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 读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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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理论的初次实践

——《联邦党人文集》的诱人之处《联邦党人文集》【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

程逢如在汉书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787年10月至1788年5月,为说服纽约州批准联邦宪法,亚历山大•汉密尔顿邀请詹姆斯•麦迪逊和约翰•杰伊共同以“普布利乌斯”的笔名,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详尽全面地论证了宪法的合理性,并对与人民自治政府有关的最为重要的政治课题加以了探讨。如今,《联邦党人文集》已成为美国建国时期最为重要的文献之一。这首先是由于它的作者是美国建国时期的杰出人物:詹姆斯•麦迪逊出任了第四任合众国总统。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乔治•华盛顿的内阁中任职,是确定美国经济政策的主动力。约翰•杰伊成为美国最高法院的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也因为该文集对宪法作了最为系统和最为全面的分析。作者们不仅诠释了宪法的结构,而且针对当时的批评逐条逐条予以仔细地反驳,极力捍卫自己的主张。更是因为它解释了立国之父们的初衷。以至于今天当最高法院法官试图理解缔造者的意图时,《联邦党人文集》仍然是宪法解释最为重要的诠释资源。在此,我将对自己粗略阅读这一经典著述的感受,作一个简略的记述。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联合?

大致来看,这部分论证集中于第二至第十三篇。我以为,有关这点的论述充分体现了联邦党人(或许应称之为联邦主义者?因为那是还没有联邦党)的用心良苦。作者既从正面的各个角度,论述一个统一的联邦对于全体美国人民的安全和幸福的意义,包括统一的国内市场,统一的关税,商业及贸易自由,边境管理的整合,公费开支的缩减,国内安全的保障,对派系独裁的抵制,完整的税收及公共服务以及最重要的——通过联合实现对外国势力的抵御对国家尊严利益的捍卫。作者几乎考虑尽了所有一个统一而集中了权力的国家所具备的优点,换句话说,抛出了许多沉溺于古代小国寡民旧梦中的人们根本无法回答的问题。

与此同时,作者反驳了反联邦党人(或许应称之为反联邦主义者?)的观点,指出,基于人性本质的,以及与之相关且不断发展着的对资源和利益的欲望,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争夺乃至战争。任何所谓商业的特性,美国人民的美德,共和国的本质等,都无法阻止这一趋势的演进,而最终的后果,将是专制与衰弱。汉密尔顿有一个旗帜鲜明的论点:“一个牢固的联邦,对于各州的和平和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是分裂和叛乱的障碍”。事实上,美国国内的实例——谢司起义,也在论证着这一点。

我们还不得不注意到了这里作者所涉及的丰富的历史事例。汉密尔顿列举了古希腊、荷兰和意大利的一些小共和国作为反例。对于这些国家,他是这样进行描述的:“它们永远摇摆于暴政和无政府状态这两个极端之间连续不断的革命……那些平静、幸福的间歇、瞬息的光芒绝大多数都不过是混乱中短暂的间歇”,而最终得出结论只有一个,正如富兰克林在那幅漫画中所画得那样——“Unite or Die”。

其次的问题:大共和国的可能性及优越性

作者明确指出,“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实际上,作者证明共和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而恰恰是由于共和政体的治理范围的扩大,共和政体的缺点得以矫正。作者们总结到:“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第10篇)。

从书中可以大致总结出,反联邦党人反对建立一个高于各州之上的联邦政府,并推断这一政府建立必然带来自由的剥夺的重要论据,在于孟德斯鸠的一个论断——“实行共和政体版图必须狭小”。显然,这是与《联邦党人文集》中贯穿全书的核心,拥立“联邦共和制与新宪法”根本抵触的。因此,联邦党人紧接着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正反两面的反驳。从正面来看,“在镇压内乱,保卫各州内部的平静以及在增加各州的对外力量和安全等反面的用处,实际上并不是一种新见解”,已经“得到实践”并受到“最受人尊敬的政论家的承认”(第9篇);而从反面看来,孟德斯鸠所认为的小共和国其实远远小于美国的任何一个州,所以如果对于孟德斯鸠的那个论断一味刻意坚持,那么就意味着将美国及其人民将面临一个危险的选择——“要么立刻投入君主政体的怀抱,要么把我们自己分裂成许多相互嫉妒、相互冲突和动乱的小州,成为不断冲突的不幸温床和普遍怜悯或藐视的对象”。这显然是个“极其糊涂的政策”。在此,我无意在此重复书中的引用,但却感到疑惑,即孟德斯鸠,甚至还有卢梭,为什么会做出这样一个论断,认为实行共和制度则版图必定狭小呢?是他囿于历史的局限性只看到了大国的寡头倾向,还是他也是憧憬于古希腊政治制度的人呢?我在书中没有找到解答,那么这一观点是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的普遍观点吗?

建立一种新型的政体的问题:复合共和制(联邦制)较之于邦联制或单一制的优越性

我相信,在此之前,人们的确是认为民主只能在小共和国内实行(如卢梭、孟德斯鸠以及反联邦党人),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浏览中国及

相当长时间的俄罗斯,印度的历史,其实走的正是这条道路。这样的统治在带来强有力的统一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相当典型的缺点,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这其中的原因又是为什么?)。而联邦党人所设计的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即如今被我们所熟识的联邦制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根据这一设计,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可以同时重叠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次级共和国是否能够被称为一个国家,应该也是个问题)。这些共和国管理的地域和人虽然重叠,但管理权却不重叠。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都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都同时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联邦政府(全国性政府)和次级共和国(州)政府一样也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而且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而此前历史上的中央政府却并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是采取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只有最低层次的一级政府直接面对公民个人。

按照文集中的描述,当今美国宪法所施行的,应该是一种双重主权制吧?因为正像作者们指出,“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那部分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按照这个描述,这个体制中将不存在单一国家主权的概念,主权为联邦和(次级共和国)州所共享,对国家主权进行了分割。如果主权是指立法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州政府)所共享的。每个共和国都拥有有限但独立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事项和领域内,有不同的最高权力中心。联邦与州之间宪法划分权力。宪法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授予中央政府涉外、事关全国性事务的有限而必要的权力,而其他对内、地方性的治权都按照默示原则保留给各州。这就形成了联邦制的优点,即“统而不死、活而不乱”。从制度上解决了大共和国的实践问题。

国家机关内部结构的组成问题:分权制衡和对立法权的限制

我注意到书里有个很新颖的论断:“的确,没有任何政治上的真理比这个反对意见所依据的有更大的真正价值,或者更加明显地带有自由保卫者的权威色彩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第47篇詹姆斯•麦迪逊)。

按照这段话的说法,那么实际上,美国宪法制定的一个重要目标,似乎就并不像简单所理解的那样,是对民主尽可能的追求,相反,它的核心目标,反而是矫正平民政府的弊病,追求一种在大众、精英、领袖之间的平衡,追求一种在强大(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不唯人民的意志是瞻,对民主层层设防,充分利用而又加以驯化。文集其他地方也说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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