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类别划分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新增条款。

《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在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

行管理。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释义:

《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规定: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释义: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符合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

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注1-2: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

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

最高工作压力改为“工作压力”。

释义:

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99版容规注1中所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是偏于保守的,故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比如焊接连接。

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99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

应当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

力容器时,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0.1MPa 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更不用划分类别。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主要变化:(99版容规第2条)

增加对容规部分适用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自行安全管理的要求。释义:

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Ⅰ类压力容器,

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

1.4.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