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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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布部门】国家国内贸易局
【发布日期】1998.09.26
【实施日期】1998.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家国内贸易局发布)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决定,规范初步设计,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工程造价,加快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批进度,根据《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大纲》和《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初步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为在1999年夏收之前完成250亿公斤仓容建设的紧急任务,本着特事特办的精神,针对这批储备粮库建设特点而制定,适用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规划》确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各编制初步设计的单位在设计中首先要执行本规定中的各项要求,本规定未提及的仍按国家及有关部门现行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应确保储粮安全,有利于推行粮食“四散”(散装、散运、散
卸、散存)作业,建立现代化粮食储备体系;合理选择工艺技术,兼顾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确定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设备选用和采购原则上立足国产;充分利用现场有场地和设备,节约用地,节省投资,尽可能降低运营成本。
第三条储备库分成以下三类,并据此选用不同的仓储方式和建设标准。
一类:地理位置靠近海、河港区和铁路枢纽,重要的粮食集散地,储存最大,应急调出机动性强,可衔接粮食进出口和南北粮食中转调运的储备库。
二类:地理位置在主销区和主产区,以铁路、水路运粮为主,储存量较大,应急调出机动性较强,承担省际间调控或直接服务于大城市的储备库。
三类:地理位置在粮食基本平衡区,铁路或公路调运,储存量一般,承担特定地区调控服务的储备库。
第四条储备粮库设计的仓型选择、工艺技术及其他设施围绕安全储粮进行,保证粮食品质安全。粮食储藏期根据国家储备粮管理办法确定的年限,小麦储存期为3年,玉米储存期为1至2年,稻谷储存期为2至3年。
第五条仓型选择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域的自然条件、建设规模、储存粮种、新建与改扩建等不同要求区别对待。
一、在主要港口、主要铁路交通枢纽等粮食集散地建设的储备库以选用机械化作业程度较高的浅圆仓和立筒仓为主,辅以大跨度的平房仓。
二、需要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走廊相衔接的粮库应选择适合散粮储存的仓型。
三、东北、华北地区可多选用钢结构仓,以加快建设进度。南方稻谷主产区应主要选用平房仓或钢筋砼浅圆仓。
四、新建粮库主要根据外部条件是否允许散装运输来选择仓型,同时在设计中应预留实施“四散”作业的条件,改扩建项目应根据原有仓型和布局情况选择仓型。
第六条为了推进储备粮库建设的系列化、标准化,加快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