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
浅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
摘要:当前我国的会计市场,针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需要加大法律方面的监管。此外,会计信息生产过程的各参与者的作用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笔者的研究结果,提出了一些加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靠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54-02
盈余持续性是反映企业盈余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较高的盈余持续性可以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投资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信心,有利于建立健全、完善的证券市场秩序。会计信息是会计规则执行人根据一定的会计规则生产出来的,其流程可以分为会计准则制定、会计准则执行和对会计信息的理解等环节,所有环节都与会计信息的生产相关,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决定了最终会计信息质量高低,如会计信息可靠性程度。因此,会计信息可靠性提高应着眼于会计信息的各个生产环节,下文根据研究结论,向会计信息生产过程的各参与者—会计法律制定者、会计规则制定者、执行者、使用者提出一些建议。
一、对会计需加强法律方面的监管
规范我国会计市场,遏制恶性竞争,当务之急是健全法律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的法律制度始终能防范于未然,是规范市场主
体行为的重要条件,而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可以提高行为者的违法成本,弱化其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率。目前我国对会计市场的规制和监管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我国法律对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的规制缺位。1993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最基本法律,对类似降价收费、高额回扣等恶性竞争行为根本没有进行规范。该法第22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七项行为,这七项行为中跟市场竞争沾边的只有第六项“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而且该法对注册会计师从事“不得从事的行为”该由何种主体进行处罚,以及该受何种处罚没有作任何规定。财政部作为会计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未颁发任何行政规章对注册会计师及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50220
【实施日期】 19950220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
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制作律师名片的注意事项
制作律师名片的注意事项
营销无处不在。律师名片是律师营销的一部分,它绝不仅仅是联系方式的载体,它更多地发挥着一种推销、宣传的作用。做了律师以后经常会收到律师同仁的名片,看了一些同仁的名片你会大失所望,连一些基本常识都不懂,就连一些所谓的大所的名片都让你不敢苟同。细微处见精神。对待律师名片绝不能马虎。要树立专家形象,就得从点滴做起。很多律师名片都是由律所统一印制的,一些律所的名片板式好多年都没改过了。设计律师名片时要把握基本原则:法律职业是一个谨慎、保守、理智和谦逊的职业。下面必图社企定网来说说律师名片那些事。
1. 律师名片的横竖
律师名片最好采用横式。
我搜集的186张律师名片中,只有7张是竖式的。竖式名片看起来很别扭,虽然和横式名片的面积是一样大的,但从视觉效果来看,竖式名片显得拥挤。很多信息横式名片一行就显示完了,但竖式名片就得显示两行。我问一位同仁为什么印竖式名片?他的回答居然是:别人都是横式的,我为了显示与众不同我就印竖式的。无语,为了与众不同而与众不同。
台湾人的名片喜欢用竖式的,我看阿扁以前做律师时的名片就是竖式的。那是因为台湾文字是竖排,从右往左读的。它要用横式名片
反而会很别扭。我们的文字是横排,从左往右读的,最好用横式名片。
2. 律师名片的大小
律师名片应当采用标准板式的名片大小。
我搜集的186张律师名片中,有3张很特别,一张特别大,而且还是双层的,两张很小。看这三张名片你就觉得怪怪的。一来很别扭,为什么跟别的名片差别这么大;二来这样的名片也不便于放入钱包或名片夹。特别大的名片,名片盒都放不下。小的拿起来觉得怎么就这么一点。因为它小,所以里面的字显得更小。
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
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
律师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一、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循公正、诚信、勤勉、保守秘密等原则,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伦理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
二、律师在宣传、广告等方面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合法的原则,不得以虚假、夸大和误导的方式进行宣传和广告;
三、禁止律师在招揽业务时采取贿赂、胁迫、欺骗、侵害他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
四、律师在参与竞争时应当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使用其他律师的名义与客户接触,不得恶意攻击、抹黑其他律师或律所;
五、禁止律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不得将业务外包给其他经营律师事务所或个人,违反规定的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则有助于保护律师行业的公正、诚信和品牌形象,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同时,律师行业也需要自我监管和规范,保证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认识
摘要:
一、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四、对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思考和建议
正文: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背景和意义:
律师行业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然而,近年来,律师行业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如违规执业、不正当竞争、收费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提高律师服务质量,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决定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整治。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兼职、违规代理、泄露秘密等;二是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包括严禁律师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三是规范律师招揽业务行为,包括严禁律师不正当竞争、恶意诋毁同行等。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加大了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的成效和不足:
自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方面,律师行业的
执业行为和收费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服务质量得到了提高;另一方面,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得到了恢复和提升。然而,律师行业专项整治也存在一些不足,如一些律师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难以有效遏制律师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及防范措施
律师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其专业素养和道德修养对推动社会法治建
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律师行业也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也影响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有必要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表现
1. 恶意拉客户。有些律师在争取案源的过程中,通过恶意竞争手段来
拉客户,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挑起事端等,严重影响了行业的良好秩序。
2. 低价竞争。一些律师为了争取客户,故意低价承接案件,导致律师
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出现漏洞,影响了法律服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律师在进行法律诉讼过程中,
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打击报复对手律师、非法获取证据等,严重扭
曲了法律的本意。
二、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1. 损害律师行业形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
的整体形象,让公众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
2. 影响法律服务质量。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律师为了图利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甚至违反了职业道德,损害了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3. 扭曲法律执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法律执行的扭曲,让本应公正执行的法律变得不公正,影响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三、防范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措施
1. 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律师行业应加强自律管理,明确行业规范,严格约束律师的行为,建立起健全的行业自律机制。
2. 完善监管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律师从业资格的审核和监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公布日期】1993.12.27
•【文号】司法部令[第30号]
•【施行日期】1993.1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律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30号)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
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律师伦理及其冲突
律师伦理及其冲突
在如今的信息时代,透过一些影响性诉讼,如“李某某强奸案”“夏俊峰杀人案”,以及之前的“北海案”“贵阳小河案”“李庄案”等,律师正以多样的姿态,进入公众的视野,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新审视。
据《南风窗》报道,近日多省律协接到上级通知,认为当前律师队伍“极个别律师串联、抱团、死磕、恶意炒作、触碰政治法律底线等行为”,要求各地律协形成书面材料,对这些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尤其是对“个别问题严重的律师”如何加强“有针对性的措施”。
律师的言行,不可避免要受到社会的评价,无论是好评抑或恶评,都关涉律师伦理,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律师职业伦理的构建和演变。我们应该做的,是推动律师伦理由混沌走向清晰,使之成为从业者内心的圣经。
誓词
很多职业都有入职宣誓仪式,从誓词中,得窥职业伦理的精髓,有所为有所不为,尽在唇齿舞动间。譬如,古希腊希波克拉底医生誓词中的“视病犹亲”;某些会计师誓词中的“不做假账”,均反映出各自职业的核心伦理观,让入职者懂得职业的取向,亦深知行业的底线所在。
美国律师的入职誓词共有12条,贯穿始终的,是从业者之于法律、行业规则、当事人及关联人所应尽的主要义务,其中不乏伦理内容,譬如,“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又如,“将在作出影响委托人的决定时确保他们知悉”,这样的承诺,实在而具体,其所针对的正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最易迷茫的种种。有誓言在此,心中便有了方圆,不难在面对困扰时作出取舍。
本质而言,职业伦理无非是某个职业群体在执业活动中最核心的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或承袭于传统,或衍生于法律,或顺应于公众期待,总之,是职场中人待人处事的圭臬,也是执业活动的航标。秉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 1910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仿
效西方的律师制度,规定了律师资格、申请手续、 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惩罚、 关于外国律师出庭办案等内容,但这一法律草案 未来得及批准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 (一)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 (三)国民党政府的律师制度
(二)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 1.实行“二元制”的律师制度 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相当严格。 3.律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 4.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罗马律师一般都具有渊博
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备受社会的尊重和推崇。政 界的权威人士多出自律师。
(三)律师制度产生的条件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阶级根源和经 济根源。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的产生也 不例外。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国家也正是 由于当时的罗马存在一系列使律师制度产生的政 治、经济及法律条件。
1992年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 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 知》,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 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8月, 司法部还发出了《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 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国内有条件 的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1992年10月, 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司法部
【颁布日期】 19950220
【实施日期】 19950220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差不多1
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舞和爱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爱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舞和爱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聘请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治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置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有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纳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有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阻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排除阻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峻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一、说在前面的话
(一)律师和法科学生的最大区别
(二)从几件事情看律师的角色定位和心态
(三)入行先看行规
主要行规:《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利益冲突等律师行规
谈谈红本和蓝本,执业证号
二、收案
(一)谈案
听、看、问、说、答,谈
谈案时客户通常问的问题:我这官司有几成把握?跟法院有没有关系?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诉讼费是多少?
注意:1、耐心听当事人的抱怨;2、使用法言法语;3、诉讼时效的问题。
主要法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计时、计件、风险代理
报价参考:
争议标的律师费
10万以内 8%-10%;
10万~50万 6%-8%;
50万~100万 5%-7%;
100万~500万 4%-6%;
500万~1000万 3%-5%;
1000万以上 2%-4%。
上述比例为每一个程序的计费标准,若承办律师连续承办二个以上程序,在代理同一案件的下一法律程序时可减半收费。
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的收费最低不得低于5000元人民币。
注意:1、价格往往不是好的竞争手段(举例);2、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3、风险代理的最高比例30%。
该接什么样的案子?
考虑因素:风险、危险、利益冲突、收费、荣誉等。
难伺候的当事人不能接(xx的法律援助案例),民事纠纷一般比经济纠纷危险大(特别是离婚和人身伤害),刑事案件风险、危险大,数额大的案件比数额小的危险大。
论我国律师广告规范的完善
过 的《 师 职 业 道德 和 执业 纪律 规 范 》以下 简 称 《 律 ( 职业 道 德 规 范》第 3 第 () 规 定 , 师 不得 ) 7条 2款 律
“ 利用 新 闻媒 体或者 其 他手 段炫 耀 自己 、 招揽 业 务 、 斥 同行 ” 还有 一些 规定 间 接地 规范 了律 师广 排 。 告行 为 。例如 , 司法 部 1 9 5年 2月发 布 的《 于反 对 律师 行业 不 正 当竞争 行 为的若 干 规定》以下 9 关 (
谓 “ 师事 务所 通 过广 告媒 体 直接 或者 间接 地 向社 会 发布 其 提供 法律 服 务 的广 告 ” 行 了规 范 。 律 进
《 京办 法》 定 , 北 规 律师 事务 所 是唯 一 的广 告 主 , 师个 人 不得 做广 告 ; 律 广告 内容仅 限于律 师事 务
所名称 、 办公 地址 、 电话 号码 、 真号码 、 传 邮政编 码 、 电子信 箱 、 网址 以及 依法 能够 向社 会提 供 的法 律服务 。 外 ,北 京办法 》 此 《 禁止 广告 中包含下 列 内容 : ) 虚假 的 内容 ; ) 或暗示 与政 府机 ( 具有 1 ( 明示 2 关、 社会 团体 、 中介机 构及 其工作 人员 有特 殊关 系的 内容 ; ) ( 客户 名单 、 3 案例 、 业绩 的内容 ; ) 及 (涉 4 获得荣 誉或 自我 赞美 的内容 ; ) 低其他 律师 事务所 或律 师 的 内容 ; ) 于办案 结果 的承 诺性 内 (贬 5 (关 6 容 ; ) 收费或 减低 收 费的 内容 ; ) (不 7 ( 有关 学历 、 位 、 8 学 职称 和社会 职 务 的 内容 ; ) 他涉 及 不正 当 (其 9 竞争 的 内容 。 对律 师事务所 执业 广告 行为 , 京 市律师 协会 纪律处 分委 员会 具有 监督 、 查 、 分 北 调 处 的权力 。此外 , 天津 、 上海 等地 的律师协 会亦 对 “ 师广告 ” 律 制定 了相 关规 范 。
第七章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节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的基本内容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括起来包括以下规则: 一,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 1.代理关系建立规则.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 1.代理关系建立规则.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 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 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 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律师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或辩护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 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2.独立规则.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职业的共同的特 2.独立规则.独立提供法律服务是法律职业的共同的特 点,虽然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法律服务,但是 并不意味着律师就完全服从或听命于委托人的意志从事 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试行) 法律服务.我国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规定: "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 托人目的的方法." 托人目的的方法."这也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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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律师职业行为 规范的基本原则
根据律师的职责和现阶段我国律师的职业使命, 我国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 下几个方面: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 人,律师的工作需要当事人的授权,律师应当在 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作为当事人 的代理人,律师事实上是担负着多种职能,律师 要使委托人明确其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律师要 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通过具体的法律行为来最大 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最基 本的职责.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
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1.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成因分析及特点
我国律师行业产生不正当竞争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律师法律地位的变化。1980年8月26日第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执业机构为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真正意义上交换和流通,没有冲突和纠纷,一切问题都是预先安排的,企业或生产者没有自己的独立身份、独立意识和独立经营权益,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这种体制下的法律或规则也不可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因为这里的法律或规则实际上是居高临下的长官意志的体现,是贯彻长官意图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与权威与服从关系固定化。在计划型社会中,社会主体几乎没有独立的法律服务需求。因为行政命令将它扼杀了。律师及其执业机构行使的仅仅是国家职能,并没有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其经费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并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十四大以后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时期,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不再使用生产资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应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行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体制。律师及其执业机构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国家职能的执行者向市场主体过渡,律师行业被逐步纳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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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
《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
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章名】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二)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三)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四)故意底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六)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
(七)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八)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第五条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
律师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律师事务所有第四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停业整顿。
第七条对于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当从重处罚,直至报请司法行政机关取消其律师资格或撤消该律师事务所。
第八条律师惩戒委员会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及本规定,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监督和惩戒。
第九条地、市(州)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戒。
依照本规定应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或停业整顿以上惩戒的,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批准决定。
第十条律师惩戒委员会受理投诉后,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提供被投诉事项的书面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有权询问被投诉人,以及其他当事人、证人,并要求他们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互相监督,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应当向司法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惩戒委员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接到投诉的,应及时转有管辖权的律师惩戒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的惩戒处分,应在全国或省级律师报刊上予以公告,所需费用由被惩戒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负担。
第十三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机构及其人员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参照本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