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注册会计师辅导《税法》第十章讲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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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税法》第十章讲义14

特别纳税调整

一、调整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调整方法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的,调整方法: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申报以25万元从境外关联公司购入一批产品,又将这批产品以22万元转售给无关联公司。税务机关可按其转售给无关联公司的价格减除合理的销售毛利,来调整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价格。假定该公司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为20%。计算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疑编号5787101301]

『正确答案』

该公司转售此批产品的合理进货价格=22×(1-20%)=17.6(万元)

税务机关可按这一价格调整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进货价格。

应纳税额=(22-17.6)×25%=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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