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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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详细版)
第1条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
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
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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