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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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专项及校自有资金达到一定额度的我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安装、校园绿化、电力及给排水工程等。
年度例行维护项目以及紧急抢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三重一大”要求,校长办公会应对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研究确定;对1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在召开校长办公会时进行工程比价或询价,依据技术能力、项目报价最终确定项目施工方;3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进行招投标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项目领导小组应包含校纪检人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有关工程项目重大事情的决策。本校10万元(含)以上建设项目,应征求职工意见。
第四条行政科是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具体实施。
第五条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招标工作;
(三)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四)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
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
(五)监督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使用;
(六)主持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
第六条纪检人员以独立的身份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公示。
第七条校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党校规划实施,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八条根据单位发展及设施设备现状,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应结合项目规模,综合考虑设计、勘察、招标代理、审计、监理及施工费用。
批复后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申请规模、项目范围实施,资金专款专用。如确需更改,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符合招投标规定的,应进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的招标。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书已获批准;
(二)如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已办理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项目获批后,行政科应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具备入场条件。如项目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还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经党校法人签订才能盖章。
第十三条合同书尽可能采用国家规范的格式。
合同条款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如必要,建设项目开工前,行政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校项目领导小组应指派项目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项目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必须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应严格管理。变更超出总投资5%(财政专项)或10%(自筹资金)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复试,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在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代表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条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签订项目保修协议。
保修协议当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建设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取费规定拨付项目设计、勘察、监理费用,同时按照审计报告总价款拨付施工总金额95%,剩余5%留作维修保证金。
维修期结束后,剩余5%维修保证金才能支付。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建设项目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及市水务局和本校有关规定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竣工三个月内,项目代表应向档案人员移交项目档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