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市场规制法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

经济法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有机结合作者:杨艳丽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09期摘要: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均是经济法体系"一体两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翼。
从哲学上来讲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但若将二者有机结合则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关键词: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一、经济法体系划分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经济法也不例外。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复杂的经济行为导致了国家对经济的介入。
为了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协同并用。
对于体系划分,张富强教授在其主编的《经济法学》一书中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划分方法。
即以现代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为框架,以经济法学界乃至法学界“二元结构”基本共识为背景,求同存异,对经济法体系所作了突破与创新。
结合各国相关立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两类实质意义的规范在各国最为普遍。
二、案例分析2.1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为例新中国初期我国一直效仿苏联推行计划经济体制,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压抑了市场竞争,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在1978年之后的改革中,国务院提出经济体制改革计划与市场关系,让地方和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经营管理自主权。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应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和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1987年召开的十三大提出要建立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1992年十四大,我国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2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以美国国家干预为例资本主义经历了自由竞争,私人垄断和国家垄断三个阶段,16世纪到19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时期,国家采取不干预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只扮演一个消极守夜人的角色;随之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带来了不公正的竞争和交易,垄断组织的产生等问题。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考试重点

经济法考试重点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众多领域和法律规范。
对于准备经济法考试的同学来说,了解和掌握重点内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经济法考试重点:一、市场规制法1、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等。
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及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和典型行为。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法律后果。
2、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虚假宣传行为:表现形式和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和法律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等。
经营者的义务:如实告知、保证质量等。
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和赔偿金额。
二、宏观调控法1、财政法预算法: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
政府采购法:采购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2、税法增值税:征税范围、税率、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和扣除标准。
3、金融法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制度。
银行法:商业银行的设立、运营和监管。
三、企业法1、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3、公司法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设立程序。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
公司的股权转让:限制和程序。
四、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规则。
2、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认定。
3、合同的履行:履行规则、抗辩权的行使。
4、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5、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
五、知识产权法1、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和保护期限。
2、专利法:专利的类型、授予条件、申请和审批程序。
经济法的体系

国内经济的经济法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
八、按国家经济调节的平常和非常时期划 分,可分为:
国家经济调节平常时期经济法与国家经济 调节非常时期经济法。
九、经济法由低到高的不同层次
1.战时经济法 2.危机应对经济法 3.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十、经济法还包括:
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国有资产
管理法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 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等
合同法 社会保障法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 间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范畴。
社会保障领域需要多种部门法综 合调整:有些属于行政法性质;大量 的属于民商法和劳动法范畴,也有一 些属于经济法规范。
市场障碍 强制、干预
市场惟利性 参与
调节机制的 引导、促进 滞后性
市场规制法 国家投资法 宏观调控法
通过实证分析和理性分析,阐明了经 济法体系的三种基本构成的必然性。
第一,所调整的对象都是属于国家经济 调节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种以国家 为一方主体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第二,他们的基本功能和任务都是保障 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 展;
四、经济法的多元结构
以宏观调控法为统帅,微观规制法与国 有参与法为主体、市场监管法与对外管 制法为辅助。
第一节 经济法内容和形式的分类和结构
经济 法内 容
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 济法的制度和规定,是为 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 行为规范。
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
关系。其内容依照不同的标准, 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变化的
一、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 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
经济法-市场规制法

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一章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1、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包括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3、理论基础。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市场监管法第二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和市场竞争的特征(一)竞争概念在竞争法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竞争,即卖方相互之间。
买方相互之间、买方和卖方之间为争取有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机会和其他交易条件所进行的较量。
(二)市场竞争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竞争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是经营者。
第二,竞争过程的本质是排除对手的争夺,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争取客户和扩大业务量。
第三,从根本上和长远方面来看,竞争的直接目的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第四,竞争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第五,从性质上看,竞争者在排除对手进行业务争夺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等是否合乎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是决定竞争行为法律后果的关键因素。
二、竞争法的概念、立法模式与体系(一)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竞争管理关系(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一,产生背景不同。
第二,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第三,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第四,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2、立法模式一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二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三是反垄断立法中主要规定反垄断,附带涉及不正当竞争,同时以其它法律控制反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构成要件1、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
《市场规制法》PPT课件

二、限购排挤行为的主体
1、公用企业
主要是从事供电、供水、供暖、煤气、邮 电、电信、公共交通等行业经营管理的企 业。
2、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占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不受竞争者或交易对手 的利益制约的经营者。
三、限购排挤行为的方式
违背他人意愿,以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使其 购买。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 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提供 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2.市场竞争的特点
(1)主体 的商品生产经营者 (2)表现形式 商业策略(价格策略、广告策略、服务策略) (3)目的 通过经济力量的互相抗衡获得市场优势地位 (4)结果 优胜劣汰
(1)对经营者 竞争的优胜劣汰促使经营者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 平,不断提高其技术创新的能力。
改进工艺 降低成本 完善服务 加强管理 崇尚科技
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账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 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支付钱财及其他报偿的 行为。
回扣的特征之一
2、回扣的特点: (1)回扣的主体:交易双方
A公司规定,跑步机每台售价2000元,业务 员按合同价5%提取奖金。王某属于公司业 务员,销售跑步机并获得奖金。
注:
内部雇员同经营者之间均不属于交易双方 所以提成费等不属于回扣
(四)质量虚假标志行为
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标签上对反映 该商品质量的各种内容,如商品的质量标 志、产地等作出了不真实的表述。
1、质量标志
①质量认证标志: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认 证合格后在商品上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
②名优标志: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 体评定颁发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 标志。本质:荣誉性质量标志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作为我国新兴的部门法,学术界对其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许多基本的理论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反映到经济法体系的认识上,就是对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因素认识不一致。
这种状况给同学们学习经济法带来了一些困扰,不同的教材,不仅在很多概念的表述上不一致,而且包含的亚法律部门也差异很大。
一、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公认的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经济法学理论界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分。
“两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是由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两部分组成;“三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市场主体法(或对外经济法或国家投资法)组成;“四分法”认为,经济法体系由市场主体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或社会保障法)组成。
尽管他们的认识差异明显,但都把依据“二分法”所确立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两大部分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
也就是说,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已经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共识。
在学术界对经济法的诸多基本问题(包括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不休时,为什么却能对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达成共识呢?这是因为对于经济法是规范国家调节(干预、协调)经济的法律,学术界已经有了一致的认识。
市场失灵导致国家调节,对国家调节进行规范和保障的法律,便是经济法。
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经济的两种主要方式,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自然也就成为经济法体系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正是19世纪末社会化以后,随着国家调节经济的出现,才兴起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市场规制法和中央银行法等宏观调控法。
二、国家投资经营法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但主张“三分法”和“四分法”的学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没有包含所有的经济法。
其中,漆多俊教授认为:市场有三个固有的缺陷:市场障碍、市场机制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以国家调节必然针对于这三个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国家对市场强制规制、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而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与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学

1914年,德国《钾盐经济法》、《煤炭经济法》;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1914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1755年摩莱里《自然法典》;1843年德萨米《公有法典》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本性格的双重性:经济法的产生反应其基本性格具有双重性(比较英美、德日经济法产生背景)。
因国家(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美国经济法性格特点:显示了限制垄断、保障市场主体绝对的实质性的契约自由和经营自由。
(反垄断反托拉斯);德国经济法的特点:限制民间经济的自由、扶持特定的国家的垄断。
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二)经济法的辅助渊源1.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2.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3.国际条约4.法律解释思考:位阶之间的关系,法律适用的关系?(原则上上位法优先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商法的区别与联系区别:(1)两者调整对象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不平等性、公共性、干预性和宏观性。
(2)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
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这两者都是私人;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包括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市场主体等各类主体。
(3)两者的权利范畴不同。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学之市场规制法引言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活动法律规则的学科,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中的重要分支,它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市场规制法在经济法学中的作用和意义。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以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为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1.公平竞争原则:市场规制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禁止市场主体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2.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市场规制法关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消费者、企业和投资者等各方的权益。
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保护法、企业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
3.监管和执法原则:市场规制法除了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执法体系,以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罚款和起诉等手段来管理市场主体,确保市场规制法的有效执行。
4.奖励和惩罚原则:市场规制法既需要对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给予奖励,也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
通过奖励和惩罚的手段,激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增加依法经营的动力,降低违法成本,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市场规制法的内容和方法非常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限制市场主体通过垄断行为排除其他竞争者,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健康发展。
2.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遭受不公正对待。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商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商品信息,禁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金融法:金融法是市场规制法中的重要分支,主要用于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经济法体系(市场规制法VS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学
B.身份与质量信息披露
质量信息与价格以及数量同样重要。
在一篇著名的文章中,阿克洛夫(Akerlof)证明了两种不同类型信息的搜寻
成本之间的不对称是如何导致严重损害后果的。假定,一款特定型号‘高品质’二手 车,市场价格为5000英镑,但是一款相同的‘低品质’的二手汽车售价仅为2000英镑。 如果潜在的购买人已经掌握了不同的二手汽车销售商之间的定价信息,但是不能区分 ‘高品质’与‘低品质’二车,则他们将会认为所有销售的二手车都存在一个‘平均 的’质量,他们愿意为这个平均质量付35000英镑。这种购买心理将会压低所有待售二 手汽车的价格,直至接近平均价格,从而使销售商不能再从‘高品质’二手车上获利。 除非购买人能够获得适当的信息,否则‘高品质’二车将从市场上消失。”
提及的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披露能够使缺乏
经验的投资者避免遭受较大的损失,信息披露能 够警示他们存在破产的可能……此类投资者应当
受到保护,避免购买过量的股票不能反映公司的
业绩和前景……另一种主张,分配正义。‘消息 灵通’的交易人通过更早地获知信息赚取收益, 对一般公众而言处于优势地位,这是‘不公平’ 的。
个年度报告,除了财务状况的陈述外,还必须包括
大量事项,包括经营效应与前期预测之间的差别、
经营状况的地理分析、公司不参与管理的董事的生 平信息。另一项重要的是针对合并和接管方面的信 息。另一规制机构——企业合并与接管专门小组颁 布的《接管守则》是更加具体的文件。
经济法学
强制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共利益基础,最常被
联系: 经济法学 (1)对象交叉。如金融监管属于市场规制行为,却 被金融法纳入其凋整范围。又如国有资产的进入或退出 某个领域,属于宏观调控行为,却被市场准人法纳入其 调整范围。 (2)作用交叉。如反垄断法中的结构规制,虽是一 种市场规制手段,却可以起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又如, 税法中的遗产税,虽是一种宏观调控手段,却可以为市 场竞争营造出起点公平的条件。 (3)互为条件。市场规制法构造自由、公平的交易和 竞争秩序,为宏观调控法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微观 基础;宏观调控法构造稳定、协调、健康的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机制,为市场规制法充分发挥作用创造必要的 宏观环境。如金融监管法通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既可 以为金融调控法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也可以强化金融 杠杆的约束力,确保金融调控法的预期效果。
1-第七章--市场规制法原理

.
我国经济法理论中关于“规制”的词语使用,主 要借鉴日本的学术著作。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 “规制”一词来源于英文“Regulation”或 “Regulatory constraint”,其含义是有规定的 管理,或有法规条例的制约。它与“管制”、 “控制”、“制约”等概念有紧密联系,但又有 一定的区别。在日本学术界一般将“Regulation” 译为“规制”,以区别于“管制”、“控制”等 概念。在我国,“规制”一词是20世纪80年代从 日本引进的名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违反市场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使用 不正当竞争手段而获取相对竞争优势。
反垄断法是从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防止和制 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出发,使市场保持足够 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相对方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 机会,因此,反垄断法是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法。
但是,随着竞争的深入开展,市场主体的驱利本质使 得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得不当的相对竞争优势而开展各 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这些现象既会危及竞争秩序和 竞争环境,又影响到社会福利目标的有效实现。
竞争机制还会异化为垄断的形式,从而破坏竞争机制 并摧毁市场经济本身。这种被称为“市场失灵”的矛 盾是内在于市场机制本身的,市场是没办法靠自身的 调节机制来解决这种矛盾的,必须借助于市场机制以 外的力量来加予克服和弥补。这种市场机制以外的力 量就是国家的公权力。
市场规制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一)生产经营规制法
产品质量法 价格法 广告法 商标法 计量法和标准化法 经济合同法 产业经营规制法 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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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场竞争法 市场竞争法是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和制止
经济法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
• 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是回扣并不等 同于商业贿赂。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的区 别: 1.回扣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一般商 业贿赂的财物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2.回扣是卖方给买方的,而一般商业贿 赂的财物既有卖方给买方,也有买方给卖 方的。
商业贿赂行为
(三)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 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 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 须如实入帐。(第八条)
• 《巴黎公约》:“凡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的 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 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主体是经营者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竞争
(2)行为的违法性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二条)
(3)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 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 定本法。 (第一条)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 第一,立法模式存在缺陷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二,有关规定存在疏漏 第三,与其他法律存在矛盾
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回扣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 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 扣的,以受贿论处。(第八条 )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十一章 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1)市场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为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①市场行为的概念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b.依产生市场影响的时间周期,可将市场行为分为短期行为、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
(4)市场绩效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
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5)不同学派对不同市场结构、行为的市场绩效评价①哈佛学派认为,政府规制垄断的措施应以拆分等结构措施为主。
②芝加哥学派则认为,高集中度市场结构通常能获得的高额利润,并不一定来自垄断结构,还有可能来自大企业的高效率。
③新产业组织理论则认为,垄断的标志不是企业规模的大小或是价格水平的高低,而是企业的行为,市场规制的重心应放在企业的市场行为上。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1.市场规制法的产生(1)产生的背景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
经济法重点名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组织关系:是指国家为满足市场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组织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权益而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确保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长远重大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因素,实施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经济关系,包括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证券关系、投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
市场监督关系:是指国家运用其职权对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包括审计关系、统计关系、会计关系、计量关系、标准化关系等。
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责任制度,也即我国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济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一般经济责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规定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普遍适用于某一类主体或关系,对于法律不作规定的细节或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通过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日常活动加以解决的责任制形式。
特殊经济责任制:是由个别章程、契约或专门法规来规定某种具体的责任制关系。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体现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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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一章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1、概念。
市场规制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规制关系,包括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
3、理论基础。
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结构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市场监管法第二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与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概念和市场竞争的特征(一)竞争概念在竞争法上的竞争是指市场竞争,即卖方相互之间。
买方相互之间、买方和卖方之间为争取有利的生产和销售条件,就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质量、交易机会和其他交易条件所进行的较量。
(二)市场竞争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第一,竞争的主体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主要是经营者。
第二,竞争过程的本质是排除对手的争夺,最大限度地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争取客户和扩大业务量。
第三,从根本上和长远方面来看,竞争的直接目的是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
第四,竞争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
第五,从性质上看,竞争者在排除对手进行业务争夺时所使用的手段、方法等是否合乎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定,是决定竞争行为法律后果的关键因素。
二、竞争法的概念、立法模式与体系(一)竞争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市场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
竞争关系竞争管理关系(二)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一,产生背景不同。
第二,法律控制的目的不同。
第三,法律规制的形式不同。
第四,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不同。
2、立法模式一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合并立法;二是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分别立法;三是反垄断立法中主要规定反垄断,附带涉及不正当竞争,同时以其它法律控制反不正当竞争。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构成要件1、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制度的统称。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有某种竞争要素,体现为对公平竞争的破坏。
(广义的竞争或交易)(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或者客观表现在于其¡°不正当¡±,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
(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竞争关系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竞争关系是一种广义的竞争关系,甚至可以说是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方式进行的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
一是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不正当地排斥竞争对手的商业行为。
二是经营者虽未排挤竞争对手的竞争,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主要是搭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便车。
三是以不正当手段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设概括条款是有关立法的通例,并构成了其重要内容。
一般条款既可避免立法中的挂一漏万,又可使执法机关针对具体化个案弹性适用。
第三节现行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一、假冒行为首先,¡°误认¡±¡°混淆¡±作广义理解。
其次,认定需要综合考量。
再次,例外条款必不可少。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1、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知名商品的界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二、虚假宣传行为1、宣传方式包括广告和其他方法。
2、竞争法对宣传行为的规制重点是在¡°引人误解¡±还是在¡°虚假¡±上的问题。
具体地说,虚假宣传行为是否排除了¡°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行为¡±,是否排除了¡°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未定论的事实用作宣传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3、虚假广告的典型表现形式。
(1)诱饵广告。
又称为引诱性广告。
(2)荐证广告。
(3)比较广告。
4、虚假宣传行为的其他形式。
(1)对商品或服务价格作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行为(2)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3)对商品产地作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归责原则。
(三)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解释》第12条肯定了自行开发研制和反向工程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限制协议四、诋毁商誉行为(一)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
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
2、诋毁商誉行为的特征:(1)诋毁商誉行为是处于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从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故意,但不排除过失。
(3)诋毁商誉行为主要表现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诋毁、贬低。
(4)诋毁商誉行为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了竞争对手商誉的损害和竞争秩序的破坏。
(二)商誉的特征(1)抽象性。
(2)价值性。
(3)相对不确定性。
(4)依附性。
(5)地域性。
五、商业贿赂(一)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或者对交易有直接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商业贿赂的行贿者是经营者,受贿者不局限于交易行为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包括直接影响交易的第三方。
2、商业贿赂不以账外暗中支付为必要。
3、商业贿赂的客体除了财物,还包括其他利益。
(二)回扣。
1、回扣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
2、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回扣必须账外暗中支付。
(三)非法佣金。
1、中间人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佣金比例违背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
(四)附赠式商业贿赂。
(1)附赠的对象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
(2)附赠品价值的大小。
(五)其他情形。
1、优惠购买。
2、重奖经销商。
3、瓶盖有奖回收。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2、分类。
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4、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
5、有奖销售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反垄断法一、垄断的含义与反垄断法的概念、调整对象1、垄断的含义。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指生产经营者单独或与他人结合、合谋或以其他形式,排斥、支配或限制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一定的生产经营领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2、反垄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垄断行为(又称反竞争行为),一般不直接调整垄断状态。
二、垄断规制的基本思想和方法¡ª¡ª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结构主义规制方法是指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规制方法。
行为主义规制方法是指规范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的规制方法,它针对的是市场行为,规制的是支配地位的滥用。
三、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ª¡ª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四、相关市场(一)概念。
作为竞争发生作用的领域,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相关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二)相关产品市场。
(三)相关地域市场。
(四)相关时间市场。
五、垄断协议(一)概念和基本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二)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1、固定价格行为。
2、限制数量行为。
3、划分市场协议。
4、联合抵制交易行为。
5、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与新产品行为。
(三)纵向垄断协议行为的类型1、维持转售价格。
2、独家交易协议。
又称排他性交易。
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3、特许经营协议。
是指一个企业将其已投入流通的产品、商标或者商业方式和附属服务转让给另一个企业使用,而由另一个企业连续支付使用或者其他其他报酬的协议。
4、选择性销售协议。
制造商确定特定的条件,指定特定的销售商销售其商品,并禁止其向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销售商、最终用户或者消费者以外的任何人销售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