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仲裁员身份重合上的律师不正当竞争和职业回避

律师仲裁员身份重合上的律师不正当竞争和职业回避
律师仲裁员身份重合上的律师不正当竞争和职业回避

律师仲裁员身份重合上的律师不正当竞争和职业回避

(一)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在实践中各仲裁委员会中的仲裁员就往往由律师担任,这就出现了律师身份和仲裁员身份的交叉和重合,这也并非我国所特有,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既是律师又是仲裁员的现象不仅在法律上被广泛的认可,如在与英美法同出一辙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香港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执业大律师可以从事的与其执业相适宜的其他职业,已在本守则附件4中列出。“而附件4(即该守则第23-24条)《关于大律师的辅助性职业》中准许从事的辅助性职业包括:仲裁员和公断人。而且允许律师担任仲裁员的做法在实际运作中收也到较为积极的效果。律师和仲裁员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身份和职业,都为与法律相关职业的共性将二者联系在一起,这种联系导致的二者角色的交叉与重合,但又产生了角色的冲突,身为仲裁员的律师往往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会拥有某种潜在的优势,形成此律师与彼律师(律师之间)竞争的差异,以及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甚至威胁到律师形象和法律的威严。这似乎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律师担当仲裁员,且绝大多数为有相当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律师,具有无可厚非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正确性,并且能够充分、合理的配置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律师仲裁员又给律师竞业、公正办案带来负面效应。那么律师和仲裁员的角色能否重合,若重合是否构成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可以通过职业回避制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使之符合设立此种规则的初衷。

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假设:律师符合仲裁法中仲裁员资格之规定,被某仲裁委员会聘请为仲裁员;律师B没有兼职仲裁员的身份;当事人C有一起经济纠纷需要到所任职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C意欲聘请一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此纠纷。这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是否是仲裁员的身份对当事人在律师A 和律师B之间选择上的影响;二是如果当事人选择律师A在其所任职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是否

会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有负面影响。从一般人的普遍认知上来看,答案显而易见:具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A肯定比没有此种身份的律师B占有更多的优势,其竞争实力更强;由于律师A为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无论是在仲裁程序的运作方面,还是对该仲裁委员会的其他仲裁员的熟知程度、人事关系上,不仅仅是比律师B更具竞争实力,而有律师竞业的不正当竞争之嫌,还有可能妨碍公正裁决。因此,出现了律师作为仲裁员身份的冲突,是否就应当禁止律师兼职作仲裁员,或仲裁员不能再从律师中进行选聘呢?律师拥有仲裁员身份是否就构成对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呢?

关于律师与仲裁员的身份重合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为否定说,即认为律师不能再担任仲裁员,或仲裁员不能是律师,否则会造成律师的不正当竞争或影响法律的公正适用;另一为肯定说,即律师和仲裁员身份完全可以重合,这是对法律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不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各有利弊,对于二者身份重合的问题不能单纯的肯定或否定,但律师兼职作仲裁员,或仲裁员从律师中选聘的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是由于对于此种制度的利弊衡量之后做出的价值选择。

首先律师兼职作仲裁员,或仲裁员从律师中选聘,即二者身份的重合不仅有着理论基础,而且有着实践的可行性,被各国所普遍采用。因为:

第一,律师与仲裁员的身份重合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二者均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律师是指以法律和其专业知识为基础,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出庭辩护、参与仲裁以及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的专业人员。仲裁员即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在仲裁委员会中列入仲裁员名单,承担仲裁职能,对提交仲裁的案件做出裁判的特定人员。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仲裁活动得以开展和运作的执行者,正如司法人员对于法律实施和案件处理的重要性,仲裁员乃仲裁制度的活的灵魂。仲裁员和律师从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其目的任务、资格选择,还是权利义务、行为规范等等,都千差万别,但是却允许二者

在身份上重合,即仲裁员律师,或称律师仲裁员。这种现象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律师的委托、律师代理事项的授予、此律师与彼律师的选择等等,对纠纷的解决是否选择仲裁、仲裁事项的选择、仲裁委员会的选择、仲裁员的选择等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归根到底,这种种的选择都是当事人对自身所应当拥有的、并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私权利的行使,其意思的自治是一定限度和范围内的意思自治,不仅不会妨碍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的公权力,而且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权利、法治文明和进步的突出体现。因此,这种意思自治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支持。

第二,律师和仲裁员都要求有相当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相当丰富的法律事务实践经验,这是二者身份重合的人力资源配置和法的效率价值的要求。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社会分工的多元化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同一个人身兼不同的角色成为一种必然,正如对社会而言你或许是一个教师,对于家庭而言你又是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儿子\女儿,一人分饰多种角色也是充分发掘和利用人力资源的突出表现。就我国目前之状况而言,法律资源较为紧缺,但是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同时,“徒法不以自行”,法的作用的发挥、精神的体现又依靠与法律有关的各种职业的人员的具体运作,人力资源就显得有些捉襟见肘。但是,在法这一特殊领域内,其终极价值在于??公正和正义。为了保障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对于其中的人员有着严格和繁杂的资格限制和约束:立法者就不能再成为执法者或法律监督者;法的适用过程中的侦查权、控诉权、审判权、执行权也不允许出主体的重合,只能是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能,从而实现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正和正义。这样必将导致复杂而繁琐的程序,导致一种不效率。正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离开了效率,正义也会大打折扣。确保正义,兼顾效率,就必须充分利用法律的人力资源。立法者不能作法官、检察官、警察,法官不能再是检察官、警察,反之亦然,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因为这几种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都具有排他性,不可并存,否则毫无疑问的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公正。

有且仅有律师和仲裁员的身份之重合不会对法律的公正性构成一种直接的威胁,而且有利于提高法的效率,充分利用法律人力资源。

第三,从各国立法和实践中也可以看出,对律师和仲裁员的身份重合予以肯定和认可。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对于仲裁员资格的限制并为把律师列在其中,往往是对仲裁员在行为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如《韩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仲裁员: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尚未复权的破产人;3.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或不执行该刑罚的决定做出后不满三年的人;……”法国的《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务的规定,“律师除了这些职务外(根据上文即拥有垄断”辩论“的权限),虽然没有其他具有排他性的垄断权,但可以对委托人解答法律上的询问和提出建议,而且还可以作为审判前的‘审判官’来充当判断人,也就是说,他可以根据与当事人之间的事先约定,或在发生纠纷后的协议,接受提名充当解决纠纷的仲裁人。”“在英国,出庭律师在执业期间非经四大律师学院评议会行为准则委员会的同意,不得同时从事以下职业:初级律师、法律代理人议会工作人员、专利和商标代理人、税收顾问、退休金和抚恤金顾问、遗产税顾问、法官助手、其他出庭律师的助手,以及其他所有从事这些职业者的雇员或秘书。”其中并不包括仲裁员之职务。

其次,律师作为兼有仲裁员的身份并非是律师竞业中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从商贸领域引入的概念。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是指经营者采取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商业服务行业,其所提供和出售的商品是其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智慧。因此,律师行业中也存在着竞争,优胜劣汰的价值规律也有体现。有竞争不可避免的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如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通过招聘启示、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等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等等。

但是律师拥有仲裁员的身份,并非律师在与同行的竞争中所采用的不正当的方式。仲裁员可以由律师担任,但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有资格成为仲裁员,只是那些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才有资格成为仲裁员,如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能够成为仲裁员的律师必须是有八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因此,拥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较之没有此身份的其他律师而言在与同行的竞争中更具优势,非但不构成律师竞业的不正当竞争,而是对律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的客观真实反映和肯定评价,完全是值得提倡和保护的竞争行为。律师的仲裁员身份代表了更好的法律服务、更高的专业水平,是律师服务质量保证的良好反映,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是理所当然的,而非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哲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都有两个方面,有利必有弊,有好必有坏,不可能存在十全十美的事物。在对某一特定的事物进行本质判断、做出评价所依据的仅是存在在事物中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只要其主要方面是“好”的、“善”的,有利的,就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对其“坏”的、“恶”的、不利的方面加以限制,使之不足以影响到事物的本质;反之应予以反对,同时也对其中合理的成分进行批判的吸收。这才不失为辩证的、全面的思维方式和看待问题的态度。这种哲学原理体现在法的领域就成为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律师与仲裁员身份重合的利弊相比较,虽然优劣之势明也,虽然律师与仲裁员的身份重合并非律师竞业中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律师担任仲裁员会对法律的公正和正义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律师担任仲裁员有一定的弊端就彻底废除这种制度,同时也不能忽视律师和仲裁员身份重合的负面效应,所以为协调二者身份重合之冲突,实行律师与仲裁员的职业的回避。

回避是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概念,是指在某种裁决或判断程序中,为了保障结果的公正性,而让与所裁决或判断的事项有关联的,或者为该事项当事人的,或者与该事项当事人有关联的人员,不参与处理该事项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产生的初衷在于保障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正,从而实现法的

正义之理念。如为了保障诉讼公正,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对法官、书记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等的身份的回避。在律师和仲裁员身份重合问题上,为了保障公正性,使得这种身份的重合不构成律师竞业中的不正当竞争,引入回避制度不失为一个良策。

律师与仲裁员身份重合的回避,与诉讼中或其他程序中的回避有所差异,这种回避是一种职业上的回避,而非身份上的回避。律师和仲裁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二者的回避是由于该职业上的回避,是由于律师兼有仲裁员的这一职业,而导致律师不能代理某些案件或事务,并不是以与仲裁所处理的事项或事项的当事人有关联作为回避的标准;而在诉讼或其他程序中,这种回避并非不同职业上的回避,而是以是否与处理的事项或事项的当事人有关联作为回避的标准。这种回避具体体现在:身为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律师,不能再代理在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案件。也就是说,在同一仲裁委员会内保持身份的单一性,不能在同一仲裁委员会内出现身份的重合,即若为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处理在该仲裁委员会中仲裁的案件,以避免该律师因具有仲裁员这一特殊身份的优势来影响案件的公正仲裁,从而使得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在竞业中产生一种不正当竞争的因素,当事人对拥有仲裁员身份的律师的优势的评价和选择,不是基于其在仲裁委员会中的人事关系,而是由于仲裁员的身份是对律师执业水平、专业素质以及经验累积的肯定评价和反映。这也正是正当竞争的突出表现。

律师与仲裁员的职业回避,克服了二者身份重合所带来的弊端,使律师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专长的才能,合理的配置法律人力资源,同时也促进仲裁活动的公正、顺利和高效的进行。

关于律师职业调查报告

关于律师职业调查报告 为了解从事律师这一职业的优势、必要准备、基本素养,我们于12月21日晚对杨伟星律师进行了电话采访。采访人员有章宸、曾康捷、林剑镖。杨伟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供职于某律师事务所。通过这次采访,我们对真实的律师职业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我们大学奋斗方向的确定裨益良多。 首先,我们询问杨律师现在主要做哪方面的案子,他说现在主攻经济法方面的官司。接着我们询问了杨律师当初从事这份职业的缘由。杨律师告诉我们,他认为律师相对于其他职业拥有较为丰厚、稳定的薪资,并且是一份比较有益于解决社会问题的工作,能够把自己所学付诸实践从而获得自我价值感和社会的尊重。另外,律师这门职业有着相对自由独立的工作时间,能够自主安排自己的工作计划,这对他是十分有吸引力的,于是他选择了转业。 得知杨律师有转业经历,我们对其整个从业经历充满了好奇,于是做了相关访问。杨律师告诉我们,他原来的工作是一名警察,后来才转行当的律师。问起原因,他说,警察这个职业有较高的风险性,自己年纪渐长,希望谋一份安稳的工作养家糊口。这个答案是那么朴实,正如他从事律师职业的理念。我们接着询问了其家人对这件事的看法。他告诉

我们,家人都挺支持的,因为一方面从事律师职业更安全,另一方面该工作也更对口。 可是,转业势必意味着面临客观上的难题。杨律师说,刚从事这一行时,最大的困难便是陌生,对工作环境的陌生,对工作内容的陌生。有时,真实的案件摆在面前,他会感到手足无措。这时候,完成理论和实践的对接就是十分重要的。边工作边学习成了常态,尝试着将法律术语深入浅出地向客户解释更是必不可少的过程。 当问及职场目标是什么时,杨律师反问说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呢?我们问,长短期目标分别是什么?他说,短期目标就是完成好手头上的案子,长期的是边工作边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能力,达到更高的位置吧。对于我们在校大学来说不也应该是这样吗?设定短期、长期的目标,脚踏实地完成,致力于成为一个卓越的人才。对于我们来说,短期目标也许就是上好一堂课,完成好一次作业,一次考试,长期目标也许就是树立明确的职业方向,并为此做好充分准备。比如,积极参加辩论赛来锻炼自己的辩证思维和流利口才;勤于背诵,夯实专业知识功底;积极参与班级的活动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技巧。 接着,我们围绕大学期间的准备、对律师行业的看法以及对大学生的建议几方面做了访问。 首先,我们咨询了杨律师,其于大学期间对将来的就业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范例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范例 发生劳动纠纷私了不行的最好就是进行仲裁,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劳动纠纷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劳动纠纷仲裁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目前拥有合伙人49名,执业律师121名。本所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2017年3月,破产管理人团队部分律师离职,本所随即指派专业能力过硬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补充到管理人团队。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20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8名,专职律师11名,行政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详见附表一)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本所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管理人机构合并、分立情况 本所自2014年5月至今未有合并、分立的情况。 三、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本所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无故迟到、缺席以及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情况 自2014年5月1月至2017年5月31日,本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2件,其中未结案件2件。(详见附表二)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本所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第号 : 你(单位)向本委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年月日 (仲裁委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仲案字〔〕第号 : 你(单位)向本委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年月日 (仲裁委印)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 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九条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条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行业调查报告

律师行业调查报告 篇一: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之调研报告 律师行业发展状况之调研报告 一、律师行业发展现状 XX年,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全国律师事务所均进行了脱钩改制,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淡出了司法行政机关,进入法律服务市场,开始了新的发展。经过改制,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律师行业实现健康发展。 二、分析某市律师行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一)地域经济原因 我国经济发展存在地区不平衡状况,部分想取得更大发展,收获更多利益的律师并不满足于在本地执业,转而通过跨地域转所等途径转向经济发达地区,有的律师甚至选择脱离律师行业,转而从事其他行业,以谋取更大发展空间和机会。部分人员基本流转到了经济发达地区,属于律师执业的正常流动。另有部分年轻律师通过考取公检法公务员等途径转行到了其他行业。 (二)管理体制原因 目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仍是传统的“个体户”模式,即律师个人虽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签订代理合同,处理事务时打着律师事务所的旗号,但实际上律师只是

向律师事务所交纳管理费,律师事务所并不向律师分配任何利益,律师收入完全来源于自己代理案件的收费,其收入直接与个人的案源能力挂钩,而律师能否接到案件,其实与律师事务所的招牌并没有多大关系,而是与律师的个人能力、社会资源密切相关。在这种利益分配模式下,缺少社会关系的年轻律师基本无法找到案源,而那些从事律师工作时间较长的律师也始终处于原始积累阶段,无法顾及或很少顾及年轻律师,因此年轻律师收入得不到保障,对于他们来说,虽然律师有可能是一份发展前景可观的工作,但他们首先要面对的仍然是生存问题,为了生存,许多年轻律师不得不忍痛割爱,放弃初衷而投入其他行业。 (三)法制体系原因 我国现有的法制体系并不健全,法制环境也并不完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许多阻力,比如众所周知的律师“会见难”问题,新《律师法》已经对这一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以方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目前全国范围内仍普遍存在律师“会见难”问题。律师办案还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律师取证难的问题,还有律师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材料遭拒绝阻拦的问题等等,这些都给律师办案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和困难。 (四)社会观念原因

仲裁笔录(完结版)(1)(1)

仲裁笔录 时间:2018年6月20号 地点: 案由:刹车门事故赔偿损失纠纷一案 首席仲裁员:** 书记员:** 申请人:** 申请人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律师:** 证人:**,*** 宣布仲裁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仲裁庭纪律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人员、旁听人员应遵守下列仲裁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仲裁活动的行为; (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通信工具; (5)不得吸烟。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予以劝告和制止;不听劝告的,仲裁员有权作出警告、训诫或者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首席仲裁人入庭。 仲裁员:本仲裁庭就中方与美方关于刹车门事故赔偿损失纠纷一案现在不公开审理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回避 被申请人:不回避 仲裁员:现在开始仲裁庭调查,先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仲裁员: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或口头答辩 被申请人:宣读答辩状 仲裁员: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质证 申请人证据: 证据一:《伤残等级鉴定表》

证据二:《诊断书》 被申请人:真实无异议 被申请人质证: 证据一:《汽车购买发票》 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二:《合同》 申请人:真实性有异议 仲裁员:申请人,你的申诉请求是否变更? 申请人:不变更申诉请求 仲裁员:被申请人,你的申诉请求是否变更? 被申请人:不变更申诉请求。 裁仲员:仲裁庭调查结束,总结争议焦点: 该产品是否合格? 仲裁员:进入仲裁庭辩论,先由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我方向被申请方购买日本丰田汽车,事发时杰奎琳·多诺霍正和丈夫驾驶一辆2006款普锐斯小型汽车在内布拉斯加州75号高速公路上行驶。车子突然加速,撞在停在路边另一辆汽车的尾部,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丈夫当场身亡,她也身负重伤。多诺霍的代理律师认为,丰田公司生产的许多汽车均没有配备刹车优先装置,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除这位消费者外,还有一些遭遇人身伤亡事故的消费者也在美国地区法院或洛杉矶高等法院对丰田公司提出集体起诉,涉及2010年款普锐斯和雷克萨斯HS250h混合动力车型。 与此同时,丰田公司12日宣布召回8000辆2009年12月份至今年2月份出厂的Tacoma四轮驱动汽车,原因是该款车型的前驱动轴出现问题,很有可能会断裂。 被申请人在产品具有如此危害的情况下并未对我有所警告,致使我受到如此伤害,也对我今后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故在此,我方提出仲裁申请,并要求被申请方承担责任。 被申请人:近期申请人在购买并且使用我公司的名为“ 2006款普锐斯”的小型汽车后在接下来发生意外,我公司认为这是申请人由于操作不当造成的。申请人在使用完我公司的产品后,开始开车的时候未发现问题,过了一段时间才发现问题,并未对使用后的装置进行正确的处理,并且在使用后申请人在未采取正确的防护措施时就出现了车祸从而导致车祸的发生,故我方认为这次事故是由于申请人操作不当,没有对使用后的汽车进行正确处理以及使用后没有正确采取防护措施造成的,这与我公司产品本身无关。 我公司的产品经过美国质量检测局检测没有任何问题,我们的汽车在市场上非常畅销,我们还常年和国外的很多企业合作,一直以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问题,故我方认为这次事故并不是我们产品的问题。 在此我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且赔偿我方名誉损失费50000元和财产损失费20000元。 以上意见,请仲裁委员会公正裁决。 申请人律师: 一、被申请人有责任披露任何有缺陷的汽车零部件,因为它一直标榜其汽车安全、实用和可靠。 被告根据就在去年,神户制钢承认,其向大约500家客户提供的产品的合格证书是伪造的,已经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钢铁的质量问题十分清楚,因此被告公司应该对隐瞒行为进行赔偿。进一步说,一个生产对人来说具有潜在威胁产品的谨慎的生产者,应当能够合理预见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

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 本人申请撤回年月日向你委提请 的 纠纷一案的仲裁申请。 理由: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年月日 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 兹向你委提出变更纠纷一案开庭时间(地点)申请,变更为。 理由: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年月日 先行裁定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 本人于年月日就纠纷一案向你委申请 仲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现申请先行裁定被申请人(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坏性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 本人于年月日就纠纷一案向你 委申请仲裁,现有证据证明因(有损毁、隐匿、转移、挥霍、出卖仲裁标的物等行为),使仲裁标的物无法保存,可能导致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6条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20条规定,现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因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由我方负责赔偿。

年月日 证据保全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 本人于年月日就纠纷一案向你委申请仲裁。为确保证据完好,保证仲裁活动顺利进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现申请证据保全。 请求事 项: 事实和理 由:

年月日 受理通知书(送申请人) ×××农仲案[×××]第×××号 (申请人): 你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到。经审查,仲裁申请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0条规定,本委予以受理。现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送你。请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选定仲裁员,并将选定仲裁员通知书送本委。如委托代理人,应填写由你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于年月日前提交本委。 年月日 (仲裁委员会盖章)

医药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9d3719300.html, 医药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对策 作者:王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7期 摘要随着医药行业市场竞争的激烈,一些医药企业通过制售假药、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非正当竞争手段,攫取高额利润,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本文从我国医药行业主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入手,探究这些违法行为形成的原因,分析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试图从法律层面构建防治医药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医药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对策 作者简介:王巍,江苏众成信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9d3719300.html,ki.1009-0592.2017.09.262 一、我国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年来,医药界频频曝出商业丑闻,医药行业也成为政府关注、社会议论的重点。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来看,发生在医药行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医药假冒行为、虚假医药广告行为和医药购销商业贿赂三个方面。 (一)制售假药品的行为屡禁不止 由于制售假冒药品有大利可图,部分医药企业对自己生产的药品本身特征或来源方面进行蓄意欺骗性标注,无论是进口国外的最新抗癌药物,还是一般治愈常见小疾的非处方药品,都存在大范围的造假情况。药品的假冒行为使市场秩序遭到破坏,正规医药企业受到影响,使用这些假冒药品可导致治疗失败,甚至危及人的身体健康或导致死亡,同时公众对卫生服务系统的信赖会受到损害。 (二)药品虚假广告铺天盖地 近年来,我国药品广告发展迅猛,在企业之间的激烈竞争中,部分医药企业轻研发重营销,为了抢占消费市场并获取经济利益,频频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而一般的消费者由于不具备相关的医药专业知识背景,由于药物的宣传广告内容中存在不真实的宣传内容,我国每年大概有两三百万人服用不当的药物。我国药物宣传行为的虚假、不真实,对维护社会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以最近曝光的“虚假医药广告表演艺术家”的热点事件为例,刘洪滨屡次以神医、医学专家的身份出现在药物宣传广告中,在某一品牌药物的宣传广告中他为苗医传人,在另外一种品牌的药物宣传广告中他又化身成为蒙医传人,甚至在其他场合他又成为某著名大学的知名医学专家。这些由假冒医学专家代言推销的医药产品广告更是严重危害民众的身体健康。

对律师职业的认识与规划

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及职业规划 --致xx律师事务所xx主任一、我对律师职业的认识 律师这个职业于我而言,是熟悉又陌生。与未曾接触过法律的人相比,我似乎算是对这个行业熟悉的,知晓这个职业群体主要做些什么。我眼中的律师,如医生、教师这等职业一般,凭借对法律法规的熟悉与运用向大众提供服务,仅此而已,并没有传闻中将“黑”说成“白”的能力。但较之于执业人,仅知道这个职业需要不断的学习与研究,需要经常加班和出差,但对行业的艰辛与规则一窍不通,实属门外汉。在这,对这个我即将踏入并为之奋斗的职业,我简单谈谈我的认识与理解。 (一)对律师的收入与地位的认识 律师的收入,似乎是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外界都说律师有钱,成为令人向往的高收入职业。实则,律师的收入存在区域差异,二三线律师的收入较之西部可能会好些,但与北上广深这类一线城市相比,也有点差距。新律师与老律师还因案源、业务水平在收入上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仅仅只有小部分优秀律师能被纳入高薪人群,而多数律师需要付出比其他行业更多的努力才能换来同等的收入,新人律师更甚。俗话说,三年入门五年入行,新人律师需要三到五年的成长期,完成知识理论向执业技能的转化,前两年实习期的低薪、高压也是其他行业所不能比的。 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是个颇受争议的话题。首先在司法体制中,有关部门对律师有偏见,常常不屑一顾,以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社会关系来办案。但是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我相信律师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将会不断提高,律师业也必将更充分地实现其司法价值。社会各界对律师的认识也有误区,有人认为用不用律师无所谓,请律师不如找关系投门子,彻底抹煞律师的作用和地位;有人觉得律师是个“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缺乏道德底线的群体,这种恶意丑化也不乏其人。 (二)对优秀律师专业素质的认识 1、保持正确的工作态度。培养和提高敬业精神,对客户负责,对合作律师、

010物业管理指引起草说明

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为贯彻全国律协对各业务委员会抓紧制订有关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地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服务,根据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下称“民委会” )2006 年至2008 年制订系列操作指引的三年计划,民委会计划于2007 年完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下称该操作指引),负责该操作指引的起草工作。经课题组的努力,现已完成该操作指引的讨论稿,供本次会议讨论、修改。 该操作指引课题组由民委会主任朱树英担任顾问,由民委会委员、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卫星任组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研究会委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安成任,民委委员、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兰芝,民委委员、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乔副组长,由全国各地的民委会委员和熟悉物业管理的专业律师组成课题组(具体参与者详见后附名单)。对课题组的全体成员为起草本操作指引所作的不懈努力,民委会表示诚挚的感谢。 课题组以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研究会提供的《上海市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为基础,经福建省厦门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的反复讨论,并结合2007年3月10日上海和厦门两地律协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委员共同讨论的意见,形成了7章12节52条的讨论稿。该讨论稿于2007年5 月份在绍兴召开的由中华

律师 协会、中国建筑行业协会、中国房地产业行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暨建筑工程质量造价研讨会上进行了讨论、修改,有关章节与内容进行的调整,增加了一些律师在为当事人服务时应注意事项的内容,使得操作指导更具有实用性。 民委会希望参加本次会议的代表高度重视这操作指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不仅要在本次会议上各抒已见,对讨论稿提出修改意见,而且在会后也能广泛征求各地专业律师的意见,把进一步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课题组负责人。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使更多的专业律师能积极的参与进来,使操作指引能以更成熟、更具操作性的高质量通过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的审查。 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 2007年9月10日

2019年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应重视

法律服务业中存在的问题应重视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业主要包括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司法鉴定等,通常我们所说的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以律师业为主导的法律服务。我国的法律服务业通过与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法律业中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笔者通过对200余件案件的代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服务业中从业人员政治素质有待提高。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服务业,有些从业人员政治觉悟不高,对党的政策不学习、不了解,思想跟不上形势发展,有的政治水平低、办案只讲经济利益,不考虑政治大局,对所代理的案件不是实事求是地分析对待,而是怂恿当事人盲目地行使诉讼权利,形成讼累,有的甚至鼓励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违法上访,这都说明其政治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非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服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工作,是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因此,我国规定,凡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并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有些根本不具有法律服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揽法律事务,有的人甚至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同时,由于非法执业人员不具备提供

相关法律服务的资格,收费随意,又不受相关规章制度的约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是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特定的地区来说,法律服务市场有限,为谋取自身利益,少数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由于基层法律服务所、非法执业机构及其人员的办案成本远远低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他们就以低收费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恶性竞争。而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为了争抢案源,也积极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是一些法律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差,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的形象。目前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成分复杂,个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品质,服务意识、宗旨意识淡漠,私自收费、乱收费,从而引起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不满和投诉,影响了法律的尊严,严重败坏了法律服务队伍,特别是律师的整体形象。

(完整word版)关于对律师行业的分析

关于对律师行业的分析 在法律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人们对于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已经越来越强,法律意识愈加深入人心。但尽管随着人们的文化素质不断提升,当大多数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还是需要求助于关于法律的专业人士,这就造成了律师行业的极大发展。 1.目前律师行业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律师的需求量较大,人民对律师的比例达到40:1的水平,也就是说40个人就需要一位律师为其进行服务,其他城市比例较小,但律师的需求量还在不断增加。目前,国家允许非法学专业人士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参加考试的地域并不受限制,所以每年有大量的人进行司法考试,想从律师领域分得一杯羹。目前我国约有630家高校法学院系,据称在校生超过70万人,每年有数十万法学毕业生毕业参加工作,每年约有30万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每年约有3万人通过司法考试。 全国15万注册律师基本上已覆盖到全国各地,也基本上进入各个行业和领域,高中低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业都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有相对稳定的客户,各企事业单位或负责人也都有相对熟悉或稳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政府及各机关以法制局、法制办、法规处等形成自己的法律服务体系。 据统计,百姓对律师的信任率达到29%左右,虽然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不低,但还是有不少人在自己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进行

法律咨询甚至聘请律师。 所以律师行业在中国可以算是一门热门并且前景很好的行业。 2.作为律师的职业待遇 律师作为一门热门行业自然在待遇上会比较优厚。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普通律师的税后薪水一个月大概达到七、八千元。律师随着职业年龄的增长,其行业经验增加,律师的收入也会随之增加。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律师的收入较高,并且如果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的费用也会因律师职业素养而异。律师的收入主要因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存在差异,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不同有差异。 3.成为一名律师的条件 律师中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执业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实习一年后拿到律师证的。律师助理一般是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做的是辅佐性工作,一些名律师、大律师的律师助理不但要求很高是执业律师、研究生学历、工作经历、海归人员等,但待遇也很高。实习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单独出席法庭。律师的收入主要因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存在差异,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品牌不同有差异。 3.总结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发展过程中,律师成为不可缺少的行业,并且与百姓的生活愈加相关。成为律师的条件虽然很高,但由于收入的因素还是会有更多的人加入这个领域。对于参加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照,目前为止并没有专业限制,所以无论是不是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都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书

受理案件通知书(存根) ×劳仲案字〔〕第号 : 你(单位)向本委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年月日 (仲裁委印)

受理案件通知书 ×劳仲案字〔〕第号 : 你(单位)向本委递交的仲裁申请书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本委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及有关的仲裁文书。 二、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 三、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协议。 年月日 (仲裁委印)

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及我的职业生涯规划(修改版4)

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及我的职业生涯规划 孟丽婷 一、我的律师梦 对律师行业最初的了解来源于影视剧,在影视剧里,律师们西装革履,在法庭上口若悬河、滔滔不绝,有起死回生之本领,更重要的是,他们往往代表着正义,各个都像是英雄好汉,凭着这并不算客观的印象,我对律师总有一种崇敬之感,做一名律师成为我从小的梦想。 在选择本科专业时,我毫不犹豫的选择了法学专业。在课堂上,我渐渐发现,老师嘴里的律师和我印象中的律师相差甚远,他们也许并不像我想的那样光鲜亮丽,也并不如我认为的那般正直不阿,但我并没有放弃成为一名律师的梦想。大学教给我最重要的东西就是独立思考,我不能偏听一方。 2012年夏天,我在北京市京博律师事务所实习了两个月,工作内容有诉讼业务,也有非诉业务。诉讼方面主要是协助律师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事务。非诉方面主要是参与法律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京博律所是个小所,但小所有小所的好处,它给了我更多的自主空间,我有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可以把一件案子从头跟到尾,由自己来克服所有困难。我也更直观的了解到北京小律所的律师现状,他们并不是我之前认为的八面威风,也不是老师口中的见利忘义,更多的是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勤恳恳。在京博的实习,同时让我产生了很大的困惑,我虽然写了多份尽调报告,但是有很多并没有经过现场尽调,报告根据律所提供的模板来写,更多的是填空的工作,缺乏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法律建议的提供。报告在交给律师审阅后,律师也没有提供多少建议,工作的质量在我看来不尽如人意。由于当时初次接触法律尽调工作,对法律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缺乏专业的指导,使我对工作成果并不是很满意。这促使我更加重视培养自己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研究生毕业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我没有第一时间成为一名律师,我做了将近一年的公司法务,我认真的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但却越来越觉得这份工作不能满足我,不能带给我想要的东西,我始终想做一名律师。在深思熟虑之后,我毅然决定辞职,去实践我最初的梦想。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司法观点集成 2015-05-07黎家骏,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导读: 1、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的,是否有权制止他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人在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和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运用自己在原单位学到的知识、技能为其他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服务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在搜索服务经营者的搜索结果页面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公司使用与其他企业的知名字号相同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6、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装潢,其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不同经营者对他人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进行模仿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7、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8、经营者损害通过附属企业经营活动间接从市场获利的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9、作家是否属于文化市场中的商品经营者?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将姓名修改与知名作家一致后署名出版发行小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0、经营者对经许可使用的商标不正确使用,将自己商品名称的文字设计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近似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1、经营者用“餐饮业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业内约定俗成的一种特色风味菜肴的通用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2、在他人知名软件名称之后加上年号作为新的软件名称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3、市场调查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将调查中获得的委托人的商业信息公开的,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未经许可,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5、经营者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名誉的,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职业分析

律师职业分析 一)律师简介: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二)律师种类: 1.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法学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2.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3.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不得单独办案。 4.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 5.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经批准领取公司律师资格证的人员。 三)律师执业资格 1、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 有执业资格证书。 *步骤: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联系律师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申请被获准后,向律师协会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即“律师实习证”),实习期一年在实习期内,接受律协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律协会颁发《培训结业证》或《培训合格证》一类的证书)。实习期满,交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凭《培训结业证》以及律协出具的其他材料,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为司法厅,直辖市为司法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就正式成为了一名律师 *注意:1、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每年举行一次,一般6月份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9月中旬考试。考试共4卷,考期2天。考试内容前三卷为客观题(即全部是选择题),第四卷为主观题。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如果没有从事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或法检工作人员等,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每年须进行年检。 3、实习期间,不得独立办案。 4、成为执业律师后,每年还要进行年检注册。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申请撤回仲裁的仲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撤销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 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 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

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 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 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 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 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

律师业八大困难

新疆律师业目前面临八大困难与问题 新疆律师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艰辛而漫长的过程。目前执业人数发展到了2500多人,执业机构发展到了130多家。社会作用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社会影响已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 当你在司法考试培训地,看到带着水瓶听课的男女老少,不得不承认新疆律师业渐渐成了一个人人渴望跻身进去挑战一番的黄金行当,一种个个希望抓住机遇拼搏一回的利好职业。诚然,新疆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但也确实面临着一大堆暂时还无法理出头绪却又不得不面对的困难与问题。 一、职业定位不清,无统一认识 众所周知,律师是民主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职业。但现实往往却有人说律师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还有人说律师是“公关、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更有人说律师是“不拿刀枪的强盗,吃了原告吃被告”。那么,律师究竟是干什么的? 律师的职业定位要回答“什么是律师”或“律师是什么”的问题。然而,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关于律师的职业定位也无不打上时代的烙印。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性质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则在其报告中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于是,就有了2000年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原本是改革难题的国资所改革,在国务院的一声令下,所有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全额或差额补贴的国资所除外)几个月之后,居然轻而易举推向了社会,推向了市场。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把律师称为中国特色的法律工作者。“7.5”事件后,市政府又把律师事务说称为“新社会组织”。尽管如此,关于律师的职责定位,我们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尽管国内外学术界的表述众说纷纭,但大致还是有一个概括意思,即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制衡政府权力、促进法制完善为使命的法律专业人员。面对理论研究和制度运作中的种种混乱,不明究竟的人不禁要问,律师若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那将来的政府律师岂不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若仅仅是社会中介机构,那刑事辩护工作的重任谁来承担?若是自由职业者,那一夜之间由“律考”变成“司考”还有什么意义?若是政法工作者,那又有谁见过律师协会的领导进入过政法界领导的权力中心? 不管平民百姓如何看待律师,不论政府官员如何评价律师,但作为司法行政领导尤其高层决策层面,必须对律师的职业定位有一个客观、科学、全面的判断和认识,否则,律师业的改革与发展就是一句空话,更不用说加强律师管理,拓展律师业务了。我理解,这个定位应有三方面的含义,即政治角色定位、市场角色定位、社会角色定位。但是现在,所有问题的关键就是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明,认识不清,判断不准。这一切的一切,无不说明律师的职业定位对我国律师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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