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柒期_责任阻却事由和共同犯罪(上)——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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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责任能力的阻却

|「年龄与责任能力」

1. 完全无责任年龄:<14 岁(未满),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2. 相对责任年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八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除了直接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外还有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其他情形:劫持航空器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绑架后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伤害被拐卖人达到重伤以上程度的;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造成重伤结果的。

(2)强奸包括:奸淫幼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强奸行为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运送人有强奸行为的。

(3)抢劫还包括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14-16 周岁聚众打砸抢,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

劫罪定罪处罚。

(4)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含决水罪。

(5)贩卖毒品仅限于贩卖行为,走私、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等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 完全责任年龄:≥16 岁,对所有违法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4. 减轻责任年龄:人道主义刑事政策考虑

(1)14≤年龄<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75:故意: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理与责任能力」

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生理性醉酒:具有责任能力。

(2)病理性醉酒:如果非自愿地导致这种疾病发作不负刑事责任;首次没有责任能力,知道后饮酒故意或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具有责任能力。

3. 吸毒状态:具有责任能力。

4.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决定利用自己的无责任能力状态,追求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直接故意)或放任一个犯罪行为的发生(间接故意)。应当直接以故意犯罪论处。

【贰】法律认识错误

1. 误认为无罪为有罪。这又被称为幻觉犯,这种错误不构成犯罪。

2. 对刑法概念的理解错误。对于这种认识错误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3. 违法性的认识错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实际上刑法规定该行为是犯罪行为。原则上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是无法避免的,可以阻却责任。

【叁】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

1. 如果从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因此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

2. 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形很少(禁止滥用):

(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

(2)犯罪人犯罪后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的行为。

(3)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

(4)已婚妇女因为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又结婚的。

【壹】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共同犯罪的三种含义」

1. 最广义的共同犯罪:包括三种。(1)必要共犯(含对合犯、多众犯);(2)任意共犯;(3)

拟制共犯(分则中的共同犯罪)。

2. 广义的共犯 = 任意共犯(实行犯 + 非实行犯)

3. 狭义的共犯 = 帮助犯 + 教唆犯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情形。

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分为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

1. 对向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为两种:

(1)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代替考试罪。

(2)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行贿罪与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出售假币罪与购买假币罪。

片面的对向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破坏军婚罪。立法者已经预设另一方不构成犯罪。

2. 聚众共同犯罪

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聚众犯罪分为两类:

(1)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刑法并不处罚所有的参与者,仅处罚首要分子与积极参与者,如聚众斗殴罪。

(2)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刑法仅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是二人以上,构成共同犯罪;如果首要分子仅有一人,不成立共犯。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3. 集团共同犯罪

(1)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

(2)犯罪集团不同于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的特征:人数较多(3 人以上)、较为固定、目的明确、危害严重。有的犯罪团伙符合犯罪集团特征应按犯罪集团处理;有的犯罪团伙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共犯与正犯」

正犯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人。亲自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是直接正犯。把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但在法律上可以被评价为与亲手实施具有相同性质的是间接正犯。共犯则是指没有亲手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是通过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方式来参与正犯行为的人。

|「共同犯罪的本质」

根据通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范围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

【贰】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成立条件」

1. 两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 共同犯罪的故意

(1)认识因素,它是指共同正犯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2)意志因素,即共同正犯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3. 共同犯罪的行为

各共同正犯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成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彼此对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影响力,既包括物理性的影响力,也包括心理上的影响力。

|「不构成共同正犯的几种情况」

1. 过失的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虽然外表上有共同行为,但行为人无共同犯意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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