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资劳动合同文本(草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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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以完成(生产工作)为期限。
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按甲方需要,乙方的工种岗位为,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的各项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作变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也随之变动。如果乙方被甲方聘任相应职务的,甲方可依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工作表现调整乙方的职务。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工作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地点作变更,乙方同意其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种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的义务,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二)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三)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
康检查。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女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实行按劳分配、同岗同酬、易岗易薪的分配原则,并根据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报酬。
(二)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试用期按 /月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满,按万元/年工资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方式按公司考核标准执行)。
(三)上述劳动报酬确定后,甲方可根据乙方贡献大小、技术水平的提高及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内部工资的调整适时地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的劳动报酬随岗位的变化而改变。
(四)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考核情况和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情况、岗位变化、职务调整等内容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五)甲方实行法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包括节假日加班工资)甲方可按工资标准基数计取加班工资。
(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
(七)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执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未作规定的,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八)乙方每次收到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时,均应当认真核算;对甲方计发的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工资、奖金、津贴或补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发放数额是准确、无误的。
(九)甲方每月日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工资发放的时间作一定的调整。但甲方需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且工资延迟发放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
(十)岗位年薪含个人所得税、各种津贴、保险、交通费、通话费等所有费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方支付的工资报酬含社会保险费,乙方须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若需要甲方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公司承担的部分乙方承担一半,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其自行承担,并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应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待遇按国家、省、市和甲方的有关制度执行。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按国家、省、市和甲方的有关制度执行。
(四)甲方有义务创造条件,改善乙方的福利待遇。
第六条员工培训
(一)乙方可依据甲方规章制度申请参加培训,但乙方在接受培训后应当按照甲方的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服务期限;如果有因多个培训而产生
服务期限的,则按最迟届满的期限为准;如果因培训而需要履行的服务期限超越本合同期限的,则本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服务期限届满日止。
(二)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按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条款的规定处理。(三)甲方双方可以就培训另行签订《培训协议》。
第七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二)乙方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以及工作规范;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同意甲方可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一)甲方转产、联营、兼并或参加集团、调整生产任务或由于客观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且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及表现对本合同作相应变更,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四)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可以解除。(二)乙方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辞职的,经甲方同意本合同可以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5)每月旷工3天或3天以上的或合同期限内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6)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7)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的;(8)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9)有偷盗公司办公用品及建筑材料等财物的,除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外,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行政机关处理;(10)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