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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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进行的技术鉴定。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劳动能力鉴定科学化、规范化,本标准对GB/T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同时参考与协调了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

本标准共包含572条伤残条目,对技术原则进行了调整,包括增加了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重新鉴定的规定等。

同时,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将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并增加了记忆商(MQ)判定指标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其中附录A对智能损伤表述内容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附录B对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总之,本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将有助于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估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为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供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技术鉴定。

严重自杀倾向者、严重自伤行为者、极度痴呆或智障者;2)进行性恶性肿瘤,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3)严重的器官功能衰竭,包括心、肺、肝、肾、脑等重要器官;4)严重的感染或中毒,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5)严重的出血或凝血障碍,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6)严重的创伤或烧伤,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控制,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7)严重的先天畸形或遗传性疾病,经过有效治疗无法改善,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8)其他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无法治愈或改善,且病情迅速恶化,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病情终末期。

《劳动标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标准》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 1-4级

劳动能力鉴定 1-4级

劳动能力鉴定 1-4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针对个体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工作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

1-4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进行分级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1级劳动能力,指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任何劳动。

2级劳动能力,指劳动者丧失本职工作能力,但可以从事其他适当的工作。

3级劳动能力,指劳动者部分丧失本职工作能力,但可以从事适当的工作。

4级劳动能力,指劳动者本职工作能力未丧失,但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注意一定的限制或适当安排。

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劳动者合理安排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用人单位提供参考,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
位和工作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安排、劳动保障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通常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医生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等因素,以确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级。

总之,劳动能力鉴定1-4级是根据劳动者在特定工作条件下的工作能力进行分级评定,旨在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工作安排和保障。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通过一系列测试和评估,确定个体的劳动能力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力需求的变化,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劳动能力鉴定的新标准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技能水平:新标准可以更加注重个体的专业技能和技术能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产业和技术要求。

这包括对职业技术培训和教育的要求,以确保个体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2. 能力评估:新标准可以更加综合地评估个体的工作能力,包括心理、认知和身体能力等方面。

这有助于更准确地确定个体适合从事的工作类型和职业。

3. 适应能力:新标准可以更加注重个体的适应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这包括个体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以确保个体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和职业要求。

4. 包容性:新标准可以更加注重包容性和多样性,包括对残疾人和弱势群体的劳动能力评估。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和公平性,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权益。

5. 强调终身学习:新标准可以强调终身学习的重要性,鼓励个体不断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

这可以通过为个体提供职业培训和教育机会,以及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等方式实现。

劳动能力鉴定的新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变化。

同时,也需要广泛征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新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通过不断更新和改进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个体和社会的需求,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力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政府不断加大重视力度,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劳动力配置工具,旨在更好地激发劳动力效率、改善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使劳动力的能力真正的体现出来,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其劳动价值。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立法,制定由劳动者个人、雇主组成的小组,共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以确保劳动能力的公平和合理鉴定。

二、主要内容《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能力定义:指劳动者具备的劳动能力总体综合水平,是劳动者能否正常参与劳动的前提,包括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身体活动水平等。

(二)劳动能力的衡量: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劳动能力定义,据此划分出多个劳动能力等级,以衡量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水平,确保劳动能力的公平合理鉴定。

(三)劳动能力等级标准:根据劳动能力《衡量》,将劳动能力划分为10个等级,分别为:超卓级(S)、卓越级(A)、优秀级(B)、良好级(C)、中等级(D)、尚可级(E)、及格级(F)、及格级(G)、低级(H)、不及格(I),具体的劳动能力要求以对应的劳动能力等级标准规定。

三、实施(一)劳动能力等级标准的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是国家颁布的一项国家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协同制定实施。

(二)劳动能力等级标准的实施:经劳动者个人、雇主组成的小组和专家评定,成功的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的实施,即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水平正确鉴定,并给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

四、作用《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标准》对当今社会尤为重要,它不仅可以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强化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更能站在雇主的立场,实现招聘劳动者的合理管理,做到公平、合理、公正。

这将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发挥其劳动价值的最大化,更好的激发劳动力效率,改善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和就业状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实现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2020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22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可以作为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如对于轻微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还可以从事部分工作的为最轻认定标准。

劳动者被鉴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还要赔偿劳动者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一、2022年最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

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它要求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客观地做出鉴定,这关系到我国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优惠政策。

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一)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

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三)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四)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劳动能力鉴定的注意事项(一)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摘要:一、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概述二、一级至八级伤残标准及具体表现三、伤残等级对生活自理能力和医疗依赖的影响四、如何应对和适应伤残生活五、伤残鉴定对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作用正文: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对因工作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损伤程度进行评估的规定。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八级,不同等级的伤残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一级至八级伤残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伤残等级不仅影响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还关系到医疗依赖程度。

一级伤残患者几乎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需终生依赖特殊医疗照顾;二级至四级伤残患者生活自理能力较差,需特殊医疗照顾;五级至八级伤残患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尚能部分自理。

在面对伤残生活时,患者应积极调整心态,寻求康复治疗和心理支持,充分利用残余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同时,了解伤残鉴定标准,有助于患者及家属更好地了解病情,为治疗和康复制定合理计划。

伤残鉴定对工伤保险和福利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伤残等级,工伤保险部门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贴,帮助伤残人员解决生活困难。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2023年最新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简介
本文档旨在提供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以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和应用。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是为了确定劳动者在特定工作岗位上能否胜任的过程,它对于招聘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
以下是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的要点:
1. 身体条件评估: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身高、体重、眼力、听力等因素,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特定工作岗位的身体要求。

2. 技能和知识评估:对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进行评估,包括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和工作经验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完成特定工作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3. 心理素质评估:对劳动者的心理素质进行评估,包括心理稳定性、应对压力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适应特定工作岗位的心理素质。

4. 沟通能力评估:对劳动者的沟通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口头表达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与他人有效沟通的能力。

5. 工作态度评估:对劳动者的工作态度进行评估,包括工作责任感、工作积极性、适应能力等方面,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

结论
通过遵守2023年最新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有效地评估劳动者的能力,并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

这将有助于提高劳动力的素质和工作效率,促进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劳动能力评估鉴定标准仅为参考,具体的评估过程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左右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或机构规定的测试项目对劳动者的职业特长、技术水平、技能水平以及心理健康状况等,以评价其在社会劳动中应有的能力状况,并据以做出任职能力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判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要求劳动者具备良好的技能、职业特长、技术、心理状态和生理状况等,以确保它们能够安全、规范和有效地进行劳动活动。

通常,对劳动能力需要进行鉴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基本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技能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健康状况:根据职业规定的职业类别及工作要求,确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
二、心理状态:包括劳动者的认知功能、职业能力、生活习惯、情绪等;
三、体力状况:包括劳动者的力量、耐力、敏捷性、柔韧性、耐受能力及协调性;
四、操作技能:如操作专业仪器、机械设备以及使用劳动工具等;
五、技术水平:即指定职业领域中的专业技能及知识;
六、职业特长:如对特定任务完成的速度、效率、细致程度等;
七、教育水平:即指劳动者获得的受教育程度及所掌握的技术、专业领域的知识。

审核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时,应根据任职要求制定各项鉴定标准及指标,并以劳动者实际表现作为考核标准,以识别其进行劳动活动的能力及职业素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7]8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3.06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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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是对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所具备的能力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项制度。

它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以及职业技能的要求而制定的。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质量,有效适应和引导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一标准的出台对于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岗位选择以及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将更加注重综合能力的评估。

传统的劳动能力鉴定常常只重视技术技能的评估,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综合能力,比如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新标准将更加注重评估劳动者的综合素质能力,如是否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责任心、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等,以适应未来劳动市场的需求。

在技术技能的评估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将更加注重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和实际应用能力。

当前,科技创新日新月异,新兴技术层出不穷。

因此,新标准将会强调劳动者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技术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将更加注重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者职业道德意识的建设成为重要的任务。

新标准将更加注重培养、培训和评估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以及对法律法规、职业规范的理解和遵守。

在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有几个关键的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和评价标准。

新标准需要在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中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引导。

新标准的实施需要劳动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综合素质能力。

最后,需要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认可和使用。

只有通过认可和使用,才能真正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质量。

总之,2023年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和工作质量。

通过注重综合能力的评估、创新性和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核,以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新标准将为劳动者的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发展提供重要的指导。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新标准

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力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工伤和职业病等劳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年来不断完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以确保劳动者在工伤、职业病致残鉴定中能够获得公正的待遇。

二、背景1.劳动者工伤和职业病致残劳动者在工作中可能因工受伤或患上职业病,严重影响到其身体健康和工作能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受到工伤或患上职业病后,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从而获取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2.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重要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是评定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损伤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劳动者获得医疗和经济补偿的依据。

合理、公正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新标准的制定与调整1.原有标准存在的问题旧标准在鉴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可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部分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不公正,难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2.新标准的制定为了解决旧标准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不断完善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

新标准在评定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科学、合理、公正,旨在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康复和补偿。

四、新标准的内容和特点1.科学性新标准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实际受伤或患病的情况,采用了更加科学的评定方法和标准,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准确、公正。

2.公正性新标准更加注重对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真实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避免了旧标准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不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灵活性新标准在评定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情况下劳动者的实际需求,确保评定结果更加合理、公正。

五、新标准的应用与意义1.保障劳动者权益新标准的出台和应用,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受伤劳动者获得更好的药物治疗、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一览表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其中,十级是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较低级别,但仍然对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这包括手指、脚趾、手臂、腿部等各个部位的骨折。

在骨折愈合后,如果没有影响到相关部位的正常功能,就可能被评定为十级。

2、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劳动者,如果手部出现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达到一定程度,可能符合十级标准。

3、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眼睛的视力问题也是鉴定的一个方面。

当一只眼睛矫正视力低于 05,而另一只眼睛矫正视力在 08 及以上时,可能被评定为十级。

4、双眼矫正视力≤08如果双眼的矫正视力都低于 08,也有可能被鉴定为十级。

5、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因职业原因或外伤导致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且矫正视力正常的情况。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05在职业或外伤导致的白内障中,矫正视力低于 05 的。

7、晶状体部分脱位晶状体的位置出现部分异常。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眶内有异物但尚未取出。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球内部存在异物且未取出。

10、外伤性瞳孔放大由于外伤导致瞳孔放大的情况。

11、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角巩膜受到穿通性伤害但已经治愈。

12、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听力方面,双耳听力损失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单耳听力损失较重。

1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鼻窦或面颊部存在异物未被取出。

1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一侧鼻腔或鼻孔出现闭锁的情况。

15、鼻中隔穿孔鼻中隔出现穿孔的现象。

16、鼻或面部有>1cm²的增生性瘢痕鼻部或面部有面积较大的增生性瘢痕。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B. I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毁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活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别处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年夜关节活动功能全然损掉;7)双肘关节以上缺掉或功能完全损掉;8)双下肢高位缺掉及一上肢高位缺掉;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峻瘢痕畸形,活动功能损掉;10)眼睛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毁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毕生依附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结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毁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保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毁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毁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毁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决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连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程度连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毁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到性或混淆性掉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别处积≥80%,伴有四肢大年夜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周全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掉或双手功能完全损掉;10)双下肢高位缺掉;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损掉;’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掉;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损掉;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损掉;16)四肢大年夜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损掉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改正目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附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毁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附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归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产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产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毁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掉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毁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毁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毁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肋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程度连续>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前言嘿,朋友们!咱们都知道,在工作中,有时候可能会发生一些意外或者因为长期工作身体出现状况,这时候就涉及到劳动能力的鉴定啦。

这个鉴定标准可不是随随便便定的哦,它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公平、公正地评估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到底受到了多大影响,不管是对受伤的员工,还是对企业、对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来说,都特别重要呢。

就好比一场比赛得有个明确的规则一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就是这个规则,这样大家才能在同一个标准下判断,不至于乱套。

一、适用范围1. 工伤情况- 这个标准首先适用于那些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员工。

比如说,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不小心从脚手架上摔下来了,或者工厂里的工人被机器伤到了手,经过治疗后,就需要根据这个劳动能力一至四级鉴定标准来确定他们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

这关系到他们能得到多少赔偿、是否还能继续原来的工作等重要问题。

2. 职业病患者- 像一些在粉尘环境下工作很久的矿工,可能会患上尘肺病;在化工企业工作的员工可能会因为长期接触化学物质而有中毒性职业病。

这些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也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鉴定。

比如有个老矿工,在矿洞里工作了几十年,后来呼吸困难,被诊断为尘肺病,那他的劳动能力到底到了什么程度,就靠这个标准来衡量啦。

3.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情况- 有时候员工不是因为工作受伤,而是因为自身的疾病,但是疾病严重到影响了劳动能力,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能会用到这个鉴定标准。

比如说,有个员工得了很严重的心脏病,可能无法再从事原来的体力劳动工作了,这时候这个标准就能起到一个评估作用,看看他还能做什么样的工作或者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

二、术语定义1. 劳动能力- 简单说呢,劳动能力就是一个人能够从事工作、创造价值的能力。

它包括体力方面,像能搬多重的东西、能连续工作多长时间;也包括脑力方面,像能不能进行复杂的计算、策划工作等。

打个比方,一个快递员的劳动能力,就包括他能搬运包裹的重量、一天能送多少个包裹等体力因素,以及他能不能记住各个地址、规划好送货路线等脑力因素。

劳动能力鉴定1-10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1-10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是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对其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

在中国,劳动能力鉴定分为1-10级,具体标准如下:
1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无任何自主活动能力。

2级:重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

3级:中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体力劳动。

4级: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

5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劳动。

6级: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劳动。

7级: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劳动。

8级: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劳动。

9级: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基本能自理,但无法从事某些特定职业的劳动。

10级:正常劳动能力。

患者生活和工作均无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病情的变化和康复情况,患者的劳动能力可能会有所提高或降低。

此外,不同地区和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指用于评估个人劳动能力水平的一套统一的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相关的政府部门或劳动力市场机构制定,并且根据各种因素来确定个人的劳动能力程度,如知识技能、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等。

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要素:
1. 知识技能:评估个人的学历、培训经历、专业技能等,以确定其对某个特定岗位的胜任能力。

2. 工作经验:评估个人的实际工作经验、行业经验和职业发展情况,以判断其在特定领域中的能力水平。

3. 身体健康:评估个人的身体状况、残疾程度、体力活动水平等,以确定其在一些特殊工作或重体力劳动中的适应能力。

4. 智力水平:评估个人的智力发展、认知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以判断其在知识工作和创造性工作中的潜力和能力。

5. 心理素质:评估个人的应对压力能力、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等,以判断其在工作中的适应能力和职业发展潜力。

评估劳动能力程度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职业和工作类型进行调整和制定,以满足劳动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要求。

同时,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也可以作为招聘、培训和职业发展
的参考依据,帮助个人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和提升自己的劳动能力水平。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xx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 1. 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修订了6. 4. 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修订了6. 5. 4中毒性肾病和6. 5. 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 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 A. 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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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 I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 mmHg)];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39)肝血管肉瘤;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5 mg/d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重度癫痫;4)偏瘫肌力3级;5)截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3)一侧肘上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27)舌缺损>全舌的2/3;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38)膀胱全切除;39)尘肺Ⅲ期;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43)粒细胞缺乏症;44)再生障碍性贫血;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48)砷性皮肤癌;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单肢瘫肌力≤2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7)面部中度毁容;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13)一侧膝以上缺失;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19)双耳听力损失≥91dB;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25)双侧完全性面瘫;26)一侧全肺切除术;27)双侧肺叶切除术;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30)一侧肺移植术;31)心瓣膜置换术后;32)心功能不全二级;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4)全胃切除;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36)小肠切除3/4;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40)肝切除2/3;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46)永久性膀胱造瘘;47)重度排尿障碍;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0) 双侧肾上腺缺损;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2)尘肺II期;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1)癫痛中度;2)四肢瘫肌力4级;3)单肢瘫肌力3级;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7)完全运动性失语;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13)一侧前臂缺失;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21)一侧膝以下缺失;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28)一侧眼球摘除者;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35)舌缺损>1/3,但<2/3;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37)双肺叶切除术;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39)隆凸切除成形术;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42)食管胸膜瘘;43)胃切除3/4;44)十二指肠憩室化;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47)肝切除1/2;48)胰切除2/3;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阴茎全缺损;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60) 阴道闭锁;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3)肺功能中度损伤;64)中度低氧血症;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177 μmol/L(>2 mg/dL);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72)慢性重度磷中毒;73)重度手臂振动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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