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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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课程案例

[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了轿车车损4.5万。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 案例2]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4]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次年某与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一男孩。

1998年6月,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但在领取保险金时母与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5] 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6]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车队负责人一手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写“车队”字样,司机罗某出车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支付了保险金,罗某妻子获悉后认为保险金应归她所有,于是发生纠纷。

[ 案例7] 某由其单位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保费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某指定其父为受益人,其母已病故,家中有妻子、儿女,还的一弟弟在农村,投保后半年,触电身亡,他生前父母治病借用公款2000元,当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发现其父先于某死亡了,于是在保险金给付上产生了纠纷。

单位认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某又欠公款,保险金应给单位。

妻子认为:她是合法的保险金领取人。

弟弟认为;哥哥死亡后,他是父母唯一合法继承人,应继承父亲领取保险金。

请分析能领取保险金和不能领取保险金的理由。

[案例8]小女孩王珍,2岁时母亲去世后随外公在A城生活,生活费由其父亲承担。父亲再婚,她与父亲和继母B城生活。在王珍离开A 城幼儿园时,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指定他自己为受益人。不久,王珍溺水死亡,外公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他对王珍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引起纠纷。

[案例9]居民陆金龙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陆雄为受益人。2001年1月陆金龙因病去世,陆雄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此时陆金龙的女儿陆英也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理由是她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所有”,于是保险金的给付产生了纠纷,请问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0]先生在1998年7月8日购买保额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年交保费2570元。2006年底因为搬家地址变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2007、2008年的交费通知,直至2009年5月8号申请复效,但体检发现血压偏高,保险公司作出每年加费60元的复效决定。请问先生需补交多少保费?

[案例11]小姐2005年底投保一份保额20万的终身寿险。2008年底因为长期出差忘了及时交费。2009年3月发现保单已经失效。小姐提交了复效申请的材料,并在指定医院作了体检,不料在体检后第2天因车祸死亡,请问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12]先生在2008年10月份投保了某公司的长期健康保险,年交保费1800元,交费20年。2009年2月看中新推出的一款长期健康保险,提出退保的决定,即退回已交的1800元保费,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退了100元保险费,请问为什么?

1、2002年2月20日,某被王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王某赔偿了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某咨询,他获得了王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答:如果损失确是保险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损失赔偿。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赔偿保险人损失,然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围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某由于被第三者王某撞伤住院治疗,由此获得向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因被撞伤而入院,有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治疗保险金的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某在获得王某的赔偿后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吗?

根据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原则只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用价值衡量,能客观地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要确保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超过其损失是可行的。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因此,即使某已获得王某的赔偿,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示权。

2、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又在1998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

围绕能否给付,在保险公司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受保险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保险合同应自解除之时(即退保之时)起终止效力。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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