落实专人管理。5分
5.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5分。
6.成立防汛应急抢险队伍。5分
7.加强宣传,危险区及隐患点群众告知率和知晓率100%。5分
8.各危险区设置固定避险场所,设置危险区警示牌、避险路线指示牌、避险场地指示牌。5分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及考核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0日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要点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江西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巩固提升河长制、全面实施湖长制的关键之年。
全市上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厅字〔2017〕51号)的精神,按照《宜春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宜办字〔2017〕37号)、《关于以推进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宜办字〔2017〕9号)、《宜春市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宜办字〔2018〕58号)确定的总体思路、工作任务及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水岸共治、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大河湖保护、管理、治理力度,促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巩固成果,提升河长制工作实效1.完善“四个到位”。
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进一步完善村级巡查员、专管员、保洁员设置。
完善河长制公示牌设置。
结合实际,完善“河长+警长”、生态检察室等组织体系。
各级河长出现人员变动的,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河长办;各县(市、区)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皖政办明电[2018]24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7.12【实施日期】2018.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18〕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12日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考评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48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和省政府2018年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要求,结合全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部分中央驻皖单位。
其中,省直有关单位按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划分为2类(见附件1)。
二、考评内容重点围绕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主要考评公开、解读与回应,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和监督保障等方面内容(见附件2)。
(一)公开、解读与回应: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等。
(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新闻发布工作、“两微一端”工作情况、政府热线清理整合情况、政府公报工作落实情况等。
(三)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情况,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总结验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全面推行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工作,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
(四)监督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培训、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政务公开示范创新活动,日常工作推进及问题整改等。
河湖长履职评价考核细则
河湖长履职评价考核细则一、综述河湖长是负责管理河湖水域的行政主管,其职责包括河湖水域的保护、管理、修复等各项工作。
为了评价河湖长的履职情况,制定本细则。
二、考核指标1. 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河湖水质情况,包括水质指标、富营养化情况、污染源管控等。
2. 河湖治理成效:评估河湖修复情况,包括水域生态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完善、淤泥清淤等指标。
3. 河湖管理措施:评估河湖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包括禁渔区设立、巡查监测力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
4. 河湖长的工作能力:评估河湖长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
5. 河湖长的廉政情况:评估河湖长的廉政意识、廉政素质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三、考核流程1. 考核周期:每年一次。
2. 考核方法:- 纸质文档审核:梳理河湖水环境质量、河湖治理成效、河湖管理措施方面的资料。
- 考核材料上报:由各直属单位将相关材料上报至河湖长完成考核。
- 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团队到相关河湖水域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
- 考核结果公示:将考核结果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3. 考核评价标准:根据考核指标,制定评分标准,对各项指标评分,并综合计算出总分以及等级评定。
四、考核结果1. 考核等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 考核奖惩:- 优秀:奖励一次性工作奖金,提供晋升岗位机会。
- 称职:予以表扬,适当奖励。
- 基本称职:限期整改,并进行督促。
- 不称职:严肃问责并提出解聘建议。
五、责任追究对于在考核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误导性报告、不配合检查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工作优化建议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工作优化建议,为河湖长提供改进和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的指导。
以上即为河湖长履职评价考核细则,以此细则为基础,对河湖长进行科学评估,促进其不断完善履职能力,提升河湖水域的管理水平。
七、考核指标的具体评估要点1. 河湖水环境质量:评估河湖水质情况,包括水质指标(如COD、氨氮、总磷等)、富营养化情况、污染源管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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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8年度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省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厅〔2017〕15号)规定,结合年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市、县河长制、湖长制考核办法可参照制定。
一、考核对象和内容
对各市年度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实施考核,包括河长制、湖长制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7个方面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按照统一协调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价相结合,各市自评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三、考核主体及考核评分
(一)考核主体
在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领导下,由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会同省
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负责实施。
(二)考核评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
其中,90分(含)以上为优秀等次,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等次,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即未通过考核)。
四、考核步骤安排
(一)各市自评
2018年12月底,各市根据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部署,对2018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自评,于2019年元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详见附件2)、考核自评表(详见附件3)与证明材料分别报送省河长办和省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二)省河长办及成员单位考核
2019元月中旬,省河长办及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市自评及提供的材料,结合2018年日常工作开展和督查抽查情况,对所负责考核的相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分,各成员单位于元月20日将本部门负责的考核评分结果报省河长办。
省河长办汇总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评分和初步考核结果。
(三)审定与通报
考核结果由省河长办按程序报省级总河长会议审议确定后予以通报。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纳入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作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同时作为次年河湖管理、环境保护类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予以通报批评。
(二)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考核不合格的市书面向省委、省政府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省河长办。
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约谈相关市级总河长。
附件:1、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2018
年考核评分细则
2、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市级自评报告编写
提纲
3、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市级考核自评表
附件1
安徽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2018年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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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缺项考核项目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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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为合理缺项应由牵头考核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和考核市实际情况确定;
3.鉴于目前“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完成率”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两项考核指标结果于次年年中才能确定,因此,该两项指标考核评分细则依据上一年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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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市级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河湖概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自评
(一)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建立完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自评情况
(三)提升河长制工作能力自评情况
(四)水资源保护自评情况
(五)水域岸线管护自评情况
(六)水污染防治自评情况
(七)水环境治理自评情况
(八)水生态修复自评情况
(九)执法监管自评情况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
五、自评主要结论
(一)市级自评结果
(二)所辖县(市、区)考核结果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件3
2018年河长制湖长制市级考核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