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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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三大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种类
(1)自由
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从价值上而言,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法律虽然是可以承载多种价值的规范综合体,然而其最本质的价值则是“自由”。
(2)秩序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
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诸如自由、
(3)正义
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
也就是说,公正不仅是人类的一种“理想”,同时还表现在使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和。
如何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
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
是指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
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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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比例原则。
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例如,为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行车自由。
换句话说,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