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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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市场规制法的认识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条件下产生的新的经济部门法,市场规制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
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法的完备和契约自由制度的充分实现。
在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属于公法,市场规制法属于私法。
(一)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是市场规制法的显著特征。
“国家权力对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范、管制”,充分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特征。
(二)对“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规范、管制是市场规制法作经济部门法的显著特征。
市场运行中其它行为不由市场规制法调整,不属于市场范畴的非法经济行为也不是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对象。
(三)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具有准司法的性质。
“规范、管制”体现出市场规制法调整手段的刚性较强。
(四)在三元调节(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国际调节)体制下,市场规制法不仅在理论上是体系比较完备的经济部门法,而且在法治构架的实践中也应有相对成形的权威大、队伍精、手段强、机构广的执法、司法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1.市场规制关系。
它是指规制主体基于“市场失灵”,依法定职权或授权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以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
2.受规制的市场关系。
它主要包括:(1)竞争关系。
即竞争主体之间在经营中相互争夺市场的社会关系。
(2)交易关系。
即市场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3)中介服务关系。
即市场中介主体为交易或竞争主体提供策划、信息、预测、咨询、广告等服务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市场规制法体系由三大部分所构成:
第一部分为市场规制一般法,主要有:(1)市场准入法,如企业登记法等;(2)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垄断法;(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质量规制法,如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6)价格规制法,如价格法、反暴利法等;(7)合同规制法;(8)中介服务规制法,如广告法、拍卖法等。
第二部分为市场规制特别法,主要有金融市场监管法、劳动力市场监管法、房地产市场监管法、电讯市场监管法等。
第三部分为市场规制相关法,主要有企业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调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手段,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
但两者在许多方面有区别。
1、二者产生的先后顺序不同。
在资本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
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法优先于市场规制法产生。
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为宏观调控法的优先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2、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
宏观调控法就是实现政府适度参与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
市场规制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干扰因素,保证市场正常运转,防止“市场失灵”。
3、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
市场规制法的作用在于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干预市场,通过行政机关管理市场。
而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在于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实现引导经济发展的目标。
4、二者的调整性质不同。
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是国家行为。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性质是政府行为。
5、二者的调整原则不同。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原则是效率优先。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原则就是公平至上,实现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